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委Kolas濫用法扶,
私怨告人誹謗,#和原民文化有什麼關係?
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的啟動,是因為過去經常可以看到原住民切身的「原民傳統或文化」,會和一些國家法律互相抵觸⋯
例如許多族人因為持有獵槍而被起訴,因此不再狩獵了。也有族人因為堅持保留傳統領域的原生木材也被起訴判刑了。這些個案除了殘害原住民的人權之外,也逐步的消滅原住民的文化。
因為去年建立這個具有 #文化敏感度的「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目的是要透過制度化的設計,來緩和原住民族傳統慣習、文化和現行國家法律規範之間,日益頻繁的衝突。
#所以原住民法律服務中心優先承辦/協助原住民族文化衝突(抗辯)之特殊類型案件為森林法、野動法、水土保持法)。
而惟考量中心能量,及中心所設位置之地域,#原則也以宜花東地區之原民案件為主。
請問這位在台北、坐領高薪的大立委,為了私怨告人誹謗,#這和原民文化有什麼關係?
#小心_人家可以不花錢就告的我們不要不要
• 民/家事:原住民族保留地、親屬、繼承。
• 刑事: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 行政:水土保持法、國家公園法、漁業法、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原住民身分。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100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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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hong303 (HUAN)》之銘言:
: 究竟...
: 台灣在哪些情況~哪些環境下可以合法擁有?
: 去國外買一把然後帶回來報備就可以?(猜的...)
: 台灣有合法的射擊俱樂部或是靶場嗎?
: 之前看到中華民國射擊協會的網站
: 那這些人的設備以及槍械彈藥哪來的?
: 實在是很好奇這方面的資訊...
: 剛也爬了一下八卦版
: 沒看到類似的文
: 只找到了一個被寄放的槍隻拿上網拍賣
: 有沒有強者能幫忙解釋一下?
: 有錢有條件的話...
: 實在是很想去享受一下實彈射擊的感覺
: 可是目前聽到的都是要出國才有這方面
: 不知道國內有沒有類似的地方可以?
請參考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一條(自衛槍枝之管理)
凡人民及依法成立之機關團體之自衛槍枝,依本條例管理之。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持有、申請查驗給照、異動、處分、徵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
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二條(自衛槍枝種類)
本條例所稱自衛槍枝如左:
一、甲種槍類:凡各式手槍、步槍、馬槍及土造槍屬之。
二、乙種槍類:凡具有自衛性能之各式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槍枝屬之。
前項槍類,包括彈藥。
第三條(機關團體之置槍及派警駐衛)
機關團體因警衛必要,得向當地警察機關請求派駐警衛,其有置槍必要者,應先檢
同員工名冊,報由當地警察機關核轉內政部核准;其置槍數量,不得超過實有人數
五分之一。但負有治安任務之機關所需槍枝,得不受限制;其槍枝申請、配置、發
照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四條(主管機關)
自衛槍枝管理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第五條(查驗給照)
自衛槍枝查驗給照,每二年為一期,第一年一月一日開始。
第六條(申請查驗給照程序)【相關罰則】§18
人民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種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種各二枝,並應申請
查驗給照,其程序如左:
一、備具請領執照申請書三份,連同住戶、商店或公務員、現役軍人、自治人員、
民意代表之擔保等相關證明文件,及本人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六張,送
由該管警察機關登記對保後,層轉審查。
二、該管警察機關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詳核,除發現申請人有不良紀錄或犯罪前科
者,應不予發照,並收購其槍枝彈藥外,其核與規定相符者,即分別地區編造
登記冊,派員前往適中地點辦理查驗烙印事宜,並發給臨時查驗證,及收納照
費。
三、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槍枝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
使用年限,仍填至該期期滿為止。
前項第一款之擔保應具備之資格如左:
一、住戶:指依法向戶籍機關登記之戶之戶長。
二、商店:指依法向商業登記機關登記之負責人。
三、公務員:指現職薦任以上者。
四、現役軍人:指校官以上者。
五、自治人員:指鄉(鎮、市)長以上者。
六、民意代表:指直轄市、縣(市)議員以上者。
第七條(乙種槍枝數量之增加)
專供獵戶狩獵用之乙種槍枝,經該管保(村里)長證明屬實者,每戶得比照前條所
定數量,增至一倍至二倍。
第八條(外國人自衛槍枝之給照)
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攜有自衛槍枝時,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照費,最近二
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六張,送由附近各該國使館或領事館簽註及具保,轉送當地警
察機關審查給照;如係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請領槍照時,應送由外交部轉首都所
在地警察機關辦理。
第九條(機關團體申請查驗給照程序)
機關團體請領槍枝執照時,應檢同核准文件,備具申請書、槍枝經歷表及員工名冊
,逕送當地警察機關審查,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槍枝執照及槍枝照費)
自衛槍枝每枝發給一執照,專供獵戶狩獵用之乙種槍枝,收照費十元,其餘槍枝照
費二十元。但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得依國際慣例免收照費。
前項執照由內政部印製,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數量,應連同照費向內政部領
取轉發使用。
前項照費應解繳國庫。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支用五成充當查驗費用,並應分
別辦理支出預算案。
【相關規定】自衛槍枝查驗費支用辦法
第十一條(自衛槍枝執照期限及收購)
自衛槍枝執照限用二年,期滿應即繳銷,換領新照。
前項自衛槍枝持有人,在限期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槍枝應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給價收購:
一、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者。
二、精神失常或因其他事故無使用槍枝能力者。
三、行為不檢或家庭發生變故或與他人發生重大糾紛,持有槍枝有危害社會治安之
虞者。
持用自衛槍枝犯罪者,現場之槍彈及留存非現場之子彈,全部沒收之。
第十二條(子彈發數)
自衛槍枝所配子彈,手槍每枝不得超過五十發,步槍、馬槍不得超過一百發。
第十三條(自衛槍枝之徵借)
凡受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得陳准徵借;
其徵借對象、實施期限、補換照、發還招領、損壞、遺失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四條(自衛槍枝及彈藥之收購)
第二條所列各類自衛槍枝及彈藥,依本條例規定應予收購者,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給價收購;其價格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二條所列槍枝以外之槍砲彈藥,如有發現或持有,其來源正當自行報繳者,得由
政府核價收購;其收購辦法及槍枝、彈藥價格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五條(自衛槍枝總檢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舉行自衛槍枝總檢查一次,並造具全境自衛槍
枝彈藥清冊,轉報內政部備查。
第十六條(檢查自衛槍枝及執照)
各級警察機關為維持治安,必要時得派員檢查自衛槍枝及執照,遇有特殊情形,並
得呈准舉行自衛槍枝臨時總檢查。
第十七條(自衛槍枝持有人之處罰)
自衛槍枝持有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各該款處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
送司法機關依各該刑事法律處斷:
一、槍枝與執照不置同一住所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二、冒著軍服或警服而持用槍枝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三、槍枝遺失未即聲明或未覓證明轉請查核及撤銷原執照者,處八百元以下罰鍰。
四、槍枝執照遺失,未聲明作廢,並依法申請補領新照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鍰。
五、塗改槍枝執照者,處四百元以下罰鍰。
六、矇報或頂替致槍枝與執照不符者,處四百元以下罰鍰。
七、執照限期已滿,未依規定申請換領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八、槍枝持有人死亡時,繼續使用人未於三個月內依法請領執照者,處一百元以下
罰鍰。
九、槍枝持有人之住所遷移時,未在一個月內,向原住地與遷入地警察機關辦理遷
出、入手續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十、無故拒絕或逃避檢查者,處六百元以下罰鍰。
十一、公、私團體,以私人所有槍枝、彈藥混入領照,經查覺或舉發者,處該團體
負責人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混報之槍枝、彈藥並予沒入。
十二、甲種槍枝、彈藥增、耗,未敘明原因陳報查核者,處四百元以下罰鍰,並沒
入其所增彈藥。
十三、自衛槍枝損壞不敘明原因陳報查核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十四、自衛槍枝、彈藥借與他人使用,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借用者,亦同。
十五、自衛槍枝、彈藥不需置用者,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其自
行轉賣或贈與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買受人或受贈人,亦同;其轉賣或贈與
之槍枝、彈藥並予沒入。
十六、自衛槍枝持用人出國或服役者,其槍枝、彈藥應交居住地警察機關代為保管
;違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將其槍枝、彈藥強制保管。
十七、戒嚴期間無故攜帶自衛槍枝、彈藥外出者,處六百元以下罰鍰或收購其槍枝
、彈藥。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所定最高罰鍰,其適用於專供獵戶狩獵用之乙種槍枝者,得
減輕二分之一。
違反第一項第五款、第十款或第十四款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其槍枝、彈藥應予
沒入。
機關、團體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或第十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並由該
管上級機關議處。
第一項各款之罰鍰及沒入,由該管主管機關裁決之;所處罰鍰及沒入經催告而逾期
不繳納者,除得扣留其槍枝及槍照外,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擔保人之義務)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擔保人,如發覺所擔保槍枝持有人,有利用槍枝危害社會治
安之虞時,應隨時報告該管警察機關,違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第十九條(無照槍枝)
未經申請查驗之無照槍枝,除來源正當並有合法證明者,准依規定查驗給照或收購
外,餘由警察機關沒入;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依各該刑事法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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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述:
1.只要你有錢,合法購買不是問題
一人最多一支,一戶最多兩支
手槍子彈最多50發,步槍100發
2.只要照時間照規定管理槍枝,基本上不會被找麻煩
3.如有緊急狀況,持有槍枝必須優先被徵用
4.人不在家,槍支必須送到警察機關保管
5.需要保證人,但是保證人的處罰只有一百元@@
6.申請人必須沒有前科
但是這邊都沒有講到說,萬一使用在合法自衛手段上
不小心幹掉人的刑責@@
大家都來擁槍自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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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0.13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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