【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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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居家隔離等被限制不得外出者,不得應國家考試】
Quote:「……考選部表示,基於傳染病防治法規及防疫優先公益考量,且國家考試為任用考及資格考,性質較為特殊,無法採外加錄取名額之事後補考方式處理,應考人因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被限制不得外出等措施,致無法參加應試,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考試前後15天內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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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被限制不得外出者,不得應國家考試
考選部為妥善辦理109年5月起舉辦之後續16項國家考試,於3月17日特別邀集感控防疫專家及協助辦理考試之地方政府人事處、衛生局代表等召開專家諮詢會議,強化各項防疫措施,結論重點之一為目前疫情嚴峻,防疫人力物資均已投入防疫工作,與會專家均表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等依規定限制不得外出之高風險族群,不應特別准予外出應試,以免引發防疫破口,且地方政府出席代表亦皆表示在場地、人力、交通、住宿安排上無法支援該等人員應考,防疫人力物資之量能嚴重不足,確有執行上之高度困難。
考選部表示,基於傳染病防治法規及防疫優先公益考量,且國家考試為任用考及資格考,性質較為特殊,無法採外加錄取名額之事後補考方式處理,應考人因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被限制不得外出等措施,致無法參加應試,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考試前後15天內申請退費,考選部對此深感抱歉,同時呼籲應考人考前做好健康管理,俾順利完成考試。
考選部並表示,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同年3月4日修訂發布『「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所載:能否事先掌握參加者資訊、活動空間之通風換氣情況、活動參加者之間的距離、活動期間參加者為固定位置或不固定位置、活動持續時間、活動期間可否落實手部衛生及配戴口罩等6項群眾集會風險評估指標,以及前述專家諮詢會議建議,國家考試防疫措施重點如下,以維護應考人及相關試務人員各項安全,同時將隨時關注疫情發展,配合指揮中心滾動式檢討修正,以求完備:
(一)應考人部分
1、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及自主健康管理被限制不得外出者不得應考。
2、應考人於考試期間應自備口罩並全程配戴。
3、切實執行體溫量測規定,凡進入試區人員一律配合體溫量測及手部消毒。
4、有發燒、咳嗽或呼吸道等症狀,或有「自主健康管理」仍准予外出之應考人,另開設備用試場應試。
5、限制陪考人陪考,若有特殊需要(例如:身障應考人),則應採取事先申請機制。
(二)考場部分
1、關於試場座位間距規劃,備用試場應考人座位間距至少2公尺,其他試場則減少每試場應考人數。
2、試區學校全面消毒,另為使試場之通風換氣良好,將以取消冷氣開放、開啟門窗、風扇為原則,並視需要增加風扇等設施。
3、請中央及地方政府協助專業人力與物資需求,包括考試舉行前後,周邊公共區域清潔消毒,及提供專業護理人力,擔任各試區體溫量測複檢工作。
https://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3&menu_id=42&news_id=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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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普考退費申請
爬過文了 還是覺得有點亂亂的
以下我整理出來,不知道可不可行,如果有錯誤請不吝指教!
1.舊版申請書----不知道勾選哪個??是不是勾選最後一個?
個人認為應該是勾選"因故無法參加考試"
口 因故無法參加考試 ,已繳 元
口 考試延期舉行致無法參加考試,已繳 元
2.附上證明:准考證、切結書(爬文出來,結論:自己打一張表格說無法到考)
3.用A4大小信封,掛號寄出 (A4信封是我個人習慣,小信封不知道可不可以?)
4.寄到<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11602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正確嗎?
因為手邊的考試簡章不曉得跑哪去了,爬過文後得出這樣的結論,不知道對不對呢?
網路上只有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規定,裡面沒有說明寄到哪邊。
以上是我個人推斷的結論 不是完全的作法,想知道其他版友都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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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64.169.1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8204316.A.C7B.html
※ 編輯: hanerch (61.64.169.163), 07/11/2016 11:40:26
我覺得他都不說明清楚 這樣搞得很麻煩= =
※ 編輯: hanerch (61.64.169.163), 07/11/2016 11: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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