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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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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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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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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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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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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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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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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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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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立場,我不是主張廢除死刑的人,我是認為目前台灣的司法體系,從偵查到審判還是問題多多,死刑的冤獄頻傳,所以台灣在死刑的判決和執行上,都是有很大的枉死國賠風險。
但是,我認為現階段台灣的確沒辦法走廢除死刑的討論環境(我認為東方國家都至少再等個100年),但是應該先推動兩件事:
1,政府帶頭推動修法,處理[重刑犯不得假釋],讓國人信任重罪判決會確實執行。
2,政府必須承擔長期宣導關於死刑與否的法治觀念,但不提修法版本。而是定期舉辦廢除死刑的公投,可以明定毎10、15或20年一次,兩次公投中間,就是讓社會慢慢理解死刑和廢死的利弊得失,再由公投集體決定。
這和反廢死公投有什麼不同?
1,現在台灣就是有死刑,反廢死公投是很奇怪的事情,似乎是要國家表態槍決國民。
2,硬推反廢死公投,我也不是擔心什麼國際壓力,而是這種公投過程和結果,都會影響法院判決、影響法務部死刑執行,這會讓整個國家呈現[要求速死]的氣氛。(這可能就是國民黨想要營造的恐怖氣氛)
3,如果因為反廢死壓力而產生的死刑判決及執行案例,卻又發生冤獄冤死案例,最後也不是國民黨要賠償,而是全民納稅國家賠償,還存在死刑的台灣何必走這一條路?
在野黨改有的是理性反對的路,而不是民粹暴戾的路,疫情之下,我見證台灣的公德心大幅進步,我相信國人對於反廢死公投,會有理性的公斷。
死刑的利弊 在 無影無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金馬獎總評(紀錄片):中國背景之作傲視本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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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紀錄片】
王婉柔《千年一問》
李家驊《我的兒子是死刑犯》
鄧偉《爺爺和父親》
李哲昕《迷航》
香港紀錄片工作者《佔領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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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覺得看得最過癮、最驚喜的一個項目,總是最佳紀錄片。尤其在金馬獎面臨對岸抵制的當下,本項看來卻有如聞風不動,依然有來自兩岸三地的作品,題材也依然存在政治指涉的批判性。因為與劇情片創作者多半必須面臨商業的妥協,紀錄片工作者能夠更獨立的進行創作,許多好片都是在往社會的痛點戳。也難怪香港金像獎至今不願成立最佳紀錄片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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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香港的《佔領立法會》是今年唯一記述本屆香港社運的作品,也許是為了保護創作者的安全,本片沒有具體的導演,而是代表「香港紀錄片工作者」。光是這一點,就已經證明在香港揭發真相,已是存有風險之事。本片的背景是2019年7月1日,香港史上首次發生立法會被佔領的狀況。從清晨伊始,一直到晚間民眾闖入。整個過程沒有解釋性的旁白,而是讓觀者有如親歷其中,看見事態的演變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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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具有張力的一幕都被攝影機紀錄了下來,包括抗爭者試圖衝破玻璃的實錄,以及現場所出現的路線之爭,在抗爭者向前挺進時,也出現了對於行動表示質疑的人。即便到了最後已然闖入立法會,也存在離開與留下的議論。創作者並沒有妄加論斷,而是寫實地呈現了人民的憤恨、恐懼以及不確定性,那些不確定性可能是出自於,沒有人確切知道彼此的立場是否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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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不能算是具有特別觀點的作品,但本片作為歷史的紀實,本片堪稱精煉且穩健,反映了香港人所遭遇的困境,同時也預示了該抗爭對後續社會運動的影響。不過相形之下,個人更期待《亂世備忘》(2016)這類已經對事件進行過確切梳理的作品,若回歸到更細緻的、關於觀點與技法的討論,《佔領立法會》相較其它作品比較會難以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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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同樣來自香港的《迷航》(如附圖),其實是以中國烏坎事件為創作背景。2011年,廣東省汕尾市的烏坎村的村民眼見土地遭到村委會變賣,上訪又遭到無視,憤而組織上街抗議。在中國的政治環境底下,民眾以這種方式向官方表示不滿是極為少見的,會這麼做顯然是已經走投無路。不過村民們強調自己並不反共,只是要當局給個交代。這其實只是前後橫跨五年的烏坎事件的起頭,而導演李哲昕在當時就已經扛著攝影機出現在現場進行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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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採訪的對象包括幾個參與事件的中堅份子薛錦波、楊色茂、林祖鑾(林祖戀)、莊烈宏等人。不過鏡頭一個轉換,時間一過,就得知剛剛還對著鏡頭侃侃而談的薛錦波之後在看守所疑似遭到虐死的訊息。不過第一次抗爭最後有了好的結果,當局同意不追究抗爭者之前的刑責,更讓村民自行組織選舉委員會進行村民代表選舉。國際媒體紛湧而至,以為這是中共政權逐漸放送管控的前兆,認為這是一個「民主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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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民主選舉順利召開,在村民間富有極高聲望的林祖鑾等人都獲得高票當選。但新的一批人上來之後,又過去一年,其它村民卻發現什麼也沒變,土地沒討回來,反而覺得這群新的掌權者像是繼承了之前老官員的利益與嘴臉。但林祖鑾卻也對著鏡頭說,改革不是一蹴可幾。此言甚是,土地既然已經被盜光,換人上來也討不回來,但這些人走進體制之後有沒有收到什麼好處,卻也沒人說得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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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演李哲昕就這樣花了長達八年的時間,將烏坎村事件爆發之初,一直到2016年的第二次抗爭之後為止,貼近了整個事件的核心人物,將村民面對迫害的悲憤、迎來民主的狂喜以及隨後的失落,整個歷程,全數記錄下來。與其說這是一部質疑專制政權的作品,不如說它更像是一個對民主制度的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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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反對中國民主化的聲音不外乎都是「中國太大、人太多,難管」、「小農村教育素質太低,無法選賢與能」這種言論。當烏坎村真的施行民主試驗之後,所見識到的,確實是出現明顯的適應不良,而這些新官即便真有改革理想,也受限於僵化尺度而寸步難行。況且擁有了權力之後,在欠缺判斷力的情況下,不免也想撈點油水。中國透過這個民主試驗,仿佛是想向世人說明中國人真的不適合民主。但事實真是如此嗎?導演將這個問題留給了觀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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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名「迷航」宛如是在指涉中國這艘大船的處境,看似船身堅固,但所面臨的卻是茫茫前途,不知制度要將船體導向何方。又可以將「迷航」延伸成全人類的命運,在民主化運動重獲新生的波蘭、匈牙利等國近年都轉趨專制,證實民主並未成為一個不可逆的選擇。從烏坎村裡村民的命運,不止可以看見制度利弊的辯證,也能看到人類命運的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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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整個作品在拍攝執行上、素材數量的彙整、梳理出一個脈絡的難度來看,《迷航》都是「之最」。而就選材來看,整個議題與事件經過也勢必會在歷史上留下一筆。更可以說,本片堪稱是金馬獎近年角逐的紀錄片之中,格局最為宏大的作品之一,無法想像本屆金馬獎可能會有別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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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唯一來自中國的長片作品《爺爺和父親》也未必沒有競爭力,它處理的看似不是國族議題,但格局依然可觀。本片聚焦在導演鄧偉眼盲的爺爺,他的爺爺三歲眼盲,長大之後被父母培養成算命師,年近九十仍然繼續執業。於是導演就跟著爺爺四處走,看他如何為人相命,也記述他與兒子(導演的父親)之間略帶緊張的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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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演之父幼時窮怕了,眼見家鄉開始發展,他毅然從事建商工作,也以此賺得不少錢。不過他眼中只有城市更新,將舊屋視為敝屣,等同無視自己的父輩堅守的價值。若由此將這對父子之間的衝突延伸出去,可以看見的是小城鎮力求發展、脫貧,造成的新舊世代隔閡。歸咎其來,就是一種貪念在驅動這個時代往前走,導演鄧偉藉爺爺睿智的開悟,揭開了時下中國二三線城鎮的人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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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這些更大格局的思索,就家庭紀錄片的角度來看,本片也相當驚人。包括爺爺偷聽父親對話的鏡頭,以及片末靈堂父親觀賞紀錄片時的真情流露,都在在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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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代表台灣的紀錄片《千年一問》與《我的兒子是死刑犯》也各有可觀之處。其中導演王婉柔透過《千年一問》向觀眾介紹了台灣漫畫奇才鄭問,此君在漫畫界富有盛名,在日本、香港乃至中國大陸,都獲得崇敬,但在母國台灣卻是直到他過世之後,才有相關展覽問世,成就終於獲得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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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演為了讓觀眾清楚了解鄭問其人,不放過他人生的各種枝微末節,對本身就已經是鄭問迷的朋友而言,紀錄片的陳述大概是相當完整,但135分鐘的片長,對於一般觀眾而言,恐怕有些折磨。一些動畫的運用,雖然有看頭,但其實不見得有其必要性。包括動畫在內,中國弟子悼念老師的場面,也都有點流於煽情。太多東西要述說清楚,卻使得作品顯得笨重,欠缺剪裁,但鄭問兒子之死的關鍵事件卻只用一句話草草帶過,令觀影者產生疑惑,致使這部看似齊全的作品,又像是缺了一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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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還是得說,雖然作品的野心未能與呈現成果匹配,但就說故事的技巧而言,王婉柔確實具有一流水準。觀影過程中,感覺像是在看海外如Netflix(網飛)製作的精美紀錄片,流暢而通俗易懂。此外,跳脫出成果本身,其選材本身也具有代表性,台灣有太多精彩的人物值得被介紹,這樣的嘗試非常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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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形之下,李家驊的《我的兒子是死刑犯》在五部紀錄片之中不算突出之作。導演以沉穩的角度訪問死刑犯本人或者相關的律師,試圖卸下囚徒的標籤,讓我們以一個人的角度去體會他們的生命故事。跳脫出人的本身,導演也對現行體制提出了深切的叩問。這是繼《徐自強的練習題》(2017)之後再有一部探討司法、死刑的作品入圍金馬獎。但本片的創作形式頗為簡約,是以一段又一段的訪談與新聞片段交織而成,雖然是一部穩健的議題式佳作,但在競賽處境之下就明顯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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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下來,幾部作品所關照的議題都至關重要,但評審畢竟無法以議題選擇來論斷作品優劣,還是要回歸到作品本身的剪裁梳理是否得當。以這個標準來看,兩部拍攝地點在中國為主的《迷航》與《爺爺和父親》勝出可能性顯然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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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利弊 在 觀點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主持人:陳揮文
節目時間:週一至週五 18:00 - 19:00
◎節目內容大綱:
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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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蔡1206:賴是緊密工作夥伴,未來也是如此
二,賴1207:只有我離開,總統才有可能大破大立
三,地方選舉敗,閣揆請辭不是法律也非慣例
四,林全請辭,賴清德為何拖三個月才接閣揆?
五,敗選至今兩週,府院黨還在吵,實在粉悲哀
六,蘇貞昌、游錫堃接閣揆?唉,沒有人了嗎?
七,聯合社論:綠爭權諉過,先還一個台大校長
八,台大校長VS.逾百萬軍公教,孰輕孰重?
九,公投萬歲?2020公投綁大選,會多還是少?
第二段,開放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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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8雙城論壇,柯文哲講稿要送國安會嗎?
二,說不清楚、講不明白,柯連任台北市長......
三,日外相:台公投反核食,無法加入CPTPP
四,開放核食就加入CPTPP?阿共在旁邊看?
五,蔡總統:希望城市交流,不要有政治前提
六,韓國瑜:總統重視政治面,我重視經濟面
七,政協主席汪洋:樂見台灣分到更大的蛋糕
八,蛋糕的代價?汪洋:堅持一中,反對台獨
九,靠九二共識拼經濟,利弊得失想清楚了嗎?
●開放叩應
第三段:
●1207每日一句:
鈕承澤:我已經被判死刑,阿,被害人怎麼辦?
●狗吠火車,191-5直播一個月
趙天麟:常在便利商店聽到飛碟晚餐,感謝趙委員
林郁方比較適合當立委,Freddy吾友,請原諒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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