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綜藝天王槓上里長】
綜藝天王吳宗憲幾日前以通訊軟體PG Talk的執行長身分,捐出11萬份的快篩試劑、並會發送到全國里長辦公室。然而若里民想要使用快篩的話,必須至PG Talk上進行實名制登記、給身分證資料才可以領取快篩,這樣的行為引發個人隱私以及吳宗憲是否以善心包裝行銷的疑慮。新北市永和區安和里里長鄧長安便架設網站堅決表示不願「免費當打工仔」,並以「空手套白狼」、「空頭支票」形容吳宗憲的行為,而隨後吳宗憲揚言喊告。究竟是告什麼,吳宗憲以及他的律師還沒有說得很清楚,不過就里長所說的這些話,是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呢?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以及第31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第310條規定,誹謗罪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但是在第311條規定了一些阻卻違法事由,如:若是以「善意」發表言論,為自己辯護、自我保護、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等等,即便有符合第310條-行為人是想要讓很多人知道,而傳遞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也會因為第311條所列的各款事由,讓行為人不會受誹謗罪的處罰。
然而,第311條仍然有一些構成要件需要特別說明一下:如上述的「善意」,指的是只要行為人不是以傷害他人為唯一目的就可以;「可受公評之事」,原則上與公益有關的事項都屬於可受公評之事的範圍中。
🎸【里長說的話是否對綜藝天王構成誹謗呢?】
是否構成誹謗,涉及一個人所說的話是否應該要被禁止,也就是會涉及到言論自由的問題。也許是因為過去戒嚴時期下,言論自由深受限制,所以我們現今擁有的言論自由,顯得十分珍貴。在我國釋字中,都提到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等功能,是民主社會當中不可或缺的,故應該要給予最大程度的保障(釋字第509號、第644號)。也因此在我國實務判決上,對於誹謗罪多採取寬鬆的認定方式,也就是說,法院大多會尊重人民的言論自由而判發言人無罪。
回到本案,里長說綜藝天王是為了自己的事業才做善事、「空手套白狼」、有可能吳宗憲最後雙手一攤變成一張空頭支票,照上述來說,里長應該是因為擔心自己和里民被騙才會這樣說的,應該可以認為里長是「善意」;而與快篩試劑相關的應該是「可受公評之事」也沒問題,所以在本案中,里長為了要讓這件事情讓更多人知道而架設網站,寫了足以損害綜藝天王的名聲,依照實務上的寬鬆認定,應可以因為第311條「可受公評之事」之款阻卻誹謗罪成立。
https://tw.appledaily.com/entertainment/20210621/YNWA4E2EX5GL3KGP5BRHV72FOU/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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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今年司律一試延期,還剩一個多月,接下來,老師會不定期解析重點的司律一試刑法考題,並補充重要的實務見解,讓同學們接下來衝刺階段能更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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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司律一試刑法第10題】
警員甲見A形跡可疑,乃攔下查驗證件身分,A伸手掏摸大衣口袋,甲誤以為A要取槍,遂開槍射擊,致其死亡。隨後發現,A只是欲取口袋中之香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係誤想防衛應阻卻殺人故意,僅成立過失致死罪
(B)甲雖係誤想防衛,仍應成立故意殺人罪
(C)甲雖應成立故意殺人,但僅負過失致死之罪責
(D)甲係依法執行職務,雖屬故意殺人,但可阻卻其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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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分析】
這題應該不太難,測驗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法律效果。雖然學說對此爭議有頗多的理論,但選擇題考試只要選實務見解就好了,也就選項(A),阻卻(罪責)故意,另論過失犯。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1、防衛是否過當,應以防衛權存在為前提,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合,僅係 #錯覺防衛,當然不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被告充當聯保處壯丁,奉命緝捕盜匪,正向被人誣指為匪之某甲盤問,因見其伸手撈衣,疑為取搶抗拒,遂向之開槍射擊,當時某甲既未對被告加以如何不法之侵害,則被告之防衛權,根本無從成立,自無防衛行為過當之可言。
2、至被告因見某甲伸手撈衣,疑其取槍抗拒,誤為具有正當防衛權,向其槍擊,固係出於 #錯覺防衛,而難認為有犯罪之故意,惟被告目睹某甲伸手撈衣,究竟是否取槍抗拒,自應加以注意,又非不能注意之事,乃竟貿然開槍,致某甲受傷身死,#核其所為,#仍與過失致人於死之情形相當,原審竟認為防衛過當之傷人致死,於法殊有違誤。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89號刑事判決
1、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係以不法與罪責為前提,故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欠缺實質的違法性,仍不成罪,故不論學術界或實務界,均普遍承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其中,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即是一例,於受保護之法益具有可處分性時(例如身體、自由、財產、隱私等),在一定要件下,容許被保護人基於自主決定權,捨棄法律的保護;而犯罪行為,既屬行為人受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主宰支配的人類行止,就有可能發生錯誤或失誤的問題,學理上乃有錯誤理論之發展,並對於不同的錯誤態樣,給予不同的評價。
2、就阻卻違法事由的錯誤而言,苟行為人誤認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情狀存在(例如:誤想防衛、誤想避難、誤認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等等)而為防衛、避難、毀損財物、侵害人之身體、自由等行為,依目前實務見解,認應 #阻卻犯罪故意(主觀構成要件),#緩解其罪責;就其行為因過失造成錯誤,於法條有處罰過失行為時,祇論以過失犯;法無過失犯處罰者,不為罪。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
#讀享周易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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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證! #是黨證!#不只是黨證而且還是民進黨高官
『高院認為6人確實於警政署大門(含其上警徽)、圍牆及鐵拒馬上潑灑紅漆或書寫文字,
但並未使上開物品本體、外形受損壞,
亦未使該等物品用以屏蔽、管制之效用喪失,
難認有毀棄、損壞之情;
另外物品雖因遭潑灑紅漆及書寫文字而影響美觀及整潔性,
然油漆可以去漬油等有機溶劑清洗去除,且不會損及附著之物品本體,對該等物品美觀及整潔性影響甚微,
況美觀或整潔性並非警政署之大門、圍牆、鐵拒馬之特定效用或目的,
故認被告等人所為亦未使該等物品「致令不堪用」,未合致毀損罪之構成要件。
此外,高院也不認為這些字句有侮辱公署之嫌,故判決無罪,全案確定。』
連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603/1997878.htm
#吳濬彥
#黨證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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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獨裁者還是公民運動,都希望吸引人民的支持,獨裁者透過教育、文宣進行洗腦、收編跟分化,公民運動則訴求道德跟理念,對於人民來說,暴力或是非暴力的訴求,哪一個會比較容易被接受?
黃榮堅以《獨裁者的進化》一書為例,認為民主運動一旦變成暴力抗爭,首先激怒跟疏離的便是專制政府裡同情運動的人,而運動的成功與否,也會影響正當性的認定。書中回首1990到2006年間的不服從運動,非暴力有一半以上的成功機率,但若是使用暴力或是槍桿子出政權的運動,成功率僅有25%,黃榮堅認為,非暴力不應該是不服從運動的定義要件,只是在個別情況下使用暴力,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當突尼西亞發生公民抵抗運動,埃及總理穆巴拉克就說我們不是突尼西亞,我們是民主國家。當埃及變天,馬來西亞首相也說我們不是埃及,我們是民主國家。」黃榮堅以此反駁行政院長江宜樺所稱,認為抵抗權只有非民主國家才存在。黃榮堅認為,只要民主機制失靈,就有行使抵抗權的正當性。
黃榮堅認為,318佔領行動,具備抵抗情狀與抵抗行為本身的必要性,所以有法律的正當性,可以視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排除不法。對於裁判者來說,即使認為客觀上不存在抵抗情狀、或是行為必要性,但在刑法結構的主觀不法要求下,行為人頂多只是誤認,不構成不法故意。過濾後,剩下的罪行也只有過失犯罪,而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居等罪,在刑法上也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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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毀損罪不罰過失】 1.按刑法第12條規定, ... 3. 此外,實務上認為,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47年台非3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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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享. 5D3. 要看什麼??這事件就是構成毀損罪,難道你認為還需要什麼要件. 2023-09-19 20:03. 連結 回報. 0/100. CcCManCcC. ... <看更多>
毀損罪構成要件 在 請教毀損文書罪構成要件? -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刑法 第 352 條 (毀損文書罪)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請教各先進法界大大們,有如上題針對352條文幾個問題教~
1.在文書上畫打個大 X,有無構成毀損罪呢?
如果是我們公家機關委託外包勞務廠商修繕工作,而製作的彙整報告表
經過公家機關主任批可的,卻被打個打個大 X,因抬頭是AB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不是公務員製作的文書,會吃上毀損罪嗎?
因政風主任認為只要公家機關主任批可蓋的章就算具有法律效力公文書?
(我產生???????)
2.如果將文書撕毀兩半,而將之粘貼拼合後,無損於原文書之內容,未喪其效用,
也算毀損罪嗎?
3.如果在文書上被打個叉,因為被打叉的文書只有說明欄格內完成幾件工作,
但沒有損傷後面附件上的工單用哪些材料表(這才是主要記賬的主角,
因為跟公眾財產有關),而被打叉的文書只是因為有主任職章批可,我們要記
帳的是以附件工單為主的,因它是可以證明公家財產唯一來源證明!
請教是否構成吃上毀損文書罪嗎?
4.我在陳述意見如何清楚明暸?
5.感激先進法界大大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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