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保住失智老翁的40,000,000元?
有一位80多歲的失智老翁遊民,身家有4000多萬元,被政府安置而且申請輔助宣告,之後,發現老翁與安置的工作人員辦理結婚登記,最後政府提起確認婚無效訴訟,法院判決結婚無效(可上訴)。 
真的不知道為什麼擁有4000多萬元財產的人,會成為遊民?還有其他家人嗎?為什麼沒有人照顧?
單身的人有決定結婚的自由,結婚後配偶可以繼承另一半的遺產。
相愛與婚姻都是「個人」的事:失智的人真的要結婚?真的要跟失智的人結婚?
法院通常判斷婚姻是否有效:
1.有沒有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2.醫院的診斷證明,或鑑定報告,是否能證明結婚當時是無意識或無法理解。
3.辦理結婚前雙方的互動狀態,是否確有結婚的可能性?
4.結婚後,真的有夫妻般的互動,生活還是跟平常沒有二樣。
5.有無造假的動機?
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自由,但是也希望錢不是結婚的目的。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失智
#監護宣告
#輔助宣告
P S不是我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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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 繼承登記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
尤美女立委加油!
行政院版本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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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兩次協商之後,立法院今天終於針對同婚專法的內容進行實質討論,就現有行政院、賴士葆委員及林岱樺委員提案的三個版本每個條文,一一討論相關的問題。
然而,因為賴士葆委員堅持保留他明顯違憲的版本,不願與其他版本協商討論,上午發言完畢後即離席而去,所以今天無法作成協商結論,仍要等到周五院會才能處理、作出決定。院長在協商最後也宣告,本案將會列為周五議程的第一案,先於其他議案進行處理。
雖然如此,今天出席的委員仍認真討論每個條文,提出可能的問題和建議。這陣子引發外界許多討論的條文,也都在協商過程中得到充分的討論,包括法案名稱、立法目的、定義、成立關係之年齡、登記為同性婚姻(政§4)或同性家屬(賴§5)或伴侶(林§4)、開放親生子女收養(政§20)或僅得約定監護(賴§15、林§21)、宗教自由條款(政§26、林§27)、跨國同性婚姻之成立(時力黨團修正動議§27),但最後仍無法作成結論。
許多同志家庭在意的子女收養問題,今天在場許多委員發言指出目前政院版規定僅限於收養親生子女,將使現存為數不少的收養子女仍然無法得到身分的保障。我國本就開放單身收養,且收養的程序十分嚴謹,必須經過試養、社工機構評估、法院裁定等階段,每個階段更需考量兒童最佳利益來把關,最後才有可能成立收養。
單身同志歷經這樣嚴謹的過程而收養了孩子,事後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若對方有意願也有能力共同養育這個孩子,卻不允許他和孩子透過前述嚴謹的收養程序來建立親子關係,讓他們在法律上成為完整的家庭,這違背兒童最佳利益,也違反兒童權利公約,而這些孩子又何辜。何況收養是基於自由意願,如有人擔心收養會稀釋繼承的應繼分,則不收養即可。
至於宗教自由條款,林岱樺委員的版本更是大大擴張了政院版內容而成為「合法歧視條款」,許多委員對院版及林版這項條款的訂定提出質疑,吳志揚委員也認為本條「說不清楚就不要訂」。我認為這樣的規定會產生競合問題,因為同婚專法是特別法,一但制定這樣的條文,可能導致其他一般性法規(如林靜儀委員現場舉例醫事相關法規有不得因性傾向而拒絕醫療的規定)產生適用問題,最後院長也請法務部和各黨團回去再斟酌。
此外,林岱樺版獨有的「防偽條款」、「全民監視條款」(林§8)則各黨團有共識,建議不予採納。
感謝今天在場外數千位支持同婚的朋友,大家一路的支持讓我們更有力量,這幾天讓我們繼續一起努力,鼓勵更多委員出席投票,守住政院版草案,為台灣社會走出更平等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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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因為賴士葆委員堅持保留他明顯違憲的版本,不願與其他版本協商討論,上午發言完畢後即離席而去,所以今天無法作成協商結論,仍要等到周五院會才能處理、作出決定。院長在協商最後也宣告,本案將會列為周五議程的第一案,先於其他議案進行處理。
雖然如此,今天出席的委員仍認真討論每個條文,提出可能的問題和建議。這陣子引發外界許多討論的條文,也都在協商過程中得到充分的討論,包括法案名稱、立法目的、定義、成立關係之年齡、登記為同性婚姻(政§4)或同性家屬(賴§5)或伴侶(林§4)、開放親生子女收養(政§20)或僅得約定監護(賴§15、林§21)、宗教自由條款(政§26、林§27)、跨國同性婚姻之成立(時力黨團修正動議§27),但最後仍無法作成結論。
許多同志家庭在意的子女收養問題,今天在場許多委員發言指出目前政院版規定僅限於收養親生子女,將使現存為數不少的收養子女仍然無法得到身分的保障。我國本就開放單身收養,且收養的程序十分嚴謹,必須經過試養、社工機構評估、法院裁定等階段,每個階段更需考量兒童最佳利益來把關,最後才有可能成立收養。
單身同志歷經這樣嚴謹的過程而收養了孩子,事後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若對方有意願也有能力共同養育這個孩子,卻不允許他和孩子透過前述嚴謹的收養程序來建立親子關係,讓他們在法律上成為完整的家庭,這違背兒童最佳利益,也違反兒童權利公約,而這些孩子又何辜。何況收養是基於自由意願,如有人擔心收養會稀釋繼承的應繼分,則不收養即可。
至於宗教自由條款,林岱樺委員的版本更是大大擴張了政院版內容而成為「合法歧視條款」,許多委員對院版及林版這項條款的訂定提出質疑,吳志揚委員也認為本條「說不清楚就不要訂」。我認為這樣的規定會產生競合問題,因為同婚專法是特別法,一但制定這樣的條文,可能導致其他一般性法規(如林靜儀委員現場舉例醫事相關法規有不得因性傾向而拒絕醫療的規定)產生適用問題,最後院長也請法務部和各黨團回去再斟酌。
此外,林岱樺版獨有的「防偽條款」、「全民監視條款」(林§8)則各黨團有共識,建議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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