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編財會專欄
企業報稅注意 別踩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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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碌的報稅季節又來了,相信企業的會計人員可能都忙到焦頭爛額,可能在這期間會有些報稅上多多少少都有些小錯誤,財政部整理出了十大地雷給大家參考,本次專欄想針對的是中小企業常遇到的地雷來說明其該注意的事項。
一、 若當企業在去年中申請改為統一發票,#去年上半年度的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營業額要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例如:假設企業在7月申請改為統一發票,那前半年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也要記得合併申報 #否則將有短漏報收入的問題喔。
二、#公司誤列個人消費或非業務性支出,例如:私人將自用車提供給公司做使用,這部分前提在雙方有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狀況下,油費、過路橋費路費、修理費等可於稅前扣抵,但車輛的 #保險費事不能在稅前扣除。
三、企業列報捐贈及提列小客車折舊,#但超過法定限額,捐贈是一個合理節稅好方法,但要記得捐贈是有上限,#其上限大致在所得額百分之十至二十五之間為限,企業可以先提前試算企業可認列的限額。
今年因為疫情影響,很多企業在第一季一定出現了虧損,只要企業有 #完備的會計帳簿及會計師簽證是可以作為2018年企業未分配盈餘稅的減項,今年 #報稅期限也寬延至6月30,讓企業有較多時間可更正申報,另外國稅局也提倡 #可以透過網路申報節省申報人及稅務員的時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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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捐贈 在 免費企業財會諮詢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營所稅查核準則 四大重點修正
http://udn.com/news/story/6/2210337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所稅查核準則及合適營利事業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課稅規定,其中包括增訂重大檢查費應列為資本支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增加險種,與滯納利息可列報利息費用,以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於須申請核准等四大重點。
另外,下面為本次修法的重點詳細說明,大家有時間也可以參考一下唷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茲配合我國自105年度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更迭,為使稽徵實務切合實際並簡化作業,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十九條、刪除一條,共修正二十條,修正重點如下:
1️⃣一、因應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相關規定:
(一)增列營利事業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包含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條文第2條)
(二)配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方法,增訂成本回收法,並定明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已進行尚未完工之工程,計算工程損益應依原方法處理。(修正條文第24條)
(三)配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營利事業融資租賃之認定及會計處理,並修正資產售後租回之會計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之二)
(四)定明營利事業之資產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轉列不同類別資產者,應按原資產種類計提折舊或攤折。(修正條文第104條)
(五)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之變動而調整之前期損益項目,應依本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者,尚不適用本條調整規定,爰增列但書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111條)
2️⃣二、配合相關法規之制定、修正及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修正相關規定:
(一)刪除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得以完工比例法計算損益之認定條件。(修正條文第24條之一)
(二)配合104年6月24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條之四及第4條之五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修正出售土地利益免納所得稅之範圍,另定明稽徵機關依查得時價計算房屋銷售價格之依據,及土地與房屋時價之參考資料。(修正條文第32條)
(三)增訂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估並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認列費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1條)
(四)增列災害防救法有關捐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9條)
(五)修正水、電費之原始憑證內容。(修正條文第82條)
(六)修正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修正條文第88條)
(七)定明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土地,其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修正條文第90條)
(八)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刪除國外投資損失準備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99條)
3️⃣三、為減少爭議及簡化便民,修正相關規定:
(一)定明員工出差膳宿雜費超過標準部分屬薪資所得,應列單申報;另修正國外出差遺失登機證之替代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74條)
(二)修正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認定範圍,並配合其他法律增列適用加速折舊之設備範圍。(修正條文第86條)
(三)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修正條文第83條)
(四)增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規定,並定明超提折舊之計算公式,另定明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作為報廢損失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95條)
(五)增列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列報利息費用規定。(修正條文第97條)
(六)定明商品報廢損失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作為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101條之一)
4️⃣四、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本準則第74條第三款第二目有關國外出差登機證替代證明文件之修正條文、第86條有關研究發展費之修正條文、第95條第二款有關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之修正條文、第97條有關依規定加計利息得列報費用之修正條文,於本準則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可適用。(修正條文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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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醫界大逃稅
作者:黃柏炫律師
北檢於3月9日偵結醫師集體逃漏稅案,認定中研院院士蔡作雍的「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李鴻的「成漢基金會」,涉接受醫師逃漏稅金逾7840萬元,整體捐款金額達2.6億餘元,蔡作雍及224名醫師認罪獲緩起訴,另有27名醫師不認罪被依稅捐稽徵法起訴。
藉由捐贈基金會可短繳的所得稅額,會因課稅級距是否變動,及個人所得多寡而不同。如考量基金尚要抽相當於捐款額5%的手續費,則捐款人短繳稅款約占所得的1.4%~8%,所得高者避稅效果越好。而依所得稅法第14之3條規定,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相關罰則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補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而就在7月12日,立院已通過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修正案,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原則上以原始取得成本認定捐贈扣除額,避免高所得者藉非現金捐贈進行租稅規劃。以往部分高所得者以低價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政府,而按高於實際取得成本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報捐贈列舉扣除,產生列報金額高於實際取得成本之不合理情形,將不再復見。
綜上,高所得者在進行稅務規劃時,應保持眾醉獨醒的態度,綜合考量所節省稅額及因短漏報被處以罰鍰之可能性,更有甚者,是否有刑事責任的風險,而非一昧盲從。如同是涉案人中國醫大林欣榮教授所言,以前醫學中心有許多這樣的基金會資助研究,類似台大的MG149,他自己也不知道為什麼會違法,豈不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