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林森錢櫃大火造成六死的悲劇,就發生在我的選區中山區,當天我在現場看見許多人員受傷,不時傳來痛苦哀嚎聲以及親友的哭泣聲,那時感受非常深刻,許多家庭從這一天起生活就產生了劇變。
事後調查發現,該場所火災前消防安全設備功能失效、開關遭關閉等危險事情,均未排除或改善,這些都是釀災主因。
現行消防法,若有違規情形,不分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可先要求限期改善,若未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會被處以罰鍰。但實務上,#這樣的法規反而會讓業者存有僥倖心態,若改善後還是不行才會被開罰,在106年到108年間,消防署開出勸導單11萬件,真正被開罰的卻只有3%。
因此,之前我提案修正《#消防法》第37及第40條,#要求主管機關可直接處罰管理權人,#並且提高罰鍰3萬元至60萬元以下,今天內政委員會排審消防法,我特別前往提案說明,希望之後能獲得內政部及委員們的支持,得以讓國人的生命財產受到更多的保障,勿讓憾事再度奪走寶貴的生命!
消防法第37條 在 林彥甫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公共安全不容忽視‼️
消防局應積極督促業者改善✅
上周六,新竹大魯閣湳雅廣場發生火警誤觸事件,第一時間防火門落下,把賣場人員和逛街民眾關在一個個的防火區劃裡面,但現場工作人員卻沒有引導疏散,引發家長和孩子恐慌。
向消防局詢問了解之後,大魯閣設有防火門進行消防區劃,並於火災時落下,確實才符合建築消防設備相關規定。但業者未確實引導疏散,持續廣播告知情況、安撫民眾,的確有疏失。
依據建築物防火設備相關規定,如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
所以即使防火鐵捲門落下,業者確認是誤觸警報後,還是可以請工作人員引導民眾疏散,不需要等待鐵捲門一一復歸。
另外,根據消防法 13 條,業者應指派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其中防護計畫應包含自衛消防編組,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也就是說本次事件,業者未確實執行消防防護計畫,通報班沒有即時廣播情況,負責避難引導的編組人員也不清楚相關消防設備的運作,很明顯員工消防教育訓練嚴重不足。
雖然本次的事件未造成人員傷亡或損害,但也凸顯消防訓練和教育的不足,萬一真的發生火災,後果恐怕不堪設想。
我已經要求消防局應依消防法 40 條規定,以業者未善盡防火管理職務,發函令其限期改善,警惕業者應更加重視公共安全。
相關法令
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 https://reurl.cc/Mde0EL
2.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 https://reurl.cc/pyG1eQ
3. 消防法第13條
https://reurl.cc/2gnYLm
4.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 https://reurl.cc/5qm5Aq
5. 消防法第40條
https://reurl.cc/9Xlv48
圖片取自新竹爆料公社
https://reurl.cc/ygqLoD
消防法第37條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KTV火警悲劇,我們的制度出現了什麼問題?」
不久前發生的KTV火警,造成6死悲劇。其中牽涉到許多層面的問題,過去幾天我們密切和 搶救消防員 討論後,聚焦出幾個問題面向與改善辦法。
🔺 業者自行關掉火災預警系統 ➡️ 人為因素違規,應逕行開罰!
現行的安檢流程中,有些消防安檢需求的業者,都需自行找消防設備公司,進行相關設備的維修檢查,再呈報給消防局複查。
而消防局複查時,若有不合格,大部分都是開「限期改善單」,請業者限期改善,時間大多是一個月,改善期限到了,若再次檢查不合格才會開罰,然後再限期改善。
不論是「設備不合格」,或是「設備被關閉、有雜物阻擋消防器材」等的人為因素,目前都是以限期改善的罰則來處理。
我們認為,對於「人為因素的違規」,應該是直接開罰,而不是開限期改善單!例如因為客人會在包廂裡抽菸,所以業者把煙霧警報關掉,這樣的違規行為,就應該直接開罰!
🔺裁罰金額過低 ➡️ 應提高罰則!
目前的《消防法》第37條針對業主違反的相關規定,限期改善後仍不合格者,竟然僅處以6千到3萬的罰鍰。
限期內無法完成改善的業者,就算處以目前最高額度的罰鍰3萬為例,對業者來說,若改善設備的費用遠高於罰金,這樣的罰則根本不痛不癢、嚇阻能力有限。舉例來說,像是通風排煙系統維修建制的費用,就遠大於目前的罰鍰金額,恐讓業者寧願多繳幾次罰鍰,也不願意修繕相關設備。
我們主張,應提高裁罰金額,才不會讓業者因罰額過低,拖延改善設備。
🔺消防設備公司與業者權責不清 ➡️ 推行合格申報!
現在申報的制度,消防設備公司只是「呈現現狀」給消防局,然而這些狀況,業者跟消防設備公司在消防局去檢查之前,就已經知道自己哪些項目需要修繕。消防員去現場檢查時,也僅是確認這個現況,然後依現況開出限期改善單。
業者在未主動請設備師士進行修繕的情況下,導致消防員複查時,彷彿只是重複確認修繕項目。
我們認為,合格申報是較有效率的做法,廠商與民間消防設備公司先將需維修的消防設備維修完畢後,再向消防局申報,避免重複且沒意義的表面流程。
難道總要等到悲劇發生時,才要回頭檢視制度問題?以上總總問題早已陳積多年,我們應立即改善,降低未來悲劇再次上演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