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 第228期(2021,10)
全世界的疫情持續發燒,未有停歇趨緩的走勢。因而所有的焦點都放在防疫與疫苗的討論之上。然而,誠如疫情剛發生時,有許多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憲法層次議題,曾有廣泛的討論。本期特別連載有二篇,「行政法研究室專題」邀請李建良老師,以居家檢疫所發生的實際行政爭訟案例,來探討行政處分所涉及的基本問題。另一連載「經濟刑法第四講」,由黃士軒老師就實務上常發生卻鮮少被探討的「多層次傳銷特別刑責」,進行深入的說明與探討。
另外,釋字第806號解釋,就街頭藝人表演許可,所涉及自治規則的限制,進行是否有違憲的審查,亦值得關注。法學論述欄目部分,邀請王志誠老師,就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有關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爲之認定標準,從立法論、學說與實務見解的統整歸納後,提出其最終見解。
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兩則裁定見解,係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以及不獲會晤之郵寄掛號催吿函的生效時點,亦值得高度關注。
📕本期內容
【法學教室】
🎯法官聲請地方「自治條例」違憲/吳信華
🎯流抵約款/温豐文
🎯道路競駛與客觀結果歸責/古承宗
🎯販賣槍枝──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王士帆
🎯簡政便民?同次股東會進行同額減資與增資之程序/張心悌
🎯神聖的受益權與附條件之解約金債權?/葉啟洲
🎯‧郵件投遞員從屬性的具體認定標準/林更盛
🎯我的著作、你的著作權?/王怡蘋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三講
行政處分的消滅、構成要件效力與行政爭訟──COVID-19居家檢疫的法學思考實驗/李建良
🔸經濟刑法:第四講
初探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罪(上)──以關於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判斷的我國立法、學說與實務為中心/黃士軒
【法學論述】
✒證券交易法上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為之認定標準/王志誠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街頭藝人取得許可證方可表演案──釋字第806號解釋
◾手機大戰開打──淺談專利授權
◾電機大廠經營權爭奪戰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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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 防 制 條例 第 4 條 第 1 項 違憲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一分鐘】釋字第792號解釋-販賣毒品既遂案
作者:陳威達律師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之販賣毒品既遂罪中,有關「販賣」此一要件,依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只要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或禁藥購入,犯罪即經完成,而屬犯罪既遂。
惟司法院大法官於109年6月19日之釋字第792號解釋中,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販賣毒品既遂罪,應僅限於毒品之「銷售賣出」行為已完成方該當,故前揭最高法院判例之該部分內容,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意旨並不相符,該二則判例於此範圍內,有違憲法之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
是以,大法官於本號釋字中,宣告上開二則判例部分違憲,相關釋憲聲請人就本解釋之原因案件,得依本解釋意旨請求救濟。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毒品危害 防 制 條例 第 4 條 第 1 項 違憲 在 郝明義Rex Ho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前大法官許玉秀這篇文章,談了一個新聞,還有一個一般人可能注意不到的重點。
「在這個民進黨強押著在野黨審查司法院參審制法案的同時,7月3日媒體揭露一個消息。柯建銘總召的二兒子柯鈞耀因為是一個來自美國郵包的收件人,該郵包的內容物是大麻膏,而遭檢方命十萬元交保。根據我國最高法院的見解(107台上3489),網購毒品構成運輸毒品罪,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註:這是新法,柯鈞耀可能應該適用舊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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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法案向來從容的柯建銘總召,面對排除陪審制的質疑,顯得承受超乎預期的壓力,因為甚至讓他一向所忠心耿耿維護的民進黨喪失誠信,也似乎在所不惜。他的壓力到底來自何處?合理的下一個提問,應該是:誰最可能極力阻擋陪審制?
「反對陪審制的,一般或許以為是法官,但真正最可能極力抵制的,其實是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