鳴鼓攻之
對於李、幸兩位女士的聲明回應
:(還孩子做自己行動聯盟 的 6月7日的聲明網址
http://www.letchildrenbe.org/archives/1877)
看到這個聲明,我做以下回應:
1、 身為在花蓮醫療資源不足的基層工作將近15年的兒童精神科醫師,常常需要和各個專業合作(心理師、社工師、語言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特教老師、輔導老師、法院的觀護人..),我非常歡迎各個領域的人,基於具有實證研究的結果所提出的負責任的醫學知識來討論分享,彼此成長。
2、 但是,當任何人提出的說法與目前當代實證醫學研究對於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的治療建議不符合,甚至因為這些說法的傳遞而造成應該及早接受醫療協助的ADHD患者因此延誤治療,所引發的因為ADHD症狀影響的患者自身(例如:因為注意力不足造成學習的障礙生活自理能力學習不佳、因為ADHD症狀造成人際關係不佳沒有朋友….)或是造成對其他人的傷害(例如:因為衝動過動而和他人衝突打傷人、因為衝動控制差玩火燒毀房屋…),與衍生的後續共病 (如憂鬱、毒品使用、反社會行為及意外傷害) 這些近十年國際研究已多次報導的嚴重問題,這些責任又由誰承擔呢?
3、 身為第一線重複遇到這些受各種說法影響而延宕求助專業,進而付出慘痛代價的ADHD孩子與家庭的醫療人員,以實證科學研究的知識對這些說法提出質疑,並提醒各種對孩子有影響的人 (如家長與老師) 注意訊息的正確性,是職責之所在。尤其在醫療知識以及醫療資源相對弱勢的花蓮地區,任何外來沾醬油式的訊息傳遞,卻留下許多後續問題讓各種一線工作人員及學校家庭及孩童來承擔,身為醫師挺身而出來提醒這些狀況背後的危險,是責無旁貸的事。
4. 當醫師用個人經驗在校園傳遞知識的影響:
對於李、幸兩位女士的聲明提及:
「我和佳燕的講座動機設定,必然不是針對「了解過動症」的衛教宣傳立場而來,而是帶著批判思考在探討過動症的社會複雜成因,以及可能被大眾忽略的研究與檢討聲音等種種面向…」
而李、幸兩位校園活動海報(如附上之照片所示)上特別強調:
「李佳燕醫師:以醫師身分討論「過動症」所為何來,分享自醫療上接觸「過動兒」的專業經驗。」
「幸佳慧兒童繪本作家:以文學研究者,從兒童文化的角度討論「過動」定義,並分享國外相關社會科學研究資訊。」
現代醫學最重要進展在於對醫學知識採取更嚴謹實證的分級,李醫師身為家醫科醫師是否為此ADHD領域專家並不清楚,即使是,李醫師若曾接受現代醫學知識訓練,當知道其意見也是證據醫學最低階等級(專家意見為證據醫學最低等級,詳見下面的實證醫學證據分級所示),原因在於個人經驗而累積的意見充滿常容易有選樣偏差(只看見少數特例)及訊息偏差(累積訊息深受患者及醫師個人喜好、情緒及信念所影響),而無法擴充成為符合大多數人的適用選擇。然而一般民眾並不清楚此複雜的醫學知識本質,而常願意相信醫師的說法,因此對於頂著醫師頭銜,李女士試圖到處在媒體及校園用她個人的經驗及信念,每每"批判" 依循最高實證等級知識求助及工作的家長、老師、醫師等,此一行為和最近的許達夫醫師用個人經驗鼓吹癌症患者捨棄正統醫療接受其他療法造成患者延誤治療的爭議相似,身為長期守護這群人的工作者而言,提出這種行為背後的危險性是一線工作者應盡的義務。(可參考陳錦宏醫師文章:三人成虎!ADHD過動症須正視、勿輕信謠傳/健康醫療
http://m.healthnews.com.tw/news/article/30113)。
因為李佳燕女士的活動海報上提出以醫師的身分來談ADHD,以及分享專業經驗,需考量『以醫師身分傳播對於ADHD的批判(幸女士的聲明) 』的這件事又會如何影響民眾理解ADHD?從公共衛生的預防醫學角度來看,吾輩醫師需思索,這樣是否會阻礙台灣社會罹患ADHD的患者早期接受醫療的評估以及治療?
至於幸女士以繪本作家之姿,在網路及校園宣揚其對ADHD診斷及治療的評論,試圖影響此族群尋求醫療專業協助之跨界行為,吾輩實無法再進一步評論。
5、李、幸兩位女士以「過動在不在?」此講座在台灣各地演講,既然是以批判的思考而來,必然會面對其他人對其「批判論點」對ADHD族群求助行為影響的質疑。然而當身為這領域一線工作人員根據臨床及實證知識的擔憂提出質疑時,李、幸兩位女士卻馬上發出”律師函”要求我將FB上的質疑內容刪除,以此一文字討論外之手段來回應我,一件公共議題可以自己批評別人,不容許別人以知識的質疑!一件事情,兩個態度,何者為其真正的本質?
(附註:實證醫學證據分級)
Level I
隨機控制試驗的系統性文獻回顧、統合分析或以隨機控制試驗的系統性文獻回顧為基礎發展的實證臨床照護指引
Level II
證據來源至少有一個為設計良好的隨機控制試驗
Level III
證據來源為非隨機化但設計良好的控制試驗
Level IV
設計良好的個案控制研究及世代研究之證據
Level V
描述性及質性研究的系統性文獻回顧之證據
Level VI
單一描述性研究或質性研究之證據
Level VII
專家報告或專家意見
#此文已經由律師確認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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