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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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現在懶惰也要抓去關了嗎
今天是國際懶惰日 International Lazy Day,雖然已經晚上了,不過辛苦了一整天,耍廢一下其實沒有很過分吧。
你知道嗎,曾經有好長一段時間,如果你的懶惰對社會造成危害,就會被警察認定是「流氓」,還可能不明不白的關三年。
——
🤬政府怎麼管流氓?
在威權時代,政府認為應該要好好處理「流氓」問題,於是制定了《臺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但這個「辦法」並沒有法律授權的依據因此被監察院糾正。
1985 年,立法院通過了《檢肅流氓條例》定義了五種「流氓」,其中一種就是「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而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
「品性惡劣或遊蕩無賴」具體一點的定義是,像是有不良前科紀錄、素行不端、沒有正當職業、遊手好閒,都算在內。
所以你懶惰一點,而且還對社會造成危害的話,就是「流氓」。
一旦被警察機關認定是流氓,可以移送法院裁定感訓,七件事一年起跳,最多三年。
——
🤬 違憲
《檢肅流氓條例》在黨國時代看起來沒什麼問題,反正那個時代的法律到處都是問題。而在1990 年代初期,即使戒嚴了,但大家心裡的小警總並沒有跟著解嚴,甚至當時的行政院也以「治安」當作招牌。
解決治安問題的《檢肅流氓條例》,自然變成警察機關的治安嗎啡。
而且被認定為流氓的人,警察可以強制他到案,不用經法院許可。此外還有所謂的「祕密證人制度」,使得你可能「被流氓」了,但你也死得不明不白。
甚至,你如果因為同一件事被判刑後,又被認定是流氓的話,也可以再 1+1 送你一個感訓。許多受刑人在刑滿出獄的那一天,警察就在門口準備抓人,一次關不夠,你可以關第二次,出獄後馬上再被抓去感訓。
像是有個擄鴿勒贖的人,被判六個月,出獄後國家再送感訓三年。
《檢肅流氓條例》的問題多到族繁不及備載,1995 年,全文 25 條的《檢肅流氓條例》,其中 5 條被宣告違憲。到了 2001 年,又被大法官宣告部分條文違憲一次。
2008 年,大法官第三度對《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宣告違憲,這次大法官從最前面「流氓」的定義就有意見,像是其中規定「白吃白喝、霸佔地盤」,大家大概都知道是什麼意思,但具體運用在法律上,就有很大的問題,要求相關機關檢討修正。
最前面提到的「品性惡劣、遊蕩無賴」,還有「欺壓善良」之類的「流氓」定義,更是直接被大法官認為不夠明確,而宣告違憲。
一部法律怎麼修都修不好,在 13 年被宣告違憲 3 次,就像你高中的時候數學每次考試都只考 40 分一樣註定好不了。內政部在第 3 次宣告違憲後,認為「修不如廢」決定放棄治療,免得大費周章修法以後又被宣告第 4 次違憲,就真的會丟臉到靠腰。
——
經過那麼多人的努力,即使你今天「遊手好閒」,也不會因此被認為是個遊蕩無賴而危害社會的流氓、甚至要抓去感訓。
而其實真正懶惰的,是主管機關為了便宜行事而制定出充滿漏洞的規範,使得許多人的權利被不明不白的侵害,卻求助無門,就要這樣因此被感訓。
法律的功能其實是非常有限的,我們很難制定出一套可以百分之百消滅「流氓」的法律。但不當侵害人權這件事,一個不小心,法律其實可以很輕鬆地辦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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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流氓 #國際懶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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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較不為人知的台東的戒護監獄
在小時後記得台東有二件事很有名也很多,第一是風飛砂多(小時侯台東人叫台東又叫砂城),第二就是監獄多
印象中台東市區就有三個,一個是在中山路靠近森林公園,那是叫做台東看守所(犯罪還沒有確定刑期的犯人暫時關押的地方),市區廣東路那家則是台東監獄(犯罪行為已走完法院審判程序最後執行關押的地方),另一個就是惡名昭彰令歹徒聞風喪膽的「岩灣」監獄,那是國民政府來台接收日據時期之「臺東廳加路蘭浮浪者收容所」,把它拿去做戒嚴時期對於地痞流氓的管訓處所,另外在民國65年也在鹿野地區蓋了一個武陵監獄,75年時在美濃東成營區那,用舊的營區也蓋了一個監獄後來改成技能訓練所,它是泰源技能訓練所的分部,這樣算一算台東就有5個監護(有的叫看守所、有的叫技能訓練所)加上離島蘭嶼的軍事監獄監勵德班(1989年裁撤)及接收日治時期火燒島浮浪收容所(綠島監獄),那就一共有7個了。
戒嚴時期的戒護監獄~
以監獄的數量和密度來說,台東這地區算是全國有名的,在日治時期,岩灣位於臺東市西北方,明治40年(1907)總督府公告設置「臺東廳加路蘭浮浪者收容所」,用以管訓流氓,大正8年(1919)改為「岩灣浮浪者收容所」,昭和3年(1928)又改為「臺東開導所」。當時並有「財團法人臺東保護會」,對收容者實施生活技能訓練,如木工、編藤、農業等等,光復後幾經改組,現為「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資料來源:國家圖書館 臺灣記憶 https://tm.ncl.edu.tw/)
日治時期火燒島浮浪收容所(綠島監獄),後來在國民政府執政時期成為關押重刑犯的地方,後來更成戒嚴那時政治犯的最終去處,許多在抬面上的政治人物都還在那裡渡過,也就是大家較熟悉的白色恐佈時期,一清專案大哥等等都是直昇機直接送綠島的,那時未審先判的情況很多,加上是一個行政命令,違反法治國精神,後來才由大法官釋憲,廢除了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檢肅流氓條例)~
在這個時期,關押在離島的受刑人,如果生病要送醫,都必需後送來台灣本島,而大部分都是送到台東來就醫
而大多也都是坐直昇機來台東,它就直接降落在体育場,然後就直接押解到我今天要向大家介紹的地方,一個較少人知悉的台東的戒護監獄,805醫院內的戒護監獄(這個梗是不是鋪的有點長)
台東人都知道,在馬階醫院旁那個軍醫院叫805,1986年7月以前正式的名稱叫臺東縣陸軍八三二醫院臺東分院,後來改編才統一稱為805醫院(這個歷史我就不說了),因為是軍事機構,所以它也有許多奇怪的任務,其中一個任務就是看守軍事犯,是不是因為這樣子後來也看守政治犯就不得而知了~
805後來在民國93年(2004)年任務結束,遷移回花蓮總院,在花蓮的805醫院有三個院區,其中二個院區民眾也可以去看病,另一個是專門看軍人的,是不是還有那個戒護人犯的功能及廳舍我就不得而知了!
不過根據前駐守在台東805的老士官長回來我上的地方洽公時告訴我,我們辦公室一旁的這個建築,它是一個戒護監獄沒有錯,在戒嚴時期,有一些很有名的大哥及政治人物都有來這裡看病治療住過這裡(據說有前呂秀蓮副總統及彰化副議長粘仲人,但這只是說說,沒有考據)
在這所戒護監所中,可以看到確實是一個監獄的模式,包括外面的高牆及內部的水泥隔間,還有有些隔間內部有廁所等等,它都是監獄的樣子
後來我們移民署民國96年(2007年)來接收這裡時,這裡已荒廢了3年了,中間有許多的有價值的金屬及物品已被宵小偷走,這裡是一片廢墟,後來我請人整理了好久,這裡才重見天日,就如同現在這個樣子
這個不為人知的監獄及它當中的故事,或許有人可以補上~
我就說到這兒
但這可不是你想來看就可以進來的,現在門口是有管制的,大家還是不可以隨便進來參觀的
#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
#或許這是個可以保存的歷史建築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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