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月主題分享 2. 常見的國際創業者來台設立營業據點類型 】
Hi 大家好我是 AppWorks 分析師 Norman,八月 AppWorks 專頁的責任編輯。在這個月,我希望透過幾篇文章,與創業者們分享大家必須知道的財務會計及相關法規。上週的第一篇文章我們聊了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如果錯過的的可以參考這裡:https://bit.ly/2PAtbdk
本週的第二篇文章,我想和大家聊的主題是:國際創業者在台灣設立營運據點的類型有哪些呢?這篇貼文主要希望幫助國際創業者或是正與國際創業者合作的你,在和代理人接洽前,能對設立公司這件事情先有基礎的認識,並依據以下幾點思考自己設立公司的需求,免去部分的溝通成本。那麼,讓我們進入正題吧!
目前國際創業者若想來台灣設立營運據點,一般會以三種方式進行:依台灣公司法設立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國際創業者在思考在台設立營運據點時,首先要考慮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是否要在台灣進行營業活動(白話文:販售產品或服務)?
若國際創業者只是需在台灣尋找業務夥伴、進行產品展示或是設立聯絡窗口,並沒有在台灣進行營業活動的需求,則即可考慮設置辦事處即可。設立辦事處手續是最為簡便的,僅需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不需註冊營運資金與營業登記;但同時,因為辦事處依法律規定不得進行營業活動,所以辦事處是不可以開立發票的。
若是在台灣有營業活動需求,那麼國際創業者就只能考慮剩下兩條路:依台灣公司法設立公司或是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依台灣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或是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並沒有資本額或營運資金最低額的限制(除了經營部分特許營業項目,例如營造業、電信事業、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等會有一定資本額限制和規範),且兩種型態的公司都要進行營業登記與年度所得結算申報。那創業者該怎麼選擇呢?以下是我整理出兩種型態的差異以及國際創業者需要考量的事項:
依台灣公司法設立公司:適用於以國際創業者個人名義或外國公司申請。此類公司因為擁有獨立法人格,若希望事業體適用台灣產業創新條例的租稅獎勵、研究發展投資抵减優惠並希望申請較多項目的政府補助,那此類公司可能會是比較好的選擇。但此類公司的對於國際創業者最大的缺點在於,若國際創業者日後把盈餘匯回境外股東,會先被扣繳 21% 的股利所得稅,這是需要注意的。
依台灣公司法設立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只能以外國公司名義申請,個人是無法申請設立的。設立分公司並不需考慮股東、董監事組成問題,且將盈餘匯回國外沒有股利所得稅的問題,但同時因為不具獨立法人格,故無法在台灣進行融資,亦無法單獨拆分股權出售。
當然選擇設立哪一種類型的公司除了上述情況外,尚須考量其他因素,如個體的商業模式、股權配置、是否需聘僱其他外國人士來台和稅賦計算等等來衡量。至於另一個創業者們最關心的事情:究竟設立公司需要多久呢?一般來說,不論國際創業者最終選擇設立哪一種公司,自備妥所有應備文件起至審查完成約需一至兩個月,但若主管機關審件量過大,是有可能再延宕的。
這次的分享就先到這裡,如果有不清楚、需要進一步說明的地方,歡迎留言,也歡迎繼續關注我接下來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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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rman Chi, AppWorks Analyst
營造業 特許 在 張渝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前有德國工程學歷的高鐵同事拿了博士學位返台考察問我問題,我趁機會武一下大刀!
問:台灣的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模式體系架構為何?政府、市場和第三方層面上,各自的權利責任範圍,以及他們之間的體系關係,比如政府負責安全的法律法規,安檢站負責檢查驗收。市場就是建造方,第三方包括工程監理和獨立的專家評估檢測。
答:從生產製造,維護管理,拆除更新三個層面(生命週期生老病生(旺相休囚死)來看。
台灣建築工程依建築法由建築師設計,結構與機電部份另委由專業技師設計,施工依法需由營造業特許行業施工,由建築師監造,由營造業主任技師勘驗,地方政府介入指定勘驗。
材料各進場使用依檢驗結果報地方政府核准進行下一層施工。
在取得使用執照(permit)後結束生產製造階段。台灣建築工程品質尚可,較需改進為較小的工程品質變化較大。
取得使用執照後,使用管理主要針對違章(加蓋)與公共安全使用空間申報進行維護管理。90年代台中衛爾康大火後公共安全申報的目的主要在防火上,2018年花蓮地震後2019年新增耐震性能為供公共使用建築物使用管理之項目。
台灣建物拆除需請領拆除執照,九二一地震後不少建物未取得拆照自行拆除,在該土地再次申請使用執照時,需補申請拆除執照才能進行興建,存在已無建物但還要申請拆除執照的現象。
台灣民眾自主性高,都市更新牛步,更新是台灣下一步面臨的困難。
營造業 特許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各行各業暴利之最~礦業是成本低、獲利高、特許經營,特權保護的好生意!】
根據民國100年的主計總處的工商普查顯示,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其投入的資本生產力,也就是每投資一塊錢 ,所賺取的利益是各行各業之冠。
獲取高額利益的基礎並不是來自於他的投資設備,
而是來自於許可他源源不絕挖山採取出來的水泥礦賺錢的,
是靠國家特許和特權保護給他的機會。
是掠奪現在及未來子孫環境成就水泥業的暴利。
此外,每個員工幫忙公司賺錢的能力(勞動生產力),
也僅次於電力及燃氣業。
然而,礦業業者對勞工所付出的勞動成本
卻從民國85年以來幾乎年年下降。
換句話說,礦業的獲利能力遠高於其他產業,
付給勞工的勞動報酬卻與獲利能力不成比例。
根據勞動部104年度的薪資調查,
砂、石及黏土採取業基層的勞力工平均月薪僅22,314元。
除了薪資低廉外,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的勞動現場及條件更是惡劣。
根據104年勞動部的勞動檢查年報統計,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的失能傷害嚴重率,
是所有行業別中最高的,平均失能的總損失天數高達1570天!
職業災害千人率在2015年也高達6.7%,僅次於營造業。
根據礦業年報統計,
2015年扣除石油、天然氣之後的礦產銷售總值為2,801,080,658元(28億元)。
礦產權利金扣除石油、天然氣的部分,總共是25,483,850元(2500萬),
礦業權費則是核減了586萬,2015年核減後礦業權費總額僅2100萬!
憲法第143條明確的表示「礦屬國家所有」,
我們的國家卻長期以來賤租國土、
讓渡國有財產私有化,
放任業者者開山破土,
規避環評多年。
難道林全內閣不知道礦業對我國公共利益的傷害嗎?
還不撤銷違法的展延核准嗎?
難道這就是林全內閣看見台灣的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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