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製造噪音│強制罪
惡意製造噪音影響他人生活起居,或於深夜、凌晨刻意製造噪音干擾他人睡眠,為惡意妨害他人住居安寧之權利,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且須負民法損害賠償責任...😭
🔎宜蘭地方法院判決,依民法第800條之1準用同法第793條前段規定:「建築物利用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可知個人就住處範圍內有不受他人侵犯之權利,包括不受他人所製造聲響侵犯之權利📖
因此以敲擊大門之方式發出噪音,是以間接施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之強暴行為,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108年易字第660號)👨⚖️
🔎新北地方法院判決,以不詳工具、機器敲擊住宅樓板,妨害住戶及其家人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109年簡上字第21號)📖
且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判決樓下住戶以震樓神器發出噪音及震動,應賠償樓上住戶慰撫金8萬元(109年訴字第61號)👨⚖️
📌疫情關係,在家工作(WFH)期間變長了,在家工作時,難免因生活必要而產生聲響或振動(如拖鞋聲音、哭鬧聲音、水流聲音、家具移動聲音等),影響其他住戶居住安寧,但如聲響僅輕微或生活上所必要(例如在家工作造成家具移動),當然為社會及法律所得容許,並沒有上開法律的適用🙆♂️
📌但如惡意製造聲響或振動影響他人生活起居,例如刻意於深夜、凌晨時段製造噪音,干擾他人睡眠等,就會有上開法律的適用🙅♂️
在家工作時,適時休息🧘♀️、活動一下🤸♀️,注意別吵到鄰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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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所受之扶養權利,應否列入其婚後財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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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民法/親屬
✔關鍵字:#因判決而離婚、#起訴離婚、#分居、#扶養費、#婚後財產
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依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規定,以起訴離婚時為夫妻婚後財產範圍及計價之基準日,就分居期間之扶養費,如夫妻之一方於基準日以前給付他方,固應認已失原屬性而歸入他方之一般財產,並列為婚後財產之範圍;惟於基準日以前應給付而未給付者,因仍係本於身分關係而生之給付義務,非為一般財產性質之債務,自不應認其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財產上債權、債務,而列入應分配之婚後財產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