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蘇貞昌院長三倍券政策事件,本人遭林士淵先生提告誹謗罪,士林地檢署改以公然侮辱罪起訴。今日士林地方法院召開準備程序庭,本人表示做無罪答辯,並準備書狀一份。
110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妨害名譽
本人黃士修做無罪答辯。起訴事實及適用法條方面,本人主張:
「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緣起為民國109年12月13日,本人與告訴人林士淵對於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宣傳三倍券政策之意見爭執。撇開經濟學不論,單以直觀考慮,凡政策施行皆需時間發酵。當人民越消極使用三倍券,其後續分層誘發性消費就越不易發生,政府初期宣傳之乘數效應也大打折扣。
告訴人主張「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對於經濟的貢獻沒有差別」、「院長今天的消費能把三倍券刺激經濟的效果延伸到年尾,完全不需要你批評」,本身即昧於現實。
本人批判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暴露其家人對三倍券政策消極是為糟糕之示範,引來告訴人反駁卻提不出足以支撐之論點。本人回應提及「騙你們這種不讀經濟學的蠢貨」、「你一開口就暴露沒讀書的愚蠢」、「不用功讀書的小笨蛋 」,乃基於事實脈絡形容其行為之意見表達,與詆毀對方人格名譽相去甚遠。
又,起訴書提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可見告訴人也認為本件是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檢方卻逕自主張「我刑法誹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而不包括意見表達」,而先將本件列為單獨之「意見表達」以切割事實脈絡,再進一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顯有不當。
本件為涉及執政黨政策之公眾關注案件,檢方使用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不禁令人懷疑為政治起訴。若法院採納檢方主張,率然將被告文字割裂引用,僅就其中單一文字強加解釋,認為構成公然侮辱,豈不對司法之公信力有所斫傷?
最後,刑法第309條素有爭議,歸根究柢其因在於「公然侮辱」的判定標準浮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人在此提出不情之請,希望庭上比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簡字第87號刑事裁定」,同樣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重要爭點方面,本人請求釐清:
一、本件為涉及事實之意見評論,抑或無涉事實之抽象謾罵?
二、本件檢方切割事實脈絡之作法,是否符合過往起訴標準?
三、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是否與政府之施政措施不可分割?
四、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影響與認定?
五、言論自由與逾越合理評論,須動用刑法約束之權衡為何?
黃士修
民國110年5月6日
(告訴人林士淵先生未到庭)
審判長諭知進入分案程序擇期開庭,答辯書狀待審理庭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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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記者到場採訪,我說的大致上如這篇: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511e73185d90
法界朋友透露,本件承審法官在當律師時期受雇於詹順貴,本件公訴檢察官更是鼎鼎大名,曾有媒體報導其在法庭上「狂電馬英九」。眾所皆知,詹順貴與我針鋒相對,更在訴訟中兩度敗於非法律本科的我手下。本件告訴人所附截圖,也提到我批評詹順貴濫訴的訟棍行徑,法官個人心證恐怕對我非常不利。
另外,我評論蘇貞昌院長的三倍券政策,一位台大法律的網友是蘇院長的粉絲,質問我在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差別何在,我回答乘數效應需要時間,其暴露不讀經濟學的「愚蠢」。試問,未來有可能成為司法官的法律高材生,若認為政策施行不需要時間,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士林地檢署採取同樣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起訴我公然侮辱罪。在同一時期,我有位朋友被網友辱罵「腦殘、智障、廢物、無知」而提告,檢察官卻宣稱是個人意見表達,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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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司法訴訟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5月5日「公然侮辱」刑事上訴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d5113c9c01a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71377436bde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3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e85132cd34bd
準備程序 答辯狀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謝謝今天來旁聽聲援的朋友們,我們繼續一起加油!
運動比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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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法庭紀要】 反同公投第10案、第12案撤銷訴訟
今日第10案(民法婚姻定義)與第12案(專法公投)準備程序終結,預計將於2/13 下午2:30 及2:50開庭進行言詞辯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法庭)。
✅本日開庭,公投提案領銜人游信義與曾獻瑩分別經法院裁准以獨立參加人身分參與訴訟程序,其委任律師首次出庭表示意見,主張依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同性伴侶不得直接依釋字第748號解釋以民法登記結婚為由,主張本件原告不具備得以民法登記結婚之「主觀公權利」,從而不得提起本件訴訟。
對此伴侶盟律師團主張,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是同志伴侶在大法官釋憲後要求即刻登記結婚的案件,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請求,是因為認為大法官解釋所稱兩年修法期限未到,尚無法律依據立即允許同志登記結婚,但不能據此推論同志不具備「平等的婚姻自由」此等「主觀公權利」。
✅參加人另主張公投已經投完了,本件訴訟已無實益(無權利保護必要),伴侶盟律師團回應,依據公投法第30條規定,公投結果公告3個月內,行政院須提出草案,本件公投雖執行完畢,但允許交付公投的行政處分仍有規制力,因此本件撤銷訴訟目的在去除違憲違法的行政處分效力,目前也還有回復原狀之可能,自仍有實益與必要。
✅中選會主張四月通過提案的審議結論並非行政處分,而十月公告公投案成立雖屬行政處分,但堅稱公投法無從結合伴侶盟律師團所主張之「保護規範理論」來肯認同志是適格的當事人,主張本件原告等人不得爭訟。
對此,伴侶盟律師團當庭請法院審慎考量:在憲政法治、權力分立的體制下,行政處分之合法性當然應受司法審查,如貫徹中選會上開主張,那麼在中選會通過公投提案、允許公投案成立的狀況下(如本件情形),其所為行政處分將根本不會有司法介入審查其合憲性與合法性的機會,因為在中選會允許交付公投的狀況下,提案方自然不會爭執,而中選會自己作為處分機關也必然自認合憲合法,難以期待其自行撤銷,如此際仍不許受公投結果影響的利害關係人爭訟,顯將形成人民權利保護之重大漏洞。
伴侶盟律師團將進一步針對中選會昨日送到之答辯狀,以及參加人今日庭呈的書狀,再以書面表示意見,後續案件有新的進展,也會再跟大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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