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陳情,有一些地方警局正在加強執法「電動自行車未懸掛車牌」,衍生電動自行車車牌頻頻遭竊的案外案,在這邊,來跟大家談談電動自行車的納管問題。
根據2008年施行的道交條例69-1條和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合格的電動自行車都會有「審驗合格標章 #雷射貼紙」。2016年辦法修正後,除了增加一張白底黑字的「合格標章 電動自行車」車牌,並將原先須黏貼在車子龍頭的 #貼紙,改為黏貼在車後的車牌上。
問題來了,將雷射貼紙黏貼於後方懸掛之合格標章車牌,較為方便員警辨識執法,但這也延伸出車牌容易失竊之問題。
因為,目前電動車雷射貼紙採 #認車不認人 的模式,上面僅會標明車輛廠牌,型號,流水號。同廠牌同型號的車牌,只會有流水號的不同。
這會有什麼問題呢?除了失竊車牌無法照正常方式報警失竊,不易尋回外,在取締上,除非全面造冊,否則基本上會有辨識困難的問題,更遑論後方懸掛之合格標章車牌,在某知名網購網站即可隨意購買。
上個會期,有關電動自行車納管的法案,在5月13日送出交通委員會,因為疫情爆發,尚待協商與二三讀處理。當時達成的共識條文包括:
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形式審驗合格,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使得行駛道路;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簡單講,領牌照、保強制險,才能上路。
希望下個會期,執政黨能盡快處理相關法案,讓電動自行車比照現行機車制度,#將車與人連結,才能妥善完成納保與過戶程序,並在違規時能依法處理。
終結混亂的電動自行車規定,讓民眾不再無所適從,下個會期,我們繼續加油!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070的網紅阿爸去哪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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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兒童無法安全騎自行車的國度】
(事發地點為北部)
昨天的新聞:一名媽媽發文,3月18日帶小孩騎腳踏車時,小女兒騎在前面,看到右方來車於是停下來,但該Volvo休旅車繼續逆向左轉,撞倒小女兒,車主全程沒下車查看,坐在駕駛座反罵她「怎麼當媽的」,幸好小孩並無大礙,她氣的把整個過程po網。
事發地點是社區內,沒有人車分道,住戶在這裡停車,也會騎車、散步。
網友群情激憤痛罵車主逆向行駛、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多,但也有人認為該處是社區道路,帶小孩騎車不妥,兩邊都有問題。
比較麻煩的是,肇事地點若是在社區內私人土地,則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警方也不能判斷肇責,只能就相關刑、民事責任訴訟。
但各位有想過嗎?這小孩還懂的禮讓車輛先行,媽媽也在旁邊,但要找個安全的地方騎腳踏車都這麼困難,我們的城市是出了什麼問題?
在都市區內,幾乎所有道路、或是私人住宅區都是為車輛行駛而設計的,大家覺得理所當然。所以馬路對行人是危險的,那就要自己注意,而不是更改道路設計與規則。要騎車,請你去公園裡面吧,雖然也是會有機車衝進來喔~
輕軌、鐵路對社區都是妨礙,人行道寬一點就該該叫,但更危險、更會「切斷城市」的寬闊道路、快速公路,就沒關係。
原本,台灣傳統的住屋形式,和日治時代開始的都市設計,都沒有考慮到大量的汽機車。但在二戰後,殖民政府長期未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但在1970年代後,卻又推動大公路主義思維,以及汽機車等於進步的思想,輕視大眾運輸發展與道路安全,讓城市對汽機車的倚賴越來越高。
於是,台灣一年因道路交通死亡人數,是死於武漢肺炎的300倍,比人口將近六倍的日本還多。
私有運具還有一個問題,和大眾運輸不同,大家都開車的城市,會造成人與人的疏離,以及對行人同理心的逐漸下降。
大家痛罵車主沒良心,或是媽媽不重視安全的同時,是否能靜下心來,想想看怎麼打造一個行人友善,減少對車輛依賴的城市呢?
很多人都覺得做不到,也有不少人冷嘲熱諷,但這是高雄好過日,會長期關心的目標,因為我們的下一代,值得一座更好的城市。
機車 行駛 自行車 道 法 條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早上和煥強、光軒辦公室一起連三個交通會勘,簡單跟大家報告:
1. 124甲線東側交流道口:
在北橫公路開通後,將交流道下來的車潮導向新華路是最重要的工作,這樣才能確實讓124縣道分流。但目前的燈號秒數設計是車流最大的124線及124甲前後放行,平常都還算順,但過年期間擔心遊客眾多,會從新華路嚴重回堵。
今天和相關單位現場討論,將兩個時向交叉錯開。124甲放行後,新華路口會連著綠燈,接著放行兩個小巷的燈號再輪到124縣道走。其實這也是過去十多年此路口的時向配置,理論上會是順暢的,若有任何壅塞狀況,我們會要求縣府和工務段趕緊再修正。
2. 光華北路、永貞路、公義路口:
此路口是難解的Y字路口,從竹南公義路南下,在這個與頭份的交接口,會遇到左轉光華北路跟皆是執行的永貞路及公義路,因為Y字路口之前認定都是直行,於是乎發生一個問題。
在最外車道停等的車,綠燈時要往永貞路時,會和中間車道往公義路的車產生交織,因為兩條都是直行,所以都沒有錯,尤其是習慣靠右行駛的機車更容易遇到危險。最暴力的解決方式是限制外側車道只能右轉龍山路及直行公義路,限制中間車道只能走永貞路,但這樣線縮用路人的權益我們都不樂見。
於是今天討論的改善方案是比較溫和的在車道上清楚標示,比照目前左轉專用道寫上光華北路,中間車道未來將寫上往永貞路、外側車道寫上往公義路,並在進入入口前方一段距離處,放上F桿告示牌,清楚地圖式該路口三個車道分別往什麼方向,讓用路人能提早反應,盡早駛入要行進方向的車道。
同時,本路口強制兩段式左轉在日前的會勘中已決議取消,但待轉牌好像忘記拿掉了,今天與會的單位也主動告知我們會拿下來,並將機車停等區擴大至左轉專用道。
未來要左轉的機車就靠左,要直行的機車走中間、右轉的靠右,騎比較慢不習慣直接轉的想待轉也可以去待轉,讓車速來做分流。
3. 中央路487巷口:
龍門地產旁的這個巷子,設計相當畸形,因為離文化街口很近,常常會有機車直接騎上人行道做一個閃電跑法避開紅綠燈,頭份人應該都知道是什麼意思。這導致該路段的地磚常常破損,行人與自行車通過也面臨危險。
同時,從487巷出來的車也因為被左右建築擋住視線,容易發生擦撞。今天跟公所和共同會勘的辦公室達成以下三個改善決議,第一、487巷劃設車輛停止線,並立桿標示停車再開;第二、該巷口加裝左右兩面反射鏡,讓出巷子的車可以看到行人;第三、路口加裝石墩,防止車輛直接行駛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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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苗栗持續改變.
🏠 服務處地址:頭份市德義路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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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 行駛 自行車 道 法 條 在 阿爸去哪裡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這幾年小型電動車越來越普及了
不只是外籍勞工朋友會去買來騎乘,很多台灣人也有了新選擇
既不用電動機車的高額購車費用,也不用駕照、不用稅金
不過還是要戴好安全帽並遵守交通規則
在台灣也有很多人抱怨常遇騎這種車的人成為馬路三寶
我是覺得不論交通工具的種類,總是會有不守規矩的人
開開心心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
車型:JY-166S 電動自行車
馬達功率:800W
爬坡度:約18%
續航力:約30~35KM(載重與坡度皆有差異)
剎車:前後鼓煞
最高時速:依照法規,電動自行車最高速限為25km/h
輪胎尺寸:3.00-10
車重:40公斤(不含電池)
電池:有量科技鋰電池 52V13Ah 通過CNS檢驗 工研院STOBA防爆專利 防水等級IP-68
--------------------------------------------------------------------------------------------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
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
、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
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
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
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
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改正。
第 72-1 條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
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
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

機車 行駛 自行車 道 法 條 在 負能量宅肥窮魯蛇 Zackexplosion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一樣的人,一樣的車身,一樣的速度,一樣的的路段,其中一個違法,因為很危險,其中一個合法,因為很安全.......?
蛤? 是在開玩笑嗎XD
您猜的出來嗎?到底是傍晚的車違法,還是白天的車違法呢?
希望各位花點時間仔細看看這兩個片段差在哪
如果沒什麼差異的話為什麼其中一個會『違規』呢?一樣的人。一樣的速度,一樣的車身大小,一樣的騎乘方♂ 式
為什麼其中一個會被迫去行駛『狗洞』呢?如果您不知道什麼是『狗洞』的話
可以參考右上角資訊卡的影片(華中橋)
https://youtu.be/oPTxjxldTEs接著我們把畫面對調來談談『機慢車專用道』這個東西
從名詞上來解釋,顧名思義就是讓『機車與慢車行駛』的專用道路但....各位應該很常看到『機車競速』『飆車』之類的新聞吧
由此可得知『機車』本身根本就不是『慢車』這點,在交通處罰條例裡面也是這樣寫喔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腳踏自行車
電動輔助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
二、三輪以上慢車:
人力行駛車輛
獸力行駛車輛以上可得知,在法規裡面的
慢車根本就不包含機車
應此,所謂的機慢車根本就是把快車與慢車塞在一起做管理當把這兩種速度差異過大的車輛放在一起時
一定會發生車禍這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而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二條第一項則寫到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更可以知道,機車根本不是慢車,而是『汽車』
那麼,我們都知道問題在哪了,該怎麼解決呢?很簡單,就讓所有摩托車行駛正常的快車道就好啦要注意喔,在以上兩條法規裡面,你根本找不到『汽車道』這種東西
而更實際直接可以做又不會讓廠商少油水的方法則是將『禁行機車』四個大字改為『禁行慢車』
沒辦法跟上車流的人一樣可以去『慢車道』慢慢騎,現有的硬體設備一點也都不用改
這不是很簡單嗎?請把慢車道,還給真正的慢車(腳踏車)好嗎?
也許你會有疑慮會擔心『如果有人亂騎怎麼辦』其實前面的影片說過了
肯定會有人亂騎,就像會有人亂開車一樣該做的處置,應該是處罰那個人,而不是讓所有的車都不能上,對吧?
而碾人的問題呢?很多人在意這點我真的不理解
你們是小時候沒去兒童樂園玩過碰碰車嗎?
怎麼整天擔心會撞到人,碾到人?保持好適合自己反應時間的安全距離
多抓兩秒的時間應付突發狀況
你要怎麼碾到人?如果你也跟我一樣覺得這是非常反智的思想與交通政策那麼,很悲慘的告訴您,這就是現況各位可以稱現在準備選舉時多多去拜訪您的議員,立委有些人可能會覺得沒用,覺得選舉完他們就忘了是的,也正因為如此,我們身為公民的工作不只是在選舉時投票而已
選後的監督也是公民的權利及義務這些都是政治的一環
從你每天刷牙洗臉用的自來水到你上班上課會需要的交通運輸
以及你四年後還能不能繼續自由的投票
生活中的一切全部都受政治所影響
當你放棄政治的同時
你也放棄了在台灣社會化的生活
那麼,當你自己的權益受損時
也沒什麼好哭么的了
最後,留言告訴我吧
你猜出來哪台車違法,哪台車沒違法了嗎?是傍晚的車?還是白天的車呢?我是阿倫,感謝您的收看
讓我們下次再見囉,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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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___簽署這份文件,因為您認為高速/快速公路太危險,而且在不合法的情況下騎上去就沒有素質。
倘若將來,高速公路開放紅黃牌摩托車行駛,與快速道路開放白牌摩托車行駛,本人___同意絕對不在上敘道路上使用摩托車(如:紅黃牌行駛高速公路,白牌行駛快速公路),若違反的話,願意上傳一支自爆菊花影片到社群網站上,表示個人素質與爆菊花決心。
__
近來有許多媒體盜錄影片,拿去當做新聞營利使用。要做新聞報導絕對沒問題,不用聯絡我,但,請寫清楚出處(內文包含影片原始連結或頻道連結),重新上傳之內容不要刻意蓋住片中浮水印即可,請盜錄者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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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接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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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剪輯後製/企劃:廖剛
註:不會有字幕(我手邊沒有人力)(但你有興趣也可以幫我上字幕)、不要用粗話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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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六、"""""""駕車""""""" 行駛 """""""人行道"""""""。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自行車道並無在第三條裡的名詞釋義中,只有定義出人行道,雖自行車道也算是車道之一
,但再看45條1項6款和13款,汽車(含機車)行駛人行道都能開罰,只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
行駛會開罰???
所以45條1項13款的車道指的是道安規則99條的"""""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
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因此汽車(含機車)行駛自行車道要用60條2項3款來開罰,監理站公定價機車開罰900元。
總結:他們不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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