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週收到中選會寄來的公投辯論會正方報名表,在5月21日特地跑一趟郵局寄出。5月24日中選會綜規處以電子郵件告知,我漏填一張表格,請我用電子郵件補上,我說沒問題。另外關於第五場辯論會,由於規定可由民間辦事處推派代表參加,他說為了避免爭議,還是請我申請一個正方辦事處。
雖然我覺得很奇怪,如果有其它人想成立正方辦事處,並推派代表參加辯論會,還是得由領銜人同意,所以理論上不會有爭議。不過我想說2018年以核養綠公投也有申請正方辦事處,而且領銜人不需要再附1200位聯名,所以我就在5月28日用電子郵件寄出附上親筆簽名的申請書件,對方也回覆收到。
結果另一位法政處承辦人打電話來,說他們只收紙本文件,我反問法源依據,對方答不出來。我說這樣很奇怪啊,你們給我的表格上面自己寫可用電子郵件申請,為什麼一定要我再跑一趟親送或郵寄呢?他說一定要用紙本,我說可以把電子檔印出來,他說要親自簽名,我說檔案已經有親自簽名了,他說印出來就不是親自簽名。
我說拜託,當大家沒簽過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喔,你知道中華民國政府有一種東西叫電子公文嗎?請你去問法政處主管,如果真的違反規定再跟我說。下班之前,他寄電子郵件告訴我,仍然要我將紙本登記書正本親送或郵寄中選會。
我半夜開信箱的時候才發現這封信,而且還是沒寫違反哪一條規定就要我再跑一趟,現在是疫情緊張期間,這擺明在刁難我嘛,所以我決定要求中選會給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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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中央選舉委員會:
按公民投票法第20條,「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公民投票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又按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第7條,「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申請設置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者,應於申請經費募集許可時,備具辦事處登記書與辦事人員名冊及其電子檔一份,辦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收到第一項、第二項書件表冊資料,應予點清,不合規定者,即請送件人或請其轉知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補齊後,始予收件。」
本人黃士修於110年5月28日依貴會要求,以電子郵件寄出公投第17案之正方報名表、辦事處申請書、辦事人員名冊等書件表冊資料,並附本人親筆簽名,經貴會綜規處徐易麟先生轉請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辦理。
在貴會日前以電子郵件提供之正方報名表檔案上,也註明「請填妥報名表後,於110年6月4日下午4時前以電子郵件(news@cec.gov.tw)或郵寄至中央選舉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0樓)」,證明可採取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申請。
然而貴會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致電本人時,卻表示僅受理紙本文件,本人質疑法源依據為何,並請承辦人請示法政處處長賴錦珖,若能舉出不合哪一條規定,本人願意配合辦理。貴會承辦人或許擔心本人親自簽名之書件電子檔,日後或有意思表示不一致之法律爭議,便在請示長官後再次寄電子郵件告知,請本人將紙本登記書親送或郵寄貴會,以為辦理憑據。
按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實務上,包括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無論是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達,只要書件有其簽名或蓋章,加上雙方通訊確認意思表示為憑,按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隨信補上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掃描檔案,以茲證明確為本人立約,雙方電子郵件往來皆有紀錄為證,意思表示明確無疑義,具完整法律效力。疫情期間,望貴會勿因行政思維僵固,堅持要求本人親送或郵寄紙本登記書,徒增外出防疫風險,甚至導致公民投票案之權益受損。
領銜人 黃士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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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民法 影印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通常,在大律師接受民眾法律諮詢的時候,我都是隨侍在旁,大律師一聲號令,影印、茶水、判決等立馬奉上。也因為如此,往往能聽到許多當事人的動人故事。
那天,她一坐下便開口問:「律師,你知道,幸福的極致是什麼感覺嗎?」
「你說說看。」
「是恐懼。恐懼一旦失去了現在所擁有的,自己還剩下什麼……」
***
第一次見到她是快一年前的事了,她是朋友介紹來的。四十幾歲的她,面容尚稱清秀,但可能是長年操持家務的辛勞,忽略了保養,臉上的斑點及細紋,逐漸無情地占據了她不施脂粉的素顏。
她並沒有像一般來找律師處理離婚訴訟的婦女一樣,一邊敘述案情,一邊哭得唏哩嘩啦。反而冷靜且平淡地敘述最近的婚姻狀況。
他愈來愈常晚歸。
哄完兩個孩子睡覺後,忙了一天的她,一個人懶懶地趴在客廳沙發上看韓劇,這是很多四十歲主婦的生活寫照吧!認真地照社會期待生了兩個孩子,最好是一男一女,才不會逢人就被問:「怎麼不再生個女兒(兒子)呢?」
其實,她也算不上愛看韓劇。不過,一來是打發時間,二來可以跟得上朋友的話題,遇到同樣是全職主婦的鄰居時,總還能聊上幾句,甚至在睡覺前,上網發表一下對荒謬劇情的高見。
對她來說,這是生活中只有丈夫和孩子的她,唯一屬於自己的一點樂趣。
雖然她也很想柔情地為丈夫等門,不過不爭氣的眼皮,多數時候還是在他進門前就不知不覺地闔上了。話說回來,即使等到丈夫進門,他也是匆匆洗個澡,就疲倦地上床呼呼大睡了。
她常常會趁清晨醒來的時候,怔怔地望著丈夫熟睡的臉龐。
男人真好,隨著年齡的增長,加上事業的順遂,從兩人二十幾歲初識到現在,她覺得自己少了青春無敵,他卻多了成熟魅力。「真不公平!」她心想。
她憶起在新婚的時候,他會在此時察覺她的直視,張開眼睛翻過身來,將她壓在身下,好好地纏綿一番。不過這幾年來,或許丈夫的事業太忙碌了,她都想不起上一次他們之間的熱血沸騰是多久以前的事了。
這一晚,終於在自己入睡前等到丈夫進門。他沐浴完後,下身裹著白色浴巾,赤裸的上身沒有一塊贅肉,比起年輕時的他,似乎更加有吸引力。
等他上了床,她也跟著鑽進了被單,決定鼓起勇氣,主動向他邀約溫存。
雙手環抱著丈夫結實的腰際,臉頰也貼上了他寬闊的胸膛……然而,這樣的幸福卻只維持了一秒鐘,丈夫翻過身背對著她,立刻掙脫了她的擁抱。
那一瞬間,她第一次感受到對他的陌生感。雖然對她這年紀的女人來說,主動向丈夫求愛應該是相當需要鼓起勇氣的,但是四十幾歲的他們,一年親熱不到一次,應該算不正常吧!
「我們好久沒有親熱了耶!」她刻意將聲音放得輕柔,撒嬌似的想要掩飾自己的尷尬。
「我下班很累,沒有心情。」他的聲音平穩而冷漠,聽不到一絲的安撫與體貼。
「你每天那麼晚下班,我們都沒有自己的生活空間。乾脆你請個假,我們安排個二度蜜月,孩子請我媽幫忙帶一下,我們可以回味一下新婚夫妻的生活啊!」
這是她放在心裡好一陣子的計畫了,只是擔心影響丈夫的事業,一直沒敢跟他提議,趁著兩人隔著一層薄衣靠在一起時,她才一股腦兒地吐露出來。
「我公司的業務目前很忙,抽不出時間。」丈夫的語氣裡帶著不耐,身體還刻意挪向床鋪另一端。
「那你什麼時候才會忙完呢?我可以先開始計畫啊!」雖然他挪開身體的動作,讓她滿腔熱情被澆了一桶冷水,但她仍不死心地繼續追問。對於夫妻間最近的疏離,說她心裡不擔心,當然是騙人的。
「你怎麼那麼煩啊!你看不出我沒興趣嗎?一定要這樣厚著臉皮咄咄逼人嗎?我一點都不想跟你做愛!」她萬萬沒想到,兩人之間這晚的對話居然會發展到這個地步,這跟自己先前所料想的完全不一樣。
或許是因為丈夫沒來由的這頓脾氣與羞辱,向來柔順的她,一反從來避免與丈夫衝突的態度,坐起身來,帶著質疑的語氣把這陣子以來的疑心,一口氣說了出來。
「你是不是外面有女人了?你晚上真的都在加班嗎?正常男人怎麼可能對老婆都沒興趣?我們也才四十幾歲而已啊!」
她不知道自己所說的這段話,居然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盒子裡飛出的,是她遲遲不肯面對的殘酷事實。
隔天,丈夫回家特別早,帶回來的卻是一紙離婚協議書,也不和她多談,就帶著簡便的行李離家了。
其實整件事情也不能說毫無預兆,時常加班的他,這一陣子以來,常常為了芝麻小事而大發脾氣,甚至波及兩個無辜的孩子。她一直說服自己丈夫是因為工作壓力太大,現在想來,恐怕是起了異心的他耐不住性子,遷怒到他們。
「我做錯了什麼嗎?又或者我應該問:『在這場婚姻裡,我做對了什麼?』」在大律師面前侃侃而談這些不足為外人道的事情,讓她一時失了態,自顧自地喃喃自語。
他說,他太年輕時就跟她在一起了,沒想清楚自己要的是什麼。
他說,她不思長進,跟不上他的腳步。
他說,她言語乏味,不能做他心靈的伴侶。
他說,她比不上「她」的千嬌百媚,善體人意。
她能說什麼?任何的辯解有機會挽回他嗎?兩個亟需父愛的孩子都沒能挽回他壯士斷腕的意志。
一切都發生得太快。她從一個被朋友笑稱是「百年難得一見的賢妻良母」,發了瘋似的,找徵信社跟蹤、蒐證,變成了一個被丈夫背棄的女人。
然後那天,在摩鐵的車庫裡,她歇斯底里地打了小三一耳光,他卻毫不遲疑地棄下她,拉著另一個女人揚長而去。
她不記得自己是怎麼回到家的,但一如往常地,她煮了晚餐給孩子們吃,盯著他們做功課,等到把孩子們都安頓好了,她獨自在廚房洗碗的時候,看著因忙碌而忽略保養的自己,因為操持家務,雙手粗糙乾裂。
談戀愛時,他曾在冷冽冬夜裡握著幫忙取暖的這雙手,像是即將枯萎的白玫瑰,泛黃而急遽凋謝。
她忍不住衝到洗手間,看著鏡子裡的自己,臉上布滿了細紋與斑點。想起談戀愛時,他總是不自主地望著她的臉龐發呆;然而,今天看到那個女人年輕的外貌,即使自己再怎麼認真保養,也留不住那樣的青春。
***
「一切都是藉口吧!喜新厭舊才是真的!」說到這裡,她的情緒總算因為忿忿不平而有了起伏。
大律師問她:「你需要什麼幫助?想離婚嗎?」
「我想知道,如果我堅持不離婚,法院會強制我們離婚嗎?」她問。
「依你描述的內容,機率不太高。你們沒有法定的離婚理由,即使婚姻有破綻致不能維持,有過失的一方也不能請求與無過失的一方離婚。」
「那我懂了。」
後來,她沒再來過事務所。然而,就在我幾乎快忘了她的時候,有一天,無意間在臉書上看到他們全家出遊的照片──孩子燦爛的笑靨是無法作假的,他摟著她,一臉的意氣風發,她也笑得從容自在,看不出彼此間有一絲疙瘩。
我想,或許只有我們和介紹她來的朋友,知曉她笑顏背後的故事。
聽朋友說,他鬧了幾個月,在外面和那個女人同居,每次回家就是要催促她辦理離婚,甚至為達目的而用種種不堪的字眼羞辱她。她不知道怎麼跟孩子們解釋,卻也從不跟丈夫辯解,唯一的堅持就是不簽字。
幾個月後,他竟然和小三分手了,若無其事地回到妻子和孩子的身邊,彷彿過去的一切從未發生過。
她默默地接受了,不提一句那幾個月發生的風風雨雨,也或許這本來就是她衷心期待的。
***
同樣是破碎的婚姻,有人回不去了。她呢?真的回到過去了嗎?真的可以忘記嗎?真的原諒他了嗎?她怎麼建立被瓦解的信任?她完全不恨他嗎?笑顏綻放被丈夫摟著的時候,她在想什麼呢?
我沒有機會再遇到她,就算遇到了,也不可能問她這麼犀利的問題。但或許,她會和丈夫就這麼走一輩子吧!
只是,為什麼她願意不計前嫌地繼續維持這樣的婚姻呢?
「我不是為了孩子。」我記得,她當時這麼說。「對我來說,婚姻不是一段關係,而是一輩子的承諾,不管發生什麼事,不管對方是不是先放棄。」
【法律悄悄話】
☉若一方堅持不離婚,法院可以強制判決離婚嗎?
除了民法一○五二條第一項的「十大法定離婚事由」,目前在實務上,也會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的破綻主義」判決離婚,例外是有過失的一方不能請求與無過失的一方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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