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 高流副執週記 }}_06
三週前的週記,我最後寫下的一句話是:『比較起「硬體」,還有更基本的「行政法人法」,才是現在正在發生的問題』,而這個『現在進行式』的問題,它的時代跨距其實已經很久了。
只要上網搜尋『行政法人』這個關鍵字,很容易就可以知道我們的政府組織,是在二〇〇四年,透過『改制』的方式,將『兩廳院』確立為全國第一個行政法人營運的機構。十年之後,當時力推這個政策的朱宗慶老師,在二〇一三年曾經發表過一篇『推動行政法人 是玩真的嗎』的文章 (http://blog.udn.com/jublog/8150669 ),來檢視十年之間,這個政策執行過程中可以觀測到的若干疑義;而在今年的五月,朱老師因為『北藝中心』的組織架構,再次接受訪問,提出對於『政府』與『行政法人』之間運作的建議:『臂距原則』(https://www.cna.com.tw/news/acul/202005080346.aspx )。
先讓我們仔細看一下朱老師在這將近二十年間所呼籲的重點,然後,讓我們回頭去檢視『行政法人法』的母法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102 ,其中第 2 條所載: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 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
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特別是這一句:『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幾乎闡明了『行政法人』會『裏外不是人』的未來結局。
再從另一個不具公信力、但有參考價值的維基定義來看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A1%8C%E6%94%BF%E6%B3%95%E4%BA%BA ):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的一種,乃新公共管理風潮下的產物。為因應公共事務的龐大與複雜性,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定。在日本稱之為「獨立行政法人」(日語:独立行政法人/どくりつぎょうせいほうじん);在英國稱為「executive agency」,多被翻譯為政署。
與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政府的預算,並且不再以公務員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行政法人組織採合議制,設有董事會與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其下得設執行長,讓領導與執行專業化,也保障專業人員的權益。』
這個說明其中有三個重點:
1. 行政法人是『公法人』。
2. 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政府的預算。
3. 不再以公務員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
容我以一個『過來人』的經驗解釋一下:不論是『北流』或是『高流』,所有以『音樂專業經驗』與熱情投入這類型『流行音樂中心』的業界夥伴,在瞭解這三個重點的順序上,幾乎都有著致命的誤解 - 夥伴們認為自己的專業經驗,可以用『專業聘任』的方式、不經過公務人員考試取得資格,而進入到『流行音樂中心』來為民服務,卻忽略了『順序』上最基本的定義:『流行音樂中心』是廣義的『公部門』,而且它的資金是來自於『政府的預算』,那代表,這與業界夥伴所認知的『音樂產業』完全大相徑庭,所有在『民間』所思考的邏輯,進到這個『公部門』場域都會顯得格格不入。
那是因為:『北流』、『高流』的資金,目前都是來自於政府的預算,所謂帶有『民間專業色彩』的營運團隊,都必然會要受到政府的監督與控管 – 我們當然沒有資格去揮霍納稅人的稅金,但弔詭的是:如果政府自己就能『有效運用預算』來達成『推展流行音樂產業』的目標,又何必成立一個『行政法人』的機制來做『監督與控管』的動作呢?
到底是誰可以、用什麼方式來清楚定義:『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究竟是什麼意思呢?
[一. 高雄觀察_03]
這不是單一場館的問題。
政府與民間,對於『預算』的概念,基本上完全是南轅北轍的:民間、或產業,在設定『預算』時,思考的是『投入成本』與『預期收益』的關聯性;而在市場競爭的態勢下,民間對於『預算』的修正方式,也必須極具時效與調整範圍的彈性。但政府公部門的預算概念,是在會計年度內『執行』完所編列的金額,它在意的不是獲利,而是『執行率』。
『執行率』是什麼慨念呢?就是『你有沒有在既定的時間內把錢花完』。
???
身為民間人士,我們是無論如何都難以體會,『執行率低』對於公務人員是多麼可怕的壓力 – 為什麼呢?因為執行率低代表你的行政效率不彰,公務人員的『長官』在面對民意機關的監督時就會被刮,民意代表可能在下一次的預算審查就會刪減你的預算,這種種一切就會影響你的考績,也就影響你的敘薪與升遷;另一個層面是:在事務執行的過程中,如果發生、發現了任何更應該執行的事項,但因為你沒有在事前編列相關的預算,即使你願意開始發動艱辛的公文簽呈旅行,你也很難在最佳時機點去投入必要的資金 – 然而,真的認真去思考一下:這些『更應該』去做的事項如果沒有做,會有什麼影響嗎?
從『消化預算』的角度來說,其實沒有影響。
我們必須理解:任何一種職業別,都有著該種職業的『專業性』,即使是公務系統也是;我們直覺上會覺得『公務系統的僵化』,如果從『廉政』的角度來解讀,恐怕也是一種不得不然的『防範措施』。現在所遭遇到的問題情境是:藉由『行政法人』的架構,將民間專業人士引流到廣義的公部門,但因為運用的是公眾的稅金,所以這些進入廣義公部門的民間專業人士必須先『學會』公務系統的思考方式 – 但事實是:正因為公務系統的思考方式,不足以因應特定產業的實際需求,所以才需要引入民間專業人士 ……
你可以稍微看出這中間奇特的矛盾點了。
以上所討論的,還只是『行政法人』的本質問題,第二個要討論的,會是『行政法人』的『位階』問題。
依據『行政法人法』母法第 41 條『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北、高兩市的『流行音樂中心』也因此設立了各自的行政法人與相應的自治條例。檢視『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344#lawmenu ) 第二條:『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
由於我的專業完全不是法律面向,所以我在研讀這個法條時,一直有一個疑惑:『市政府』包含了許多局、處,又或者說,這些局、處的總和稱之為『市政府』,那麼,究竟『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的『機關』,到底指的是什麼對應的局、處單位呢?但反過來說:如果是由『局、處』來監督『行政法人』,那麼,『行政法人』就應該是某『局、處』的下轄單位?如果這個邏輯成立,那麼法條上何以不載明『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某局、處』呢?
這個『位階』問題,除了預算編列、核銷的對口單位有無監督權責,它甚至會連所謂『流行音樂中心』建物、硬體財產的撥交、點收,乃至於後續的營運『主體性』,都因此而存在著潛藏的結構性疑慮 – 我說了:這不是單一場館的問題,『北流』與『高流』在現階段都已經開始面臨到這種曖昧的困境。
再回頭看看朱宗慶老師在推動『行政法人』這將近二十年所一再關注的環節,不禁令人疑惑,這一種介於『官』與『民』之間的架構,到底應該多少是『官』、多少是『民』,才有可能讓當時設計之初的『完美的平衡』,可以被理想地實踐呢?
我看不出來。
而本文所述,都還沒有把其他更複雜的『人』的變數列入討論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後記.
先偷渡一篇值得一讀的相關文章:http://www.funscreen.com.tw/feature.asp?FE_NO=1580#fn6
再附錄一下臺灣目前所有行政法人總表:http://www.ccj.url.tw/VerwR/PDF/%E8%A1%8C%E6%94%BF%E7%B5%84%E7%B9%94%E6%B3%95/%E6%88%91%E5%9C%8B%E8%A1%8C%E6%94%BF%E6%B3%95%E4%BA%BA%E7%B8%BD%E8%A1%A8.pdf
我很想強調:現行最成功、最有代表性的『行政法人』機構,應該就是『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但是,它從 1975 年成立之初,到 2004 年之間,在組織架構上也經歷過相當的波折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C%8B%E5%AE%B6%E5%85%A9%E5%BB%B3%E9%99%A2 )。其中兩個很重要的觀察點:其一,它是屬於中央層級,直接由文化部這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監督;其二,它是在後期經過『改制』而成立的行政法人,也就是說,它已經經歷了很長的營運期才走向這種複合式的營運模式。『北流』、『高流』卻是在一開始就想效法這樣的『經驗』 - 說實話,我真的不知道大家是不是已經準備好了……
更不用說,我們國家對於『流行音樂』的產業政策,到底是誰在拿主意呢?
矛盾論pdf 在 健吾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呢樣嘢以前做節目講過一次。原議案 vs 修正案 因為 泛民/ 反對派內鬥(台灣說法叫時代力量加蔥),提一啲做唔到/ 有矛盾嘅修正,chok投票記錄出嚟做文宣。呢啲事情經常發生。
文宣係咩?#903國民教育 係 #光頭頂 講過,文宣唔一定係事實,有人信就可以。日本以前民間故事話天皇係神,直望佢雙眼會著火。呢啲都係文宣。
文宣係香港好有用,因為香港人唔睇字。一本書5萬字叫多。朋友話見到《903國民教科書》話太厚無買驚睇唔晒。到而家想買大眾書局都執咗,先有人同我講話睇返2014年發生嘅事係咁重要。
點解民主黨反對?因為係熱狗提㗎囉?睇吓原本文件,似乎又唔完全係咁。
無嘅。真理係咩?鬥網軍多嘅啫。成日話而家香港係《1984》入面咁,有「真理部」。邊個網軍大,幾個假acct咪連登認證我係鬼囉。
睇吓邊個最後畀人出賣,邊個會笑到最後?
其實讀歷史其中一個功能,就係令人無咁易俾人呃到
今日網上好多本土派都係度傳一張明顯源於熱普城既造圖
內容大意就係指鄺俊宇議員好希望俾人拉,因為就到選舉
證據係鄺俊宇議員於2018年一個「設立警員操守資料庫」議案中投下反對票
好,查證一下
的確係2018年4月12日既立法會會議入面,鄭松泰先生提出過一個咁樣既無法律效力提案,民主黨全體議員包括鄺俊宇議員係否決左
投票結果係呢度
https://www.legco.gov.hk/…/c…/counmtg/voting/v2018041110.pdf
所以鄺俊宇議員係設立警員操守資料庫議案投反對票係事實,但係唔係真呢?
#答案係fake
點解呢?
我地要先有常識
立法會既議案係有修正案呢樣野既
修正案既修正呢,基本上係你改到人地得返一個句號都唔係話唔得既
我曾經用一個鐘頭時間幫一位現任立法會議員起草過一份投共派動議既將中史科列做必修科議案,結果係修正到變成要將梁天琦護港抗暴冤罪入獄既事蹟寫入中史科必修教科書度
所以只睇議案唔睇修正案,或者見到有人係修正案投票就認為佢對原議案有同樣表態就大錯特錯
咁大家都有見到我張圖,係涂謹申議員就原議案既修正案,係圖中清楚可見,鄭松泰先係投左棄權票,而鄺俊宇議員同成個民主黨都投左贊成票
投票結果係呢度
https://www.legco.gov.hk/…/ch…/counmtg/voting/v201804119.pdf
當然,會唔會涂謹申議員好似我咁,大改人地份議案呢?
當然!一定,不然點會有咁唔同既結果呢?
我地可以睇下,涂議員修正左d乜
修正案原文係呢度
https://www.legco.gov.hk/…/…/m_papers/cm20171122cb3-87-c.pdf
大概重點分兩個部份,第一個部份係將鄭松泰原議案中含糊不清而且刻意非政治化既用字改左,變成強調黑警犯法同強調黑警有打擊市民合法表達意見既確實行為
呢部份大家認為原議案好定修正案好呢?
第二部份係於原議案既資料庫之外,另外優先將投訴警察課變成一個有實際調查權力既獨立部門
其實大家會希望只有一個資料庫可以睇,定除左有資料庫可以睇之外,仲有一個懲戒黑警既獨立機關呢?
鄭松泰先生表示,我只想知道黑警犯咩法就夠
而鄺俊宇議員用佢既一票表示,我更加想見到黑警被法律制裁
所以如果鄺俊宇議員個種叫好想俾黑警拉,鄭松泰先生只能係等緊加入共產黨審批吧
呢種造謠方式好典型,就係透過突顯事實既唔完整片面,得出一個同真相完全相反既導向,從而達到抹黑既目的
一般人好容易就會因為證據「可供查證」就誤以為真
但事實上,真相可能完全相反
要知道原議案既目的同修正案既原因,就要睇埋會議逐字紀錄
係呢度
https://www.legco.gov.hk/…/counmtg/floor/cm20180412-confirm…
鄭松泰先生既原議案係324頁,涂謹申議員既修正案係329頁
先提醒大家一件事,我自己都有幫議員寫過發言稿,基本上鄭松泰先生既發言係發言稿領域上面係史詩式教科書級既榜樣,該犯既錯全部犯曬,該做既事全部無做,係經典範文黎既,全部掉轉做,你就可以寫出一篇好好既發言稿架啦
十五分鐘既內容,頭十五分鐘都講唔到點解要設立呢個議案,反正一開始就用十分鐘講ICAC,唔係唔講得,但你用三分二講七十年代做乜先得架,舉多幾個而家既例子黎佐證嘛!低能既,講師喎,我先為交過學費俾佢既同學既學費默哀五分鐘,你地真係死得好慘好冤枉呀
咁我建議大家直接跳過鄭松泰先生既發言,反正保安局長用鄭先生所指既情況只佔0.037%一個數字就論證而且反駁左鄭先生認為呢個資料庫對維護治安有幫助
寫議案前無查證過嘛,能有原告既案件本來就九牛一毛,會接受投訴既案件再係裡面既九牛一毛,可以成立既再九牛一毛,能被起訴既再九牛一毛,成功起訴既再九牛一毛
所以拎九牛一毛既九牛一毛既九牛一毛既九牛一毛既九牛一毛既野去做必要性既論證
共匪鄭松泰,你呢個議案根本就係幫黑警洗白吧!
再睇涂議員既修正動議,涂議員一開始就同我留意到同一個地方,設立資料庫係完全無任何實際意義既
因為只有被定罪既案件先能夠列進去,但我地最應該關心同最需要保護既,都係無機會被定罪,甚至無機會起訴,甚至無機會受理既絕大部份case,而呢個資料庫對呢絕大部份案件完全無任何幫助,如果份稿係我寫,我會話根本呢個資料庫只能幫黑警洗白
所以涂議員既提案認為,真正該關心既,係「劃花本薄仔」既case能夠有效、公平、公正、公開地得到應有既重視,將犯法既人真正繩之於法,而唔係放幾個case上網睇完就一哄而散
「公眾可以查閱的,是否只是被免職的警員的資料?是否還可以查閱有關犯有過失但未遭免職或未被定罪的現役警員的資料?其實,警隊內部有處理警員操守的方法,俗稱"劃花行為簿"。市民是否可以查閱未遭免職或未被定罪的現役警員的資料?
鄭議員亦提到警員被投訴的資料,我想問我們是否只可查閱投訴成立的個案,可否查閱投訴不成立的個案呢?」
上面係涂議員既原文,所以究竟鄭先生係唔係幫黑警洗白,小罵大幫忙呢?
好,咁我而家問大家,二選一選擇題既話
你會選擇A,鄭松泰先生既提案,將只佔警察數目0.037%既定罪資料放上網就叫懲罰黑警
定係選擇B,涂謹申議員既提案,資料庫唔係重點,重點係要有一個將剩底99.963%送上法庭正式定罪既機制
留意,時間係2018年4月,當時大家都仲相信法庭,但涂謹申議員既發言,其實就已經預言緊今日黑警無限濫權既可怕,以下係原文引用:
「如果我們真的看到警察逐漸不再堅守政治中立,而局長、司長或特首,甚至中央政府也容許他們向這個方向發展,我們便要警惕。如果建制派同事不同意,認為必須支持警察,我奉勸他們,不要盲目支持警察。我們支持警察,因為我們希望社會穩定和有秩序,也希望警察士氣良好,能夠正確地執行法律和保障法治。如果我們盲目支持警察,最後的苦果便要由整個社會承擔,包括建制派支持者。」
當然,呢兩個議案本質上並非互斥,涂議員既修正案係包括埋鄭先生既原議案既
所以兩個都投贊成票,好似楊岳橋咁係完全無問題既
不過,兩邊係度鬥氣嘛
因為先投修正案,再投原議案,鄭先生否決左涂議員個修正案,咁民主黨咪投返你反對票囉
其實可以更加有風度既
但歸根究底,我地係希望有一個民間自己就可以做既資料庫,定我地需要有一個專業專職專責,有實權既獨立監察部門去起訴黑警同調查投訴呢?
我覺得資料庫從來都唔係重點,因為只有係無呢個部門時,我地先需要有個資料庫可以叫做知道發生乜野事,但呢個資料庫好明顯乜事都做唔到,因為真正需要關注既事件同案件絕對無可能會出現係入面,只係一個已定罪既資料庫,裡面全部都係結束左既case,真係有任何重要性可言嗎?
所以知道考證既重要性嗎?歷史學,就係學習同練習呢門功夫既內功心法
畢竟查證上面既資料前後一共花左我兩分鐘時間,當中包括打開網頁既五秒,有幾難呢?
但歷史事件就唔同,無完整發言稿呢樣野架
我地係要透過大量收集唔同人既細碎互動同細微變化,再逐小逐小推敲出可能發生過既事,再慢慢還原出真相
再反覆利用不同史觀同角度,以各種可能既方位盡量切入,以圖得出事件既唔同面向
留意,係反覆利用唔同史觀同角度
今日既歷史學家,基本上都能自由切換唔同史觀、視野同角度去分析同一件事,一篇論文用多種史觀同時分析係好基礎既功夫,就好似我之前小試牛刀俾大家睇個篇鴉片戰爭既文章,我係完全無用到新史料架,都係大家見慣見熟既資料
但點解我可以得出別開生面而且更加有說服力既新結論(當然,有唔小部份係繼承自史景遷呢位偉大學者)
因為我用左幾種唔同史觀同時係唔同角度去切入事件
而其他人都只用一種史觀以單一角度去睇件事
呢個社會呢個世界係立體,任何人做任何事產生任何互動,都唔會只有單一理由同動機,特別係當事件進行同時,唔同持份者會基於唔同動機各自互動,而且會各自獨立做出反應
所以一件單一事件既外觀就已經有無限多個向度
歷史研究就好似橫切面圖咁,只能係過去呢件體積龐大既立體構造中間任意部位切一刀,得出一個片面,呢個片面就叫做歷史
但呢個片面唔一定正確架,切既過程可能破壞左入面既結構,亦有可能切得唔深,亦有可能呢個切面無代表性
所以解決問題既方法亦好簡單,多準備一大堆唔同種類既刀,各以最適合既方向,係唔同角度切開件事
最後係最完美狀態,我地會得出一個好係大腦斷層掃描圖一樣,由無限多數、清晰、立體、多元既角度,切出無限多既切片,再組合而成既立體圖像,呢個就係史實
但能力有限,無可能做得到呢一步,史料亦有限,內部結構本來就已經唔完整,我地可以復原到部份消失既歷史,但永遠復原唔到全部
但無關係,我成日講,盡做,能做幾好,就做到幾好
所以點解我對政治抗爭一直都好樂觀?
畢竟見步行步,能做幾多就做幾多,一直都係歷史學既必備功夫
點行都行唔到終點既感覺,我地歷史學界每一日都承受緊,而且入行個一刻就知道,我地呢條路係永無終點
所以無力感係乜野黎?食得架?
如果我會受無力感影響,我死左十世囉
歷史學家既基本修養,就係要習慣每一日都係逆境既人生;習慣每件事都見唔到終點既人生;習慣每一刻都充滿無力感既人生
習慣就好,世界大戰都要等三年零八個月啦,我地先剛剛捱過左八個月啫,係唔係?
#hoo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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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矛盾」並不是一個新鮮詞彙。
從「蝗蟲」論、到反水貨客運動、民主牆風波、 再到反修例運動中的付國豪事件,似乎中港兩地人之間總有不能完結的摩擦。而有一群人則是始終被裹挾前行的,他們是接受著中港兩地的文化碰撞、經歷過兩種不同政治實踐空間的群體——「港漂」,泊於邊城、棲身夾縫。
於港漂而言,在這場未知終點的漂泊之中,有哪些東西被打碎了,有哪些正悄然重構?或許,他們會成爲新香港人中的一員,又或許,會是永遠的異鄉人。
/ 撕裂:燃燒的民主牆
/ 夾縫:被打碎與重構的
/ 互望:看見彼此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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