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甲、乙均不成立偽證罪
(D)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
為求脫免A的罪,律師甲與被告A共同唆使證人B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以便配合A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
(A)A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B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C)被告A教唆證人B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D)甲律師教唆B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C)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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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答案】(B)、(C)、(E)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答案】(D)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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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今天我們來看一試命題度很高的偽證罪吧!
首先,就偽證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於本罪為身分犯,只有證人、鑑定人、通譯能具備主體資格,能成立偽證罪的正犯,本案的「被告」是無法成立正犯的,最多考慮共犯(詳後述)。
其次,偽證罪亦屬「己手犯」,因此實務認為,就正犯的類型上,只有「直接正犯」這種情形,無法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 #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再者,實務認為,偽證罪亦屬「形式犯」、「抽象危險犯」,不以判決結果確實受到偽證影響為必要,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偽證罪為 #形式犯,以 #抽象危險 為已足,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其已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另外,關於證人未獲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否會影響偽證罪之成立?實務認為,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當剝奪證人的拒絕證言權,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此時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決即有明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之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最後,關於教唆偽證罪的成立與否,考試很愛命題的是:犯人(被告)教唆他人於自己案件中有重要關係事項具結並虛偽陳述,該犯人是否構成教唆偽證罪?實務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之理由等情。
同學們瞭解以上見解,偽證罪在一試的考點大致就能掌握囉👏🏻👏🏻
法官犯人同學 在 酸酸時事鐵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近的正義事件告訴我們在台灣你一定要夠大尾才能活得好_如果你身上有鐵仔或是新台票很多大家對你就會比較有法治精神了
無良公關:全民法官哪,那次不包青天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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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Tsai:在中華民國
1.殺人償命(一命抵一命):如果無期徒刑,會說恐龍法官。
2.假釋出獄: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3.嫌犯交保候傳:法官縱放犯人,司法已死。
4.因為有廢死,所以才會有這麼多人敢殺人,廢死聯盟都是在幫殺人犯說話。
5.亂世用重典,支持私刑正義。
6.動不動就發動肉搜,還會說為什麼要幫嫌犯打上馬賽克。
7.台灣是鬼島,政府無能,然後一定要加上髒話「幹林涼」。
8.羨慕歐洲國家的民主和人權。
#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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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國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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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糖 陳嘉行 Brother Caram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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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
一「太陽會「鐵霸」暴力追討億元貨款 留名號要被害人GOOGLE「我是誰」」
一「獨/鈕承澤驚傳性侵女工作人員!警方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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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驚!國一男上學遭怪男襲胸摸下體 同班2男同學也曾受害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何謂:【強暴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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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犯人同學 在 譚蕙芸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年的他和今日的他]
在東區法院的小型法庭裡,旁聽席只有能容納十多人。長髮穿藍白間條上衣的母親、穿彩藍和白色綿質休閒服的表姐坐在後方的角落,教會的導師,剛升上大學認識的同學,就已把疫情而限制了旁聽人數的座席擠滿了。
被告人,是個十八歲的學生。他身型瘦削,頭髮過久沒有修剪,已經長得過了耳朵貼在頸上,掛在他身上的藍色西裝外套顯然尺碼過大,亦跟男孩的年歲不搭配,臉上配上一對金屬眼鏡。整個裝扮,都好像預告着青春過早流逝的事實。
開庭前,律師靠近男孩的耳邊,神色凝重地跟他說了很多話。審訊了好一陣子,今天就是裁決的大日子,雖然,這宗案件在整個反修例運動裡,和大量類似的案件一樣,並沒有人記得起。
2019年11月11日網民號召「大三罷」,早上西灣河發生槍擊事件。然而比這件轟動案子更早的清晨六時,同在西灣河一帶,這名男孩離開自己的家,在附近遇上警方,此後發生了甚麼事,各執一詞。
警方說,男孩遇上追捕後,逃走時,推跌一名由外傭攙扶的婆婆,婆婆跌倒受傷,亦在法庭上作證。其後男孩亦絆倒,被拘捕時掙扎,需要由兩名警員把他制服。男孩被告兩宗罪,分別是普通襲擊,及抗拒警務人員罪。
男孩一方呢,說自己離家上學時,坐在路旁休息,但看到警察追捕,基於當時新聞而感到懼怕而離開。在路上遇到婆婆和外傭,他嘗試穿過兩人中間,但不成功意外把婆婆推跌。他被捕後,指警察用棍打了他的頭部幾下,並用腳踩了他的頭。其後他到醫院驗傷,腦素描指他頭部有血腫。
警方還有證人指,男孩被捕時,曾大喊一些說話:「我冇野講,手足不要離棄我,救我!」然而男孩一方則否認他當時有說過這句話。
如果時空像一條流動的長河,法庭審訊就像從一條河裡舀一杯水,再把那杯水放進顯微鏡下放大再放大,驗視裡面有沒有異樣的結構。
2019年的11月11日之前,社會已經歷數個月反修例運動,那個清晨的社會氣氛,如何影響一個當時只有17歲男孩,與出手拘捕的警方的心態的社會脈絡,那些宏觀因素,在審訊之中,都被排除在外。
法庭只會檢視那個清晨,發生於那幾條街的人和事。裁判官認為,出庭作供的幾位警員,和那位出庭示範自己當時如何被推跌的婆婆,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他們的作供並沒有不吻合之處。相反,對於被告的辯解,裁判官認為不可信不可靠。
無論是被告人為何離家一會兒就要坐下來休息,到如果他不犯法為何要逃跑,到撞跌婆婆後為何不即場道歉,裁判官認為這些都是借口。至於男孩頭部傷勢,由於男孩在拘捕後沒有在口供中提及,裁判官認為是被告拒捕時掙扎導致,或他自己跌倒受傷引致的。
裁判官說話語氣柔弱,但聽到這裡,即使「罪成」兩個字未曾從法官的口裡吐出,被告的身體語言已經不同了。他弓着身子,此時西裝外套更顯巨型,過長的手袖下他瘦小的雙手緊握着,有一刻,他把身子倚後,整個人靠在鮮紅色的辦公室座椅上,頭微仰。
判決前,保安輕聲喊:「起身」。男孩站起來,雙手交疊。「兩項罪名成立」,旁聽席和律師團都意識到發生在眼前的事實。
辯方律師立刻進行「求情」程序。
「就在審訊開始6天之前,被告的父親在交通工具上中風暈倒,於醫院及療養院留醫了幾個月,現在雖然回到家裡,但說話和自理能力也受影響,要坐輪椅出入。全家就是靠母親一萬餘元的兼職收入支撐着。法官閣下,我呈上醫院報告。」
「我知道關於其父親情況,在求情時未必有用,但我謙卑的陳詞是,遭逢巨變之後,被告人體會到(被撞跌的)周婆婆及家人的經歷。我呈上被告母親的求情信,他經歷了這一次之後,成熟咗好多,亦學會照顧家人,往後他定必謹慎。」
此時,旁聽席的母親,開始用紙巾拭淚,更曾拉開口罩抹淚。這位母親年輕,長髮,身型瘦削,穿着少女風的襯衣。旁邊穿休閒衣的女孩,正是和男孩同住,正在大學修讀醫科的表姐。表姐看到姑媽情緒激動,有點不知所措,伸出年幼的手,隔着一個防疫被封條了的空座位,用手微微拍着姑姐的肩膊,以示安慰。
辯方律師指出:「法官閣下,雖然當日有其他示威事件,但那天早上那個地點附近,沒有示威事件,而且事件裡,被告人的衝動行為,和他本質不同。我們或可當作係一件獨立的事件來看。」
「辯方謙卑的陳詞是認為,2019年的他,和今日的他,已經有很大的分別。希望法庭會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對他寬大處理。」
裁判官一直在抄寫筆記,在這階段沒有承諾任何懲處形式。判刑前,裁判官按程序把被告人還押,期間拿取不同的報告。
散庭前,裁判官跟控方律師代表說:「控方,你會認為這是一宗和社會事件有關的案件?(控方律師點頭同意),那要預先讓我知道你們有甚麼考慮。」
案件押後至4月初判刑。
外判保安從喉嚨深處喊出一聲:「Court!」男孩已經步進了犯人欄。此時一名欄內的胖警員,跟男孩母親說了一些話。母親完全不知道如何應對,從手袋裡挖出一個漲滿了的銀包,遞進欄內交給被告,被告接過再從中掏出自己的身份證,分別前,趕及把銀包交還給母親保管。此時,兒子已經消失在銀前,遺下胖警員,告訴家屬如何到法院樓下去辨理還押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