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動保法」修正案,其中關鍵在於「動保法」第3條第10款規定之修正,將「不作為」也納入虐待寵物的定義,若因此造成動物受傷或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上午三讀修正「動保法」第1條、第3條、第14條之1、第22條之1與第30條規定。其中「動保法」 第3條,將10款的「虐待」定義,修訂為「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而所謂的不作為,意指包括:棄置不理睬、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等,就涉及虐待,恐觸及「動保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的規定,並可依 「動保法」第25條罰則予以開罰。
#言而總之請善待並不離不棄
#無心飼養請不要三分熱度
#有虐癖者麻煩自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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