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儒報您知~藝文紓困補助冷攏底家~~
文化部第一階段紓困措施,您申請了沒?⁉️藝文事業者與自然人皆可申請唷‼️
🔔提醒大家第一次申請截止至4/10唷!
文化部對受疫情影響之紓困振興措施:
1️⃣減輕營運衝擊補助:
✅減輕營運困難補助(事業與自然人皆可申請)
✅因應提升補助(僅事業可申請)
申請者可以個別或合併兩項補助申請。
☎️受理窗口:文化部(3/15當週公告單一窗口)(如附圖)
時間:公告日後至4/10(受理1/15-3/31受衝擊之情形)
藝文事業者,每次公告補助上限為250萬元
自然人者,每次公告補助上限為6萬元。
2️⃣貸款利息補貼營運衝擊補助:
藝文產業納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的「經濟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及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可申請下列三項補貼:
✅營運資金利息補貼
✅舊貸展延
✅振興貸款利息補貼
☎️詳細內容請洽受理窗口: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電話: 0800-056-476)
3️⃣「我想快速了解」看這裡:
https://mocfile.moc.gov.tw/files/202003/7dcdc576-e355-4702-a3e6-d12b10692890.pdf
4️⃣「我想了解更多」看這裡:
https://www.moc.gov.tw/content_434.html
5️⃣「我想要下載申請表格」看這裡:
https://www.moc.gov.tw/content_434.html
6️⃣「我有問題想要問」紓困各聯絡窗口:詳見下圖
「經濟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及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的推薦目錄:
經濟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及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在 鄭麗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早上,立法院三讀通過紓困振興的特別預算!過去兩個月來,大家辛苦了,突如其來的疫情,讓藝文產業及藝文活動受到衝擊,我和同仁們秉持著「防疫為重,紓困並行,振興在後」的原則投入因應疫情。經廣泛徵詢並向行政院爭取預算後,文化部所提出的《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已於昨天對外公告,「藝文紓困補助、紓困貸款利息補貼、行政調控、振興措施」四大面向已經到位。
下周,文化部將進一步公布紓困補助的申請須知及相關申請表,並開始受理。只要是從今(109)年1月15日起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我國藝文事業及自然人,都具備申請紓困的資格。
為解決燃眉之急,第一次公告的紓困補助受理收件時間雖然至4月10日止,但我們將分兩批審查,加速撥款時程,第一批審查預計先於3月底完成、4月初撥款。第一次公告、第一次補助之後,我們將儘速再次公告、再次受理申請。
本次特別預算加計「移緩濟急」預算,文化部共將投入15億元進行藝文產業之紓困及振興。整體而言,文化部紓困及振興措施綱要如下:
一、 減輕營運衝擊補助(可個別申請或合併提出)
1. 減輕營運困難補助:項目可包括人員薪酬、取消或延期或退票之製作成本、場地及設備租金等營運費用之補助。疫情導致其承攬契約或相類似契約受影響的自然人也可以提出申請。
2. 因應提升補助:文化藝術事業可對疫情衝擊提出因應措施,或於遭受疫情衝擊期間為提升未來營運能力,規劃各項研發創新、人才培育、製作排練、技術提升、數位行銷等計畫。
二、 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納入經濟部貸款方案辦理並提供利息補貼)
1. 舊有貸款展延
2. 營運資金貸款(例如薪資、租金)
3. 振興資金貸款
依「經濟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及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獲同意貸款,但未符合其利息補貼資格而未獲利息補貼者,文化部將同步委託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其貸款利息補貼。
此外,有辦理稅籍登記之非營利藝文團體,若有資金周轉需求,文化部可協助轉介經濟部與信保基金之「中小企業千億保專案」,提供信用貸款。
三、 行政調控
文化部既有經常性補助計畫提早撥款,並調高第一期撥款比率,同時簡化評量、評鑑及結案作業等行政作業。文化部已核定之補助案如受疫情影響,可變更計畫或展延,已支出費用從寬認列。其他諮詢會議所提出的各項建議,文化部也會持續研商辦理。
此外,文化部亦將結合年度計畫,支持疫情期間民間所提之因應提升計畫,為後續振興預做準備,以擴大振興效益。
四、 振興措施
1. 藝文消費納入經濟部振興抵用券
2. 其他藝文產業振興措施,並結合文化部及文策院各項政策擴大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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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告藝文產業紓困振興辦法公告新聞稿: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0_109126.html
文化部對受嚴重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核定版:https://mocfile.moc.gov.tw/files/202003/0fe0a76f-9bb7-4a95-8663-78866573f9a1.pdf
文化部協助受疫情影響之文化藝術事業防疫及紓困振興專區:https://www.moc.gov.tw/content_4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