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肯亞案質詢法務部羅部長;法務部對於肯亞案的處理態度令人非常失望。
羅部長除了認為,「台灣人被遣送到大陸這件事,由對方的角度來看,如果台灣人在肯亞設機房詐騙大陸人,他們想要偵辦這個案件,不是理所當然的嗎?」還表示「我們的刑度從全世界各個國家比較起來,確實偏輕,對於嚇阻詐欺集團的犯罪,到底有沒有效,大家去評量」、「因為民主國家要保障人權,但是應該保護犯罪嗎?」企圖誤導國人本案若將人送回台灣只能輕判,卻不論其同樣在部長任內期間,我國已經修訂了刑法339條之四,電信詐欺加重刑責並採一罪一罰。
另外,我質詢問道,如果按照羅部長的「屬地主義」論點,這些人就全部都要送到中國去,因為裡面有中國人、台灣人、還有泰國人,不過事實上中國卻把泰國人送回泰國去,把中國人、台灣人送到中國去,羅部長卻回答:「我們不知道為什麼他們把泰國人送回泰國去,可能是因為他們沒有騙大陸人,因為他們只會講泰國話」,令人傻眼;羅部長從來沒想到,那是因為人家泰國懂得主張說泰國人當然要回到我的司法管轄權!
之後儘管羅部長說道:「泰國人可能是從泰國去的,驅逐出境都要驅逐到他的出發地。」但為什麼我們這些由他們求救的父母,講說他們的孩子就從台灣去的,那這些人為什麼不送回來台灣?沒想到她僅回應還要查證。
這讓我想起之前「杜氏兄弟」案。當時我告訴部長,因為殺害台商遭判死刑的的杜氏兄弟僅憑中國公安的證據做為審判依據,恐有爭議。部長回說:「這些人殺了那麼多條人命,難道不算壞人嗎?」最後仍然下令執行死刑。
我們並不是要輕放罪犯,但是今天我們無法在中國尚未提供本案偵辦進度、犯罪期間、共犯人數、被害人數、涉及省份、詐騙總額、資金流向、犯罪手法等犯罪證據資料的當下,我們如何判斷這些人就是詐欺犯,應該在中國受審?按照部長有罪推定的原則,如果今天真有家屬所控訴的,只是去肯亞旅遊,剛好住在同一間飯店就被擄到中國,那我們又怎麼能夠接受?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泰國 屬地主義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肯亞事件,讀者來函及回覆>
肯亞事件,有一位常看k部落格的網友在版上回覆,
我覺得很有意思,就將問與答放上來~
網友:
1、台灣是有管轄權的,因為行為人是我國國民,
依照國際法台灣有管轄權,
只是台灣的刑法放棄處罰這些輕罪,
但不能依此反推台灣沒管轄權,
否則一國可以用內國的法律改變改變國際刑事管轄權,
豈不怪哉?
2、依最高法院一貫見解,中國大陸是我國領土,
既然犯罪被害人為我國人民,犯罪結果均亦在我國領土內,
無刑法第7條適用。
3、即便證據都在大陸,但台灣和大陸有司法互助協議,
不至於造成追訴犯罪困難。
4、目前大陸的刑事訴訟制度離先進國家仍有一段距離,
基於保護台灣人民的立場,
自不宜肯認將台灣人民送往大陸審判的行為。
淺見
k的回覆:
1.台灣刑法既然沒有罰這些台灣人的海外行為,那就是沒有管轄權,
你講的只要是台灣人民,台灣就有管轄權,
那種概念,
其實是一百多年前外國跟中國簽訂不平等條約裡
所謂的領事裁判權,
比如:
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的續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內有記載:
「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領事官照辦,
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
反正不管怎樣,台灣人犯罪,就由台灣審理,
今天台灣有跟任何國家簽訂這種東西嗎?沒有吧!
我不知道你所謂的國際法是什麼,
有關犯罪,國際法最常用的是屬地主義,而非屬人主義
2.你這個見解,豈不是自己承認是中國的一部份?
既然是一邊一國,就好好的把中國當成另外一個外國,
不要遇到爭議案件,就想用這種方式占中國便宜擷取好處,
只看眼前利益放棄自己獨立的地位,是得不償失的!
3.被害人在哪裡,就在哪裡辦,
你不可能要求中國被害人民從各地跑到台灣開庭的
4.台灣人也有運毒到印尼泰國被抓的,
你覺得印尼泰國司法有比較可靠嗎?
台灣可以用這種理由要求印尼泰國交人嗎?
台灣的主權有因此受損嗎?
(奇怪的是,在這些東南亞案件裡,我沒看到台灣這樣群情激憤的情況~)
那林克穎跑回英國應該是對的,因為英國司法比台灣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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