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院長承諾研議協助疫苗接種受害民眾、完善生物病源災害救助制度,請儘速落實」
今天的院會質詢,蘇院長承諾要提供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當事人法律協助,以及研議訂定「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讓整體防疫制度更加完善!
一、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當事人的法律協助
自從Covid-19疫苗施打以來,嚴重不良事件的通報數量已經達到將近七千五百例,其中有將近八百件死亡案例。
雖然不是所有通報的事件都真的和疫苗相關,但是通報事件越多,就表示有越多潛在的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案件。現在也有830件進行中的救濟申請案件。
施打疫苗,是達成群體免疫的公益行為,因此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給予受害者補償救濟,由整體社會分攤接種疫苗的風險。
除了實體法上的風險之外,當事人進行救濟爭議程序的風險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的權益,也應該要保障。
事實上,過去就曾經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認為當事人的死亡和預防接種無關,但被行政法院判命核給補償的案例。這些行政和司法程序的成本,不該由受害者獨自承擔。
因此,我建議蘇院長,可以如行政院各部會目前的法律扶助專案,為遭遇到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案件而陷入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協助。
院長也承諾,會交由相關部會研議,盡量給遭遇相關困難的民眾實際的幫助。
二、訂定「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二個問題,則是衛福部遲遲未訂定的「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8條規定,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該要會商地方政府,統一訂定災害救助的種類和標準。
但是,衛福部在2016年的「立法院105年3月25日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案』後續應配合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分工會議」中表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就能處理,因此沒有規定的必要。
問題在於,這些規定並沒有處理「受災民眾」的救助。這也就是為什麼在疫情爆發一年半後,衛福部才另外制定一個慰問金發給要點,並溯及回疫情發生時適用。
雖然Covid-19的受災人民,因為要點的訂定而可以領到死亡慰問金,但還有其他生物病原災害發生的可能性。
在災害防救法已經有授權規定的狀況下,主管機關可以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斟酌政府能力和救助必要性,訂定救助種類及標準,但不應該完全怠於訂定法規命令。否則就會違反立憲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更因為欠缺法源依據,讓受災民眾沒辦法及時受到政府的救助。
蘇院長也表示,現行規範可能已經不足使用,應該要在讓規範不易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制定生物病原災害的救助種類及標準。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就在今年大選前,工運團體發起「反對刪除七天國定假日」連署,達70個工會與勞團共同支持連署,其中包含新北市勞工局長謝政達、桃園市勞工局長潘鴻麟也加入連署。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和工運團體在2月底開記者會指出,刪國假的法規命令修正案目前仍在立法院審查,要求立法院新開議應依法審查,廢止「刪除七天國定假日...
法規命令 廢止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拒吃瘦肉精 寫爆農委會
蔡英文總統日前宣布將放寬美豬、美牛進口標準,並指開放未涉及修法,用行政命令就可解決,農委會也立即公告修正預告僅有7天,有別於行政命令預告期至少60天,且連說明為何7天的理由也不敘明。國民黨團今(2)上午召開記者會,痛斥農委會暗度陳倉,偷偷摸摸讓萊克多巴胺動物飼料用藥合法化,呼籲社會大眾,寫信寄爆農委會的電子信箱「maxmnbqq@mail.baphiq.gov.tw」,讓農委會必須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55條召開公聽會或聽證會向大眾說行政命令實施的目的,接受社會大眾前檢視,國人的食安、健康不容蔡政府黑手遮天,國人必須挺身而出捍衛自己的消費權益和健康。
書記長林奕華表示,農委會僅用7天的時間公告將開放使用萊克多巴胺動物飼料用藥,目的在於配合蔡英文宣布開放美豬進口,讓萊克多巴胺動物飼料用藥合法化,這將讓萊克多巴胺動物飼料用藥在台灣合法化。林奕華指出,民進黨在2016年9月,行政院要求各部會,「為強化與國際接軌,落實開放透明政府」,所有的法律、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60天案讓民眾表達意見;倘若有特殊情況,「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一併公告其理由」。農委會現在僅公告7天,卻也沒有敘明為什麼只有7天的理由。
林奕華指出,行政命令修改通過,就算農委會說會用「不發藥證」來控管,但未來對台灣食安會是非常大的災難,就算不發藥證,但公告已經讓萊克多巴胺合法化,農委會又有多少人力能夠稽查「合法用藥」不得使用的狀況?這對國人食安來說,難道不是重大警訊嗎?7年前,農委會主委陳吉仲還是陳教授時,宣示「誓死捍衛拒絕美豬進口」,7年後的陳吉仲,穿梭在養豬協會、養豬戶間,說明開放美豬,絕不影響台灣豬農生計,但民進黨昨是今非已經不是第一起,農委會承諾「不發藥證」誰會信?因此,國民黨團呼籲國人踴躍在9月4日前,寄信到農委會信箱「maxmnbqq@mail.baphiq.gov.tw」,表達對食安憂心、國人健康疑慮的意見,讓農委會必須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55條,當人民有意見時,得辦公聽會或聽證會程序,讓農委會必須對國人說清楚、講明白。
來自雲林養豬大縣的藍委林文瑞表示,沒有任何事情比全民的健康來得重要,只有健康的身體,才是真正的財富。雲林縣的養豬戶1200多戶,占全台27%,蔡政府進口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豬,對台灣養豬戶絕對有重大影響,林文瑞指出,台灣努力24年才脫離「口蹄疫」疫區,讓台灣好品質的豬肉能夠銷售到世界各國,如今開放美豬進口,近期包括香港、新加坡開始對台灣豬肉產生疑慮,深怕外銷豬肉會不會摻雜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豬混雜其中?這對台灣養豬事業有絕對的影響。林文瑞表示,沒有健康的身體,有再多的財富又如何?國人的健康難道比走到國際、外交地位還不如?
林文瑞痛批民進黨政府,在野、在朝滿口謊言的嘴臉,欺騙人民、欺騙農民,甚至沒有任何一位蔡政府官員敢拍胸脯保證,吃了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豬,絕對沒事。林文瑞表示,蔡政府說會強制要求商家標示,但是市井小攤賣的香腸、肉包、黑白切,政府有辦法依要求標示來源嗎?林文瑞呼籲社會大眾,一定要向農委會、蔡政府提出強烈的抗議,確保自己的身體健康、捍衛消費者權利。
藍委洪孟楷表示,農委會僅用一紙行政命令公告7天後開放萊克多巴胺動物飼料用藥,但是在2016年5月31日,蔡英文上任總統後新聞稿還一再強調,在沒有產業評估、風險評估、科學證據之前,絕對不會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豬進口,猶言在耳、不過4年,農委會有進行產業評估、風險評估嗎?有任何支持萊克多巴胺對人體沒有影響的科學證據嗎?洪孟楷指出,即便是健康食品在台販售,都要經過衛福部CDE、動物實驗確保對人體無害,才能夠拿到核准上市字號,農委會7天後要開放萊克多巴胺動物飼料用藥,憑什麼?洪孟楷表示,馬政府時代至少還在衛福部網站設立萊克多巴胺專區的Q&A,告知國人什麼是萊克多巴胺。如今衛福部的網站,關於萊克多巴胺專區內,竟然「查無相關資料」,衛福部到底在怕什麼?是在更新中?還是根本不想讓國人知道,萊克多巴胺有多毒嗎?
藍委葉毓蘭表示,8月28日是台灣食安史上的黑色星期五,蔡英文宣布明年元月1日開放美豬進口之後,最可惡的是,從未看過農委會的行政效率有如此的高,立刻公告開放萊克多巴胺動物飼料用藥,將來不單單是美豬含有萊克多巴胺,台灣豬肉更有可能「淪陷」。葉毓蘭指出,蔡政府積極反中的中國大陸,也禁用萊克多巴胺,美國為了賣豬肉到中國,還特別飼養不使用萊克多巴胺的美豬,如今,蔡政府開放了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豬進口,到底換到什麼?新冠疫苗?還是FTA簽訂?蔡政府必須給全民一個說法。
藍委李德維表示,《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機關擬訂、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為了落實預告制度,行政院於2016年9月5日,曾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規定各機關,除非有特殊情況,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各機關訂定較短預告期,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如今,政府開放瘦肉精美豬牛,僅預告7日,也沒有說明理由,根本是在偷國人表達意見的時間,是個小偷政府,如此的政府國人必須認清、覺醒,呼籲民眾在本周五以前,上農委會官網信箱「maxmnbqq@mail.baphiq.gov.tw」反映食品安全、國民健康絕對不能交易,拒絕美豬進口。
法規命令 廢止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9
📝一般處分📝(下)
🔎重點整理🔎
三、實務爭議
(一)交通禁制標線
1.對物的一般處分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112號裁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規定:「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左列事項發布命令: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二、劃定行人徒步區。」既然本條用語為「發布命令」,該命令又非如同條例第6條之臨時性措施,且無「當前」可得而確定之相對人,似應認其性質 接近法規命令。惟交通標誌又與一般之法規命令有所不同, 除其表現形式及作成之程序,不同於一般之法規命另外,並且一經設置即發生效力,不同於法規命令公布後第3日始行生效。且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依據該法第92條第2 項後段,已將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之決定或措施,納入一般處分概念,交通標誌、標線有其適用餘地,自此應將交通標誌、標線定性為「對個別路段所為之物之行政處分」。
2.對人的一般處分說(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3號判決)
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係屬禁制標線,其在對用路人行止有所規制,課予用路人一定之不作為義務,違反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設有處罰規定,為具有規制性之標線,雖非針對特定人為之,然依其一般特徵仍可確定係以該標線效力所及之停車人為規範對象,核其性質自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一般處分。
(二)指定清除地區公告
1.法規命令說(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612號裁定)
按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授權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得予以公告指定清除地區,執行機關(被告)即依此授權,於92年12月17日以彰環廢字第0920040527號公告「彰化縣全縣為廢棄物清理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是以,上開公告性質上係屬依廢棄物清理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乃抽象性之規定,亦即明示執行機關應負之清除責任區域,及不特定人民於指定地區範圍內應配合而不得有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之反覆性、多次 性規範,自與針對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之概念有別。
2.一般處分說(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81號裁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指定清除地區之公告,核係對於「物之公法性質」為規制之一般處分。經指定地區,一般廢棄物由執行機關清除之;執行機關得視其特性增訂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並禁止為同法第27條各款行為,違者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論處(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24條、第27條及第50條第3款參照)。此種處分雖非對「人」規定其權利義務,而係對「物」規定其法律地位,然此種對物之規制,係用以作為人之權利義務之根據,因此亦間接及於人,而具有人之效力。由於此一規制所涉及者,為與該特定物產生關聯,從而界定其範圍之「多數人」,故將之納為一般處分概念。因此,因「指定清除地區」公告而權利受有影響之特定人,非不得以該公告為行政處分,提起以此為對象之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參照)。至於同法第27條第11款污染環境行為之公告,則係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法律效果之規定,乃為法規命令性質,現行法制尚不容許以此為對象而爭訟。惟是否定性為「污染環境行為」而應禁止,其範疇本須視行為作成區域而定,是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各款所列舉應予禁止之行為(包含第11款法規授權主管機關公告環境污染之行為),均限定於「指定清除區內」發生者為限,是「指定清除區域」之確立為認定污染環境行為之前提,前者公告為行政處分,後者公告為法規命令,非得混淆。當然,污染環境行為之公告,如係就已確立之指定清除區域內,再劃分特定區域為個別化、特色化之規範,則可單純認係法規命令性質之污染環境行為公告,此有釐清之必要。
✏️考題觀摩✏️
設有某一直轄市市立運動中心之游泳池,因常發生竊盜事件,於是於利用規則中規定,入場之市民須出示身分證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否則不准進入。問:
(一)上開運動中心之法律性質為何?其所訂利用規則之性質為何?
(二)入場之市民須出示身分證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之利用規則,是否違反行政法之原則?(106關務四等)
同場加映「對人的一般處分」
傳送門 http://bit.ly/2LnzEXY
同場加映「對物的一般處分」
傳送門 http://bit.ly/2LsoDog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一般處分 #交通禁制標線 #指定清除地區公告
法規命令 廢止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就在今年大選前,工運團體發起「反對刪除七天國定假日」連署,達70個工會與勞團共同支持連署,其中包含新北市勞工局長謝政達、桃園市勞工局長潘鴻麟也加入連署。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和工運團體在2月底開記者會指出,刪國假的法規命令修正案目前仍在立法院審查,要求立法院新開議應依法審查,廢止「刪除七天國定假日」修正案,讓9百萬勞工恢復原有的19天國定假日。
但勞動部曾主動解釋,基於過去(2002年至2015年)的法定工時是「雙週84小時」,而今年新上路的「40工時」,就是希望能減輕勞工的負擔,達到周休二日,所以就算減少七天國定假期,勞工仍然放比較多天的假。
今年起的單週40工時政策,就真的是讓勞工「週休二日」?為何工運團體卻不認為?工時過長一直是台灣勞動條件的隱憂?為何始終降不下來??本集燦爛時光會客室將邀請來賓與您一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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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綱爭議如何解?五分鐘告訴你!】
教育部所訂高中課綱,具有影響教科書編寫內容的強制力,影響學生的學習權、教師的學術自由、出版商的出版自由,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可定性為行政程序法150條的「法規命令」。因此可找出至少以下兩種解法:
1. 教育部依照行政程序法,主動廢止課綱。
教育部若願意主動廢止微調課綱,展現行政機關面對問題的決心和誠意,是最能避免社會走向極端對立的方式。
2.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行政機關所訂定之法規命令,應「即送立法院」接受立法權的監督。而立法院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立法院院會有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就可將課綱「交付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
教育文化委員會依照61條,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如果發現課綱內容或制定過程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就應該提報立法院會,經院會議決後,即可通知教育部更正,或廢止課綱。
若教育部不肯將課綱送立法院審查,立法院可做成決議要求教育部將課綱送立院,依照職權行使法審查。若立院決議後教育部仍不願送審,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立委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立法院的審查,則能讓微調課綱的各項實體與程序爭議在國會殿堂呈現,透過民意代表展現各種不同立場,也促進資訊公開。
以上是依照「現行法律」可找出的課綱爭議解決途徑,而且法律解決方式不只上述兩種,希望能拋磚引玉,讓社會認識合法解決課綱爭議的方式。
至於「課綱制定是否該有立法院介入監督的空間?」「是否應該考慮柔性課綱,甚至廢課綱的可能性?」則是立法論層次的問題,必須另外討論。簡言之,我認為,如果仍要繼續有強制力的剛性課綱,就必須有清楚明確的法定課綱制定規範。但長遠而言,柔性課綱,甚至廢除課綱,是值得社會共同追求的方向。
課綱爭議不斷升高,希望教育部、立院兩大黨都能真正面對問題,依循正當法律途徑解決爭議,避免社會走向更激情對立,以免再次發生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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