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李順進 轉傳 [110/08/14 ~ 08/16] 高雄市政府 及 衛生福利部 要點公告
●環安、治安、交安、工安、婦幼安 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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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16] 高雄市政府 高市再放寬夾娃娃機營業規範不須專人管理
https://www.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F29A02A9D36C47F0&sms=19902EF36D6B551D&s=0A985CCD2EC13BBE
近期疫情穩定,高雄市經發局今(14)宣布自即日起夾娃娃機營業規範再放寬,依中央規定訂定營業時間,並取消營運場所設置專人管理制度,但需設置監視器及廣播系統,與放置管理人聯絡資訊,若有需要店家應立即派人前往處理防疫問題。
高雄市經發局長廖泰翔表示,中央7月27日降至二級警戒,經發局即持續與中央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相關措施。考量疫情變化快速,且相關管理消毒作業必須審慎處理,市府遵循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放寬夾娃娃機營業場所管理規範,並依消費習慣延長夾娃娃機店營運時間至午夜12時,請業者務必配合相關防疫措施。
高雄市經發局說明,在兼顧防疫與業者生計下,夾娃娃機店營業時間為上午8時到晚上12時,也請業者配合落實實聯制,全程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及以每人2.25平方公尺設容留人數上限,入口量體溫、噴酒精或乾洗手液,同時機台提供酒精或乾洗手設備供顧客操作前手部清潔,每小時也要派人定期巡邏及清消,並作成紀錄,場內也應設監視器及廣播系統及管理人資訊,若發現有違反防疫行為,立即前往現場處理。市府也將派員訪視稽查,如有違反防疫規定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處3,000到15,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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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16] 高雄市政府 高市有條件開放做臉、密室逃脫兒童遊戲場仍暫停開放
https://www.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F29A02A9D36C47F0&sms=19902EF36D6B551D&s=F3B7C9D3F3F3A108
高雄市經發局今(16)日宣佈有條件開放美容美體業做臉服務及互動式體驗。依據中央指引,臉部美容服務人員要全程戴口罩,並透過頭臉部防護箱進行操作;而密室逃脫互動式體驗設備也應該使用前後都要清潔消毒。另外,考量兒童遊戲場小朋友容易聚在一起,設施也不容易清消,市府內部討論後仍維持暫不開放。
高市經發局表示,持續與中央及專家學者用最謹慎的態度討論相關管理措施。依據指揮中心防疫政策,美容美體店家復業前工作人員都要快篩,未施打疫苗滿14天者也要每7天快篩一次,並張貼告示在店家前。
高市經發局強調,完善的防疫措施,對從業人員及消費者都有保障,兼顧防疫與經濟,請業者務必依規範營業。工作人員快篩、採預約制、透過阻隔飛沫之頭臉部防護箱進行操作,操作時除全程佩戴口罩、加強手部清潔與消毒、保持通風或不完全密閉空間、維持清潔消毒等措施。
高市經發局說明,密室逃脫互動式體驗除了遵守實聯制、全程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及容留人數上限外,設備使用前後都要確實清潔消毒。兒童遊戲場部分則暫不開放,也會依疫情狀況滾動式檢討與調整。同時,市府將派員訪視稽查,如業者有違反防疫規定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處3,000到15,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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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16] 衛生福利部 買賣電子煙違法又傷身
https://www.mohw.gov.tw/cp-16-62769-1.html
電子煙在我國不是合法的產品,若查獲電子煙內含毒品成分,更是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若含尼古丁或宣稱療效則依藥事法辦理,皆有刑責,我國目前尚未核准任何電子煙產品之藥品許可證;若似菸品形狀,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處辦。至今(110)年7月全國已有9個縣市制定施行規範電子煙之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販賣及使用皆會受罰,亦有縣市規定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電子煙,國民健康署呼籲民眾勿賣更勿買電子煙,切莫以身試法!
電子煙對健康就是有害
電子煙廠商常以「減害」、「可幫助戒菸」等資訊來誤導民眾,進而使民眾接觸電子煙等相關產品,但 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每年抽驗電子煙油,近八成含有尼古丁,讓想要戒菸而使用電子煙的人反而更依賴尼古丁!另世界衛生組織於2020年2月5日發布聲明表示[1],有證據清楚地指出,大多數電子煙的氣溶膠中含有毒性的化學物質,包括尼古丁和可能引起癌症的物質,電子煙也會增加心血管疾病和肺部疾病的風險,並可能影響胎兒的發育。世界衛生組織呼籲電子煙是有害的,應嚴格管制,最重要的是,必須遠離兒童。尼古丁具有高度的成癮性,在大多數電子煙中都可以找到。不論菸草製品還是電子煙,都對健康構成威脅,最安全的方法就是不去使用它。
不要買!避免掉入違法的陷阱中
一名家長曾致電國民健康署,表示自己未滿18歲的孩子於網路上購買電子煙,被海關查出這電子煙含有尼古丁成分,年紀輕輕後續卻要面臨刑責,近來也有媒體報導民眾在網路向國外購買電子煙,被海關查驗後發現含尼古丁,被依違反藥事法送辦。另根據國民健康署電子煙網路監測發現,賣家利用便宜出清電子煙當賣點,誘騙民眾於網路購買電子煙,但民眾匯款後賣家就突然人間蒸發毫無音訊,是另類的詐騙手法。
不要賣!損人又不利己
曾有民眾來信國民健康署表示自己販售含尼古丁之電子煙違反藥事法,被收押禁見,並面臨上百萬的交保金、罰金及繳回非法所得,連自己的車子也被法拍,而後悔不已。目前政府在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對電子煙之類菸品予以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在修法完成之前,各地方政府以訂定電子煙管理自治條例來執行轄區內電子煙管理,國民健康署同時監測電子煙在網路購物平台販售情形,並定期送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後續查處。
正值暑假期間,國民健康署吳昭軍署長呼籲家長多關心孩子上網的情形,並多留心孩子零用錢花費的去向,並可利用國民健康署官網電子煙防制專區中了解有關電子煙危害相關資訊,增加親子間的對話,避免讓孩子透過網路或受同儕影響購買電子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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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16] 衛生福利部 打通血路!破解癌細胞詭計!導正腫瘤微環境增強癌症免疫療法
https://www.mohw.gov.tw/cp-16-62711-1.html
癌症已連續39年蟬聯國人10大死因之首,持續對國人生命健康構成莫大威脅,但近年因免疫療法的出現,讓癌症治療出現一道曙光。然而,癌細胞誘發周邊環境產生慢性發炎反應、雜亂增生的血管與極化的巨噬細胞抑制了免疫反應,讓癌細胞逃避免疫細胞監控,使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對實體腫瘤的有效反應率只有20~30%,因此調控腫瘤微環境就是成功治療的關鍵。
國衛院癌症研究所李岳倫研究員之研究團隊發現,粒線體內多功能蛋白Lon,可透過調控「活性氧」濃度,在癌細胞活化發炎反應訊息傳導,誘導癌組織與周邊的巨噬細胞分泌抑制型細胞激素,抑制T細胞免疫反應,以及促進腫瘤血管新生,從而使癌細胞逃脫免疫細胞的攻擊。本研究已於109年12月發表於美國癌症免疫治療學會(SocietyforImmunotherapyofCancer,SITC)官方期刊《JournalforImmunoTherapyofCancer》。而團隊繼續以「血管正常化」的思維研發VEGF121-VEGF165融合蛋白藥物,藉由抑制細胞內外的內皮細胞生長因子VEGF訊息傳導、抑制腫瘤血管增生,促使腫瘤內原本絮亂無章的血管變為較正常,同時增加腫瘤微環境中殺手T細胞與自然殺手(NK)細胞的進入。VEGF融合蛋白藥物與免疫檢查點抑制劑anti-PD-L1的合併治療可在動物實驗中更加有效抑制腫瘤生長,同時克服癌思停標靶藥物抗藥性。團隊以「新穎融合蛋白促血管正常化以克服抗藥性及增強癌症免疫療法」技術獲頒「2020第17屆國家新創獎─學研新創組」獎項。
研究團隊證實在腫瘤微環境中,癌細胞會演化出逃避免疫細胞監控的能力。癌細胞可活化發炎反應訊息傳導:p38-NF-κB,並促進腫瘤血管新生,且竟可以同時利用外泌體分泌系統與粒線體DNA釋放,將干擾素訊息傳導路徑據為己用,進而逃避免疫系統的監控!從而誘導巨噬細胞極化,抑制T細胞活性,成為適合癌細胞生長或轉移的免疫抑制環境。透過動物實驗,證實VEGF融合蛋白抑制腫瘤過度血管新生、抑制癌細胞缺氧代償作用(HIF-1α路徑)、減少巨噬細胞極化成促腫瘤生長的M2巨噬細胞、並減少分泌VEGF-A、IL-6、TGF-β,改善免疫抑制的腫瘤微環境,並增加腫瘤微環境中免疫細胞的進入、讓anti-PD-L1的合併免疫治療效果更加顯著。
本研究相關的重要創新概念與技術,已獲得美國(USpatentNo.10,851,142B2)、日本、及歐盟的專利保護。VEGF融合蛋白藥物目前已完成動物有效試驗,之後將繼續完成進入臨床試驗前之動物安全性測試,期待未來將開發為癌症新藥,提供癌症患者一個搭配免疫療法的治療選擇,成為新穎的癌症組合治療。
研究論文全文:https://jitc.bmj.com/content/8/2/e00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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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14] 衛生福利部 【防疫進行式COVID-19疫苗大解惑】第八篇
https://www.facebook.com/TWCDC/posts/10159276316843407
●COVID-19疫苗的成分,會造成我過敏嗎?
●目前使用中的COVID-19疫苗中有兩種製造原理
○一種為腺病毒載體疫苗(如AZ疫苗)
○一種為mRNA疫苗(如莫德納疫苗)
●讓小編告訴你這些疫苗的成分
●施打前有疑慮可詳讀疫苗成分說明與諮詢醫師,注意是否有會引起自己過敏的成分喔!
#COVID19疫苗 #施打前詳讀疫苗仿單 #對雞蛋過敏者可以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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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 防 制 條例 第 10 條 第 2 項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栽種大麻減刑實務判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以下罰金。」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 年6 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
,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上開規定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此經司法院大法官109 年3 月20日以釋字第790 號解釋在案。惟就該解釋公布之日1 年內,法院得否依該解釋意旨予以減刑,該解釋文及理由書則未見說明。本院審酌該解釋已明確說明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有罪刑不相當之弊 ,而此法律適用之流弊,於該解釋公布之日1 年內,即已存在,倘於該解釋公布之日1 年內之案件,未依該解釋意旨,就被告所犯情節輕微者,予以減輕其刑,則與該解釋公布之日起逾1 年之案件相較,恐有相同法律適用流弊,卻為相歧異處理,致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嚴重斲傷我司法威信之虞。況此1 年期限,應是要求相關機關修法的期限 ,而非法院適用法律之限制,在修正前,既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違憲,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減輕其刑,始能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權之意旨(謝銘洋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所栽種之大麻植株數量僅有10株,其栽種之方式為對該大麻植株進行澆水、施肥,其栽種目的乃係為了其等自己施用而為;另參酌被告自警詢以還均已自白不諱,又無前案紀錄等情,均已如上述,是本案實有違法情節輕微、情輕法重之情,本院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須量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然依被告上開犯罪態樣及情節,誠屬輕微,如量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仍有過苛之情形,雖上開解釋後,相關機關尚未修正,本院認仍應參酌解釋之精神,及本案犯罪情節後,就被告所犯酌減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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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大家知不知道,國內近六萬名受刑人中,有近半數三萬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判刑入獄。
今天我在財政委員會,質詢 #負責進出口貨物邊境管理 的關務署,討論這半年接連發生的管理不當案件。
1⃣ 去年8月21日,基隆關八里分關發生「#因作業不慎」,將5萬4000多件海運快遞全數設定為C3「需要估價+逐箱查驗」,因人工待查驗貨物實在太多,最後改以全數經X光機查驗將有問題的貨物拉下外,其餘4萬6740件貨物則以「系統維護未驗貨放行」。
2⃣ 台北關8月13日接獲刑事局情資啟動的一次專案中,鎖定一批來自馬來西亞的「轉口貨」將轉運至香港。私貨在9月17日運抵桃園華儲公司轉口倉,然而隔天早晨7點,私梟竟直接駕駛堆高機將貨物從「出口倉」運出,#期間完全沒有管理人員的阻攔。
所幸三天後,刑事局在台北市文山區追回安非他命2公斤、三級毒品K它命215公斤,並逮捕七名嫌犯,而更扯的是,遲至12月24日,關務署才以關稅法第86條、貨棧管理辦法處罰華儲公司「#未善盡貨棧門禁管理」、「#未善盡保管存棧貨物」等事由,以 #最高額三萬元,共計10萬5千元罰鍰。
3⃣ 去年10月底,台北關接獲情資,從永儲公司貨棧中逐箱查獲以警政署輸出許可為幌子的「8萬3300發不定向飛靶彈」中,竟參雜「#未申報制式子彈10萬200發」。關務署事後提出檢討,雖然將調整屬「363」項目的槍枝、彈藥及零件將改為全面人工查驗外,未來應否對於不實申報人也應該做出處分,關務署也必須說明清楚。
事實上,正因為台灣社會 #槍枝毒品氾濫,在經過去年一月對於毒品防制條例第32條之一「#監控下交付」的修正後,在檢察總長核可偵查指揮書後,關務署也得允許受監控的毒品及人員入境。
然而,本意為犯罪偵查的條文,今天我在質詢中請問財政部部長、關務署長,關務署竟然也還未針對內部屬員,如何執行「監控下交付」,#訂妥行政規則或作業辦法以供第一線同仁執行。
台灣是海島國家,四面臨海有賴政府機關包括海巡署、移民署、農委會、及掌管海關的關務署為全民 #防範走私、#守護國土安全。疫情當前,除了有疾管署及醫護人員努力抗疫外,我也希望全民可以做海關的後盾,一起防杜走私,#打擊毒品及黑槍慶記氾濫。
完整質詢影片看這邊:https://youtu.be/MegS7JKd9FA
備註:財政部關務署質詢後回覆—經查前財政部關稅總局94年12月19日業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之1訂定"海關執行毒品控制下交付作業要點"。
毒品危害 防 制 條例 第 10 條 第 2 項 在 新興毒品危害及12星座拒毒法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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