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的立場反覆、為反而反,案例實在太多了,現在在國產疫苗上,又一個例子!
這個政治干擾可能會傷害了防疫成敗、長期對抗武肺的自製疫苗的國安佈局。
先附上:立法院議事錄的國民黨提案、國民黨立委記者會影像檔、小商人揭露的「高端」股票持有紀錄,你看完之後,我們就開始討論吧!
去年的同一個中國國民黨,提案要求衛福部積極提升自主研發進程和自製能量;提案表達輔導金額過低,應該增加;提案要求衛福部全力扶持國產疫苗。
去年的國民黨立委還召開記者會,要求衛福部鬆綁法令、儘速給予「緊急授權」,當時的國民黨甚至要求國產疫苗可以減少臨床受測人數。
現在的中國國民黨說「國產疫苗只通過第二期是不安全、為什麼急著要給緊急授權(註1);說簽訂採購國產疫苗合約是黑箱、是圖利!(註2)
對...沒錯,這些都是國民黨「之前的要求,現在的反對」!
至於在毫無證據下,指控政府不買外國疫苗,就是為了圖利國產疫苗、為了炒股(註3),網紅「小商人」找出韓國瑜前團隊、連勝文前助理林鼎超買了「高端」9萬6000股,從300多萬,變成現在的3300萬。
先表明,「定宇不認為林鼎超這個叫炒股」,但是...如果這個「林鼎超」換成民進黨任何一個公職人員,國民黨和統媒會怎麼狂打這件事?
所以,用政治扯防疫後腿的...夠了!防疫成敗,我們全體同擔,病毒不會分藍綠黃白,停止這種「指控不用證據」、「罵錯不用道歉」、「昨是而今非」的政治把戲吧!
註1. 國際主要武肺疫苗在獲得緊急授權時,多數都沒有完成第三期。
註2. 這合約是以通過「緊急授權」為履約條件,政府沒有風險,這也是鼓勵研發公司投入研發的普遍做法。
註3. 台灣已經跟數家國際疫苗公司完成簽約購買,現在是全球供貨吃緊問題,歐洲、COVAX扶弱計劃等都遇到類似供貨供不上來的問題。指控政府阻擋購買外國疫苗根本是烏龍。
同時也有1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贊助專區 Paypal傳送門: https://paypal.me/HsuehHeng 綠界傳送門: https://p.ecpay.com.tw/706363D 歐付寶傳送門: https://reurl.cc/eENAEm 根據自由時報的報導:【蔡其昌說,陳柏惟怎麼會阻擋疫苗,他非常支持疫...
立法院議事錄 在 賴士葆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未來國產疫苗開發成功、蔡英文和賴清德要以實際行動支持,讓國人和國際對台灣的疫苗安心、有信心。產品靠行銷,但是行銷必須有基本面當核心底氣,如果沒有基本面支撐,將來蔡英文和賴清德帶頭打國產疫苗國人會不會買單,看看蘇貞昌和陳時中帶頭打第一針AZ疫苗有沒有帶動醫護人員就可想而知了。施打疫苗非同購買一般的產品可以用名人行銷來類比,陳時中不是口口聲聲說科學防疫嗎,防疫與科學和醫學密不可分。AZ在歐盟的公信力崩跌,科學防疫是讓證據說話,如果今天拿到的是防護力95%的輝瑞疫苗,相信情況會大不同。
然而台灣的疫苗採購一再地被錯估、誤判而延誤受挫,整個過程豈止荒腔走板,推翻疫苗採購調閱小組更是證明拒絕接受監督就是有不可告人之處。如果行事坦蕩,使用公帑沒有理由抗拒監督,竟然膽大妄為到破天荒的「刪除立法院議事錄」,民進黨在怕什麼?全面執政以來,在立法院創下太多違法的事件不以為忤,他國疫苗採購都是透明的,唯有台灣的疫苗採購必須以保密當護身符,所以疫苗採購諸多的暗黑情事就永遠在黑箱中見不得陽光。最後,在我們的堅持下,疫苗調閱小組總算在朝野協商之下通過了,但協商時間未定。
疫苗採購不順利,未來台灣規劃會有3、4千萬的疫苗,其中2千萬劑是國產疫苗,惟國產疫苗目前尚未完成第2期試驗,指揮中心說不打算進入第3期試驗,僅進行替代性試驗,如果中和抗體效價濃度和國外的第3期試驗相當,就要申請緊急授權讓國人施打。專家都期期以為不可,呼籲一定要進入第3期,提出數據證明能夠預防重症,否則對國際沒有說服力和競爭力,只能給國人施打,即便總統、副總統帶頭打,國人豈願變成國產疫苗的白老鼠。不是國人不愛國貨、不愛台灣,而是急就章趕著上架,又欠缺科學說服力的國產疫苗要如何讓人安心、有信心。
立法院議事錄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個大法庭裁定太有趣了,值得出題!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大字第 4 號 裁定
案由摘要:土地增值稅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1.本則裁定,係就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裁提字第 4 號土地增值稅事件所提案之法律爭議,作成統一法律見解。
2、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大字第4號上 訴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成長
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天送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 會計師複 代理 人 黃彥賓 會計師被 上訴 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代 表 人 陳燕慧訴訟代理人 吳春秋
蕭麗紋陳孟嬋 律師本院大法庭就第二庭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109年度裁提字第4號土地增值稅事件所提案之法律爭議,裁定如下:
主 文納稅義務人就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前之溢繳稅款,於102年5月24日以後依該規定行使退稅請求權,適用102年5月24日修正生效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10年時效期間之規定時,其時效期間,應自102年5月24日起算。
二、提案之法律爭議納稅義務人就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前之溢繳稅款,於102年5月24日以後依該規定行使退稅請求權,適用102年5月24日修正生效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下稱修正後(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10年時效期間之規定時,其時效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三、本院大法庭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統一法律見解(即提案裁定之乙說),理由如下:
(一)稅捐事件之法律適用順序:
1.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依該法第1條第2項規定:「關於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於本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其立法理由明確指出,該法為針對稅捐課徵之特別法,如該法未規定者,自應依其性質,回歸相關普通法之適用。因此,關於納稅者權利保護之事項,於該法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該法之規定。其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立法目的,主要在於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因此,倘屬於納稅者之實體權利,則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關於納稅者權益之稅捐事件,均應優先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2.稅捐稽徵法第1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依上開規定可知,稅捐稽徵法具有優先各內地稅法適用之效力,惟於稅捐稽徵法未規定或規範不足時,則應適用各內地稅法之規定。
3.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稅捐稽徵法之規範內容,並非僅以程序事項規範為限,該法第1章「總則」、第2章「納稅義務」、第3章「稽徵」、第4章「行政救濟」及第5章「強制執行」及第6章「罰則」等,分別涉及稅捐實體、程序、處罰、救濟及執行等事項之規範,實際上兼具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性質。參酌稅捐稽徵法之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係在統一各內地稅法有關稽徵程序之規定,以作為各內地稅法其稽徵程序之共同基準,故自稅捐稽徵法立法目的而言,立法者並無意排除更完善之程序規定,且自行政領域性質而言,稅捐稽徵屬干預行政性質,目前稅捐稽徵法之程序規定尚不如行政程序法完整,因此,稅捐稽徵法與行政程序法兩者間之適用順序,雖仍應以稅捐稽徵法為先,然不足之處,得由行政程序法相關規範加以補充。
4.因此,關於稅捐稽徵法已規定之事項,在稅捐稽徵法與各內地稅法之適用上,原則上係應先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若稅捐稽徵法未有規定或規範不足者,則仍須適用各內地稅法;而各內地稅法未有規定或規範不足者,亦應斟酌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範。歸結而言,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事件之法律適用順序,原則上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個別稅法)土地稅法→行政程序法。
(二)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之退稅請求權有無規定時效期間及起算點:
1.修正前稅捐稽徵法於65年10月22日制定公布時,其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實務見解均認該退稅請求之時間限制,係應在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申請,若已逾5年之申請退還期限,則得予以否准。因此,於98年1月23日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生效前之法律狀態,即在65年10月22日制定公布後至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前之期間,若符合「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之要件,且納稅義務人行使稅捐稽徵法之退稅請求權時,其「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換言之,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退稅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5年」,起算日為「自繳納之日起」,係屬修正前稅捐稽徵法已具體明確規定之事項;其次,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退稅請求權「5年」時效期間,雖與嗣後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施行)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相同,但基於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規定,故僅於稅捐稽徵法未規定之部分,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及其他相關規定。
2.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所謂「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係稅捐稽徵機關應查明退還之期限;所謂「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係稅捐稽徵機關應退還稅款之範圍,並無涉及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或自何時起算之內容。又該條立法理由載明:「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之稅款者,如僅退還5年稅款,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保障恐未盡周全,爰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21條規定,增訂第2項,定明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另參諸修正該條規定當時之立法院議事錄,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係按行政院提案內容為修正,就此修正當時之財政部代表除表明:「如僅退還5年稅款,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之保障恐未盡周全」之意旨外,對於立法委員所提消滅時效期間為10年或15年或無時效期間之修正案,亦僅強調修正案係放寬納稅義務人因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之退稅期限等語。益見立法者對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之退稅請求權,是否具有無請求時效限制之意旨,並不明確。
3.準此,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並無消滅時效期間之明確規定;所謂「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係稅捐稽徵機關應查明退還之期限;所謂「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係稅捐稽徵機關應退還稅款之範圍。因此,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內容觀察,應退還之溢繳稅款,並無規定時效期間及起算點。
(三)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之退稅請求權是否於現行行政
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生效(102年5月24日)以後,始有10年時效期間之適用:
1.所謂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就其已發生並得行使之請求權,長時間的不行使,在一定期間經過後,發生權利人因此喪失或不得行使該請求權之法律效果。時效制度之目的,係在督促權利人儘早行使權利,以維護權益,並使法律關係及早確定,以維持法律狀態之安定性,同時因權利行使而可避免日後舉證上之困難。因此自時效制度之規範目的、主張權利之現實困難、訴訟正確性之確保及行政效能之增進等,行政法律關係中,財產性質之請求權,無論公行政對人民或人民對公行政所有者,應皆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始符合法律安定性之要求(關於維護法律安定性部分,另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意旨理由)。在各別法律內,已有明文規定「消滅時效」者,自有此一制度之適用。各別法律無明文規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由於「退稅請求權」之性質,為公法上請求權,屬於納稅者之實體權利,則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關於納稅者權益之稅捐事件,均應優先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然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並未規定退稅請求權時效期間及其起算日。關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之退稅請求權時效既未規定,而本件相關之土地稅法亦未規定,則應探討有無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然由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並無涉及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或自何時起算之內容,而是為得請求「退還稅款」範圍即「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之規範。惟修正前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為:「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從而於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修正生效日102年5月24日前所生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之退稅請求權,其消滅時效若依當時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5年,顯會與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之規定有所扞格,自不能適用102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5年時效期間之規定。
3.又102年5月24日修正生效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既已規定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從而關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生效後,認為應適用該規定,不僅不違反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之退稅範圍規定,且於體系解釋上,對於屬行政法總論性質之行政程序法,於其已明文為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規定下,則除屬各論性質之各該行政法有特別規定外,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本應適用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10年時效期間,且係於該條文修正生效日後始有適用。
(四)發生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修正生效(98年1月23日
)前之溢繳稅款,於102年5月24日以後依該規定行使退稅請求權,適用102年5月24日修正生效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10年時效期間之規定時,其時效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1.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司法院釋字第574號及第629號解釋參照)。消滅時效原則上固自請求權可行使起算,然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並無涉及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或自何時起算之規定,該條項未規定時效期間,是因法律發生變動,經由屬行政法總論性質之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生效後之適用,始有規定特定時效期間,依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生效後,人民對行政機關之10年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始作為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
2.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法律關係如跨越新、舊法施行時期,當特定法條之所有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時,則無待法律另為明文規定,固即應適用法條構成要件與生活事實合致時有效之新法,根據新法定其法律效果。惟如繼續性之法律事實具有可分性,則在新法(即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變更舊法(即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的時效規定情形,應分階段適用法律,不應引進所謂「不真正溯及生效」之理論,導致扭曲當事人間之合理利益狀態。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係102年5月24日始修正生效,從而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之事實發生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修正生效(98年1月23日)前,依同條第4項規定,本得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退稅,而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未規定時效期間,納稅義務人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修正生效前之溢繳稅款,本得依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退稅之權益及因此所生之合理信賴,因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反致溢繳稅款日起算10年即不得申請退稅,有失公平,與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之意旨(保障人民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公平性)亦有未符,因此應自納稅義務人受不利影響時即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生效日(即102年5月24日)起算時效,以期平允,俾符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3.基此為免納稅義務人就發生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修正生效(98年1月23日)前之溢繳稅款,依同條第4項可申請退稅之權利及因此所產生之合理信賴,因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生效而向將來受不利影響,基於法安定性及保障納稅義務人之信賴利益,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規範,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生效,是以發生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修正生效(98年1月23日)前之溢繳稅款,於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修正生效後行使者,本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基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意旨,採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之解釋,應自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修正生效日(102年5月24日)起算時效,以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利。
4.提案裁定甲說雖採自個案溢繳稅捐繳款日起算10年時效期間。然查,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生效施行前,發生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修正生效(98年1月23日)前之溢繳稅款事實,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4項規定,本得適用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請求退稅,立法者有將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退稅請求權,透過溯及適用之法律明文,使納稅義務人得於該條項施行後另為退稅之請求,而不論其溢繳稅款之事實是發生於何時之意旨。因此發生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修正生效(98年1月23日)前之溢繳稅款事實,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第4項規定,本可溯及適用修正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申請退稅。然在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修正生效後,適用該規定,倘採自個案溢繳稅款日起算10年時效期間,設如個案溢繳稅捐繳款日係在88年1月22日以前,則將使自溢繳稅捐繳款日至98年1月23日已逾10年之時效期間,縱有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4項之訂定,亦無從援引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退稅,如此反係有違上述立法者增訂第4項溯及適用規定之本意。又倘個案溢繳稅捐繳款日係在92年5月23日以前,則將使自溢繳稅捐繳款日至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修正生效(即102年5月24日)前,即已滿10年者,會產生時效屆滿當時,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尚未生效施行之窘境。況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規範,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生效,除非法律就有溯及適用已為特別規定,且溯及適用之結果有利於人民者,始無違信賴保護原則。倘以個案溢繳稅款日起算10年時效期間,實質上即係將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規範,溯及既往生效,溯及適用之結果亦未有利於人民,實有違信賴保護原則,難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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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由時報的報導:【蔡其昌說,陳柏惟怎麼會阻擋疫苗,他非常支持疫苗。大家都知道疫苗的市場是賣方市場,全世界都在搶疫苗,執政黨立委當然全力支持政府,我們反對的是當時中國的科興疫苗,並沒有得到人民的信任、國際的認同,所以大家認為如果忽然之間要政府買四千萬劑疫苗,可能會去買到中國的疫苗,這是台灣人民所不願意看到的,國民黨利用民眾不了解議事規則,以反對國民黨提案購買四千萬劑疫苗,就說陳柏惟阻擋買疫苗。
蔡其昌說,政府有沒有在買疫苗?當然有呀,政府很認真在買疫苗,但是你不能因為你自己提了一個不知道怎麼算出來的數字,跟政府的提案不同,就說陳柏惟反對,這完全沒有道理,這是利用議事規則,「移花接木」、不是事實,因為國民黨有提案,否決了國民黨的提案就變成了反對,這個完全是一種抹黑的手法。】
可是 @蔡其昌 ,你也投反對票的案324上面清楚寫著【盡速完成世界衛生組織(WHO)「緊急使用清單」上新冠疫苗的採購,並擴大採購至4千萬以上,確保疫苗涵蓋率高達90%以上】,那裏面有az、有bnt、還有默德納呢,議案裡面哪裡寫中國疫苗啦?哪裡是抹黑,是不是認為選民都是白癡不識字?你們都投票不要買啊~~~是不是現在後悔了?
你以立法院副院長之高度跟基進黨一起硬ㄠ,是不是內心其實很想哭,現在塔綠班已經缺人到副院長也要站第一線蝦挺了嗎?
另外,老盆友吳子嘉董事長特別分享了一個好棒棒的資料,就在過去一個月傳唱塔綠斑的民間風氣中,唱著唱著蔡英文總統的信任度就跌掉7.3%,不信任度上升5.5%,蔡英文總統執政滿意度跌了7.2%,不滿意度上升5.1%,塔綠斑,不是,民進黨滿意度下跌6.4%,不滿意度上升1.9%。難怪全黨都翻臉氣噗噗,動搖黨本了對吧,連各種側翼紛紛跪舔的邏輯都出來了,逼得我還必須向全世界各行各業各個地方的綠畜道歉,我對於讓這麼多綠畜氣撲撲,還讓翁達瑞跟著被起底打趴都感到非常抱歉,希望各位綠畜接受我誠摯誠懇,全心全意的道歉。
既然這麼可以讓社會動盪,我真心想要去報金曲獎啊~~~哈哈哈
根據聯合報的報導:【立法院今天排定行政院長蘇貞昌施政報告並備質詢,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不滿行政院送來的3+11補充報告沒有交代3+11政策和5月本土疫情爆發的關聯而杯葛議事。衛福部長陳時中今天反問「3+11跟800條人命有什麼關係?」蘇貞昌今天赴立院備詢,民進黨團昨天三度與國民黨團溝通,允諾蘇貞昌今天「重提」3+11專案報告,在書面報告向染疫亡故家屬道歉,並說明3+11造成破口原委。】各位弟兄,這一條大家不會覺得最好笑的地方是陳時中的人設因為自己的暴怒而破了嗎?他變成一個跋扈不講科學的人啦!
第一,根據法規資料庫中的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施行辦法第九條:
【進駐本中心各機關應隨時掌握最新動態資訊及狀況,並於情報收受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機關情報處理及因應建議,應陳報權責長官,並通報相關機關。
二、機關遇有需跨機關協調或通報時,應即會報相關權責機關迅採措施,同時陳報權責長官。
三、機關有責任歸屬之情報通報、因應建議、下令、督導及電話,均應作成書面紀錄,並陳報權責長官。
四、機關應填寫工作日誌,陳報權責長官。】瞎說甚麼自己會議太多每天很忙沒有做紀錄,就明顯違反了第九條的第三款和第四款啊,結果沒人處理這件事?
第二,後續的病毒感染基本上都跟3+11系列都是同一個病毒株,在基因上相同,並非在國內自己產生的,那麼不是由國門進來,難道是蟲洞進來的嗎?如果是從國門進來,那就一定是跟邊境開放有關係啊!
根據ettoday的報導:【國民黨主席選舉今(25日)落幕,孫文學校總校長張亞中在選舉最後關頭緊咬前主席朱立倫,激出黨內基層「亡黨感」,雖然未能當選,但已在各地囊括3成以上選票。藍營人士分析,以張亞中的得票率,有望續攻6都地方縣市首長,尤其張在雙北得票率約4成,有機會成為一名活棋。
藍營人士表示,目前台北市有立委蔣萬安、市議員羅智強2名強棒,張亞中若要參選,恐會釀成黨內分裂,且台北市選民結構不利張亞中參選;但高雄自從韓國瑜被民進黨惡意罷免後,目前苦無人選,可成為被派去艱困選區的一名超級大黑馬。】藍營最棒的就是內鬥的時候選完還要繼續,你怎麼看這就是一個放屁等級的說法,直追上次民眾黨不知道哪個白癡說要派學姊去選新北市長的那個爛提案,狗也不信,到底是誰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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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綠斑一講,歌一唱氣噗噗,釋迦蓮霧被停止出口都沒這麼反應劇烈,民進黨是腫麼了?還是說我應該去報金曲獎嘻嘻 Ft 台北發光體腦門比月亮還要亮的 #郭正亮
說到這個水果,蓮霧跟釋迦我都很少吃,這次禁運是不是又要靠國民大吃好幾斤呢?根據中時新聞網的報導:【大陸海關總署19日透過「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平臺,通知因台灣的釋迦及蓮霧多次檢出「太平洋臀紋粉介殼蟲」,將自20日起暫停該兩種果品輸入。前民進黨立委郭正亮直言,所以這次(民進黨)操作會比較難,因為大陸的禁令幾乎跟紐西蘭發現台灣荔枝有東方果實蠅同時發生,雙標太明顯!且大陸對台灣水果檢疫可說是最鬆的!】那這個到底是政治鬥爭還是政治得利,民進黨怎麼操作的有點心不在焉,不是產期大家要怎麼開懷大吃挺果農啊?
另外又要說到 #疫苗 了,根據蘋果新聞網的報導:【美國白宮發言人莎琪(Jen Psaki)今在媒體簡報會上表示,美國11月初將採取嚴格規定,要求所有外國成人旅客須完整接種疫苗。目前只核准 #莫德納 Moderna、 #輝瑞BNT 與嬌生J&J等3款COVID-19疫苗,而國內9月27日就要開打高端疫苗第二劑,高端是否能被美方承認,指揮中心有無對策?國內目前接種2劑的涵蓋率僅6%,指揮中心有無推估年底前能夠達到多少?】這個問題其實就包含了混打到底接不接受,外國疫苗是否接受,還有接種紀錄的接軌問題。之前一堆側翼在那邊打說打高端沒有不能出國喔,廢話,人家是要求你照十四天或二十一天隔離,又偷換概念成出國與否,有夠爛的手段。這下好了,美國在歐盟等地的持續要求下,開放疫苗完整接種的人才能入境,這才是真的不能出國了!要去美國打疫苗的美夢也跟著消失啦,這可怎麼辦,我們超寶貴的高端能不能得到FDA的承認呢?不是側翼一直洗同父異母嗎?那這樣高端是不是可以叫同父異母的哥哥幫忙一下,讓美國FDA承認呢?
而且之前公布出來的3+11報告書除了避重就輕之外,根本上等於甚麼東西都沒有,叫你出個檢討報告,結果你反而利用篇幅置入行銷誇獎自己,有沒有搞錯啊!根據中時新聞網的報導:【立法院在野黨團日前不滿意行政院所提「3+11」決策專案報告,國民黨立院黨團直接甩預算書、舉牌杯葛行政院長蘇貞昌、衛福部長陳時中上台報告,議事空轉整天。媒體18日追問陳時中如何看在野黨要求他「負責就下台」,他回應,「負責是(對)事情的負責」。此話一出引發網友熱議,有人直言,什麼叫對事情的負責?又到底負責了什麼?陳時中的解釋真是刷新五觀。】所以簡單來說,這一波3+11根本問題就被壓制下來了嗎?甚麼范雲甚麼沒有專家會議,根本就不重要了對吧?專制好棒啊!一黨專政好棒啊!
根據紐約時報的報導:【阿富汗戰爭不是一場失敗,而是一場巨大的成功——對那些從中發財的人來說。以希克馬圖拉·沙德曼(Hikmatullah Shadman)為例。美國特種部隊在9·11事件發生後進入坎達哈時,他還只是一個十幾歲的少年。據《紐約客》(The New Yorker)上一篇關於他的人物特寫,特種部隊雇了他來當翻譯,每月付給他最高1500美元,是當地警察工資的20倍。他快30歲時已擁有一家為美國軍事基地提供物資的卡車運輸公司,這讓他賺了逾1.6億美元。】所以阿富汗戰爭失敗貪腐是一個原因,但不只是一個人貪腐,而是整個組織連美國本身都大賺其錢,這樣要怎麼打贏呢?
根據BBC的報導:【不過,如果仔細分析恆大上月發佈的財報,不難發現,恆大財富的困境,只是這家「中國第一房企」面臨危機的「冰山一角」。深入水面後,人們不禁要問,危機的全貌究竟什麼樣子?又是什麼造成恆大危機?還有,就是未來會如何——中國政府是否會出手相救,還是任由這家似乎「大到不能倒」的企業倒下?更重要的是,恆大如果倒下,是否會引起連鎖反應,波及整個經濟體的穩定?】那到底這會不會演變成雷曼兄弟,政府出手不出手呢?【不過,不少分析師認為,目前最迫在眉睫的擔憂是發生房地產行業崩潰,而不是雷曼式的金融危機——恆大若賤賣資產可能會破壞價格體系,導致那些高槓桿的房企們崩潰,使這個佔中國經濟四分之一的行業陷入癱瘓。目前,已有中國多地政府出台政策,「防止房價過快下跌」。】但港股也跟著暴跌,到底狀況會如何呢?
但是南半球這邊又是另外一回事了,紐約時報的說法是另外一個角度。【拜登總統宣布將幫助澳洲部署核動力潛艇的協議使西方聯盟關係緊張,也激怒了法國,並預示著美國和歐洲在對抗中國問題上的矛盾可能會重新繪製全球戰略地圖。拜登在週三宣布這項協議時表示,該協議是為了加強聯盟,並隨著戰略優先事項的轉變而向盟友提供最新信息。但在拉攏太平洋盟友以應對中國挑戰的過程中,他似乎疏遠了一個重要的歐洲盟友,並加劇了與北京已經緊張的關係。週四,法國對美國和英國宣布將幫助澳洲打造潛艇,以及澳洲退出一項價值660億美元購買法國潛艇的交易表示憤慨。從本質上來說,這場外交風暴也是一個商業問題——法國軍工產業損失收入,美國公司受益。】於是法國一個翻臉,就召回了大使,這樣的傷痕可以彌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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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 開播
07:00 國民黨黨員組成成分與黨主席之爭
18:00 對岸因介殼蟲暫停輸入蓮霧跟釋迦 台灣向wto告狀能成嗎?
58:00 美國11月初將採完整接種疫苗才能入境
01:15:00 3+11報告書/高端爭議
01:28:00 高虹安塔綠班之歌事件
01:35:00 紐時:阿富汗戰爭不是一場失敗,而是一場巨大的成功...
01:39:00 恆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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