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理論與判決研究(一)
-不完全給付與瑕疵擔保責任 姚志明 著
不完全給付與瑕疵擔保責任,這兩組無論是在教學、研究及實務判決中,被持續關注及具有實質意義之概念,向來為法律人所熟知,即便只是初入法律學習之門的學雛,但你可曾知道不完全給付這組概念是怎麼被引進我國民法的嗎?「不完全給付」與「積極侵害債權」的用語之間是如何在引進時彼此競爭著?種種一般教科書因為篇幅不會帶給讀者的知識,這本書將引領讀者了解完整有關不完全給付以及瑕疵擔保責任的過去與現在的運用。
本書作為作者的專論論文集,有別於一般學術論文集收錄的論文主題可能有不連貫的情形,本書各篇的專文就如同置身於樹狀體系圖的詳解一般,每一章節均有主題上的首尾相連,意即本書既有教科書般的廣度,卻也有專論論文般的深度。
本書選錄的題目以時間經過為經,以比較法的深入研究為緯,從我國不完全給付制度七十年來的發展、物之買賣等瑕疵擔保責任先為縱向探討,繼而從德國債法現代化、瑕疵擔保責任制度以及日本瑕疵擔保責任制度作橫向的開拓。本書適合想完整了解不完全給付與瑕疵擔保責任制度的學者專家與研究生、考生以及實務工作者,提供民法債務不履行制度最完整、最詳細的制度論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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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務不履行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聞短評】
📌代購「業」的法律關係 ─ 代購詐欺與消保法保障
由於進口關稅、經濟規模等原因,在歐、美、日等當地購買該國生產的產品,相較於在台灣購買,會有更優惠的價格💰。再加上近年來廉價航空✈興起以及台幣升值📈等因素,海外代購商品遂蔚為風潮。但代購者通常與請託者僅有網路上的聯繫方式,遂衍生了近日多起的代購詐欺案件。
所謂 #代購詐欺,現時發現多起的案件,均是由代購業者提供較國內低廉的商品價格,而代購業者可能於網路上張貼同類貨品囤積的照片取信消費者,或是前期正常出貨以取得良好信用紀錄之後,再繼續收受訂單取得匯款之後便消失匿跡。
而代購本身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參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院臺消保字第1020058988 號函釋意旨,消費者透過網路請求代購者代購,可能涉及民法之代理權授予及委任契約關係,又消費者究竟係與代購者直接成立買賣契約或係與國外廠商成立買賣關係,則涉及究應適用我國民法或購買國民法之爭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26條),以及債編買賣一節的瑕疵給付適用的問題。
消費者對於代購商品是否有 #消費者保護法 的保障?參考上述消保處函釋意旨認為,如果該名代購「業者」係以提供代購服務為營業者,即構成消保法第2條所稱之「企業經營者」,相關交易即為消保法所稱「消費關係」,意指相關代購法律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範,但如果代購者並非以代購為「業」,則回歸民法 #債務不履行 等規範適用。
另外如代購業者本身係欲以代購形式詐取他人賄款,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的行使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詐欺罪,又刑法第339-4第1項第3款的網路詐欺加重條款,則可能在此種網路代購詐欺案件中有適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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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醫材也能網拍?/楊嘉慶、余萬能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406266
🔸網路拍賣契約成立、生效與撤銷等基本問題之研究/李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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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契約爭議問題之研究/林瑞珠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9935
🔸消費者保護法之企業經營者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民事判決(屋頂溫泉花園案)之研究/詹森林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183663
🔸關於2014年6月18日詐欺犯罪修法之評析/李聖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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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法詐欺罪/陳子平.古承宗.許澤天.徐育安.許恒達.黃惠婷.馬躍中.王效文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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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不法詐欺之刑罰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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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題三:消費者保護與訴訟/陳誌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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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務不履行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鬥陣來關心】KTV沒付錢被店家留下?
作者:張軒安
日前有則新聞,一群民眾唱歌後未付錢,僅留一名女友人於現場,KTV人員希望女友人能將錢付清後再離開,但該名女友人不願付款。
針對此種吃飯、唱歌等享受服務卻不付款的行為,美國有些州的州法律有所謂「Theft of services」,各州規範內涵不盡相同,以紐約州為例,Theft of services規範於刑法165.15條之下(Penal Law Article 165.15),針對使用服務卻故意不付錢的人處以刑罰。此條在紐約州法下原則上屬輕罪(misdemeanor),行為人可能會拿到象徵已被逮捕之Desk Appearance Ticket而須於指定時間前往法庭。嚴重者會被處以監禁,且留下刑事紀錄,類型之一即為在餐廳、旅館等為「食與寄宿」之消費卻故意不付款的情形(Penal Law Article 165.15(2))。
在台灣,不付費之客人是否須負刑事上責任?以吃霸王餐為例,若是吃飯前明知自己付不出錢,卻仍點餐吃飯,實務上曾以「足見被告至上開小吃店消費時,並無付款之資力甚明,且亦藉故隨其友人離去,益見被告具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是被告確有詐欺取財之犯行無訛」等語,認定被告觸犯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六六號)。
客人未付款或延遲付款,除了旅店場所老闆能依民法第六一二條主張「留置權」外,一般吃飯、唱歌等消費,店家難用「留置權」或「自助行為」於當下保障自身權利。雖然老闆可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之規定向客人請求損害賠償,但循司法途徑耗費時力,就此種小額的日常消費,請求之實益不大,若要杜絕此種行為,我國是否可參考美國以刑法來規範,或是不由國家發動刑罰權,另以其他方法來改善,仍有思考空間。
民法債務不履行 在 民法債總,單元24: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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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務不履行 在 Re: [問題] 關於民法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ccbbi123 (pbg1225)》之銘言:
: 唸到民法債篇的債務不履行時遇到了一些問題
: 看到書上對債務不履行的要件解釋為: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而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債務之狀態
: 但是對於「可歸責債務人」這點有點無法理解
: 因為民法第225條說:因不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
: 那不就代表不可歸責債務人也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嗎?那為什麼要件會寫要「可歸責」債務人呢?
: 查了一下網路,也有民法講義這麼寫
:
: 感謝各位解答,有觸犯版規請告知,大感謝~
: (上一篇因為沒分類到所以重發了一篇)
你認為
「債務不履行」 = 「未完成契約所賦予之義務」
就一般人所見的客觀事實狀態而言
這個想法是對的
但法律人要處理的並不只是事實狀態
而是要更進一步去分析法律關係
也就是「有人沒完成契約所賦予之義務,該怎麼辦?」
因此要探討可歸責性
他方因契約未完成受損害→有可歸責性→負責
→無可歸責性→不用負責(民225、民230)
因此民法條文中出現的「債務不履行」
實際上不包含債務人不用負責的狀況
實際的例子譬如進口車買賣
預定交車日前因海嘯使貨輪沉沒,無車可交
出賣人並不用為此負責(225I)
若是因為貨輪卸貨時工人操作失當,造成指定車輛毀損不能交車
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向該工人求償後,將所得交付予買受人(225II)
若是因出賣人陪同他人試駕,結果在路上出車禍被撞毀
出賣人必須負擔違約之責任(226I)
這三個例子裡出賣人因此受有法律上不利益的
實際上只有最後一個
以上,一點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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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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