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偷拍事件】
這幾天政大交流版炎上
主要是有名女童薛發文說他被變態偷拍狂偷拍並附上偷拍狂的背影
但事主出來否認說他只是在拍路邊的違規車輛 從頭到尾根本沒把這女生放在眼裡
並擬對女生提出誹謗告訴
然後就開始一堆討論跟爆料
有人說男生真的要好好保護自己
有人指責女生女權豬隊友
有人說政大女孩好勇敢勇於發聲(???)
好啦首先我想講的就是這件事到底干女權屁事
就是一個自我感覺太良好的人以為自己都是路人目光焦點
相機拿出來一定就是要拍他的女生沒搞清楚狀況之前就亂貼文罵人
別人澄清以後還不覺得是自己的錯
發文說要別人不要做出讓人誤導的行為....
好啦身為學姐我是覺得這女的很奇葩....
這種事情弄錯了趕快道歉就沒事了
還一堆豬隊友要要護航扯什麼女權
搞得大家都被拖下水
這跟女權不女權一點屁關係都沒有好嗎
至於誹謗的部份
女生可能會說他沒有誹謗意圖 或是他當下就真的覺得對方是偷拍狂云云
但根據大法官釋字509號的真實惡意原則揭示
以行為人是否盡了查證義務和具有真正惡意,作為判斷是否成立誹謗罪的標準之一
所以女童薛在根本沒弄清對方在拍什麼狀況下
就發文指稱對方是偷拍狂
我覺得很難規避法律責任...
受到侵害當然要勇於發聲
但根本自己搞錯拜託學妹你就不要再扯女權了
女權不是這樣給妳濫用的
身為女性我真的覺得這樣很丟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0萬的網紅Taiwan Bar,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言論自由可以罵人嗎?」 網路上評論公眾人物是言論自由嗎? 法律應該以刑法或民法規範言論自由呢? 言論自由公開發言跟誹謗的界線在那裡? 苗博雅 x 臺灣吧大抓周計畫節目『法律吧』 #EP5國王的新衣 壓軸登場 本集關鍵字:阻卻違法、釋字509、查證義務、真實惡意原則 復刻版黑啤絨毛小玩偶 👉 ...
真實惡意原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今天犯罪了嗎:連抹黑都可以不用關了是不是?
——
地方議員白眼女神在反送中爭議時,為聲援香港而在臉書邀集群眾捐贈物資,此舉竟惹來另一名地方議員「村長」的不悅,揚言要提告女神違反國安法。
沒想到,村長此舉不但沒有為自己博得喝采,反而引起兩派人馬混戰,其中心疼女神的熱心粉絲,甚至直播替女神打抱不平,一邊為女神打氣,一邊說村長是「老不修」、「垃圾」、「作中國人的馬前卒」、「一個臉就像吃到屎」。
村長不甘受辱,於是一狀告上法院,沒想到法院竟然判決粉絲無罪!現在是怎樣?抹黑、謾罵又不用被關了是不是?村長真的是法院認證的「垃圾」「中國人的馬前卒」嗎?
-
■合理查證,就算抹黑了也沒關係
針對妨礙名譽的處罰,刑法分別設有兩種樣態,一種是針對抹黑事實的「誹謗」和謾罵的「公然侮辱」,但名譽的保護並不是毫無上限,如果背後有值得推崇的價值,雖然有些話不堪檢驗,甚至是不甚悅耳,法律也會希望受害人能夠「大局為重」。
刑法誹謗罪就有一條阻卻違法的規定,稱為真實惡意原則或合理查證原則,指得是如果被害人發表言論的當下,依照他的能力已經盡了一定程度的查核,並因此確信所講出來的話是真的,且與公益有關,就算經過檢驗後發現是「抹黑」,也不能被處罰。
換句話說,因為事實是愈辯愈明的,很多事實是透過討論才有可能進一步揭露,如果萬事都要100%切合事實才能發表,就會失去言論的功用,因此只要你不是無中生有,自己都確信是真的,就算有一點走味或加了蔥,也沒關係,諒在你沒有真實惡意(就是真的黑心),相信無風不起浪,被害人你就多忍讓點吧!
-
■善意評論,罵了人也沒關係
除此之外,刑法更羅列了四種不罰的言論,其中最重要的,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稱作合理評論原則。
也就是說,當你發表的不是「王浩宇是蔡英文和李登輝的私生子」這種抹黑言論,而是單純發表與事實無關的個人意見,像是「一個臉就像吃到屎」,這類的言論,只要是為了喚起大眾的關注,針對的是可以接受大眾檢驗和評論的事,公平合理地提出主觀意見,就算用語再瓜張或刻薄也不能構成公然侮辱。
特別是評論公眾人物時,因公眾人物有較強的媒體資源,可以輕易的為自己辯護,市井人民就只有一張嘴,所以對公共事務的批評,更需要嚴格認定其是否出於惡意囉。
回到村長的例子,因為村長是議員,對批評言論更應包容,且對於兩岸事務發表的意見需要接受公眾監督,只要粉絲的目的是為了喚起台灣人對香港事務的關注,就算說出來的話會讓村長不快,也會因為合理評論原則而不罰。
另外,法院只是單純判決粉絲的行為屬於合理評論,至於粉絲個人言論則「不代表本院立場」,所以嚴格來說,法院並沒有認證村長是「垃圾」或「中國人的馬前卒」哦!
——
#法律白話文運動
真實惡意原則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刑事法時事法普】「散播新冠肺炎不實消息罪」一審判決有罪案例
成罪行為態樣:擅自改作他人的照片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
台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2884號判決全文請見:https://bit.ly/2ZNNl8S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 紓困條例」)第14條的散播假消息罪,以及與「假消息」有關的行政罰(例如社維法),
在構成要件的設計上,不是說大眾覺得、事後證實是假消息就會成立犯罪,
由於涉及言論自由保障,以及舉證必須證明「謠言或不實訊息」,更要證明行為人在行為時知道那是不實的謠言而「故意」散播,還要「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因此在司法實務上紓困條例第14條罪名不易成立。
這兩三年來,在社維法等假消息的謠言管制上,面對警方的大量移送,法院大多認為不罰。
詳情如果大家有興趣,可參考:
台權會聲明〈管制不實訊息,應兼顧言論自由〉:http://bit.ly/3bE9jjU
鳴人堂其他作者投書〈假新聞關三天?社維法的謠言管制,是維護秩序或寒蟬效應?〉:http://bit.ly/3o1PKqi
在行政罰上的要件都有所限制,更不要說紓困條例第14條的刑罰了,成立要件以及舉證上自然比行政罰更嚴謹。
實務上面對民眾的大量告發、警方在「政治正確壓力」下大量浮濫移送,對於地檢署形成很大的負擔,最後結果是以不起訴案例占大多數,能夠起訴的可以說是少之又少。
而台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2884號刑事簡易判決的這則有罪判決,恰好就是構成這條的紓困條例第14條的經典案例。
判決全文請見:https://bit.ly/2ZNNl8S
被告(這個名字大家可能會覺得似曾相識,什麼戰戰神的本名,不過大家更熟的是她在網路世界的另一個名字,以及各種小帳號就是了)因故在網路上與被害人爭執,對於被害人心生不滿。
在網路上擷取被害人臉書照片(這個行為大家是不是也覺得很熟悉,好像是什麼戰戰神的常見行為),在人家的照片上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
又用她的小帳號(名稱為Mei Mei)在網路上散播以上「此人有武漢肺炎」的胡言亂語改作照片。
(這種行為大家是否覺得似曾相識呢?判決裡說,她還有其他類似行為,例如以一樣的方式胡言亂語指訴別人「罹患愛滋」)
這種拿別人的照片加註胡言亂語的典型「黑粉」行為,在實務上很多人都會選擇無視,懶得計較,就像本粉專迄今都沒有採取法律行動。
問題是這次她改作他人照片散播的內容是「此人有武漢肺炎」,這樣的照片被散播出去,是否可能造成大眾恐慌?
於是被害人檢舉後,衛生局轉報警方調查後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被告否認犯罪,法院則認為成立犯罪,論據為:
「被告本件於鄭●●個人臉書頭像照片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後上傳於鄭●●臉書留言內容下方之散布方式,依該臉書之前後文義,其為該貼文雖應係以該疫病詆毀侮辱鄭●●之意思(依同網頁留言中有以相同方式指訴他人罹患愛滋病),惟依其貼文當時(109.03中旬)之國內外情勢,國內外均因該疫病陷於恐慌不安,是對於該疫病相關傳播、確診等之訊息,均屬 #易造成社會恐慌不安、#促使政府發動防疫追蹤之敏感訊息,是依當時至現今之疫情仍屬持續嚴峻之狀況下,如 #明知不實而散布以該疫病為內容之訊息,客觀上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而該當本罪。」
附註:
紓困條例第 14 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隆重介紹本粉專的知名黑粉】
法院在判決中說明被告前科:「被告於民國101 年5 月16日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易刑從略),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103 上易2098號,104.01.13 確定)」
而高院103 上易2098號判決的事實:
「吳彥穎前為……#長庚大學中醫系學生,因認為該校學務長陳○○教授處理其與其他同學之糾紛立場不公且主導學生獎懲委員會對其做出 #強制休學之處分,心生不滿,基於對陳○○以散布文字方式之誹謗犯意......」
大家有沒有覺得這故事好熟悉?
是的,就是同一個人,只是這回她的網路帳號叫做"Mei Mei",角色真多啊!
遺憾的是,這樣的人,在網路上的帳號和粉專竟然還有粉絲,這也是人類大腦多樣性為我們帶來的娛樂。
▍追伸:關於某被長庚大學三二、在PTT上自封戰戰神的笑話
〈我國採真實惡意原則?兼談「中醫演講老師」遭指密醫敗訴案〉:http://bit.ly/3hLTkBw
PTT上的老卦-
〈有沒有長庚戰戰神的八卦?〉http://bit.ly/2X6m5AT
〈[討論] 長庚 吳姵玟〉https://bit.ly/2MuB71s
三盲粉專最新造謠故事:http://bit.ly/3dHoc7H
真實惡意原則 在 Taiwan Bar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言論自由可以罵人嗎?」
網路上評論公眾人物是言論自由嗎?
法律應該以刑法或民法規範言論自由呢?
言論自由公開發言跟誹謗的界線在那裡?
苗博雅 x 臺灣吧大抓周計畫節目『法律吧』
#EP5國王的新衣 壓軸登場
本集關鍵字:阻卻違法、釋字509、查證義務、真實惡意原則
復刻版黑啤絨毛小玩偶
👉 https://goo.gl/qcnXZY(已結束)
-
法律吧同名數位專輯【法律吧 - BATTLE】
#法律嘻哈 全球正式發行〔♬ 數位音樂平台〕
KKBOX: https://kkbox.fm/qa1sR3
Spotify: http://bit.ly/lawbarSpoti
iTunes: http://bit.ly/lawbariTunes
-
►趕快訂閱臺灣吧按下小鈴鐺鐺鐺!http://bit.ly/subscribe-taiwanbar
臺灣吧大抓周計畫,感謝每一位支持、贊助臺灣吧大抓周計畫,感謝每一位支持、贊助我們的觀眾!
你也想支持臺灣吧?!
馬上前往►臺灣吧訂閱集資 https://lihi.cc/8Z6Kd/Law5
►臺灣吧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barstudio
►臺灣吧 Instagram https://www.instagram.com/taiwan_bar
►臺灣吧線上賣場 http://bit.ly/TaiwanBarShop
►合作邀約 taiwanbarstudio@gmail.com
-
觀看其他精采系列😊😊
臺灣世界史 http://bit.ly/taiwan-history-s2
拼經濟吧 http://bit.ly/economicbar
法律吧 http://bit.ly/law-bar
-
片尾曲:YY diss 國王
作曲:YFU
作詞:DJ Hauer
演唱:HowHow, 熊仔
合音:Matilda Hsu, Wendy Lu
"FREE Trap Beat" by "YFU" is licensed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https://youtu.be/Yq_AHuUIyt8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W55cNVRE9Ek/hqdefault.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