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藍營男性候選人種種荒腔走板且極度歧視女性的言論讓我十分不悅,不時以蔡英文總統的女性身分、未婚且無小孩等來大做文章,在貶低台灣第一位女總統時,亦將女性生命價值簡化成只剩生物繁衍功能.
我詫異地想,這些掌有一定財富、權勢與政治影響力的男性,腦袋竟裝有如此刻板落後的性別印象,為了選舉,甚至毫不遮掩地拿出來攻擊對手!裝著這樣腦袋的人,傳統保守至此,可以跟我身邊這群沙漠中人聊聊啊,肯定很談得來!也因而讓我想讀些摩洛哥婦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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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在摩洛哥婦運先驅Malika Al-Fassi努力下,女性開始享有受教權.
標題:《摩洛哥婦女運動的濫觴》
如同埃及,摩洛哥女權主義與獨立運動息息相關且始於左派政黨,性別平等運動同時也是婦女的戰鬥,儘管國家獨立促使摩洛哥在政治與社會運動都更往前一步,然而女性並沒有因為跨過這個歷史門檻,得以將命運掌握在自己手裡.
摩洛哥婦女運動是一個根植於摩洛哥文化,極為複雜的社會運動,以連續性及實用性為特徵,起源可追溯至四O年代中期的「純淨姊妹協會」(«Sœurs de la pureté»,阿語«akhawaât assafâ»)與其創始人Malika El Fassi(1919-2007).
Malika El Fassi堪稱摩洛哥婦女運動先驅,早年投入反抗法國殖民政府的獨立運動,更是摩洛哥獨立宣言六十六位簽署人裡,唯一的女性。
1944年,Istiqlal政黨的婦女部創立摩洛哥婦女聯盟(l’Union des femmes du Maroc),並與共產黨建立聯繫,兩年後,Malika Al-Fassi創立「純淨姊妹協會」並擔任主席,在那個人民愈來渴望國家獨立的時代,這兩個組織成為最初的婦女組織代表,其政治立場接近獨立民主黨(PDI),代表了摩洛哥即將獨立前,第一批女權主義論述.
1947年五月,第一屆「純淨姊妹協會」大會在Fes舉行,第一任會長Habiba Guessoussa號朝所有女性加入戰鬥。
在PDI所屬的周刊«Démocratie»裡,一群婦女以尖銳問題,大膽挑戰oulémas:如果伊斯蘭像您所說,在歷史上所有時代與所有社會裡,建立了保障婦女權利的制度,讓女性擁有極高的社會地位,人人平等,那麼為什麼在穆斯林法律中,女性證詞的效力只有男人的一半,甚至全然無效?為什麼要用「女性極少虔誠且不太聰明.」的聖訓來侮辱女性?
「純淨姊妹協會」戮力於打破改革派意識形態所建立「以男性為保護者」的狹隘框架,要求女性解放,積極呼籲婦女參與國家政治,要求讓女性獲得投票權和參選權,致力於推動女性識字掃盲以及法律上的性別平等.
「純淨姊妹協會」深信教育是解放婦女唯一方式,藉由教育來促進社會變革,爭取婦女權益,也應對抗無知與文盲,廢除不良傳統並分享知識.埃及女權運動亦帶給「純淨姊妹協會」三項追求:廢除一夫多妻制,在私領域受到尊重,以及女性參政權.
1957-1958年,《個人身份法》moudawana頒布時,Malika Al-Fassi譴責了其中固有的父權性質,呼籲在財產繼承上的性別平等,以及廢除一夫多妻制。1962年,摩洛哥頒布第一部憲法,保障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卻也確認了moudawana施加的性別不平等。
Malika Al-Fassi本人與「純淨姊妹協會」與摩洛哥王室保持極為友好的關係,「純淨姊妹協會」更以Lalla Aïcha,蘇丹Mohammed ben Youssef的女兒為現代女性標的人物,在1947年發表的著名演說中,公主Lalla Aïcha公開宣告,她的父親:「期望所有摩洛哥婦女投資在教育,盡全力讓自己接受教育,一個國家的文明與進步是以教育水準作為衡量標準.」
摩洛哥公主Lalla Aïcha堪稱現代女性典範,摩洛哥獨立後,1957年,她率領婦女代表團前往大馬士革參加第一屆阿拉伯婦女代表大會,更長年擔任摩洛哥駐外大使,曾駐英國(1965-1969)、希臘(1969-1970)和意大利(1970-1973),豐富的歐洲外交經歷增加她在人權議題上的合法性.
在摩洛哥取得獨立後,女性訴求並沒有得到政治上的迴響,當時政治決策者的優先項目在於建立強大堅實的國家,並且在阿拉伯及國際社會佔有一席之地,即便政府大力鼓勵男孩與女孩就學,然而婦女議題被降為其次。
摩洛哥婦女沒有放棄,在許多認同民主的男性(決策者、知識分子、人權倡導者與社運人士等)支持下,婦運人士意識到只有法律上的平等才能打開其他權利的大門,是而奮力於讓女性在家庭和社會中處於邊緣地位的《個人身份法》(La Moudawana 或稱 Code du statut personnel)可以得到修改.
性平戰鬥體現在各個層面,從記者與女性作家的阿拉伯文和法文著作,各政黨活動與日益活躍的民間團體,形式與參與者愈形多元,許多女權協會也與摩洛哥民主運動建立緊密聯繫。
來自婦運人士的社會批判,慢慢形成力量,影響政治領域,在一個相對開放的君主制度下,加上知識分子對《古蘭經》新詮釋慢慢軟化伊斯蘭保守勢力,以及民主政黨的支持,女權運動取得穆斯林/阿拉伯世界前所未有的進展,亦即促進《家庭法》的根本改革:摩洛哥婦女同樣有權要求離婚並獲得子女監護權,可拒絕在十八歲之前結婚,這連帶讓一夫多妻制增加執行難度.
摩洛哥婦女運動的獨特性在於,女性既是傳統的守護者,又是社會變革的推動者。漸漸地,婚姻與生育不再是女性生命唯一價值,愈來愈多婦女投入到之前只保留給男性的專業領域,如政治、文學、藝術、電影、繪畫等等,表現突出.然而女性依然無法與男性平起平坐,享有同等的公民權利.
話說阿任走入摩洛哥,是在2010年底,前往摩洛哥人權組織服務,當時身邊圍繞著社運人士與女權運動者,不管是家暴、性侵、女性受教權亦或參政權等議題,在當時聽來,只覺理所當然不過.
直到走入撒哈拉,真實地在傳統社會裡生活,不時驚訝於傳統束縛與宗教包袱之難以打破!至今,許多年輕女孩在受完基礎教育,便在家裡分擔母親勞務,等待嫁人,為人妻,為人母,重複老祖母那一輩的舊時生活,遵循古老生命價值.
這時才忽然發現,啊,原來當初我在人權組織遇到的那些婦運人士堪稱稀有動物,人數雖少,卻以及堅強、毅力與戰鬥力,推著摩洛哥朝更為平等開放的方向前進.
無論修法亦或議題提倡,總得放入伊斯蘭教義的脈絡裡去思考,這是在台灣不可能發生的,畢竟摩洛哥是個遵循伊斯蘭教義的國家,有時不免讓國家進步緩慢,可社運人士不曾氣餒,持續前進!
至今,我都還能想起那些婦運人士的氣度與光芒,驕傲,自信,堅定,且身上有著濃烈的母性特質,卻又比多數摩洛哥男性強悍剛毅.
在摩洛哥生活,才真的較能感受到女權運動在這樣的社會裡,有多麼不容易.
匆匆整理完這些資料,忽然寬心許多!性平運動本來就不容易推動,早在一九四O年代中期,摩洛哥婦運人士便已提出廢除一夫多妻制的訴求,半個多世紀過去了,摩洛哥男性依然能合法擁有四個妻子.
相較之下,台灣雖然因為不同陣營間的政治與宗教立場,時常吵吵鬧鬧,然而不可否認的是,這份珍貴難得的自由民主為改革開放保留了一個極大的彈性空間.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未婚 子女監護權 在 天堂島嶼.撒哈拉.蔡適任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兩天,藍營男性候選人種種荒腔走板且極度歧視女性的言論讓我十分不悅,不時以蔡英文總統的女性身分、未婚且無小孩等來大做文章,在貶低台灣第一位女總統時,亦將女性生命價值簡化成只剩生物繁衍功能.
我詫異地想,這些掌有一定財富、權勢與政治影響力的男性,腦袋竟裝有如此刻板落後的性別印象,為了選舉,甚至毫不遮掩地拿出來攻擊對手!裝著這樣腦袋的人,傳統保守至此,可以跟我身邊這群沙漠中人聊聊啊,肯定很談得來!也因而讓我想讀些摩洛哥婦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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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在摩洛哥婦運先驅Malika Al-Fassi努力下,女性開始享有受教權.
標題:《摩洛哥婦女運動的濫觴》
如同埃及,摩洛哥女權主義與獨立運動息息相關且始於左派政黨,性別平等運動同時也是婦女的戰鬥,儘管國家獨立促使摩洛哥在政治與社會運動都更往前一步,然而女性並沒有因為跨過這個歷史門檻,得以將命運掌握在自己手裡.
摩洛哥婦女運動是一個根植於摩洛哥文化,極為複雜的社會運動,以連續性及實用性為特徵,起源可追溯至四O年代中期的「純淨姊妹協會」(«Sœurs de la pureté»,阿語«akhawaât assafâ»)與其創始人Malika El Fassi(1919-2007).
Malika El Fassi堪稱摩洛哥婦女運動先驅,早年投入反抗法國殖民政府的獨立運動,更是摩洛哥獨立宣言六十六位簽署人裡,唯一的女性。
1944年,Istiqlal政黨的婦女部創立摩洛哥婦女聯盟(l’Union des femmes du Maroc),並與共產黨建立聯繫,兩年後,Malika Al-Fassi創立「純淨姊妹協會」並擔任主席,在那個人民愈來渴望國家獨立的時代,這兩個組織成為最初的婦女組織代表,其政治立場接近獨立民主黨(PDI),代表了摩洛哥即將獨立前,第一批女權主義論述.
1947年五月,第一屆「純淨姊妹協會」大會在Fes舉行,第一任會長Habiba Guessoussa號朝所有女性加入戰鬥。
在PDI所屬的周刊«Démocratie»裡,一群婦女以尖銳問題,大膽挑戰oulémas:如果伊斯蘭像您所說,在歷史上所有時代與所有社會裡,建立了保障婦女權利的制度,讓女性擁有極高的社會地位,人人平等,那麼為什麼在穆斯林法律中,女性證詞的效力只有男人的一半,甚至全然無效?為什麼要用「女性極少虔誠且不太聰明.」的聖訓來侮辱女性?
「純淨姊妹協會」戮力於打破改革派意識形態所建立「以男性為保護者」的狹隘框架,要求女性解放,積極呼籲婦女參與國家政治,要求讓女性獲得投票權和參選權,致力於推動女性識字掃盲以及法律上的性別平等.
「純淨姊妹協會」深信教育是解放婦女唯一方式,藉由教育來促進社會變革,爭取婦女權益,也應對抗無知與文盲,廢除不良傳統並分享知識.埃及女權運動亦帶給「純淨姊妹協會」三項追求:廢除一夫多妻制,在私領域受到尊重,以及女性參政權.
1957-1958年,《個人身份法》moudawana頒布時,Malika Al-Fassi譴責了其中固有的父權性質,呼籲在財產繼承上的性別平等,以及廢除一夫多妻制。1962年,摩洛哥頒布第一部憲法,保障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卻也確認了moudawana施加的性別不平等。
Malika Al-Fassi本人與「純淨姊妹協會」與摩洛哥王室保持極為友好的關係,「純淨姊妹協會」更以Lalla Aïcha,蘇丹Mohammed ben Youssef的女兒為現代女性標的人物,在1947年發表的著名演說中,公主Lalla Aïcha公開宣告,她的父親:「期望所有摩洛哥婦女投資在教育,盡全力讓自己接受教育,一個國家的文明與進步是以教育水準作為衡量標準.」
摩洛哥公主Lalla Aïcha堪稱現代女性典範,摩洛哥獨立後,1957年,她率領婦女代表團前往大馬士革參加第一屆阿拉伯婦女代表大會,更長年擔任摩洛哥駐外大使,曾駐英國(1965-1969)、希臘(1969-1970)和意大利(1970-1973),豐富的歐洲外交經歷增加她在人權議題上的合法性.
在摩洛哥取得獨立後,女性訴求並沒有得到政治上的迴響,當時政治決策者的優先項目在於建立強大堅實的國家,並且在阿拉伯及國際社會佔有一席之地,即便政府大力鼓勵男孩與女孩就學,然而婦女議題被降為其次。
摩洛哥婦女沒有放棄,在許多認同民主的男性(決策者、知識分子、人權倡導者與社運人士等)支持下,婦運人士意識到只有法律上的平等才能打開其他權利的大門,是而奮力於讓女性在家庭和社會中處於邊緣地位的《個人身份法》(La Moudawana 或稱 Code du statut personnel)可以得到修改.
性平戰鬥體現在各個層面,從記者與女性作家的阿拉伯文和法文著作,各政黨活動與日益活躍的民間團體,形式與參與者愈形多元,許多女權協會也與摩洛哥民主運動建立緊密聯繫。
來自婦運人士的社會批判,慢慢形成力量,影響政治領域,在一個相對開放的君主制度下,加上知識分子對《古蘭經》新詮釋慢慢軟化伊斯蘭保守勢力,以及民主政黨的支持,女權運動取得穆斯林/阿拉伯世界前所未有的進展,亦即促進《家庭法》的根本改革:摩洛哥婦女同樣有權要求離婚並獲得子女監護權,可拒絕在十八歲之前結婚,這連帶讓一夫多妻制增加執行難度.
摩洛哥婦女運動的獨特性在於,女性既是傳統的守護者,又是社會變革的推動者。漸漸地,婚姻與生育不再是女性生命唯一價值,愈來愈多婦女投入到之前只保留給男性的專業領域,如政治、文學、藝術、電影、繪畫等等,表現突出.然而女性依然無法與男性平起平坐,享有同等的公民權利.
話說阿任走入摩洛哥,是在2010年底,前往摩洛哥人權組織服務,當時身邊圍繞著社運人士與女權運動者,不管是家暴、性侵、女性受教權亦或參政權等議題,在當時聽來,只覺理所當然不過.
直到走入撒哈拉,真實地在傳統社會裡生活,不時驚訝於傳統束縛與宗教包袱之難以打破!至今,許多年輕女孩在受完基礎教育,便在家裡分擔母親勞務,等待嫁人,為人妻,為人母,重複老祖母那一輩的舊時生活,遵循古老生命價值.
這時才忽然發現,啊,原來當初我在人權組織遇到的那些婦運人士堪稱稀有動物,人數雖少,卻以及堅強、毅力與戰鬥力,推著摩洛哥朝更為平等開放的方向前進.
無論修法亦或議題提倡,總得放入伊斯蘭教義的脈絡裡去思考,這是在台灣不可能發生的,畢竟摩洛哥是個遵循伊斯蘭教義的國家,有時不免讓國家進步緩慢,可社運人士不曾氣餒,持續前進!
至今,我都還能想起那些婦運人士的氣度與光芒,驕傲,自信,堅定,且身上有著濃烈的母性特質,卻又比多數摩洛哥男性強悍剛毅.
在摩洛哥生活,才真的較能感受到女權運動在這樣的社會裡,有多麼不容易.
匆匆整理完這些資料,忽然寬心許多!性平運動本來就不容易推動,早在一九四O年代中期,摩洛哥婦運人士便已提出廢除一夫多妻制的訴求,半個多世紀過去了,摩洛哥男性依然能合法擁有四個妻子.
相較之下,台灣雖然因為不同陣營間的政治與宗教立場,時常吵吵鬧鬧,然而不可否認的是,這份珍貴難得的自由民主為改革開放保留了一個極大的彈性空間.
未婚 子女監護權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外籍母親在台居留權最新進展】
背景說明:我於3/5於行政院性平會提案,感謝其他民間委員的支持連署,其中第一案取得部分積極進展,原提案內容及會議決議如下,供大家參考,也希望未來能對於這些外籍母親有實質幫助。如果大家身邊有類似案例,歡迎提供資訊給需要的人。
「案由:有關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在臺取得居留權之實務困境,提請討論。
說明:
一、經查於以下類似案例,移民署均礙於現行法令而無法發給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在臺「居留證」,僅能為其辦理停留延期,若所持為60日停留簽證者,得延兩次;若所持為90日停留簽證者,得延一次,無論如何,其單次停留上限為180日,對於此等女性在臺之居留與家庭團聚基本人權構成極大困擾與障礙,有必要謀求合理解決之道。此類案例甚多,茲僅舉數實例說明:
(一)A女(非婚生子情形):印尼籍女性A與有戶籍國民在臺非婚生育一子,該子後雖經生父認領,並約定由母(A女)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A女持停留簽證入臺,移民署認於法無據因此無法許可渠之居留證申請,乃請其申請簽證時應向外交部申請居留簽證,A女無奈向外交部陳情,得函覆表示,依親對象以依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依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為限(僅能「幼依長」),並未開放外籍尊親屬申請依親(不能「長依幼」)。
(二)B女(離婚共同監護之情形):B女原係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在臺育有親生、未婚之未成年子女1名,後與該我國國民離婚,約定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某次B女自臺離境,未察覺居留證於境外逾期,依法申請簽證入臺,然因渠所持為停留簽證,因未合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所列事由,返臺後無法重新取得居留證。
(三)C女(離婚,約定由母行使親權):C女原係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在臺育有親生未婚未成年子女1名,後與我國有戶籍國民離婚,約定由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95年攜女離臺,原居留證於其後不久到期,數年後攜子女返臺,惟返臺後無法再重新取得居留證。
(四)D女(夫死):原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育有親生未婚未成年子女1名,夫妻二人常年攜女在越南生活,D女在臺未曾持有居留證,後其夫於民國104年死亡,本欲攜子返臺生活,惟取得簽證為停留簽證,縱外交部於簽證備註「夫XXX死亡,ID NO xxxxxxxxx,育有一女」,亦無助於其取得居留證。
(五)E女(非婚生子,生父經法院裁判停止親權):E女在臺非法打工期間與有戶籍國民在臺非婚生育一子,並經生父認領,E女受禁止入國處分,期滿後入臺,經訴訟程序,法院裁判生父停止親權,由E女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二)未滿20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工作。
(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是依該條項第1款規定依親居留需具備「配偶」身分,第2款則須符合「幼依長」之原則。此對於非婚(如A女及E女案例)、離婚(如B女、C女案例)以及夫死(如D女案例)之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而言,恐已構成法制上頗不合理之障礙。
三、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就停留或居留的延期,規定如下:
(一)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第1項)
(二)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3年。(第2項)
(三)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5條第4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第3項)
(四)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1、因依親對象死亡。
2、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3、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4、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5、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6、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第4項)
該條第4項第1款「因依親對象死亡」及第3款「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之情形,雖原本的居留原因消失,似仍有機會申請延期居留,但在上開案例之B女及C女,因其離婚後離境且居留證逾期,已不在「居留期間內」,即無從依該條項申請居留延期。D女案例則因從未在臺持有居留證(夫妻皆在越南生活),因此夫死後,自也無從依該條項第一款「因依親對象死亡」取得居留權(延期)。
四、有關臺籍配偶死亡之情形,據了解實務上允許「臺灣地區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已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現入境在臺停留或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配偶」可以直接申請身分證,不受居留年限或居留階段的限制。相對與此,外配並未有遇到臺配死亡,並與臺配育有親生子女,即可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證的機會。兩相比較,似有失衡平。
五、末查,外配離境後居留證逾期,疏未能返臺延期而造成再也拿不回居留證的窘境,一再發生,衍生不少悲劇。由於居留證一般延期為1-3年,通常依民眾自己決定要辦幾年期。但實務上,一旦臺配死亡,移民署服務站就只給外配每次延期1年,若當事人想延3年則不被允許,此作法對於育有親身子女的外配恐尤其不人道,已經要自己一個人養小孩了,還被嚴格要求每年要到移民署延期,尤其在弱勢的社會處境與生活條件下,極容易一不小心就居留證逾期,逾期後又無法再申請回來,往往從臺配死亡後遭致一連串悲劇的無限迴圈。
辦法:
一、研議是否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上開相關規定或調整其解釋適用,放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得不受「婚姻」狀態或「幼依長」等原則之限制,合理確保其在臺居留權與家庭團聚權。
二、參照陸配之規定,於外配之臺配死亡時,若其與臺配育有親生子女,而有在臺灣地區照顧已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之必要,允許其可直接申請永久居留的權利。
三、取消「臺配死亡後,只給外配居留權每次延期一年」的行政內規,以期間接減少實務上外配屢因居留證逾期致後續喪失長期居留權的案例。」
最後決議:委員所提有共識個案 B 女、C 女、D 女,在尚未完成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前(註:此等部分確定後續將修法),請內政部依個案事實予以專案居留。至個案 A 女、E 女部分,請內政部參酌委員意見以兒童最佳利益考量, 積極協助解決其在臺取得居留權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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