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獎金2000萬該月配終身俸還是一次領?別忘了這幾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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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大家應該都跟我一樣在瘋 #東京奧運 吧!昨天看小戴 戴資穎/ Tai Tzu Ying 的金牌戰,看到心臟快受不了,前天看羽球男雙奪金牌又感動的晚上差點睡不著!👏👏
今年東京奧運台灣選手的表現真是太精采了,奪得獎牌數已經達到歷史新高,獲得獎牌除了榮譽之外,也伴隨著大筆獎金,像是🥇金牌就能獲得 #2000萬台幣,#到底該一次領還是月月領作為終生俸?
先說結論,如果是我,會選擇終身俸,有兩個原因:
一、#不要考驗人性:
突然天外飛來鉅款,或許是很多人夢寐以求的事,不過看看國外中樂透的得主,不少因此最後因為不擅處理,把人生搞得亂七八糟,
金錢本來就是一種人性的考驗,是福是禍很難說。錢日常夠用就好,除非善於理財,不然突然一大筆錢在身上,反而可能會亂花,甚至打亂人生節奏,徒增麻煩。
二、依現階段年齡計算,#終身俸可以領更多總額
這是比較現實的議題,就是到底哪一種領法最終可以領到比較多的錢?其實算一算就知道,如果一個月領12.5萬,一年領150萬,14年就領超過2000萬,
依照得金牌選手年齡在20、30歲來看,要活超過14年應該是機率很大的,以舉重女神郭婞淳為例,台灣女性平均壽命是84歲計算,可以領總額超過8000萬台幣,足足多四倍!(所以只要養身養好就行)😆
這大概也是為何連跆拳道金牌天王朱木炎,都出來疾呼鼓勵選手月領,還以自身例子作為借鏡。
說真的,看到朱木炎得了金牌後的遭遇,真的感到非常心疼,500萬的銅牌獎金,不斷遭設計被騙,先是被學姊騙去幫他投資,後來又把錢拿去投資親戚公司,接著買房也被騙,還被同學借錢沒還,也讓朱木炎17年後坦言很後悔。
其實從朱木炎的例子,可以給我們三個借鏡:
一、#投資理財越早開始學越好
這真的很重要!許多人覺得等到有錢再來學投資,但這真的是錯誤的觀念,投資理財越早開始學,不僅可以賺取愛因斯坦說的世界第八大奇蹟:#時間複利的力量,讓自己的小錢能靠著時間滾利的魔法變成大錢,
而且,當我們有一天真的發了,你不會不知所措,或因為急於要處理分配這一大筆錢財,而做出錯誤的決定。說真的,賺錢雖然難,但把錢守住更難,能守住多少錢,才是你真正的財富!
二、#借錢就是失去這個朋友
這是我父親從小跟我耳提面命的觀念。借錢給朋友,你們雙方的關係就在當下立刻變質,從朋友變成借款人與債主,從此朋友見到你,就會感到壓力(還沒還他錢怎麼辦?),你看到他,也會有壓力(到底能否還錢了呢?)🤑
除非這一筆錢,你從借出時就不打算要回來了,否則當你因為友情而借錢出去的那一刻,你可能就意味著失去這個朋友,而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
💰借錢給朋友前得先意識到這一點,如果你真的想幫他,就當作送他吧!(但對方也得心裡沒芥蒂才行)
三、#投資親朋好友的公司風險可能更大
很多人以為投資熟人的公司風險小,總覺得是身邊認識的人,應該比較安全,但其實,根據中小企業處調查,新創企業一年內倒閉機率高達九成(當然這也是參考,每個產業每間公司不同)
不過不管數值是多少,相較於上市大公司,我想大家都應該能夠認同,新創企業受到景氣波動影響和營運風險都比較大。另外一個,我覺得更重要的是:沒有公開財報能參考!💸
相較於買上市公司股票,每個月會有固定月營收,每季會有季報公布獲利,每年有年報可以得知整體公司營運方向,甚至各市場、產品占比,新創公司不受法規限制不需要提供這些資料,這時尷尬就來了,如果你的親朋好友沒有主動提供給你,你該怎麼辦?你敢跟他要嗎?
所以,我真心覺得這方面除非是因為策略合作夥伴,才比較有投資的意義,如果只是想要獲得報酬,那大可好好學習投資理財,把錢拿去買上市公司股票,報酬率更容易預期,隨時要上車或下車也更方便,投資更有彈性。
以上小小心得跟大家分享,總結一句,#趕快開始學習投資理財,了解各種不同的投資工具,學習 #資產配置 吧!千萬別等自己有錢才來做,從現在開始學習才能更為未來做好充足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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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原始直播連結: https://youtu.be/MTMgSvt3Go8 這一位是王伯輝就是核四廠的前廠長 蔡英文說核四是拼裝品會出問題是不是真的 龍門的一號機、二號機的原子爐分別跟日立跟東芝買的 奇異設計的 然後它的爐內棒是跟東芝買的 控制棒跟日立買的 它的發電機呢是跟三菱重工 三菱重工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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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換寫點別的,不然會很悶
來分享一下我對能源的想法與轉變好了。在我還是大學生的時候,看各種發電,很講究所謂的數據,最好是官方數據,只要不是官方發布的,都會抱持著不要相信的態度。跟政治正確橫行的這幾年類似,陰謀論通通是不值得看的,只有公信力高的大媒體才能相信一樣(?)
我是常找教授跟去教官室泡茶的那種人,混熟了多少會聽到點八卦,然後...........對數據產生了很高的懷疑。因為教授就有立場,90年代就讓我碰到好幾個統獨極端的例子,他們也有人參加過政府案子,專家學者身分與會,只能說不同立場看事情,差異真他X的大。
等到自己開始出去接觸了,這些年也有想碰能源產業的東西,近20年的想法就轉變很快,可以說接近月月轉、年年轉。依照某些立場堅定的人來說,這叫做立場反覆不可輕信。XD
好了,講重點,為何想法會常常轉?
大致上,能源產業到政策,不是物理問題。通常一個技術發展出來到成熟,可以成為一個產業,大體上都在理論上是安全的。實際上?別鬧了。
所以,主要問題在政府體制上是政治,產業上是管理。
你要說,換了屁股就換腦袋也可以,我的看法是,你要擔憂的事情變多了,當然會換想法。
以技術上來說,我碰過的狀況是,技術本身的穩定性是一回事,會不會造成整體的損失才是重點。假設發生狀況的機率是1%,主管的角度會分成兩個方向,一種是算帳本,1%造成的損失期望值多大,所以該不該推這個。就理論上如果會賺錢、能源產出是正的,看起來就可以推不是?
第二種方向,涉及到人事角力,因為改變不見得一定是好的,假設既有的辦法運轉良好,也沒出大事,因應風險的準備也很充分。那麼,我們要拿什麼理由,憑著未來可能發生的那一點機率,就要求要開始改革?萬一失敗,主導整個計畫的人,他的未來可是會消失的,能源產業或政策,不是小事,稍有差錯都很大條。
這當然會讓主導者站在非常保守的心態去處理。
另一常見的問題,是政府法規跟不上,前幾年我就有切身之痛。總之,法規訂定的當年,台灣可能沒有此產業,或是規模很小。所以要找專家,找不到業界人,只有學界做過相關理論的。看法規,搞不好還有找都沒找過,反正當年也沒人在乎,公務員就照流程跑完。送立院,幾十年前也沒人懂,就這樣過了。
換到今天,產業狀況改變,想推的人被禁止這個禁止那個搞死,他當然痛罵政府顢頇。但你說這是現在公務員的錯?當年主導者可能早退休,甚至都掛了,新上任的根本不知道發生何事,只能照章處理。
這就涉及到另一個,立法委員的專業夠不夠,大致上我遇到跟聽到的情況,真的想幫忙的很認真,也想釐清問題,但常常無法修法成功。因為多數情況是立委要忙的事情太多,無暇全程顧及,只能仰賴助理去協調相關部會,然後這回到另一個立委身上,修法又不是一個點頭就可以推。
這講講好像又回到自治問題,立委數量太少,中階層的議員選舉不見,其實都在壓縮政治的協調能量。
嘛,這就不管。立院不是只搞定一個立委就好,要提出案子到大會通過可長了。能源產業的相關專業意見,總算找到有研究的學者,國內既有的產業加入,總可以搞定了吧?
沒有,現在遇到兩大困境。第一個就是政治對抗,尤其當蔡英文提出新一代的能源政策,藍營就得反對,而且是明著要對幹。這其實很妙,台電已經不反了,相關專業的專家,跟著時代前進,以及其他國家實驗性的結果,也都在修正。但泛藍陣營因為政治理由,只能反對。
這種為反對而反對,很像90年代以前國民黨罵在野黨的態度,只不過現在的情況完全相反,變成國民黨對抗自己創造的官僚組織,然後對抗不了就說人家是綠的。被抹的當事人恐怕還一頭霧水,真的被告或是威脅的,氣到投奔綠營的例子不少見。
為反而反的後遺症,就是泛藍只能找很外行的去充內行,沒做過相關產業的去罵產業。然後這些找來的磚家,反過來影響了民意代表,讓立委跟助理群相信這些磚家是專家。
這些磚家最會幹的事情,就是把技術問題弄成政治問題,10年前行不通的技術現在可以了,就製造輿論說挺現在技術的專家都是綠營打手,然後那些停在過去的磚家就可以變成藍營的技術大師。結果當然是磚家專家分不清,一般人被所為的立場反覆騙得團團轉,還真以為技術跟環境千年不變。
另一個困境,是能源開發牴觸到台灣許多環保分子,三接那個還算鬧大了得到支持,其他的案例數都數不完。大多數的抗爭,反對開發光電、綠電、X電,都結合了在地民意想要爭取補貼的意見。
最常聽到的例子是下不了台,高舉環保大旗的,舉到後面開會看資料,心裡也曉得這些產業沒有問題,而且長期來講還算是幫助了台灣乾淨能源進展。但鼓吹了當地民眾抗爭久了,餅越畫越大,當初說的不抵抗就是台灣沉淪,現在能退嗎?結果就是打死不退,一路抵抗到自己都得要相信謊言。
這其中,政治價值對抗反而是配角,比較像是因為你提了所以我就得反對,問題是全盤反對還是部分反對,我方有沒可以插手的餘地,有無利益可爭?政治的極端對抗,造成的是利益區劃的淨化,變成我方已經無對方可插旗空間,對方的地盤我方也沒插手餘地。利益變成零和,然後倒楣的就是產業。
主要的對抗,多半是從極端的意識形態出發,至少我看到的多半是主張環保的指控其他人不環保。但你說不環保,指的是哪種?從40分進步到60分的改革算不算比較環保?
不算,因為國外已經有100分的,你為何不用?
呃,大哥,就還在實驗性階段,也還沒大規模推行。在台灣,沒有示範廠,就想要一次推到底,公務員根本不敢,尤其違法的也不敢。結果就變成,當產業要去推動修法,常常轉到媒體上變成利益團體勾結立委圖利財團,然後舉著道德大旗的得到掌聲。
這其實很妙,就跟半導體製程已經進化到不知哪裡,我還是只聽到幾奈米的比較好,28奈米到14奈米再到7奈米,只差一點點啊...沒有很難啊...這樣。(倒)
能源相關產業稍微碰了一下,知道實際發展的情況,技術進步到哪,考量的通盤性完不完整,這行的專家其實很清楚。
只能說喔..........上太空的被人罵只會殺豬公,正在殺豬公的宣稱殺豬刀已經屠龍成功。
算了算了,多說浪費時間
現在完全理解,剛上大一就跑去問教授問題的我,為何被罵說先去乖乖讀書幾年再來,教授當時的心情如何。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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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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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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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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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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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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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
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
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管錢不管帳法規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原始直播連結: https://youtu.be/MTMgSvt3Go8
這一位是王伯輝就是核四廠的前廠長
蔡英文說核四是拼裝品會出問題是不是真的
龍門的一號機、二號機的原子爐分別跟日立跟東芝買的
奇異設計的
然後它的爐內棒是跟東芝買的
控制棒跟日立買的
它的發電機呢是跟三菱重工
三菱重工買的
那它整個廢料處理系統是日立的
日立再到各處去買
HITACHI把它兜在一起的
對對對HITACHI把它兜在一起的
那它的柴油發電機呢是跟法國最棒的廠商
跟各位講喔
就是說這個都是一流的廠商
他所製造的全部新的不可能假的嘛
不可能是舊的
然後呢運到台灣來把它組裝在一起
那這個叫做拼裝車嗎
我就是要問大家
就是說這個叫做拼裝車的話
那什麼不是拼裝車
我的手機Apple12
對 那會叫拼裝的嗎
它也是在不同廠組裝啊 對啊
高鐵也是拼裝車啊對不對高鐵你用的
不管是機電系統、土建系統
或者是車頭或是車廂
本來就不是同一個體系做的嘛
那所以照這樣子來講
那所有東西都拼裝車不要用啊
你手機也不要用
那你的這個潛艦 潛艦國造也是拼裝車
潛艦也不要用嘛
那我們所有東西幾乎都是拼裝車的時候
我們這樣講剛才廠長講比較客氣
我比較不客氣
反正我講我們今天工科要跟這些文法商宣戰
都瞎講
為了拿選票什麼東西都說是拼裝車
對工程背景的人來講
這個世界上的趨勢就是各有專精
做所謂的這個沸水反應爐的人做反應爐
做圍阻體的做圍阻體
然後做剛剛講的柴油發電機做備援的做備援
然後做裡面的整個渦輪系統的做渦輪
都是一家公司做你跟我開玩笑嗎
但是不好意思文科不懂
我可以幫廠長回答核四是第幾代核能電廠
我們基本上應該是定義為第三代核能反應爐
而且在當時是全世界在日本以外
第一個使用該反應爐設計的新一代核能發電廠
所以很新而且很先進
當時因為來看了以後核四這個廠址呢
是IAEA(國際原子能總署)在民國六十年代來看的時候
是台灣最好的廠址
好請注意喔總統府今天(4/27)發表了一個言論
他的張惇涵他的發言人說
一切都照國際標準
核四廠址符合國際標準廠長說的
對那當時為什麼沒有選在核四蓋第一個核能發電廠
因為濱海公路還沒有開通
當時沒有路是不是 對濱海公路沒有開通
那核四這個地方好在哪裡我跟各位講
它好在一個它的地質非常穩定
它下面都是岩盤
第二個它距離...它後面都是山
一層一層的山
因為為什麼要講山呢
假如有發生事情的時候山可以當屏蔽
核四蓋起來的時候第一次被turn out被趙耀東
那緩了緩了以後呢電力公司又再提出來
提出來以後要續建
續建的時候當時候阿扁把它turn down
那turn down四個月的時候
我們大法官釋憲就說要繼續再建
那其實這一個情況是說
我個人覺得啦
這可能是國際上的壓力
為什麼呢當時不要給它建的時候
不要給它...就是說台灣要turn down
但是呢我們的都已經下單了
奇異都已經下單
設備都已經下單了
那這些拿不到錢怎麼辦
對人家都不爽 就叫人去lobby去遊說
就叫你重新重啟
對所以阿扁四個月以後就開始重啟了
那開始重啟的時候我們花了很多錢
怎麼講花了很多錢呢
奇異公司非常聰明
他就lay off了很多人
那lay off這些人的時候
算你頭上
對對就是lay off這些人要算帳算在哪裡
算在電力公司頭上算在你中華民國頭上
算在台電說啊你們政策反反覆覆害我的人被資遣
我付資遣費你幫我付
對這個那時候我們就真的很冤枉的浪費了好多錢
你直接講這種都市傳說你聽很多到底是不是真的
什麼基礎工程承包說核四完全不能做到底有沒有
第一件事情歐盟那些人跟我們完全沒有邦交
歐盟派了十個人過來看德國人領軍
英國、法國、西班牙這些都有核能電廠的
甚至還有匈牙利的有捷克的
那德國人帶隊來這裡又看兩到三天
他們非常內行 我駐廠檢驗
對就讓他看 看了兩到三天走了以後
他跟我講了一句話私下跟我講
他說你們做的實在是非常的好
他說非常的好但是我不能寫在文件上
我只能說肯定你們
那第二個來講喔
我們的安檢
由當時張家祝部長請了一個安檢團
安檢團裡面有四十幾個都是電力公司
各個電廠有經驗的人過來
然後還加上一些國內外的有經驗的人加進來
安檢團裡面有個總顧問
總顧問叫做蔡維剛先生蔡維剛博士
他是芝加哥最大電力公司的核能安全的主管
他說核四是他四十年
近四十年的核能生涯裡面test的最好的一個電廠
那我們曾經在做test階段中間
有一個test叫做整體洩漏性測試
非常難做我可以跟各位講我光那test做了一年半
那做不出來的時候
我就想說完了完了這個廠完了
這個我要先插嘴幫大家問
整體洩漏性測試是不是類似我今天做了一個氣球
我要看看它是不是滴水不漏氣不會外洩出去 沒有錯
第一次大家很高興去做
去做的時候發現有漏啊 有漏東西出去
有漏氣因為漏氣比漏水還恐怖
也修了兩三個月以後也修好了
修好了以後呢又再做一次
再做第二次的時候
又發覺到有一個地方又漏了
還是不行
那漏了以後第三個又再把它修
都修好了喔修好了以後呢就再繼續再做
繼續再做以後上不去 壓力上不去
結果有一天的半夜
我們的工程師跟我講說廠長過不了啦
過不了啦 為什麼 我帶你去看
就往那個接縫處
就是上去以後樓板的接縫處
一噴下去好像那個螃蟹吐泡一樣
那就沿著整個牆角一直弄
我說那該怎麼辦
對啊要怎麼辦
日本人就跟我們建議說
唯一的方法就是加壓
然後要用煙看看往哪裡跑
那日本人就從日本跟我們介紹一種叫做化學煙
因為化學煙沒有重量
它反應比較快
那我們剛剛講做加壓測試人還要進去的時候
會有潛水伕病的危險
因為我們人要進去的時候
要保證他身體的安全 是的
所以呢我們把員工送去基隆海軍醫院
基隆海軍醫院有做潛水伕的test
所有進去的人男男女女
都去基隆海軍醫院做過潛水伕的test合格
那合格了以後 兩個人一組
為什麼兩人一組呢 怕有個人倒下來嗎
不是 怕有些人沒有仔細看
各位你知道嗎
裡面是一個密閉的空間
我們必須要工安的人去量含氧量
含氧量可以了以後工安說可以了 人再進去
你可以放人進去
然後呢我放人進去
每一個人進去的時候我都把他的ID臂章
就是台電的識別證拿起來放在
跟礦工一樣放在旁邊 做紀錄
我怕進去60個出來59個
那就少一個就糟糕了
而且那個缺氧的狀況還不能解決
少一組我就麻煩了
每一個進去我就是握手拍拍肩膀說
拜託拜託拜託好好找
結果呢各位知道嗎進去了以後
不到十分鐘
裡面傳出來的消息廠長我又找到一個
廠長我又找到一個地方
進去總共找到五個地方
五個地方喔五個地方是什麼樣子
在天花板上面
電銲工來的時候是仰焊
結果他沒想到電流加大以後把這個鐵板熔掉了
把這鐵板熔穿了
那熔穿以後他又不講
他怎麼樣做你知道嗎 他把這個角鐵往旁邊一挪
那熔穿的地方就被角鐵蓋住了
那50塊這麼大的話總共有5個地方
我們就把它補好
按照法規的規定按照機械工程師法規的規定把它補好
補好以後再做test
我們把這個經驗跟著我的同學講
我的同學拿到中國大陸去講
中國大陸的人聽得目瞪口呆
阿宅萬事通語錄貼圖上架囉 https://reurl.cc/dV7b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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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錢不管帳法規 在 負能量宅肥窮魯蛇 Zackexplosion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我認為區間測速不該存在的主要原因
而這原因,就是
隱私
前幾天看到邱委員的這篇,我實在不是很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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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得不說邱委員是所有現任立委中最關注交通議題的
但我認為區間測速不單單是交通議題而已
雖然不合理的設置跟跟荒妙的速限都是事實
雖然不合理的設置跟跟荒妙的速限都是事實
雖然不合理的設置跟跟荒妙的速限都是事實
(很重要所以講三次,不然又有一堆奇怪的鄉民眼殘說我在亂噴lol,但本篇沒有要講這部分)
這些也是大家最幹的幹點,但我一直在提倡,也最反對區間測速的點恰恰與委員相反
沒錯,這個有資安疑慮的隱私權問題其實才是最重要的。
我們來看看老早在2018年就生效的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法(簡稱GDPR)在維基百科上的部分內容
資料來源:https://reurl.cc/DvoVOQ
-
原則
個人資料的收集應存在適當的限制,進而以合法且公平的方式取得,並且透過適當的方法知會資料來源或者主體,再進一步取得同意。
(不要跟我說區間有掛牌,等看到那牌子最好來得及迴轉離開齁)
保護範圍
個人身份: 電話號碼、地址、車牌等
生物特徵: 歷資料、指紋、臉部辨識、視網膜掃描、相片等
電子紀錄: Cookie、IP 位置、行動裝置 ID、社群網站活動紀錄
(以上幾點內容,就是為什麼最近的網站都會因為Cookie問使用者一堆問題,J點很重要請記得)
法規基礎
被遺忘權 (Right to be forgotten):可以要求控制資料的一方,刪除所有個人資料的任何連結、副本或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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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我們還要求資料收集方提供我們被收集的資料COPY,這也讓我去年(2020/06) 車子在保養廠整理,結果車牌被拔去開的事情留下了證據,不過這又是另一個故事了,有『需要』的話我再來跟大家分享
圖:https://imgur.com/a/E2v7Z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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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簡單解釋一下區間測速的原理
區間測速就是用攝影機『監控』所有經過的車輛,利用固定的道路長度,由車輛進入與離開的『時間點』推算出車輛通過的『平均時速』
沒錯,區間測速就是在用路人『未經同意』之下就收集個人資料
他們利用影像辨識,收集了我的車牌,我的行蹤,而且根本不管我有沒有違法!
這也是我最反對的原因!如果我住在坪林,每天不爽給遠通賺錢跑北宜來回,不就等於是每天都告訴政府我幾點回家?幾點上班?
我根本沒有同意這樣的事情啊!
嗯嗯,講到這有些人就會說『啊你不超速就沒事啦』,對啊,不超素就沒事了,但等政府要弄你的時候就出事啦!這樣搞跟強國的人臉辨識,社會信用評價有什麼兩樣?繼續放任這種東西下去就真的兩岸一家親啦
參考:
中國臉部辨識違規闖紅燈系統認錯人,格力電器女總裁中招
https://reurl.cc/e9draR
-
講了那麼多,一定還是有很多人覺得
『啊我又沒做壞事,幹嘛怕這些』
我改變不了這樣的想法,但我想說的是,至少給我們選擇的權利吧!etc雖然做了車牌辨識並記錄,但是在使用者『簽名』同意收集資料前
使用者同意前
使用者同意前
使用者同意前
(這個真的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ETC連儲值功能都無法開通,甚至連『本人』也無法透過線上系統查詢詳細通行紀錄,只能拿著帳單一筆一筆去超商或其他管道繳費!
比歐盟落後就算了,好歹跟上自家人的etc吧?
雖然etc這樣還是未經同意就收集個人資料(行蹤),但好歹高速公路是完全封閉的系統,我們可以不上高速公路,用海線往返南北,但住在北宜公路上的人們呢?這些人有選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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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請任何一個單位在收集大家的個人資料前,至少先過問,不要弄的大家連選擇的權利都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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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將來,高速公路開放紅黃牌摩托車行駛,與快速道路開放白牌摩托車行駛,本人___同意絕對不在上敘道路上使用摩托車(如:紅黃牌行駛高速公路,白牌行駛快速公路),若違反的話,願意上傳一支自爆菊花影片到社群網站上,表示個人素質與爆菊花決心。
__
近來有許多媒體盜錄影片,拿去當做新聞營利使用。要做新聞報導絕對沒問題,不用聯絡我,但,請寫清楚出處(內文包含影片原始連結或頻道連結),重新上傳之內容不要刻意蓋住片中浮水印即可,請盜錄者自重。
Cameras
► Garmin Virb XE, Samsung Gear 360 ( 2017 )
剪接軟體
► Apple Final Cut Pro X ( Mac 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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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錢不管帳法規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70915中視 如來實證協會資本雄厚 投資眼光又精準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RR1gc7KF6_c
記者 周依蝶:「不管是你每天早上買一杯咖啡,像這樣子160塊當中的1.6元,或是婆婆媽媽到超市裡頭買的Seafood海鮮五百塊裡頭的5塊錢,只要你使用這張如來卡,現金回饋你通通拿不到,因為都到了師父手中。」
記者 周依蝶、王富民、王智文……↓
就是這張傳說中神祕的紫色如來卡,申辦一張不管你喝的、吃的、住的,只要有消費當中的1%通通都會自動捐到如來實證協會,而且成為正式會員,還會每個月扣款2000元當作護持金,信徒算一算到現在有9萬名,發卡量就逼近5萬張,光是每個月收入就自動進帳1億元。
但協會不只會賺錢,還會理財,就連房地產也看得非常精準,這張所有權人記錄掛的名字就是陳先生傳出也是信徒,低價提供妙禪在民國96年進駐當作修練場,位在台北市精華地段,價格在短短十年內就漲了3成。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雖然說現在下修但至少仍有80萬(一坪)以上的行情,跟十年前它大概是60~70萬的行情相比,一坪大概也有20萬的漲幅。」
走到內湖總部大禪壇,掛上妙禪雙手合十的照片,700坪的精舍總市值超過5億元,可以買下師傅的勞斯萊斯至少24輛,不動產資本超級雄厚,妙禪自己也不用花一毛錢,因為打的就是捐款的名號,這稅,一毛都不用繳。
會計師 周志誠:「基本上如果是符合稅法規定的220萬(一人)免稅範圍,應該是屬於對個人應該是免贈與稅,如果要依照眾信的話,至少對他的會員,協會的會員,應該要做就是一個財務的公開。」
隨隨便便看一張信徒的捐款單就是一萬多,但這還不夠,如果因為你沒有繳款就會像這樣被公布姓名,還會牽連師兄師姐,只能說這些信眾看不到明細還持續捐錢,妙禪真的法力無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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