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認為星聚點主張因為疫情營收減少,本來就是長租型承租人承租房屋經營商業,所應承擔的各項風險之一。北院判星聚點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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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情勢變更原則毫無適用餘地?
民法第 227-2 條
1.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902/M6WFPY7AXNGCLAV6C5OYOFYJ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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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半價:早買早享受,晚買享折扣?】
特斯拉近日宣布新車種降價,幅度將近是對半砍,讓不少已經購買的車主覺得自己是冤大頭,齊聚抗議。
不少人覺得「早買早享受,晚買享折扣」,車主沒什麼好抗議的,但或許在法律上有些許的機會可以扳回一城。
🎸主張「情事變更」來調整契約,例如賠償或其他補貼措施
民法第227-2條規定,契約成立以後,如果發生難以預料的事情,以致於依照原契約來走會「顯失公平」的話,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整契約效果。
特斯拉不會平白無故降價,可能是原料、其他成本或是銷售策略的改變,才會讓新的售價能夠近半砍。差不多的一台車,如果在事後能夠以半價購買,其實對於以原價購買的車主來說是顯失公平的。因此,如果讓特斯拉大砍價的因素是事前難以預料者,車主就有機會主張情事變更來請求改變契約內容,例如賠償或其他補貼措施。
🎸主張「締約上過失」來索取賠償
民法第245-1條規定,在契約成立前,當事人對於重要事項有所隱瞞或做不實說明者,他方當事人因此而受害,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從客觀的事實上來看,特斯拉的售價可不是微調,而是大幅調整,這種價格上的重大變更,必定是交易上的重要事項,簡單來說,如果你告訴我一個月後會砍半價,我絕對不會現在出手。隱瞞這種價格上的重大變更,其實就有締約尚過失的嫌疑。
比較麻煩的是,我國法院大多都認為,既然法條寫著「在契約成立前」,一旦契約成立,就不能再跟對方請求賠償。以特斯拉的新聞當例子,雖然這些車主看起來受到了損害,但既然都簽了約、買了車,也就只能照著契約走,如果契約上沒有賠償條款,就沒辦法索取賠償。
不過,我國有些學者認為,「早知如此、何必當初」的這種契約,應該要可以依照民法的這條規定去主張賠償,藉此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因為重點是當事人隱瞞事實的時點,而不是最後有沒有簽約。
(參考周伯峰教授-論對「不受期待之契約」的法律上處理——以締約上過失為中心一文)
至今還沒有特斯拉為何降價的具體因素,多半是媒體推測,例如人事成本與銷售成本的改變,但也似乎可以認為特斯拉有相當大的決定權與主導權。
這兩條索賠途徑的基本邏輯都是「誠信原則」,也就是交易上再怎麼用商業手段、手腕,也要符合最基本的「誠實」與「信用」,因此就算特斯拉沒有用「詐欺」的方式來欺騙消費者買車,也有可能需要負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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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衡平原則(Ex Aequo Et Bono/Equitable Principle)
作者:劉康身律師/楊博堯
一般人很容易將衡平原則與英美法的衡平法(Equity)聯結在一起,然而大陸法系雖然並未像英國一樣出現過以區別於普通法的形式獨立存在的衡平法概念,但衡平法的衡平概念卻實質上普遍存在於大陸法中。「衡平」此一概念在兩者之中擁有相似的內涵,都是當個案中嚴格適用法律將造成不公平的結果時,為了實現法律的公平理念,而允許裁判者根據公平正義原則進行裁決。雖然我國針對衡平原則並無具體的構成要件而缺少明確的法律定義,然而除作為裁判時審酌的標準外,其法理也同時具體化於各個法規中。
首先,以實體法為例,在我國民法第187條第3項、第188條第2項中,法定代理人與僱用人依規定雖然對受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其若證明自身已善盡相當之監督責任,則可免去賠償責任。然而如此可能造成受害人求償無門,殊有不公,所以法律此時特別賦予法院得因受害者的聲請,參考雙方的經濟狀況酌定賠償,稱之為「衡平責任」。此外,在依新修正的刑法第38-2條進行沒收與追徵時,因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於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於認定顯有困難時允許法院估算認定其範圍與價額,而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以確保徹底剝奪犯罪所得。兩者皆為實現個案正義而將衡平原則具體化之規定。
於程序法中,衡平原則常常出現於訴訟外紛爭解決程序。民事訴訟法第377-1條就規定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法院可以依衡平法理酌定和解方案,不用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如以「仲裁法」第31條「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所規定的「衡平仲裁」(Ex aequo et bono or amiable composition)來看,最高法院在有關判決中表示,「仲裁法」第31條所謂「衡平仲裁」,係指仲裁庭如發現於個案中適用法律之嚴格規定,將產生不公平之結果者,得經由當事人之明示合意授權,基於公平、合理之考量,摒除法律之嚴格規定,改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而言。
應注意的是,「衡平原則」與民法第148條之「誠實信用原則」、第227-2條之「情事變更原則」等亦有助於達成個案正義之規範不可劃上等號。依最高法院之見解,「誠實信用原則」、「情事變更原則」等已具體化形成法律之一部分,故係適用「私法上原則」作判斷,仍屬「法律仲裁」之範疇,不必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與「衡平原則」適用於仲裁時仍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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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442條但書規定,為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之特別規定:民法第442條規定:「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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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227-2-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facebook twitter P LINE.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 本法88.04.21 增訂之第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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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看到板上的朋友為了到底是不是黑店
或是某間店作了什麼或不做什麼展開唇槍舌戰
還有板友們要po文章的人小心被告之類的
心中有點想法想跟大家聊聊
如果有不對的地方還請各位多多指教
以下是今天要討論的的法條:
民法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光看法條可能很難了解這到底是什麼意思,舉例來說:
1.媽媽上街買豬肉,跟肉販說:切一斤三層肉給我
結果肉販給的是有點酸味的三層肉,可是說壞又還沒有壞
這時,就適用這條法例。
也許肉販會辯駁:妳又沒說要新鮮的,我當然給你快過期的呀!!
可是,在法律的解釋中,要以一般的價值觀為觀念,也就是說,我們上街買菜時,
本來就要買的是新鮮的蔬果或是肉類,不需要特別提示,反而是肉販在販賣這類
快過期卻又還沒壞的肉類時,因為違背了基本的價值,所以必須要主動提出,而
不是等到人家質疑了才辯駁。
2.有了這樣的觀念,往下就比較簡單了~
買麵要附送碗筷
買涼麵要附醬料包
買遙控車要附遙控器
打鑰匙要幫你拋光
買汽車要附冷氣空調
買棒球票不能打假球
以此類推....
凡是沒有明文規定的,都是以一般的價值觀來判斷,不需要特別說明。
而在法條中,所謂的債務人,不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誰欠誰錢,而是將付錢購買的
消費者視為債權人,將提供服務或貨品的,視為債務人,。拿人錢財,本來就該
為人家付出相對等的服務或商品的呀(買票不算)~
而以4537篇 vanillin 宥益電腦通訊 這個案例來看
按照原po的說法是:買了一張500元的音效卡,拿回家用發現系統不相容不能用
如果光就字面上的說法來看,所謂系統不能用的部分,大概就是最好切入的點,
這裡的系統指的如果是微軟的任何一套系統,而店家居然販賣的是沒有跟微軟
相容的硬體的話,那就有很大的可能是店家的問題了。而為什麼說的是很大而
不是一定呢?因為購買的方式如果是由當事人自己去拿,拿完後到櫃檯結帳,
而不是跟老闆說:我要買音效卡 然後老闆隨便拿的話,那麼當事人本身要負
的責任就比較大。
而另一句話也很有趣:(事後我弟告訴我他一開始買的時候就是已開封的)
如果可以去蒐集資料,找到相同的商品,在其他家販賣都是未拆封,就只有這
家店是已拆封的話,那麼也就符合了民227的要件,可以再據理力爭一次。
接著....有趣的地方來了,如果今天店家販賣給你的商品,導致電腦損壞的話,
就又符合了〝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只是在舉證的部分,那就又是另一項課題了。畢竟,俗語有云: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舉證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最後,要告訴大家的是,把人家的店名po出來,真的不會怎麼樣....
只要不是假造、捏造、虎爛....故意傷害店家的名譽,都不會發生事情~~
不然,就請這篇被我拿來舉例的店家告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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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為只有服務業才需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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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3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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