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兩萬多名網友連署希望對酒駕者處以鞭刑,盼遏止酒駕行為,這個方式真的有實際效果嗎?或如同反對方所說,通過鞭刑是人權的倒退呢?
#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 王幼玲理事:
「雖然警方抓酒駕非常努力,但若要用鞭刑,我想鞭刑是一種對身體殘害的酷刑。我們防止酒駕是為了保護他人不受傷害,但可以為了防止酒駕,用鞭刑侵害別人的身體嗎?如今校園都禁止體罰了,我覺得其實有更好的方式可以來防治酒駕。
例如台灣賣酒的自由很高,我們到處都可以買到酒,國外賣酒的人都是有執照的。而另外雖然台灣對於酒駕雖然一直在罵,但實際上真的有零容忍嗎?我覺得也沒有,某些政治人物對酒駕也是很容忍的,原本說酒駕一年不可行使黨權,但實際上也變成三個月啊。政黨,上位者不該帶頭姑息酒駕的人。 」
#中華民國車禍關懷協會 沈志成 理事長:
「98年,我們在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第七條已經規定不允許對任何人施以酷刑。所以如果刑法要改變把鞭刑入法,恐怕會違反國際公約。
而且從古時候專制時代有酷刑,進展到今天的民主社會,我們認為這是不恰當的,並且廢除掉。如果施用鞭刑,是跟人類進展至今民主社會的思潮,以及對人權的觀念有所違反。」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系 蔡中志 教授:
「我們對酒駕的處罰力道,在國際上是中間偏重。除了鞭刑,我們還有其他更好的方法。例如日本有《助長飲酒駕駛者》的法條,例如朋友騎摩托車到你家,你還拿酒給他喝,你就有義務告訴他不要騎車,改搭計程車。
最好的方法就是共同監督責任,其實你去看酒駕造成的傷亡,他一定是跟別人喝的,很少是在家自己喝悶酒後出門開車,幾乎都是在外面跟朋友喝完酒,然後開車。
共同監督的好處,除了處罰助長酒後駕車的人,更有有民事賠償連帶責任。像是前幾天台中酒駕肇事的案例,犯人雖然羈押,但他沒有財產可以賠償受害者。如果有共同監督責任,那麼雇主跟朋友就有責任共同賠償,被害人就不會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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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六17:00,歡迎加入我們 民視【新聞觀測站】,一起探討如何用最有效的方式防治酒駕,從國際的角度與台灣近年的數據了解酒駕事故的實際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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