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就在大家關心羅志祥腰力多好時,
我正和momo親子台在智財法庭進行——史詩級求償天價賠款三萬五千元台幣的智財訴訟。
本來不關我的事,但電視台要求傳當時momo歡樂谷的製作人出庭作證。
我就臨時決定吃完大倉久和大飯店The Okura Prestige Taipei的 《桃花林》港點和烤鴨,搭捷運去旁聽席觀賞。
一聽不得了~~~對方怎麼和我上次出庭作證講的不同,到底全世界還有誰比我更認識《焦糖哥哥》,我太震驚了!
律師就請示法官能讓我立刻作證嗎?
但由於雙方證詞截然不同,
那當然就是一定有一方說謊,
所以當庭進行《隔離訊問》。
大家知道這個案子是民事庭,
但搞到《隔離訊問》而且言辭激烈交鋒,
比刑事庭還刺激!
尤其對方律師當庭還強調偽證罪要關七年,
我都替他們感到緊張了,
我看著對方律師想:「你該不會也是我粉絲吧⋯⋯」
結果,momo親子台委任的協合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好兇喔,不曉得為什麼要過度激動一直打斷我說話,我真的不知道他在氣什麼,在那發脾氣我超傻眼⋯⋯
我好害怕喔~~被大財團這麼高規格對待!
哀~~~~國家級哥哥的封號不好扛啊!
#我只是被從觀眾席臨時叫上去作證
#我是證人啊大律師你不要每次都兇我
民事證人訊問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一分鐘】計畫審理(民事訴訟法草案系列三)
作者:管乃茹律師
司法院院會於107年5月31日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通常訴訟程序增訂「計畫審理」一節,期能透過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實現公正、迅速及經濟之審理。
於案情繁雜或其他必要情形,法院得與兩造就爭點整理、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之期間、言詞辯論終結及宣判之預定時期等事項,共同商定審理計畫,並得訂定就特定事項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或其他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必要之事項。經商定之審理計畫,於必要時法院亦得與兩造商定變更。原審理計畫未及訂定的事項如有補強之必要,審判長亦得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就特定事項訂定提出攻擊或防禦之期間。
應注意的是,遲誤審理計畫將發生失權效之效果,依修正草案第264條之4規定,逾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致依審理計畫進行訴訟程序有重大妨礙者,除非當事人能釋明有正當理由不能於該期間提出者,否則不論有無故意過失,法院均得斟酌情形駁回之,不可不慎。
民事證人訊問 在 王炳忠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出刊的《新新聞》周刊,一篇關於1219綠色恐怖事件的報導,內文稱「知情人士打趣說」,第一時間檢方拿到調查局交回的搜索票(針對王炳忠住處)影本,法官簽名欄確實看上去像空白欄,讓檢察官嚇出一身冷汗;後來北檢轉向北院求助,勘驗搜索票正本,才發現是有法官廖紋妤「蓋印」,只是墨跡太淡,王炳忠也有簽收,「合法性沒得挑剔」。
《新新聞》記者這句「合法性沒得挑剔」,聽起來不像是監督政府的第四權,反倒像是檢調單位的代言人。然而,事情真是「合法性沒得挑剔」嗎?如果行得正坐得正,檢察官本就按正規程序送法官簽名,何以第一時間會如報導所言「嚇出一身冷汗」?報導用「打趣」來引述「知情人士」替檢調說的話,但這其實是很嚴肅的司法問題,一點都不「有趣」!「知情人士」的這段話,更令我覺得欲蓋彌彰!
本人再提出以下幾點質疑:
一、
《刑事訴訟法》128條明文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而在同樣這部法的其它條文,如關於受訊問人之筆錄、證人具結文書等,則載明「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果蓋章就等於簽名,何以同樣在《刑事訴訟法》裡,關於搜索票就只有「由法官簽名」,別種文書就規定可以「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那就通通都寫「簽名」不就好了?有人還辯稱,《民法》規定簽章等同簽名,真是拜託,《民法》談的是民事契約,能跟刑事訴訟文書混為一談嗎?
二、
根據《新新聞》這篇報導,檢察官第一時間竟會「嚇出一身冷汗」,表示他把搜索票交給調查局人員前,自己都不確定有無法官簽名或蓋章?調查局交回給地檢署的影本,法官簽名欄看起來像是一片空白(如當天現場我直播所示,不僅我看不到法官名字,連持搜索票的調查員也找不到),而後向地院調出正本,才發現有淡淡的蓋印?我的直播及當場調查員「找不到簽名」的反應,是現場實況傳上網路,做不了假;但地院經我們質疑後才展示的「淡淡蓋章」,卻可能事後補蓋,又不敢蓋太明顯,刻意製造出「墨跡太淡」。因此,我和陳麗玲律師才主張,應交國際專業組織鑑識,以昭公信。
三、
《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搜索票就是由法官簽名,現在說長年以來都用蓋章代替簽名,那是長期便宜行事,積非成是!退一步講,即便都以蓋章取代簽名,亦有「職章」與「私章」之別。據同案其他被搜索人回憶,他們當時看到的搜索票上,法官簽名欄蓋的是法官「職章」(刻的是「法官廖紋妤」五個字),並非地院如今展示對我的搜索票上,蓋的是法官「私章」(僅有「廖紋妤」三個字)!依常理推斷,如地院長年都以法官蓋章取代簽名,則拿來蓋的印章總也有同一格式,不會是這張搜索票和另一張搜索票格式不同,否則隨便刻一個私章,就這樣拿來亂蓋,如何代表確為法官同意背書?
四、
《新新聞》以檢調代言人的口吻,刻意強調「在搜索票上,王炳忠不但簽名還捺指紋,不但有北院印鑑還有法官廖紋妤得用印,合法性沒得挑剔」。但我簽收時押的時間,是106年12月19日上午7點出頭,當時律師尚未到場,根本無人協助我確認搜索票真偽及效力。如同我父親所言,一般小市民光看到搜索票,就已經嚇到六神無主,如何再進一步確認法官簽名等細節?我簽收時簽名的位置,亦不在法官簽名欄旁,無從證明我簽收時即確認有法官簽名,調查員更不可能主動提醒查驗,反而是語帶威脅地催促我「大家把程序簡化」(見我直播中調查員之語)。待律師到場後,向調查員索取搜索票留存,但遭到調查員拒絕,其他被搜索人亦是如此。
由此足見,台北地院濫發搜索票積習已久,極有可能法官根本不看,隨便一個書記官拿印就蓋。而對於我指控搜索票上無法官簽名,檢察官第一時間「嚇出冷汗」,後又有所謂「墨跡太淡」,更令人懷疑當中有鬼!如無我及時直播,搜索票事後都被收回,那就通通變成死無對證,隨檢調怎麼說就怎麼說,反正永遠都是檢調沒錯,小民有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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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版上道長一個問題:
今天民事訴訟對造傳喚一名證人,
問完他想問的之後,因為時間已過中午,下午另有其他股別排庭,
只好遵從法官的意思定下次期日再行詰問。
我知道這一閉庭,這作了一堆偽證的證人下次多半就不會來了,
還要求法官詢問證人下次能否到庭,
證人表示會來,並記明筆錄。
但果然,證人就不來了......
我的疑問是,該證人已供述的證詞是否有證據能力?
我想,罰錢還拘提什麼的多半是不太可能,但至少總要主張無證據能力......
畢竟反詰方並未就主詰方取得的證詞作充分詰問,
整個詰問證人的程序是沒有合法終結的。
從刑事訴訟的觀點來看,除非搬出158-4,不然肯定是沒有證據能力。
但在民事訴訟?有無案例或解釋可供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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