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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本書簡介】
本書依條文之編排順序,將民法親屬編之相關問題予以體系化的介紹。為使讀者能夠容易掌握爭點,乃將學說加以詳述,並將實務見解列於註中,以便參照。書中之個人見解,大多為作者長期思考下之結晶,整體上呈現作者一貫之法解釋學方法論。
本版配合2021年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之修正及同條第3項之增訂,予以修訂。
📖本書詳細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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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山羊之歌:中原中也詩選」介紹 訪問總編輯: 李進文 內容簡介: 「污濁了的悲傷之上 痛楚且懷了恐懼 污濁了的悲傷之上 無所事事也迎來日暮……」 活著,就是寫詩! 早逝的天才,如彗星般閃現昭和詩壇 燃燒的詩人,灰燼之舞的有情節奏 他的詩呈現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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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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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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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本集主題:「山羊之歌:中原中也詩選」介紹
訪問總編輯: 李進文
內容簡介:
「污濁了的悲傷之上
痛楚且懷了恐懼
污濁了的悲傷之上
無所事事也迎來日暮……」
活著,就是寫詩!
早逝的天才,如彗星般閃現昭和詩壇
燃燒的詩人,灰燼之舞的有情節奏
他的詩呈現了意象固定之前純淨流動的原型
如銀絲穿透、如飄雪沉吟
日本家喻戶曉的國民詩人──中原中也
生前唯一出版的詩集《山羊之歌》及遺作《往日之歌》
繁體中文版首度問世!
中原中也是日本最具代表性的詩人之一,他的詩作被收錄在教科書中,也經常被各種不同形式的創作延伸引用,因而成為日本家喻戶曉的詩人,受到不同世代的讀者一致推崇。
中也的創作深受藍波、魏爾崙等詩人影響,他的第一本、也是生前唯一一本詩集《山羊之歌》中收錄了早期的詩作,包括確立其創作方針的〈晨歌〉、人們琅琅上口的代表作〈污濁了的悲傷之上〉等,以獨特的感性告白生活中的所思所想,獨抒性靈、纖細自傷的詩風,即顯見法國象徵主義的影響。此外他亦擅於用典,王爾德的《莎樂美》、希臘神話中的海妖、歌德的《浮士德》、維吉爾的《牧歌》等,絕美而淒楚的意象,在詩中屢屢浮現。
早夭的兄弟、無疾的戀愛、決裂的友情,生命的苦楚化為果實,飽滿了詩人羸弱敏感的心。1936年,長子文也夭折,為他帶來又一次的打擊。遺作《往日之歌》的副標題為「獻給亡兒文也之靈」,其中收錄了〈冬日的記憶〉、〈還會來的春天……〉等追憶幼子的詩作,向來對生命極為誠實的中原中也,於此呈現刀剜般的自剖。
恆常無盡的悲傷,難以擺脫的宿命,中原中也詩中蕭瑟悲涼的抒情腔調,正如知名文學評論家小林秀雄所形容的,是「沒有窮盡無以名狀的悲哀」。然而,他卻不一味厭世,而是在死滅中探求生之欲,文豪太宰治的女兒太田治子曾評論道:「太宰治和中原中也之間最大的差別,在於太宰總是想著死,中也則是想著生……無論處在怎樣絕望的境地,他也會從絕望中萌發生之堅強,那種軟弱中的堅強,令人為之傾倒。」
作者簡介:中原中也(1907-1937)
1907年出生於山口縣,是日本最具代表性的詩人之一,也因為詩作收錄在教科書中,而成為日本家喻戶曉的詩人。
中也幼年早慧,被譽為神童,8歲那年弟弟不幸夭折,成為他詩歌創作的起點。中學時期傾心於達達主義詩歌,移居東京後,與河上徹太郎、大岡昇平等文友創辦同人雜誌《白癡群》,爾後入讀東京外國語學校學習法文,一心憧憬法國象徵主義詩人,全心全意投入創作,並陸續發表詩作。
1934年,中也的第一本、也是生前唯一一本詩集《山羊之歌》,幾經周折終於問世。1937年9月,他將《往日之歌》詩稿託付摯友小林秀雄,未料隔月即染上結核性腦膜炎,入院後未幾便撒手人寰,享年30歲。
戰後,中原中也的詩作重新受到重視。時至今日,他的作品仍經常被各種不同形式的創作延伸引用,不僅被譽為「日本的藍波(Arthur Rimbaud)」,更在文學史上佔有一席之地,長久活在人們的心中。
林秀雄 在 まとめまとめの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まとめのまと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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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に近づいて制服の話が出
始めると思い出す女性の話
体型的にはちょいふくよか
過ぎるかなくらいで
ポニーテールにしてる女性
見た目の年齢は20代
後半から30代後半、
でももっと若くも見えるし
40代に入っているようにも見える
売り場は学校制服を扱ってる
んだけど展示してある征服の
リボンにとにかく執着してる
セーラー服だろうと
ブレザーだろうと関係なく
とにかくリボン
リボンをいじりながら、
聞こえてくる独り言が
「あの子が着たかも」
「あの子の好きそうなリボン」
「あの子が…」
ずっと、あの子が、あの子
がって言ってる
もう、こっちは「なにそれ、
怖い」なんだけどほっとく
わけにもいかないから、
どちらの学校ですか?
って声掛けたらいきなり怒鳴られた
「あのこが生きてたら、
着てるんだからいいじゃない!」
「今だってきっとこのリボン
してるんだから!」
「あの子にはこれが似合う
ようになってるはずなんだから!」
まだ何か怒鳴ってたけど、
怒鳴りながら売り場から出て
行ったからいいんだけど
すんごい怖かった
もっと怖かったのがその
女性の荷物が女児の服
(大体中学生くらい)
の服がいっぱいだった事
リボン好きなお嬢さんを
亡くしたお母さんなのだろうか?
お気の毒な気がする
ひょとするとお気の毒な
事情があるかもしれないけど
ホントに怖いんだ
行動もだけど、雰囲気と
いうか、何というか
その女性の中では本気で
子育てしてる事になっていそう
よくあるその手の話
(小林秀雄の「人形」とか)
と違って、
その女性には「あのこ」が今
生きてない、
っていう認識がちゃんと
あるらしいのが珍しいね。
逃げ出すくらいな自覚はあるんだな
こういうのってどこまで
芝居で病んでるのか指摘できないよね
病んでてその結果の芝居って
のもありそうだし
珍しいパターンなのかは
そっち方面に詳しくないので
判りませんが言われてみれば
行動に矛盾がありますね
あの女性の思考がどうなって
いるのか、
どうしてこだわるのかは
判りませんし、
あまり考える必要もないかと
思っています
45年ほど前から、ある
一時期だけ現れるだけなのともし、
あの女性の中で子育てして
いるのならもう少しで卒業の
はずですから
ただ、本当にそれくらいの
歳の子が(も?)居たりして
ホラー映画化しそうだ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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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足賽16強,結果出爐
都是義大利的錯,害我現在要來騙P幣= =
因為適逢期末考,故現在推出第一篇
以下為民法親屬編介紹
上學期為親屬,下學期為繼承
親屬乍看之下並不難以理解,但在眾說紛紜之下,會搞得你頭暈眼花
主要是以戴東雄老師(二人)林秀雄老師井水不犯河水最為精彩,其次有郭振恭老師(三人)
一、李玲玲老師(本人修此門,龍哥也是)
老師是親屬法大師林秀雄老師的老婆
俗話說:「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夫唱婦隨。」只能說古人真厲害。
『親屬』上課時沒有教科書,老師上課皆以林秀雄老師體系講解
輔以上課時板書,形成一學期的課程,老師上課簡單明瞭,切記不要翹課
理由是,進度無法跟上。
若是覺得上課抄得無法記憶,仿間有補習班書可以輔助,
有本專以林老師見解為主的書,保證你更可以抓住重點,亦或林老師不定期
於法學教室上的親屬文章輔助(快寫完了,所以我猜書可能快出了...)
考試,只考期末考。老師考試很傳統,不能帶法條,這有極大的好處(未來)
但當你身陷期末考地獄時,你就知道極大的壞處了...
老師給分數不是很甜,你念多少分數是多少,絕對公正!!!(會當人)
〈 P.S.切記,不要寫戴老師的見解 〉
二、戴東雄老師
老師是親屬法大師之一,有出親屬的教科書,是三代合著!!!
不過李玲玲老師都說,是二人合著,兩派見解差異極大,各有一席地位
我只是學生,無法說誰對誰錯,因為我修李老師的,所以無法論斷。
這部分就給女排隊長補充囉~~(CUE到妳啦XDDDD)
三、徐慧怡老師
老師是北大的系主任還是院長(我忘了),老師上課是一二節
但大約都8.25才到學校,原則上教學中規中矩,沒有特殊見解,也不會太難過
看誰可以補充囉~
四、劉昭辰老師
老師專長為民事財產法,為何會教親屬呢??待我說分明
至從老師近幾年,結婚後開始對親屬有興趣,故就開始研究囉~
我有同學(女排真真男友)說他教的不錯,好像當人也不多。
我想老師上課應該跟他其他科目一樣,見解應該不會多特殊
畢竟,有上述提到的三種大師見解,就夠混亂的。
國考,原則上就戴林兩位老師會出題,在研究所考試可能會遇到郭振恭老師
據說,大家井水不犯河水,所以要多加注意...
後記,英格蘭後防太爛,裁判污走一球(明明進門了...)
導致我要騙P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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