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定要懂「法」。
關於孩子在校課業與成績等權利的爭取,一切都先從「法」開始。因此,長期以來一直提醒特殊生的家長,一定需要熟悉《特殊教育法》。
實務上,經常會面臨以下的一些情狀。例如兩個孩子一樣都在同一家醫療院所就診,一樣都被診斷為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DHD),一樣醫生都開立了診斷證明書,甚至於一樣醫生都開立了藥物,無論是利他能、專思達或思銳。好吧,如果這兩個孩子在學校讓老師頭痛的狀況都一樣。
但是,擁有醫療診斷,並不等同於是特殊教育學生,除非孩子經過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鑑定、通過,而取得特殊教育學生的身分。
假如,這兩位孩子,一位經過特教鑑定取得特殊教育學生的身分。另一位則沒有通過鑑定,一般會建議轉為由校內輔導系統協助,或者家長因各種理由拒絕接受特教鑑定(一般是擔心孩子被貼上所謂的「標籤」)。
以往,取得特教身分的孩子,例如ADHD孩子取得「情緒行為障礙」,接著他的相關學習權利往往可受特殊教育法的支持與保護。例如《特殊教育法》第19條:
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而這一點,往往是過去未取得特教身份與資格的ADHD孩子無法爭取的。
但現在通過的《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7條(發布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則詳列了以下的內容。
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
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學校得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特別是這一部分:
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關鍵是,那麼對於未取得特殊教育學生身分的ADHD孩子,如果屬於學校「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且有課業與成績需求,這時候則有了法源的依據。
但有意思的地方也在這裡。一般來說,校內對於特殊學生最為熟悉的人員,主要為資源班老師或特教老師。對於輔導系統來說,這部分相對會是陌生一些。未來,如果孩子的條件是:在醫療上,擁有ADHD的診斷,未取得特教身分。但他卻符合《學生輔導法》裡的「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那麼關於孩子日後在課業與成績的輔導上,特教系統與輔導系統如何合作與區隔,將會是一場微妙的互動。
但更重要的是,孩子的課業與成績的權利又多了一條法律來支持。當然,未來家長是否為孩子爭取特殊教育學生的身分,特別是ADHD或其他情緒行為議題的孩子又將會有另一番的考量。
關於相關法律條文的解釋,請特別留意在「應」和「得」之間。前者提供了相對的法律保障或義務,例如《特殊教育法》第19條 :「......『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後者則反映出,在親師溝通上所需說服力的重要性。例如《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7條:「......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王意中臨床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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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8/24~110/08/27
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性別不拘。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具有愛心與耐心者。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法第 31 條情事者。
工作項目:
(1)在教師督導下,協助評量、教學、生活輔導、學生上下學、生活自理及家長聯繫等事宜。
(2)本校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突發事件及學生行為問題。
(3)在教師督導下,協助照料特殊學生,如生活自理輔導、午餐指導、午睡照顧、常規指導、安全維護…… 等工作。
(4)維護學生參與校外參觀教學活動之安全。
(5)因應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需求之相關事宜,參與教助員相關研習等。
工作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89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高師大附中教務處(07-7613875#563 特教老師)。報名方式:
(一)請於 110年8月27日(星期五)上午10時前備齊下列證明文件,親送本校教務處不受理通信報名。
(二)繳交報名表(置於簡章第二頁)、身份證影本、最高學歷證件及相關經歷資料等(免報名費)。
(三)請至本校網頁下載簡章。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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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高雄市立仁武特殊教育學校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8/16~110/08/19
資格條件:
(一) 須同時具備以下二項資格
1. 基本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有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思想純正,身心健康、無傳染病或特殊病症者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任用之規定者。
(2) 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迴避任用之規定者,及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2. 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需繳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認定學歷之證明文件及中譯本)。
(2)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二) 其他資格:
1. 須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2. 具備特殊教育經歷或曾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者尤佳。
工作項目:
(一) 在專業人員或教師督導下,協助教學、訓練、評量、學生生活輔導等事宜。
(二) 協助辦理相關行政工作。
(三) 協助辦理經費請款領據審查。
(四) 協助辦理特教知能研習事務工作。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高雄市仁武區八卦里澄觀路 1389 號 (高雄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1)採現場或委託報名收件(委託報名者須繳交委託書,恕不受理E-mail或郵寄通訊報名),報名表暨相關證(表)件請於公告迄日下班前(16:00) 送高雄市立仁武特殊教育學校人事室(高雄市仁武區八卦里澄觀路 1389 號),逾期恕不受理,信封上請註明「應徵約僱教師助理員職務」。
(2)報名表件皆可自高雄市立仁武特殊教育學校網頁 http://school.kh.edu.tw/view/index.php?WebID=253&MainType=HOME 校園公告-「最新消息區」下載。
(3)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07-3749788轉60人事室潘主任;如有面試及工作內容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洽07-3737646轉13楊仁菁組長。
(4)僱用報酬:依據高雄市政府核定僱用名冊之報酬薪點支給,約僱五等 280 薪點(月薪約新臺幣 34,916 元,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5)餘請詳閱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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