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額訴訟是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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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今天過得好嗎?
小編今天還可以🙂
還記得前兩天發了個網拍血淚經驗嗎
還沒成功退貨還沒收到退款心中還滿是髒話的me真的是不想興訟,因為就真的覺得很無聊要為買網拍的錢興訟,就不是多大的金額🥲(但也不想給不肖賣家
像我這種窮窮但愛爭一口氣的小女子都覺得這樣興訟很無聊,當真的有這麼無聊的人興訟時?法官:😑
沒錯,就來說說民事訴訟中有種訴訟叫作小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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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額訴訟 ❚
➀民事訴訟中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例貴金屬)或有價證券(例股票),請求的金額或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就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➁如果案件金額價值超過10萬元但在50萬元以下,但當事人都書面同意的話,也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但法院如果覺得不適合,還是可以依職權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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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有什麼好處勒🤔
➜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裁判費只要1000元
(不用擔心為了🤏🏻錢花更多錢
➜書狀表格化,簡單可以自己填寫不用找律師
(咦我可以在這邊講這樣嗎我老闆律師餒
(沒關係佛心幸福企業來著
(先灌迷湯才不會被罵😆
➜原則上只要出席一次,不用因為訴訟把法院當你家噪咖
➜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審酌情況作公平判決
雙方同意 或是 調查證據花費的時間費用跟請求顯不相當
(那就審快點判快點
➜勝訴後即獲得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贏了就可以帶人去封車封房子
➜原判決違法才能上訴,二級二審制
✗不得上訴第三審✗
━
所以呀,像那天分享的網拍判決,請求金額是1萬多不超過2萬元,就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案件當事人去年6月底買網拍,7月中收貨退貨7月底提起訴訟,但一審判決8月5日就出爐囉!是不是很意外?即使對方上訴,也馬上就在今年2月結束一切,不能再上訴!
民事訴訟是在1年內結束嗎!!!?
沒錯,這就是小額訴訟的好處唷~
往後遇到類似的金錢糾紛,雖然小編不鼓勵興訟(壓抑自己想鬧事的衝動),但也不是說一定要忍一口氣吞下這些損失啦,提供給大家另一種意見方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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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36-8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小額訴訟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
第436-8條~第436-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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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民事訴訟 #小額訴訟 #為了10萬元 #貓 #catmemes #catlover #ilove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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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重點報告】
✅成功爭取:社關員預算/單側聽損權益/幼托機構裁罰資訊透明/兒虐案件調查SOP
❎未竟之路:行政院承諾檢討重大事件畫面外流但無下文/兒少法、幼照法卡關行政院
隨著 2020 年即將進入尾聲,今天上午,我和 邱顯智、 立法委員 陳椒華,共同召開記者會,為大家盤點,過去這一年來我們完成的、與未完成的事,在這邊向大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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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弱勢權益】
✔ 為社關員爭取 5000 萬預算
今年 4 月,我在衛環委員會的施政總質詢上,向蘇貞昌院長表達精神障礙者與家屬的心聲,因為目前社區復健與支持服務的資源不足,導致他們從醫院回到家門之後,經常孤立無援。我們極力地向院長與衛福部反映,希望能夠增加資源,健全社區關懷訪視的人力與制度。
後來,我們在 9 月收到衛福部心口司的回覆,在往年的預算金額之外,成功向中央爭取到明年度增列約 5 千萬元的經費,可以協助各地方政府衛生單位增聘約 75 名社區關懷訪視人力。我們非常肯定行政院、衛福部及心口司這樣的政策方向,讓社區關懷訪視的人力與運作,能夠逐漸走向一個正常的機制。
✔ 單側聽損納入職務再設計
今年 2 月時我們陸續接獲單側聽損相關的陳情案,並在 9 月舉辦「不再漠視!單側聽損勞動權益再評估」記者會。經爭取後,勞動力發展署決定在 110 年試辦「單側聽損納入職務再設計」計畫,預計明年第一季實施;財源部分,勞發署將從就業安定基金找財源支應;標準部分,將以單耳 40 分貝以上者納入考量,評估其他工作場地、職務內容等因素實質判斷;目前規劃申請輔具申請最高上限為 10 萬,並著手研擬相關命令內容中。
在納入職務再設計後,未來除了身心障礙者及受 ECFA 影響產業之失業勞工之外,在職場上需要輔具或其他輔助措施的都可以參加職務再設計的計畫來得到資源。其好處為私人民間企業得因單側聽損族群得申請輔具,有效減緩就業歧視等問題,進而促進職場友善及包容的就業環境。
【守護兒少安全】
✔ 幼托機構裁罰資訊透明
今年4月我們曾要求教育部,全國教保網站應該比照衛福部,彙整及統一公開違反幼照法的資訊。教育部在今年 8 月,終於確實在全國教保資訊網上公開幼兒園的裁罰紀錄!
並且,我們也持續對此平台需改進之處進行質詢,例如仍有縣市缺漏過往裁罰資料、僅提供違法法條無揭露違法事實、單一姓名跨域搜尋,以及類似違反勞基法網站的開放下載表單的功能,教育部承諾,會在明年1月7日前,提出改善規劃報告。
另外,針對衛福部的違法資訊平台,雖然統一公開所有因違反兒少權法而遭到公告姓名的托育人員、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名稱。但各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常以一事不二罰為由,不公開受刑事判決處罰的行為人姓名。
對此,在我們質詢後,衛福部社家署已將衛福部公布專區名稱改為「各縣市托嬰中心及托育人員違反兒少相關法規公告專區」,不僅違反《兒少法》必須被揭露,只要托育人員有因兒虐行為,而被判決有罪者,都會被公開。往後有裁罰事件,都會在衛福部跟地方政府網站同步更新;衛福部社家署也有發函到各縣市政府,確保不再以一事不二罰為由拒絕公布行為人名稱!
✔ 建立機構兒虐案件調查處理原則
我們在 4 月時提的修法版本,其中包含家長對於托嬰中心兒虐案件應該要有的 #知情權利,而衛福部社家署於今年 9 月公布的托嬰中心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就有賦予行政機關通知兒虐孩童家長及班級內其他家長的義務。
後來,我們10月時質詢教育部,要求教育部也應比照衛福部,應督促地方政府教育局建立調查兒虐案件的程序,明確規範應盡的調查、通知義務。對此,目前教育部正在研擬兒虐案件不當管教案件調查處理原則及流程進度!
【未竟之路,持續努力】
✖️重大事件畫面不斷遭外流,行政院承諾檢討法制但無下文
今年 4 月我在施政總質詢上,向蘇貞昌院長反映「重大事件畫面不斷遭外流、重複播送,多次傷害被害人及家屬」。當時,院長承諾,將會責成政務委員召集相關部會,檢討法制面的問題, #如果法有不足就要修法。
但是,我們很遺憾地得知,院內其實只有在 4 月下旬開過一次會,請相關部會回去盤點現行規範之後,就沒有下文了。
而在這段期間內發生的萬華房仲情殺案,原始畫面和兇器照片,仍持續在電視媒體及網路新聞上不斷播送,事後 NCC 雖然裁罰了幾家電視媒體,但這些不當畫面,至今還留在網路上。
被害人及家屬在各單位繞了一圈又一圈,依然無法有一個明確的法源依據與專責單位,去建立一個能及時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次傷害的機制。只能眼睜睜地看著這些原始畫面在各類媒體上播放,最後只剩「被害人自力救濟」一途。
✖️《兒少法》、《幼照法》卡關行政院,孩子權益誰來保障?
我們在今年 4 月的兒童節時,提出了幼照法及兒少權法修正草案,修法五大重點包括:
調整師生比,降低照顧者工作壓力
托育機構完整揭露,中央有責建立平台
保障家長權益,爭議事件明訂規則
提升裁罰範圍,加重機構責任
讓政府聽到家長、工會的聲音
不過,在我們提出修法後,雖然屢次質詢 要求衛福部跟教育部盡速提出對案版本,使我們的版本能夠順利審查,不過,很遺憾的,部會都僅口頭上表達會盡速研擬,卻看不到要何時提出版本的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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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在過去一年的簡易成績單,有完成的、成功爭取的,當然,也有被跳票的、未完成的;新的一年即將到來,我們會持續努力,替孩子發聲、替弱勢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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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橘子案仍然記憶猶新的現在 讀完這篇文章
在我心裡 他已因『虐待動物』定案
如果他只是殺死一隻跑到家中的老鼠 似乎可以理解
然而 他在抓到老鼠後 還以『不必要』的方式燙死他
並且錄影 放上網路
其實 為己之便 犧牲動物 是人類長久以來無法免去的罪行
然而致死的方式 決定了『殺』這件事的正當性 / 合理性
台灣的動保法 依舊不夠完善
有人說 怎麼只有保護貓跟狗呢?
往好處想 至少貓跟狗現在有些保障了
現在單看我們如何將其延伸至其他物種與生命
大橘子案以『聲請簡易判決』終結
不知道大家心理是如何裁定這件殺鼠案件
我想起了20多年前的一部電影:殺戮時刻(A Time to Kill)
馬修麥康納所飾演的律師 結語時 將事情的始末敘述了一遍
最後請大家將被傷害的黑人女孩的膚色變成白色(白人)
請大家將老鼠以一個小男孩替代 重新審查一次
然後再以一隻蜘蛛替代 再重新審查一次
不知道大家現在有沒有一些新的疑惑或是想法呢?
#可以虐殺老鼠嗎 #動物保護法 #熱騰騰的判決
因為聯合新聞網前幾天有新聞報導「虐殺老鼠有沒有罪?基隆、台北檢察官見解不同」,所以小編就去找了判決來看,今天就來介紹這個判決吧!
事情是這樣的,呂男因為抓到了野鼠,怕他身上有細菌,而且也怕野鼠亂咬廚房東西,所以就用潑熱水的方式傷害老鼠,導致老鼠死亡。呂男因為將這過程拍成影片傳上網,被人告發,檢察官之後就依違反動保法罪嫌起訴呂男。
第一個問題是,原來虐殺動物是會觸犯刑法的啊?沒錯!讓我們來看看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
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當違反法律時的法律效果出現了罰金、徒刑這些字眼的時候,就代表這些法律規定也是刑法的範疇,大家就要小心囉!
在這裡先講結論,法官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呂男有犯罪,所以做出無罪判決。
到底為何無罪呢?老鼠不是動物嗎?用熱水淋他淋到死不是虐待嗎?這樣還沒有符合構成要件?
法官首先認為,呂男的確有做這些事,他自己也沒有否定,但要依照動物保護法的規定說他有虐殺動物前,要先辨別這隻老鼠是不是動物保護法定義的 #動物,如果是那才能繼續檢驗是否有虐殺行為。
法官接著依照動物保護法第3條,認為 #非人為飼養或管領之野生脊椎動物,就不是動物保護法所要保護的動物。所以這案件中的老鼠雖然是脊椎動物,但是屬於無人飼養的野鼠,那就不符合上面的定義,所以無法依動物保護法處罰他。
檢察官於是提出,好啊不是人為飼養,但是呂男把老鼠裝到鼠籠,五到六分鐘後才虐殺,這就算是 #管領,所以還是算動物。
🔨法官則認為依照經驗跟邏輯,當人要虐殺動物之前,應該都會有著實際上支配動物的情形,若認為這樣就算管領,那規定管領的意義就消失了,因為太容易達成,以至於沒有區分的實益。所以這個說法並不可採,也就是呂男將老鼠關到鼠籠的行為並非「管領」。
哎呀講到這裡不知道大家累不累,應該也是吃午餐的時間了,希望大家腦中記得動物保護法就好,別想著老鼠,然後趕快去吃香噴噴的午餐吧!
這份判決叫什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6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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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聖誕夜去台北西門町唱歌喝酒
我家在東區,去的時候是騎機車去捷運站坐捷運過去唱歌的
由於晚上唱完沒捷運坐了,所以就坐小黃回東區捷運站停放機車的地方
因為捷運站跟我家不是很遠,隔天早上也要用機車
所以想說慢慢騎回家,沒想到就這樣被警察臨檢了
而我的酒測值為0.79mg
我承認我喝酒還騎那一小段的僥倖心理實在不該
所以我在警局也都全力配合偵訊
警察問完後說叫我好好等候通知,法院會傳訊我去開庭
開庭再好好的法官說,通常我這種狀況,法官看我有悔意會從輕量處
但是我在今天2/8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
紙本裡並未將我有坐小黃回東區停放機車處的事實陳述出來
也沒陳述說 我家就在停放機車不遠處
但是這些我在警局都有陳述
然後在紙本上面的 證據 其中一條寫:
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被告經傳未到)
問題我根本就沒有被傳到,我不知道這句是什麼意思
然後所犯法條為刑法185條之3 之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罪嫌
此致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日期押 99年1月30日 檢察官:XXX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日期押 99年2月3日 書記官:XXX
問題:
1.我現在收到這份文件之後是等判決書確認嗎?判決一出來還有陳述改判的空間嗎?
如果我現在都沒做,大概判出來的結果會是怎樣?
我完全沒前科,酒駕是這輩子第一次....
2.被告經傳未到的部份是什麼意思?我很想去開庭面對法官陳述
但是我等了好久,一直都沒收到消息或通知耶
3.文件上面說 如果被告要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請問這部份的詳細程序應該怎麼進行呢?
書狀的部份有沒有固定的格式,然後向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對象是哪個簡易庭呢? 寄給我的發文字號是99年度偵字第2464號 劍股
發文者是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我又要如何陳述跟請求傳訊呢?
麻煩板上有經驗的板友們可以給予我協助
我真的想把事情的嚴重性拉到最低
我知道酒駕真的也是不對
但我真的很後悔了....
先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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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23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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