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痛批緊急救護法「殺人」
太平區有位高齡一○三歲阿嬤,病危時指要送到有病歷的澄清醫院,救護車硬載到離她家較遠的中國醫藥大學,無視黃金救命時間,昨日引起市議員群起撻伐;抨擊「緊急救護法」不合時宜宛如制度殺人,緊急醫療後送名單深應入檢討,畢竟「法令是可以調整」,應更符合實際需求。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870的網紅管碧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緊急救護法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灣《緊急醫療救護法》增修條文通過了,
除了要求公共場所廣設AED,也納入「救人不受罰」的精神,鼓勵民眾更放心的伸出援手。
"醫事處處長許銘能表示,本月23日公告8類高人潮、高風險場所,必須在半年內設置AED,包括:交通要衝、長距離交通工具、觀光旅遊地區、學校、大型集會場所、大型休閒場所、大型購物場所、旅宿場所、大型公眾浴場或溫泉區。
http://n.yam.com/top1h…/healthy/20130529/20130529518465.html
Q. 這是甚麼?
A. 這就是AED!急救設備 !
全自動體外電擊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AED)
其實,AED每天阿男醫師都看得到!
就在我的宿舍公寓一樓,電梯口,就有一台!
不信?地上包包上,一本台灣醫療崩壞的書,玻璃反射裡,有阿男穿西裝戴領帶的影子!
昨天搶救急診室,有醫師網友來日本玩,看到公車巴士上也有AED!
有同感,日本醫療設備先進與人命受重視,台灣何時才能大大推廣?
Q. 台灣立法有何問題?
A. 對於『救護人員以外的人』,可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
那麼,如果您是醫師、護理師、醫療人員,適不適用緊急避難的免責規定?
台灣行政院會於8月9日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經公告的公共場所應該設置必要的緊急救護設備;而為消除民眾救人可能必須擔負法律責任的疑慮,特別引進「救人不受罰」精神,對於救護人員以外的人,可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
只要使用者是基於良知施救(好撒瑪利亞人法),即使最後病患未能救回,都毋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809/85433.htm)
然而,飽受爭議的是:『救護人員以外的人』可免責!
那麼,如果您是醫師、護理師、醫療人員,適不適用緊急避難的免責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這棟大樓是在台灣,突然有人要急救,阿男醫師的身分是否係『救護人員以外的人』?萬一救不回來,在法律上的責任有所不同?
還好,這棟大樓很多外國人,阿男醫師還是會盡量救,因為,歐美各國友好撒瑪利亞人法,其緊急救護法規,只要使用者是基於良知施救(好撒瑪利亞人法),即使最後病患未能救回,都毋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延伸閱讀)
自動体外式除細動器(じどうたいがいしきじょさいどうき、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AED)は、心室細動の際に機器が自動的に解析を行い、必要に応じて電気的なショック(除細動)を与え、心臓の働きを戻すことを試みる医療機器。除細動器の一つだが動作が自動化されているので施術者は医師である必要がない。
日本で現在承認されている製品は薬事法上の、類別・機械器具12、一般的名称・半自動除細動器あるいは非医療従事者向け自動除細動器に該当する。海外の一部製品にあるような、完全に自動化された除細動器ではない。
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AED)或稱自動體外電殛器、自動電殛器、自動去顫器、心臟去顫器及傻瓜電殛器等,是一種可攜帶式的醫療設備。它可自行診斷特定的心律不正,並且給予電殛,這種電殛稱為去顫電殛(defibrillation),專門為非專業醫療的人士用來急救瀕臨猝死病患的儀器,在基礎急救課程中,可以學習如何使用自動去顫器。
心臟去顫器,於傷者心臟停止時使用。然而它並不會對無心律,即心電圖呈水平直線的傷者作出電殛。 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是針對以下兩種病患而設計的:心室纖維性顫動 沒有脈搏的心室心動過速
日本車站中設置的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這個去顫器上標示有日文、英文、簡體中文和韓文的使用說明。
自動去顫器通常配置於有大量人群集結的地方,如購物中心、機場、車站、飯店、體育館、學校等處及緊急救護系統(EMS)。在歐美因每兩人中就有一人可能死於心臟血管疾病,因此自動去顫器相對較普及。
在亞洲目前則以日本、香港在人口稠密區較多設置,台灣則僅見於機場、高鐵車站、消防局救護隊和軍中衛生隊,部份航空公司的客機則全面裝設。
運作方式
自動去顫器的使用
AED的使用步驟
步驟1:打開電源開關 (Power on the AED)。
步驟2:貼上電擊片,插入導線 (Attach electrode pads)。
步驟3:分析心律 (Analyze the rhythm)。
步驟4:確定無人接觸病患,依機器指示電擊(Clear the victim and press the shock button)。
AED電擊貼片黏貼的位置
右側電擊片貼在右胸部上方鎖骨下面,胸骨右側處。
左側電擊片貼在左乳頭外側,電擊片上緣要距離左腋窩下約7公分左右。
AED的禁忌:
1. 小於8歲以下或體重小於25公斤病患不能使用。
2. 避免接觸水源,若胸部潮濕,須先擦乾再使用AED。
3. 若胸部有藥物貼片或胸部內裝有心律調節器或電擊器(Implantable cardioverter-defibrillators, ICDs),則AED的電極片須貼在遠離上述器具至少2.5公分處。
4. 分析心律時,不可晃動病人,若在行駛的救護車上AED無法分析心律,須先將救護車停穩再行使用。
目前在美國大部份的醫療專業人員都認同因為它簡單易用,所以任何人應該都可以操作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
在台灣,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97年(2008年)1月17日召開「急救教育訓練推廣」研商會議,決議將推廣全民CPR+AED之訓練,初期以大型場所且人口眾多的地點(如:車站、機場、捷運站、法院…等)及偏遠之觀光旅遊地區,為首要推廣設置之場所,正式開放一般民眾可以使用AED於緊急急救上(民眾於事故現場使用AED施行臨時急救,係符合《醫師法》第28條第4款「臨時施行急救」之規定),建議使用AED人員能接受相關訓練(CPR+AED)。
在香港,聖約翰救傷會和香港紅十字會都有訓練課程,可供一般民眾取得兩年限期的證照。
依照各國的緊急救護法規,只要使用者是基於良知施救(好撒瑪利亞人法),即使最後病患未能救回,都毋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進一步參考資料:
中日文維基百科,http://www.24drs.com/special_report/first_aid/0910_2_4.asp
緊急救護法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怎麼又是冷血沒醫德
■丫織爸
最近蘋果日報(2013.5.23)報導:「高醫急診室見死不救,老人門口被輾倒,護士竟說沒擔架」的新聞。 許多網友直指高醫的不是,聲稱該醫院沒有醫德、見死不救。我們平心靜氣來回顧檢討一下,到底醫院急診室該不該出勤到院外去施行緊急救護事件?
這樣的討論、應就情理法三個分面來看。首先就法規面的部份,根據緊急救護法第39條規定急救責任醫院,具有全天候提供病人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之責任。同法第40條規定急救責任醫院,得應勤務指揮中心之要求,出勤協助遇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救護事項。因此,醫院的責任範圍只有接受病人就診,在緊急傷病或大量傷患的狀況下,才可以依勤務指揮中心的要求出勤救護。 在中部,有一些醫院的救護車經常搶在一一九救護車到達前,自行派車去搶病人,帶回自家醫院急診室就醫。 這樣的作為,表面上看起來沒有什麼不對,但是追究起來,倒有點像是"洗劫"病人。 衛生署將所有急救責任醫院,依據緊急醫療能力來分級,各醫院因而有外傷中心丶心血管中心丶腦中風中心之分別。 若是不分輕紅皂白的自行出勤救護車,強行把病人帶到自家醫院,而不論能否照顧得來,是不是違反法規的規定,無法保障病人的權益。
緊急醫療救護是消防署的三大任務之一,為了遂行緊急醫療救護,因為消防局購置了許多器材,包括長背板,喉罩式呼吸道(LMA),胸腰椎固定器(KED)等等,其中很多器材是醫院所沒有的。 也不見得會使用,就像醫護人員不會使用消防栓一樣,緊急救護是一種使用知識與器材來搶救病人的專業,救護技術員會的醫護人員可不一定會,這涉及標準作業程序。 當急診室的醫護人員聲稱沒有擔架,其實也是無可厚非,因為醫院不需配備它。
再就理論上來講,醫療資源過度濫用造成急診擁塞問題,每天留在急診室等床早已是民怨之首。 大型醫學中心的急診室,每天約有三百六十人就醫病人,平均每人診斷與治療時間約為四小時,推算每單位時間內約有六十人在急診室暫留。若該院有五位急診醫師同時上班,每人平均要負擔十二人的所有醫療業務作業。當然所照顧的病人數會有大月與小月丶周日與周間及每天時間點上的差異。如何調派已病人照顧的醫護人員,從醫院急診出勤,去執行民眾所謂的搶救仼務,變成一個很實際的問題。就像加護病房的醫護人員,可不可以因應病房的"九九九"急救事件,衝出去加護病房去急救一樣,如果這樣那麼原本病人誰來顧,權益誰來維護就是一個問題。再則"徒法不足以自行",到醫院外去搶救病人,要帶什麼醫藥衛材,取決於病人的狀況不同而不同,疾病與外傷是絕對不同的,單憑民眾一句話就率爾衝到院外,有如暴虎憑河一樣,不僅徒勞無功,更無成效可言。路人還不如叫一一九,請救護車來比較來得實際一點,何況一般"一一九"的反應時間也不過十分鐘(在台北更只有3.8分鐘),這救護車就可帶來的醫療院用具,如氧氣瓶等給病人使用。
若就情的方面說,醫院的急診是不是應該應路人要求,去院外搶救病人,這涉及到人情事故的問題。在醫院附近若有病人跌倒或路人出車禍,大部份都是這個醫院的病人或家屬,換句話說也是這醫院的客戶,出勤去救人本是應該的人之常情,不需要別人特別去要求。但是否是要由急診室的醫護人員出去,那就不見得如此,經常急診的醫護人員都在急救病人,在急診室的病人要求遠比院外的病人來得高,一刻都不能等,請急診室的人出去,所有病人都等著,實在不應該也不恰當。義診或是往診,常常被人引為嘉話,是一種醫師高尚情操的表現。民眾熱血的幫忙呼救,是社會人間互助的表現,也值得嘉許。然而跑到急診室去大呼小叫的,要求醫師到街道上,去救被撞到的病人,則是魯莽而不理性的行為,不是因位熱血,就可以隨意指使別人去作他不應該作的事? 至於醫護人員是否冷血見死不救,那倒未必。僅憑一個路人衝進急診要醫師出來,醫師無法出去,就說三道四的嗆聲,就說他冷血沒有醫德,踐踏別人的尊嚴,這樣未免太超過,非常不可取。 但是,醫院自始至終就是醫院,是否應該去怎麼去,不需由旁人來規範,需要自己訂定原則。
至於醫院院區的緊急醫療救護圈的建置及其所涵蓋的範圍,這涉及醫院的規模與責任。要不要被路人要求去救護,如何啟動緊急救護,帶何種器材去,要指派何人去,在現場要哪些急救作業,怎麼將病人搬運到急診室,整個事件要聽從誰的指撣,都需要有完整規範,如同台北一○一大樓就應有緊急醫療救護圈的概念,畢竟,這是生活共同圈,而醫療也是其中一個部份。至於,院外的緊急救護則不必去擔憂,政府早有規定且行之有年。我們無須動不動就上網為文漫罵搶版面,或使用某些激進的媒體,指責醫療人員"冷血,沒醫德"。我們急診醫護人員每天默默工作,忙進忙出的像蜜蜂一樣。這樣隨意就說我們沒醫德,這會不會太沉重了一點,我們有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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