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端氣候已是現在進行式,農委會將成立農業淨零辦公室】
前陣子IPCC發佈了AR6報告,指出在2040年前無論溫室氣體如何減量,全球平均溫度上升1.5℃已無法避免,伴隨而來的極端天氣,包括嚴重乾旱或超大豪雨等機率大增,甚至將會變成常態,如何尋找與自然共存的策略,實在已經刻不容緩。由於農業的產業特性與氣象息息相關,因此我們很樂意優先於其他部門提出淨零排放的具體行動方案。昨天上午我主持「氣候變遷對臺灣農業影響、調適及永續之道」座談會,特地邀請中研院環境變遷研究中心的許晃雄執行長、經濟研究所的張靜貞研究員、天氣風險管理公司的彭啟明總經理、旗山芳境合作社的許倫肇理事主席與大家分享氣候變遷對臺灣農業帶來的衝擊,並共同研究因應之道。
與會的各位專家都提醒,氣候變遷對農業造成的影響不是可能性,而是現在進行式。例如許晃雄老師提到,未來抵台的颱風數量可能會減少一半以上,但強颱比例卻會提升100%,這將導致農業部門必須常態性地面對嚴重的旱澇交替。張靜貞老師也說極端氣候會使特定作物生產力下降、損失提高,連帶影響到加工、零售及餐飲等產業的產值減少。與會專家也提出相關的因應建議,例如彭啟明博士明確指出淨零碳排已成各國政府及跨國產業的趨勢,臺灣將無可迴避,以及應好好經營農林部門的碳匯,建立交易市場並與國際接軌。其他還有像開辦農業保險、鼓勵在地飲食等,都是我們已經在做的事。
我也請農委會主責氣候變遷議題的莊老達處長,向大家報告農業部門因應極端氣候及淨零碳排路徑的規劃。在農業生產調適方面,包括農地的合理利用、農水資源開發/調配與節約、發展有機農業、保存種原、研發抗逆境品種、增加農業設施等;在淨零碳排路徑方面,包括農業生產過程的碳排減量、透過新植與加強管理增加森林碳匯、建立作物碳儲技術栽培模式、開發土壤生物資源、發展漁業養殖碳匯技術、以農為本的農業綠能等。
往後我們將會持續投入更多資源在農業部門的因應氣候變遷及淨零碳排工作上。我們已經成立「農業淨零辦公室」,由農委會的「因應氣候變遷大使」莊老達處長擔任負責人,9/1開始正式運作。接下來我們會與各界展開積極對話,目標在半年內完成農業部門的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淨零碳排路徑細部方案。我們也將逐年編列至少100億元的預算在相關的工作上,要從此刻開始,為臺灣往後100年的農業經營及國家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外交國防委員會/ 外交部長林永樂 口頭質詢─ ▶質詢駐外人員金溥聰調動,其家人續留美國,確認外交部不另補助。 ▶針對波蘭媒體報導學運,外交部若有其他立場可以寫信反駁澄清,但卻以要求撤回報導的方式,相當嚴重且不當。波蘭媒體說許多威權政體的國家都不會要求撤回報導,唯獨台灣要求。駐外人員不該以自己的立場與...
永 續 漁業 發展 研究中心 在 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環委任期僅剩三週,應暫緩四接線上環評——台電惡意趁亂闖關,填海造陸直接替海送終!】
由立法委員陳椒華召集,今天我與本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以及賴香伶立法委員,和基隆市議員王醒之、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中研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陳昭倫研究員、基隆市野鳥學會鄭暐理事長一同召開「環委任期僅剩三週,應暫緩四接線上環評——台電惡意趁亂闖關,填海造陸直接替海送終!」記者會
會中,我們強烈批評正值疫情嚴峻全國實施三級警戒,環保署卻在日前公告於7月9日下午兩點,將以線上會議形式進行「協和發電廠更新改建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議。協和電廠更新改建案(包含第四接收站),預計於基隆外木山海岸填海造陸18.6公頃,將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基隆觀光資源與基隆市民生活。
開發單位台電公司自始至今皆未完整評估並提出衝擊較小之替代方案,卻急於在全國上下齊心防疫安排此重大開發案進行審議。陳椒華、邱顯智與賴香伶三位委員強烈批評,目前環評線上審議配套不完善、規範未法制化、煞車機制尚未完備,且此屆環評委員任期將於三週後(7月31日)結束,使得線上審查問題叢生,此時針對重大案件進行線上審議,除了忽略數位落差將造成之民眾權利損害,更無法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四條揭示之環評應公開說明及審查之基礎,恐讓開發單位趁亂惡意闖關,同時也讓即將卸任的環評委員晚節不保!
我也接續重申,協和電廠更新改建案涉及外木山填海造陸影響重大。從2020年12月專案小組第1次初審會遭專案小組以「新機組排放量過大」、「嚴重低估生態帶來之觀光與漁業價值」、「未思考影響較小替代方案」等理由退回後,至今也有關心海洋近4000多個在地公民基於憂心美麗海岸和生態遭到破壞而參與連署,強烈拒絕外木山填海造陸。但,開發單位台電至今仍然不願完整評估協和電廠外接收站降低生態影響之替待方案,堅持用最爛方案持續闖關,代表台電毫無省思,還趁著兵荒馬亂之際,把環評機制當作過水程序,蔑視關心海洋公民的聲音和參與權。
基隆市野鳥學會鄭暐理事長也提到在電源開發的大旗下,生態價值如此容易被忽略,台電此次填海造陸的方案本就應該思考更小影響之替代方案,甚至將周遭的地熱資源等再生能源發展性考量進來,使得能源轉型也能兼顧生態價值和海洋保護。而,海洋學者中研院研究員陳昭倫博士更指出外木山珊瑚是高緯度珊瑚群聚的特殊場域,除了目前正有多種珊瑚品種正在研究當中,珊瑚生態系價值之豐富,更提供了基隆在地漁民漁業生計,同時也可能是未來面對全球暖化高溫之下,珊瑚生態系的庇護所,不該如此被暴力工程輕易抹滅。
而王醒之議員也提醒,目前國際上有許多成熟的替代方案,如FSRU浮動接收站可以做永久接收天然氣使用,而協和電廠既有空間除役的五座儲油槽儲氣槽也能盤點改建儲氣槽,但台電始終未提出替代方案評估,還在此時企圖闖關環評,簡直是帶著惡意對永續環境進行剝削,同時,政府放任國營企業拒絕思索替代方案之作為,更讓能源轉型只顧開發、罔顧轉型正義,讓整個能源政策蒙羞!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更指出,以目前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與第四天然氣接收站的比較,協和燃氣機組的裝置容量僅有目前大潭電廠的二分之一左右,需氣量的估算卻大幅高過大潭所有機組的需氣量,很可能有高估之嫌。同時,他也批評,目前中油與台電在整個台灣已有12座儲氣槽,再加上未來一接、二接規劃擴建的14座儲氣槽,政府不該放任國營事業到處興建儲氣槽,天然氣作為暫時性的化石燃料,應該完整盤點、優先採用既有空間,以符合2050淨零碳排放的目標,更確保自然海岸保護的生態意義。
‼報名旁聽‼ 持續關注!要求環評委員退回最差方案
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議(外木山協和電廠填海造陸案)
時間:2021年7月9日(五)下午14:00
地點:線上會議(Avaya Scopia系統)
https://eiadoc.epa.gov.tw/EIAWEB/Default.aspx ➡環評會議➡點入「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議」➡報名旁聽
🔥🔥連署持續進行!還沒連署快來連署!🔥🔥
拒絕協和電廠填海造陸,守護外木山海岸💪
https://forms.gle/Sr4oyGDvxoiyU9eT7
目前已達3800多人!請大家傳給身邊還沒連署的愛海洋朋友!我們也會把大家的聲音轉給有關單位!
🌊協和電廠填海造陸懶人包|聽聽海龜怎麼說(最後一張文字有替代方案說明)
https://npptw.org/EsREi9
永 續 漁業 發展 研究中心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日本農業結合太陽光電設施之經驗探究(04/17/2020 RSPRC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也許你想知道:發展農業綠能設施的過程中,易出現光電發電效益優先於農業生產效益情況,甚至出現「假農作真種電」現象。而日本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計畫,如:千葉Eco-energy公司與匝瑳市、兵庫縣寶塚市兩農電共享案例,可觀察政府在政策支持下之角色扮演。
作者:吳勁萱/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臺灣在發展農業綠能設施的過程中,營農者容易將光電的發電效益優先於農業生產的效益,甚至出現「假農作真種電」的現象。日本為農業綠能的先驅者,本文將透過日本發展營農型光電設施之經驗,爬梳日本發展過程的背景脈絡、政策措施及設施型態,並透過日本實際運作營農型之案例,理解行動者如何參與,以及整體運作的機制與經驗分析。
一、日本農山漁村的再生能源導入
日本依據2018年7月的內閣會議決定,公布新的「第5次能源基本計畫」。事實上,日本政府於2013年便開始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並希望於2030年時達到再生能源佔整體電力22%~24%,同時讓再生能源成為主要的電力來源(鎌田知也,2018)。
為達到2030年能源目標,日本國土的農村、山村和漁村因存在豐富的資源,對於再生能源的發展及利用上,具有極高的潛能。從日本國土交通省2016年度的土地資料來看,日本國土中森林約有2,505萬公頃,佔國土面積66.3%;農地450萬公頃,佔國土面積11.9%。其中,不利農業經營區為18.3萬公頃,若能在這18.3萬公頃的農地面積上架設太陽光電設施,估算一年發電量約為1,347億度(川中正光,2019)。(圖ㄧ)
農林水產省食料產業局認為「日本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的重要性,在於再生能源進入農山漁村後,能夠促進農山漁村的活化,並透過「經濟貢獻」及「機能貢獻」兩層面的利益最大化,讓地區實現自主獨立性。為使農山漁村的資源能挪移作再生能源發電,《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始針對農山漁村之土地做出適當的運用及調整,並在不影響糧食供給和國土安全的前提下,導入再生能源,促進當地的發展。《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於2013年11月正式通過,並於2014年5月開始實施。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設施發電,主要強調必須與該地區相關人士緊密的合作,以提升地區活化及永續發展為目標,包含市町村政府、當地居民、設備擁有者、農林漁業者等的協議,共同協商發展出完善的政策。國家角色加入參與及提供的協助與建議,共同發展出有益於整體區域的正向發展(鎌田知也,2018)。(圖二)
隨著再生能源的發展,對於空間擺放發電設施的需求增加,因此土地的運用與調配顯得尤為重要。農山漁村作為重要產業地區,原本土地就具有多重功能,若以農地為例,政府農業部門如何處理可耕作農地與再生能源發展之間的關係,以及農地轉作其他用途的問題,該如何維持原先的功能,又能有附加的價值,將農業和綠能利益最大化,並進行適當調整,都成為政府的重要課題。
二、農地如何結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日本政府推動農業與再生能源的發展,目前以太陽光電為主。農地種電的模式主要可以分為「轉用型」與「營農型」發電。轉用型為農地完全用於太陽能發電,營農型則為綠電與農業經營共存。由於「轉用型」發電模式為農地持有者將農地做其他使用,故根據日本農地法第4條,必須向農業委員會提出轉用許可申請。但根據區域的不同,也有不得轉用的農地。「營農型」發電模式則以不影響作物生長的情況下,要求太陽能板遮光率達到約30%,且農作物減少量不得高於同地區單次收穫量的2成以上,用以規範「假農作真種電」的現象發生(王金墩,2017)。
農林水產省(2019)推動「營農型」設施的建置及發電模式的願景,主要是希望透過將太陽光電設施架設於農地的上部空間,設施底下繼續進行農業生產,以達成農業與再生能源共生共構的機制,即為「農電共享(solar sharing)」的概念。而農林水產省也表明,這樣的發電設施必須建立在「農地必須可以繼續耕作」的基礎上。因此,營農者必須遵守除「太陽能發電板的支架必須構造簡單且容易撤除」、「確保農機作業的空間」外,也必須保證「不影響周邊地區的農業情形」等相關規範(王金墩,2017)。根據農林水產省農村計畫課的調查,累計到2017年為止,日本農地「轉用型」核准件數有46,105件,設置面積為8,268.8公頃,而「營農型」核准件數為1,905件,面積為481.8公頃。(圖三)
欲裝設營農型發電設備,需取得源自《農地法》之《一時轉用許可》。《轉用許可》之相關規範於2013年確立,並可歸納成下列三點:(1)一時轉用許可期限為三年,若無問題,可再次取得許可;(2)一時轉用許可審查,將檢查是否確實且適當持續農作,以及是否會影響周遭農地之情況等項目;(3)一時轉用許可的條件為每年進行1次報告,檢查設施是否對農業經營造成不良影響,若有顯著的干擾問題,則必須拆除設備,並將場地恢復原狀。
2018年日本重新檢視法規的相關內容,並於當年的5月15日由農林水產省公布修改後之農地轉用許可規定,針對「架設支柱持續營農之太陽能發電設備」之農地轉用許可制度上,增加「若能滿足下列其中一項條件,便可將一時轉用許可從3年延長至10年」:(1)耕作者持有農地或耕作者於有利用權之農地的太陽能板下方進行耕作;(2)活用農業地區的荒廢農地;(3)活用農業地區外的第2或第3種農地。[註1] 但若未能符合條件者,仍以3年為限(鎌田知也,2018)。
欲完成營農型發電必須顧及「電力端」及「農業端」兩部分程序。電力端需與電力公司簽訂契約,而農業部分則必須制定農業計畫,並完成《一時轉用許可》程序。圖4簡述在再生能源經營計畫流程中利益關係人的位置,依照農林水產省(2018)提供的流程圖進行修改,並顯示各個行動者在其位置上必須完成的相關流程,各自獨立卻又彼此相關,同時從圖中也可看出細部的流程經過。(圖四)
三、日本營農型經驗初探
透過政策和制度規範,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如何透過管制,保障農作的進行,同時藉由提供相關資訊和協助,推動農業綠能結合的可能。以下將從農林水產省提供的兩個實際案例中,看見營農型設施的運作模式,包括有哪些人參與、資金如何流動,及農業和太陽光電設施如何同時存在等關鍵問題(農林水產省,2018;川中正光,2019)。
第一個案例為千葉Eco-energy公司,位於千葉縣匝瑳市,案場於2016年4月開始運行,主要負責處理電力相關業務。營農設施上方的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為49.5KW,2017年總發電量為66萬度電。光電設施底下之農業生產則由Three Little Birds合資的公司負責,主要組成為2名在地青農、2名資深農家及1名新手農民。農家於農地上種植黃豆和小麥,並確保發電期間之20年的農業經營狀況。千葉Eco-energy公司透過政策金融公庫所提供之貸款,進行資金的籌措,並以地域回饋金的概念,每年給予Three Little Birds農業耕種委託費。(圖五)
第二個案例則是位於兵庫縣寶塚市,此案例的特別之處在於寶塚市民的參與和農地的運用。透過於市民農園裝設光電設施,除了使農園得以有效利用外,亦能有售電收入。部分的售電收入將作為農園使用費的折扣回饋於市民,如此一來還能解決農園空地的問題,一舉數得。該案場於2016年4月開始營運,主要負責營運者為寶塚SUMIRE發電公司(宝塚すみれ発電),其裝置容量為46.8KW,每年發電量約為5萬度電(川中正光,2019)。特別的是,此案場亦與鄰近的大學合作,租借農園農地給大學種植番薯,並於採收後研發成新產品,部分用於大學校慶時販售(農林水產省,2018)。(圖六)
上述兩者營農型案例的不同型態,可以看出營農型設施的多樣性,展現多元行動者的參與和合作樣態。這些營農者無論是農民、電力公司或是市民與地方政府的合作,都必須要有足夠的動能驅動,無論是對政策法規的掌握、營農型設施的了解,或是利益分配的形式等,而不同的行動者和動能最終展現出具有該地特色的營農型設施。
營農型設施除了光電設施的架設,必須以農業生產為優先考量外,農民亦必須對於作物的特性、遮蔽率和農務經驗要有足夠的知識。電力端與農業端的行動者必須相互配合,才能達成「農電共享」的可能。此外,由於營農型設備的建置亦須有資金的挹注,如果沒有政府的政策配合和融資基礎,那麼營農者可能因為難以支付高額的費用,進而降低嘗試營農的意願,如此一來,相關的計畫就無法順利推行。因此,政策、技術和知識是相互交引纏繞並共生共構的。
四、小結:何以達成「農電共享」的願景藍圖?
日本政府在推行營農型太陽光電設施的策略,包含政府政策的支持,如農林水產省會於網站上放置優良案例的介紹,作為推廣其發電事業的策略。此外,地方農政局亦會設置諮詢窗口,讓農民針對營農型太陽光電設施的建置,進行相關問題的諮詢。誠如前段所述,資金也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地方的金融機構應針對營農型設施提供相關支援與協助,以利營農者進行融資(川中正光,2019)。
由日本的營農型經驗,可看出在地性、分散式能源及公民參與的重要,特別是寶塚市民農園的案例,特別強調將售電利益部分回饋給市民。鎌田知也(2018)便認為,日本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活用的重要性,在於能透過在地各個領域的相關人士組成團體進行協調,並可以期待是由地區主導推動再生能源事業的發展,同時有效形成地區共識、消除地方的不安和反對,以順利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由在地主導的再生能源發展,除了有量能盤點未利用或低利用的區域外,更能有發展因地制宜的能源形式能力。
日本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的過程,所面對的主要課題、採取措施及願景包括:「將利益歸還於地方」、「土地利用的調整」及「形成地區共識並創造趨勢」(鎌田知也,2018)。進一步來說,再生能源的發電利益應回饋給地方,且土地利用需制定明確的規範。最重要的是,所有行動者需在發展過程中取得共識,如此才能在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的議題上,有更健全、完善與平衡的發展,對於營農型的議題才能減少衝突,並有更多的理解和溝通,最終完善擴及與深化至各地方的發展。
註解:
(1) 第2種農地為未被列入土地改良、生產力小、小面積的農地;第3種農地則為位於市街地的農地(簡嘉潁,2015)。
參考資料
川中正光(2019)。〈農山漁村的再生能源與營農型太陽能之推廣促進〉,《2019農業綠能論壇會議資料》。
王金墩(2017)。〈2017考察日本發展農電共生之政策與現況〉,《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
農林水產省(2018)。〈營農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支援指南〉,《農林水產省手冊》。
農林水產省(2019)。〈農山漁村再生能源發電情勢〉,《農林水產省報告》。
簡嘉潁(2015)。〈日本農地比台灣還便宜 農地法保障農地農用〉。2020/04/01檢索。
鎌田知也(2018)。〈日本農山漁村的再生能源發電相關情勢〉,《2018農業綠能論壇會議資料》。
圖片說明:
圖1 日本國土組成
參考資料:川中正光(2019)資料截自日本國土交通省;作者重新繪製。
圖2 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之現狀與未來的差異
資料來源:川中正光(2019)資料截自農林水產省;作者重新繪製。
圖3 日本營農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轉用許可件數及面積
資料來源:農林水產省(2019);作者繪製。
圖4 申請流程與利害關係人
資料來源:農林水產省(2018);作者翻譯繪製。
圖5 千葉縣營農型案例關係圖
資料來源:川中正光(2019);作者重新繪製。
圖6 寶塚市民農園營農型案例關係圖
資料來源:川中正光(2019);作者重新繪製。
完整圖文內容請見:
https://rsprc.ntu.edu.tw/zh-tw/m01-3/en-trans/1392-2020-04-17-08-1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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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外交單位蒐集海外留學生黑名單遭關切施壓一事。
▶外交部以美亞太助卿羅素在國會聽證會上的表述發布新聞稿,宣稱美國行政部門肯定當前台美關係,用「歷史性里程碑」一詞盛讚馬英九推動兩岸關係的卓越成果,表示美方期待兩岸能持續和平對話。但卻沒呈現該文最後一句話強調的擔憂,羅素指出台灣街頭有這麼多年輕人表達對兩岸關係的不安,正凸顯美國政府擔心當前兩岸開放的速度,必須符合台灣人民安心的範疇。
▶漁業糾紛往往是區域衝突的導火線,傳統基金會(Heritage Foundation)亞洲研究中心主任羅曼(Walter Lohman)建議台灣進入區域外交組織,應以正式參與處理南海爭端的區域機制開始。台灣應正式進入東南亞漁業發展中心(SEAFDEC)等區域組織,外交部如何看待與因應?
▶我國年輕人赴海外打工度假易產生相關糾紛問題,外交部應有更積極作為。另外除提供我國青少年出國打工度假數據外,外交部也應提供外國人來台打工度假數據,此外基於台灣軟實力向外延伸,後續包括我國吸引多少外國青年來台求學打工,也應作為外館工作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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