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官方說法】
市港段15地號土地以高於底價18.3%標脫
記者 李增汪/縣府 報導2015-07-23
金門縣政府昨日辦理金湖市港區段徵收區市港段15地號商業區土地標售開標,以每平方公尺11萬6仟元整順利標脫。
縣府表示,此次標售商業區土地乙筆,臨金湖鎮市港路,面積8,929.87平方公尺,屬第二種商業區,法定建蔽率60%、容積率360%,都市計畫並訂有開發時程、開發規模、斜屋頂及法定空地等容積獎勵,基地鄰近山外鬧區,區位良好且三面臨路,極具發展潛力。
地政局表示,本次標售是市港區段徵收區第二次辦理土地標售,底價為每平方公尺9萬8仟元整,以高於底價18.3%順利標出。而此次標售商業區土地,主要在讓地盡其利,使山外更熱鬧起來,絕不是外界以訛傳訛為縣政府在賣土地。
【新聞眉批/江哥觀點】
這張漫畫是在2012年4月21日畫的
那時是聽說縣政府有意金湖鎮市港段區段徵收所分配的土地,幫時還是李沃士縣長主政,江哥曾經表示,縣政府標售任何一塊土地都要深思熟慮,因為以現有的財政充沛並不族以要以標售縣有非公用土地來挹注財源,更何況在那一段時期金門的土地因為被很多集村農舍的惡意操作土地節節上揚,若在此時標售縣有土地無異是助長飆風,對地區發展絕非良性。
江哥以認為,金門還有很多公共設施尚待開發,比如主要道路的拓建,未來徵收土地將是一筆天文數字, 依目前的縣政財源來說雖然充沛,但不足以支應,未來金門將面臨發展的瓶頸,今後諸如市港路等區段徵收的分配地,應該朝向不再標售用於日後與被徵收土地的鄉親用於土地交換如此將可減輕縣政府財政之困境,縣政府在標售金湖市港區段徵收區市港段15地號商業區土地所持的理由是「主要在讓地盡其利,使山外更熱鬧起來」,目前這塊土地並未開發使用,難免有讓人非議之處。
【神貓註解】
題 目:標售疑雲之前港路
格 式:七言律詩庂起式
首句無引韻上平聲十灰韻
售 案 疑 雲 前 港 路,
招 標 炒 地 後 人 災。
財 團 覓 覓 尋 尋 去,
帝 寶 深 深 款 款 來。
勤 政 宏 觀 方 得 似,
與 民 爭 利 不 應 該!
先 朝 遺 害 今 猶 在,
瀆 職 貪 贓 法 院 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5的網紅凌子楚 最清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日議會 第十次 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1097)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都發處顏處長、都發處科長、地政處饒處長、行政處法制科科長,共同參與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者是容積移轉許可要點辦法修正,最後的定案會議。 首先說明的是,容積轉自治條例,是為了解決50年來公設保...
法定建蔽率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一日議會 第十次 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1097)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都發處顏處長、都發處科長、地政處饒處長、行政處法制科科長,共同參與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者是容積移轉許可要點辦法修正,最後的定案會議。
首先說明的是,容積轉自治條例,是為了解決50年來公設保留地,財政不足,無法徵收的結構性問題,造成公設保留地的所有權人,不但需要無限期的繳稅,也無法進行土地利用開發,嚴重違反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歷經1964年都市計劃法,法定規定10年內要完成公設保留地的徵收,1973年無法完成,再度修法延長公設保留地徵收期限15年。
後來,又經過兩次大法官釋憲會議的解釋,分別是1994年的336號解釋文,和1996年的400號解釋文,才確立了雖然財政困難,無法完成公設保留地的徵收,也需要立他法來作為補償,這就是容積移轉自治條例的緣由。
蔡榮豐議員指出來的問題癥結,即使這一個自治條例修正,或是許可要點修正通過,也是沒有辦法根本解決公設保留地所有權人,長期以來,權益受損的問題。
我有透過中央修法,全國一個區,讓需求容積率移入最高的六都,可以向全國買入容積率,才能根本解決容積移轉,保障私有財產所有權人,政府財政困難,無法徵收公設保留地的問題。
基於建築法規容積率和建蔽率的結構安全考量,同意採用都市發展處的專業,建議修訂許可要點,第七條第六款,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未達250平方公尺的文字修正,和第七條第七款位於其他地區,基地面積未達450平方公尺的文字修正,下修有容積買入需求的土地上線,活絡容積移轉,保障公設保留地所有權人,增加出售公設保留地容積移出的可能,並在三個月內,完成法定程序。
再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都市發展處、地政處,和行政處全體同仁,在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修正上,共同的努力,展現和市政府保障人民權益,解決問題的最大誠意。
我們會繼續追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