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太極門欠稅執行案,轉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聞稿:https://bit.ly/3kB83kr (截圖來源)
在一個法治國家,如果要討論行政執行署的執行、警方執法,就必須就法論法,而不是流於情緒,
所以,讓我們來理性的一起思考:
簡要整理本案法律議題:
1.太極門 #欠稅案,係經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 之欠稅案件(欠稅7000多萬元)。因此行政執行署依法執行。
2.如果對於此稅法案件有所不服,#應向法院或國稅局尋求法律途徑之救濟 (此稅法確定案件,曾提再審但經法院駁回)。
3. 集會遊行(言論)自由的行使,可以 #包圍公務人員個人住宅與騷擾公務人員 嗎?
接下來的問題是:
人民對於政府有所不滿、對於納稅議題有所不服,那麼,有集會遊行的言論自由。
但在本案中,群眾是在機關大門口做法事、灑冥紙,詛咒執行人員下地獄、遭天譴、必有報應,甚至謾罵及拍打車窗,以打電話佔線方式癱瘓公務機關電話、以電話騷擾執行人員。甚至前往公務員(執行官=事務官,也是基層公務員,而非選舉上任的政治人物(政務官))「#個人住宅」門口舉牌、宣稱執行人員是為獎金而執行、放錄音帶廣播。
導致 #執行人員不敢回家,也 #影響社區住宅住戶安寧。因此該被滋擾的執行人員報警處理。
這樣的「言論與集會自由」的行使方式,大家怎麼看?
現行犯逮捕的案件, #民眾包圍警局「要求警局放人」,這樣的訴求是否合理?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申言之,在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官為(唯一的)偵查主體、司法警察為偵查輔助機關,在現行犯逮捕的案件,決定是否放人的權限在檢察官。
警察有放人的權力嗎?包圍警察局逼迫警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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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轉貼警方(竹北分局)新聞稿:
警方於109年09月19日17時許獲報於新竹縣竹北市 #某社區附近 約有20名民眾拉舉白布條及看板抗議,經查看板上之內容為「主任執行官OOO、太極門案你到底領了多少獎金?10萬?100萬?1000萬?趕快吐出來」及抗議稅改不公、違法徵收等語句。
案經被害人向警方報案,對該名舉看板之行為人黃OO依法提出恐嚇、妨害名譽、個資法等告訴。警方遂請黃女返回六家所協助調查,該團體遂開始動員集結至六家所表達訴求,新竹縣警察局立即調派各分局相關警力,並向警政署申請機動保安警力維持現場秩序。
案經請示新竹地檢署內勤檢察官,黃女涉案部分案件 #以現行犯移送地檢署,訊後裁定限制住居。
臺灣是民主法治國家,警方絕對尊重民眾的表意自由。但從未有陳抗人員係前往司法或行政人員 #社區附近指名道姓侵門踏戶,這樣作法顯然跨越法律紅線 ,也不可能為社會大眾所認同。
今日太極門化身稅改團體,至「行政執行署官長住家」附近抗議,危及司法人員人身安全等行為是任何一個民主法治國家,都不能容忍的,所以 #警方應地檢署要求嚴守依法行政立場。
因此,本日負責集會遊行相關案件處理之竹北分局長局長謝博賢呼籲,陳情民眾要遵守法律界線,否則類似陳抗行為,極可能發生質變,不僅不能獲得社會的支持,更會因爲涉及恐嚇執法人員,而遭國人所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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