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臺灣漁業鄉親權益,促進台灣漁業永續發展】
去年《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並於上個月公告實施後,實施後許多從事漁業工作的鄉親向瑞隆反映,有關船員手冊期滿換發、基本安全訓練場次不足、修法政策宣導推動不彰等問題,期盼行政單位能彈性專案處理,保障在地漁民的工作權益。
因此瑞隆特別邀請漁業署張署長來旗津與漁民鄉親溝通,雖然上午因立法院動員而無法親自出席,但仍照預定規劃邀請漁業署張致盛署長、海洋局黃維裕專委、高雄區漁會謝龍隱理事長、旗津區公所、議員、里長及在地漁業工作者共同開會討論,希望雙向溝通能解決問題。
特別感謝漁業署及高雄區漁會的大力協助,針對領取船員手冊後五年未曾出海者,漁業署將會同高雄區漁會開設專班,高雄區漁會統計因管理規則修正後無法換發船員手冊的名冊後,提報漁業署於高雄區漁會辦理專案補訓,以順利辦理換證。
另將請高雄區漁會協助釐清無漁船手冊會員資格轉換,使其會員權益不受影響,漁業署也允諾受修法影響之型態,會專案討論處理,未來在相關修法或政策調整前,會多方宣導座談,傾聽第一線作業人員的意見,並協助相關行政程序。
台灣四面環海、海洋資源豐富,漁業更是我國經濟實力的重要產業,船員是漁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未來瑞隆會持續督促漁業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協助船員取得船員手冊、落實專業素質訓練以及符合國際規範的人道管理作為,強化船員競爭力,讓臺灣漁業永續發展。
國會地方全力兼顧,我們繼續協調努力💪
#立法院臨時動員北上固守議場
#感謝張署長仍如期出席會議
#雙向溝通面對爭議解決問題
同時也有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廣告與「Dr. May 美博士」合作播出 痘痘都不會消,卻不知道怎麼辦嗎?🧐 或許你可以試試「B3專業抗痘精華」! 👩⚕️百位皮膚科醫師有感推薦 出油、粉刺、痘痘 OUT! 一起擺脫痘痘危肌,有效煥新肌膚!✨ 🔗 https://drmay.tw/E4SFY #DrMay美博士 #危肌處理...
「會議規範條文」的推薦目錄:
會議規範條文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昨天國民黨團討論並發布本(4)會期的優先法案,決定推動「交通安全教育入法」、「跟蹤騷擾法」及「放寬公務員經商兼職修法」,我在第一時間向大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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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我在立法院召開交通安全公聽會後,立即整理成大家關心的十大交通議題,獲得很多朋友的迴響。公聴會中,包括婦幼及被害人關懷協會秘書長張夢麟、警大教官陳家福和許多網友,都提到教育才是根本,因此,我請求黨團將攸關交通安全教育的「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及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草案,列為本會期的優先法案,從年幼到年長、家庭、學校及社會都一起重視落實,很高興立即獲得黨團的支持。
當然,建構完善的交通安全法令不只是教育,人口數超過臺灣5倍的日本,在1970年死於道路交通事故近1.68萬人,問題相當嚴重,因此痛定思痛檢討交通法令,於1970年制定「交通安全對策基本法」,規定各級政府設「交通安全對策會議」、每五年制定一次「交通安全基本計畫」、每年制訂「交通安全業務計畫」、長期推動交通安全工作……,就在今年的4月8日,日本達到全國交通事故「0死亡」的目標,而臺灣呢?109年交通事故死亡仍高達3,000人……我有個夢,希望能在有限任期完成完善交通安全入法,讓我們跟日本一樣改革。國民黨團將我交通安全教育三法案列入優先法案,就是實現這個夢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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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屆跟蹤騷擾法在立法院未能闖關成功,在最後一刻警政署說服民進黨團在黨團協商時擋下這個法案。本屆在長榮女大生命案、屏東曾女擄殺案等寶貴性命犧牲下,國民黨團要求政府應積極提出法案。如今本屆跟蹤騷擾法也到了黨團協商關頭,婦女團體朋友擔心舊事重演,國民黨團也將此列為優先法案,必要時將與關心此案的婦女團體共同發聲,務必要在本會期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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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奧運剛結束,國手有優秀的表現,國人也為之振奮,也凸顯出一些國手培育的問題。黃金羽球麟洋配的代言爭議,扯出長期以來的公務員兼職問題。雖然我在8月9日與黨籍立委召開協調會,讓事件暫時以財政部與企業策略聯盟的方式進行。然而長年來公務員經商、兼職,在不妨礙本職情形下,原則上合法,但歷來函釋盤根錯節,導致實務上淪為服務機關想查就查的的人治。特別是在年改後,所得替代率降低,許多資深公務員也努力掙錢提高收入,以彌補退休晚年生活的經濟不安全,兼職法律規範,實在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我也提出修法盼根本解決,與國民黨團列優先法案,一起共同促成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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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的支持,將是我在立法院推動改變的最大動力,希望今天爭取重要法案納入國民黨的優先法案,能夠成為明日改革的助力。
會議規範條文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嗨嗨大家,我們在前陣子撰寫了一篇有關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文章,主要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效☝🏻
如我們在文末提到的疑慮,由於大法官是直接宣告該條文第1項失效,因此當時有不少專家學者認為可能會出現「懷孕與哺乳期間女性員工不受保護的空窗期」,雖然當時勞動部受訪時就已有提出他們的立場與看法,但畢竟仍然沒有很明確的解釋的話,實在有點難讓勞資雙方有遵循的依據😅好在勞動部在9月13日提出了正式的解釋令,再次強調了禁止懷孕或哺乳期間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原則,主要是分成以下三個層次說明:
❶釋字第807號雖然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而失效,但並未宣告同條第3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也失效,既然本項規定仍然有效,那麼雇主就不可以強制這些有特殊理由的女性員工在晚上10點至隔天凌晨6點的夜間工作,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
💡要特別注意的是,此項是整部勞基法中少數有刑事責任的條款,老闆或人資們應特別注意。
❷在大法官解釋中,有特別提到「系爭規定(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等,看起來應是大法官也肯認母性保護措施具有必要的公益性,因此勞動部也基於此理由,再次重申勞基法第49條第5項限制懷孕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規範仍然有效。
❸基於上述理由,雇主仍然應注意不能讓有健康因素、其他正當理由、懷孕期間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否則被查證屬實的話,仍然會因此而被處分。
總之,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被宣告違憲後,程序上的爭議(女工夜間工作是否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反而比較是受到更多討論的重點,但對雇主來說,有關母性保護措施的一些規範大致上仍然沒有變動,希望需要在夜間輪班出勤的勞資雙方們可特別留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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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May美博士 #危肌處理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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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治法 #跟騷行為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36「美博士抗痘精華」廣告段落
03:10 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
04:27 現行法令無法保護被害人
05:54 民團的訴求
07:25 2021年政院版《跟騷法》草案內容
09:06 對《跟騷法》的各種疑慮
10:30 我們的觀點
12:28 提問
11:53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黑毛
|腳本:黑毛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歆雅/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屏東假車禍真擄人命案 凶嫌曾性騷擾死者:https://bit.ly/3blQinc
→立委曾推「跟蹤騷擾防制法」 因認定、執行困難遲遲未過:https://bit.ly/3hgWYH3
→愛慕者死纏爛打逼交往 跟蹤騷擾防制法卻撤回! |行動法庭 第13集:https://reurl.cc/ramkk1
→一次看懂跟騷法!呂秋遠直指要落實可能出現的問題:https://bit.ly/2RgmjWN
→【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公聽會:https://bit.ly/2QavWWv
→假車禍真擄人!屏東女慘遭殺害!跟蹤騷擾該立法防制?(公共電視 - 有話好說):https://reurl.cc/DvRYeO
→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總說明:https://bit.ly/2RNGyLC
→立法院第 9 屆第 4 會期第 1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https://bit.ly/3hrYwOe
→重案重啟/台大宅王情殺案!當街砍女友47刀、逃死判無期:https://bit.ly/3hh5d5S
→世新情殺案定讞 男大生5年不斷纏戀學妹判刑6年須入獄:https://bit.ly/2RQ2JAz
→台南長榮女大生命案 兇嫌梁育誌性侵殺人棄屍今被起訴:https://bit.ly/33PBYiN
→婦女新知基金會針對4/22政院版草案的回應 :https://bit.ly/3vZA5Md
→政院通過跟騷法草案 8種跟蹤騷擾行為全入罪:https://bit.ly/2R3zz17
→政院版跟蹤騷擾防治法全文:https://bit.ly/3tGwGjR
→【新聞稿】說好的母親節禮物在哪裡?給我反跟騷法 記者會:https://bit.ly/3ydZDaD
→警政署防制跟蹤騷擾案件宣導資料:https://bit.ly/33BoKpx
【 延伸閱讀 】
→《跟騷法》引PTT仇女發言還扯生育率 王婉諭:一點都不好笑:https://bit.ly/3fe5lQS
→「跟騷法」草案立院初審通過 預防性羈押等9條文待朝野協商:https://bit.ly/3w0TQTH
→V太太:從跟蹤騷擾到少子化,「進步台灣」的厭女反撲?:https://bit.ly/3w3r0BZ
→假車禍真擄人!屏東女慘遭殺害!跟蹤騷擾該立法防制?:https://bit.ly/3o7k9F8
→構築社會安全防護網 :《跟騷法》困境如何解?:https://bit.ly/3uI2K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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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規範條文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智翔的議會質詢-都市發展局(3/19)】
#都市更新
延續上個會期的大主題,桃園市於去年12月修法公告了新版的《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新增了包括行人空間、市府公告之福利設施與公益設施能換取容積獎勵的相關條目,另外也針對產權複雜的基地與4、5層樓老舊公寓設獎勵項目。
但以桃園的現況來說,土地取得成本較雙北地區低,且目前建設中的重劃區眾多,以建商的考量來看,重劃區的吸力更強,目前也尚未見到舊城區的都更開始活絡,如何加速推動都市更新的量能,智翔首先想請教都發局的看法。
都發局也坦言,建商一定會追求利益,都更因房價尚未到位,桃園新增土地又多,所以新建案一定會繼續增加。
所以新版的都更容積獎勵標準,是否能做到帶動舊城區的都更量能,誘因是否足夠,以及在捐贈公設空間來換取容積的執行成效為何,都是智翔在往後會特別追蹤的項目。
#容積移轉實施代金制度
容積移轉實施代金制度今年開始實施,智翔也關心實施三個月至今,申請的案件數有多少?
都發局則回應,目前有29件申請估價中。
另,根據《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第五條規定,估價必須參酌市場行情,現行的申請案件是否能做到? 若無法做到,是否能研議以實際徵收價格來計算代金?
都發局則說明,代金的計算依母法需經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發函輪派三家專業估價,也會考量營建時間完成後的市場行情與售價,代金估價後應會優於徵收價格。
最後則是代金制度上路後,為使得項目專款專用,並秉持公開透明且法制化的原則,智翔也建議,都發局應積極催生具體的容移代金使用管理辦法,若要依現行條文規定依《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用途做使用,也應完善後續的修法。
#綠能屋頂全民參與
桃園市配合經濟部推動「綠能屋頂」計畫,但智翔發現許多社區住戶想參與,卻受限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規範,須經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才能來設置。
如果政府沒有多加說明、輔導,那恐怕社區住戶、與廠商間的溝通吵翻天也無法達成共識,因此想請較都發局有無想法來改善? 也許積極處理,或成立諮詢的窗口。
讓綠能效率提升,也能及早幫助到台灣的能源轉型的規劃,這點智翔會持續關注,也請都發局來討論看看如何來加快綠能屋頂設置的速度。
會議規範條文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新竹議事風雲錄(2)染白色恐怖
#違法審提案竟然有 #時代力量
#竹市議會聯合議員違法牽制議員發言權
#議會審提案在場「議員只有五名」
#議會審提案「依法需經討論程序」
#每一個議員的權利都一樣大
#竹市多位議員違法牽制議員發言
新竹市議會第十屆市議員自本報導於今年(6月1日)已報導「竹議事風雲錄1」之無黨籍議員田雅芳,因議長許修睿藉擔任主席時,不准田雅芳發言及邀請竹市府官員質詢,認顯已侵害議員的職權而至「台灣高等行政法院」提告議長許修睿。
該案尚在審理當中,竹市議會竟又發生「聯合在場議員霸凌田雅芳,不讓田雅芳對提案發言」,田雅芳直呼這是「不可理喻的違法行爲」。
對在場的議員竟配合議長許修睿的霸凌行為,形容是在「議會民主殿堂」有史以來,從不曾出現的「白色恐怖」事件。
由議會直播影片看到,議會在場的各黨派議員,為了在審提案時不讓田雅芳發言,竟以「舉手表達提案應照案通過,再由議長詢問在場議員附議並說已全數通過,接著宣告該提案不經討論,照案通過」。
各黨團聯合以違法審提案的方式審議,時代力量黨團竟名列其中,尤其舉手配合的更為「以台大法律系當選的香山區議員廖子齊」最讓田雅芳直呼這是不可思議的議會大團結,卻已錯失議員監督市政的能力,形同「府會大和解」以往市議員為人民把關,「以犀利的問政質詢市政」看來已蕩然無存。
在地報導「竹議事風雲錄(2)之白色恐怖」-記者徐榮域風城報導
🗣新竹市議會於109年8月召開第十屆第11次臨時會審竹市府提案時,因在場議員僅有五位,議長卻宣布開會,遭在場議員田雅芳依「議事規則」審理提案規定,要求議長「清點人數」,進而引起審議竹市府提案後續之波瀾。
竹市議會當天所排定議程為審議市府提案及議員提案,按議事規則,秘書長之公職應先確實清點人數,達法定開會人數(應達半數即17人以上)方得以開會;但當時在現場議員僅5位。
據本報導採訪 議員田雅芳說,當天排定審議市府提案,但因議場內議員僅有「無黨田雅芳、時力林彥甫、綠黨劉崇顯、國民黨吳青山、顏政德」5位,田雅芳因此提出要清點在場議員人數。會議主席即議長許修睿,不僅搞不懂議事規則,竟堅稱已達法定人數,更頻頻以錯誤的規則,想迫使田雅芳無法依規清點人數,但在田雅芳搬出議事規則後,議長還喊出議會法治想讓田雅芳知難而退,不料議會法治所解說的議事規則,皆證明田雅芳依規而行,議長應按程序清點人數。
進入清點人數後,因人數不足,議長依規本應宣告散會或改為談話會,但議長卻讓議事組以廣播、聯絡未到場議員進議事廳,更有議員李國璋提出休息十分鐘等拖延手段,最終才讓在場議員人數達法定開會標準。
田雅芳要求清點人數,引起後來趕來議會的其他議員不滿,竟出現時代力量、國民黨及民進黨等黨團,大聯合夾擊田雅芳。
其中有議員不僅說出議員開會出席僅要以簽到為主、審議提案田雅芳不能討論意見等嚴重違反議事規則之離譜舉止。
#田雅芳說這樣的行為其已喪失身為議員職權,應負核實審查提案的天職責任。
🙅🏻♂️國民黨團後再聯合各黨團擇以人多的姿態,不讓田雅芳針對提案發言,違法讓提案不依正常程序(宣讀提案內容➜經過討論➜才能表決),而是讓各黨團議員輪流舉手,直接將提案霸道通過,田雅芳說對身為議員的職權感到遺憾。
田雅芳又說,民眾可以從當天議會直播影片中,看到開始審理提案時,議長連續幾個提案,在僅有田雅芳舉手要求發言時卻被無視,甚至在田雅芳為捍衛議員基本的發言權而提出「權宜問題」時,議長不僅還用錯誤的議事規則,詢問在場有沒有議員附議;沒有人附議而不讓田雅芳發言在前,後更做出「還要給田議員發言嗎」等失去公立超然立場之舉止。
但在田雅芳提出依照規定,權宜問題不需要附議後,議長又腦羞大喊叫議會法治解釋條文,經議會法治宣讀的議事規則,又再次證明田雅芳依職權依規而行,議長只好裁定田雅芳獲得發言權 。
田雅芳又說,當田雅芳正在發言時,(西區)議員陳治雄竟在無主張事由下舉手要求發言,議長竟錯誤的讓陳治雄議員發言,完全忽略前面議會法治已清楚解釋「權宜問題不需要附議」之規定, #陳治雄議員竟仍大言不慚的說出錯誤的規則(表示權宜問題需要有人附議),還當民主殿堂上自編法條,強調若無人附議田雅芳的權宜問題,議長卻裁定田雅芳可以發言,以後就亂了等離譜主張後,議長明知陳治雄所言為錯誤,竟仍附隨,隨即詢問在場議員有沒有人要附議田雅芳所提權宜問題,讓田雅芳直呼真是荒謬至極,顯然不太了解身為議員的基本職權。
📑據本報導了解歷屆當選議員名單,陳治雄擔任議員已第二屆了,應對議員職權及議事基本規則用心閱讀了,不應該在其位不謀其職,在地方的立法機構議事殿堂上,說出錯誤的議事規則,恐讓之貽笑天下。
田雅芳最後說,當天在雅芳主張「清點人數」後最令人震驚的是,時代力量、國民黨、民進黨等黨,在新竹市議會開議有史以來,第一次跨黨派大團結,竟是為讓田雅芳無法針對提案發言之離譜行徑,更以違法方式,讓審議提案不經討論的程序,各黨團輪流舉手直接違反議事規則而強行通過。舉手強行通過提案的議員有「時代力量廖子齊、國民黨陳啟源、吳青山、李國璋、陳慶齡、張祖琰、民進黨鄭美娟、曾資程」等人,其中藍綠兩黨不乏資深議員,應該不會不懂議事規則的,讓田雅芳只能無奈頻頻搖頭,直呼這些議員的舉止,公然在民主殿堂上顛倒議事規則,恐忘了往後要對自己的「政治行為」負責。
👀本報導採訪後所持觀點:
對於這些因受民眾肯定後,而當選議員但卻未盡議員職責,全國人民尤其新竹市民應該要透過議會開議直播系統,好好檢視一下新竹市民選出來的議員,有幫人民把關、監督市政及為民請命嗎?
尤其身為人民期待的時代力量中不乏法律人才,甚在每次競選時皆以清廉形象自居,而深獲選民青睞,但前主席徐永明,卻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已於日前遭台北地方檢察署起訴移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新竹市香山區以法律系參選議員 #廖子齊竟違法配合國民黨團審議竹市府提案。觀看時代力量每當競選時所號稱「公平正義、制衡藍綠」之宣誓,現在看來似極為諷刺。
民眾應該要看清楚新竹市議會每一次的開議直播,好好檢視你們選出來的真的是「時代力量」的力量?大聲表達你的權益,別再漠視人民監督的權利!
藍綠兩大黨執政長期政治分贓早令新竹市民不信任,而使得第三勢力-時代力量突破重圍,在第一次參選新竹市議員即獲得3席議員,而得以獲成為一政黨團。
但成為可以跟藍綠兩大黨得利用政黨協商的一環,卻枉顧人民所託,時代力量三位議員裡,甚至是有台大法律系背景的議員廖子齊,卻為了不讓田雅芳為人民把關,選擇和藍綠兩黨合作以違法程序來霸凌田雅芳,如此是時代力量應有的作為,讓人覺得與人民期待以第三勢力制衡藍綠,看似已失其使命及意義。
呼籲全國人民尤其是新竹市民,請睜大眼睛看清楚且大聲表達人民的權益,別輕易漠視公民監督的力量。
以下為本報導查詢議會相關之議事規則,供全國民眾公評⋯
⭕️會議規範
第七條「清點人數」
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出席人提出數額問題時,主席應立即按鈴,或以其他方法,催促暫時離席之人,回至議席,並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宣佈散會或改開談話會,但無人提出數額問題時,會議仍照常進行。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繼續進行會議。
第三十二條(動議之附議)
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各種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事項不需附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第四十六條(討論之程序)
內容複雜或條文式之議案,得先就全案要旨,廣泛交換意見,其次分章分節,依次討論,每一章節,應逐條逐款,順序進行,俟議案全部討論完竣,最後再將全案舉行表決。
影片點請
https://www.facebook.com/423366304816182/posts/991251218027685/?vh=e&extid=0&d=n
會議規範條文 在 中華議事學會- 統合了會議規範,民權初步 - Facebook - 登录或 ... 的推薦與評價
統合了會議規範,民權初步,羅伯特議事規則(極簡12條基本原則),袁天鵬老師的極簡13條,等相關條文,撰擬了「議統天下-極簡15條」,敬請指導! ... <看更多>
會議規範條文 在 [轉錄]會議規範- 精華區NTUSC 的推薦與評價
會 議 規 範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內民字第五○四四○號公布試行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內民字第一七八六二八號公布施行
壹、開 會
第 一 條 會議之定義
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
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
本規範於左列會議均適用之:
(一)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為決議者,如各級
議事機關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
各種企業組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等。
(二)議事在集思廣益提供意見而為建議者,如各種審查會,處理
付委案件之委員會等。
各機關對其首長交議或提供意見之幕僚會議,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三 條 會議之召集
會議之召集,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各種永久性集會之成立會,及各種臨時性集會,由發起人或
籌備人召集之。
(二)永久性集會之各次常會,或其臨時會議,由其負責人(如主
席、議長、會長、理事長等)召集之。
(三)永久性集會每屆改選後之第一次會議,如議事機關之常設委
員會,或各種企業組織及人民團體之理監事會等,由當選人中得
票最多者,或前屆負責人召集之。
召集人應根據路程遠近及交通情形,於適當時間前將開會事由、
時間及地點通知各出席人或公告之;可能時,並附送議程及有關
資料。
第 四 條 開會額數
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左列規定:
(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
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
前款應到人數,以全體總數減除因公、因病人數計算之。
(二)處理議案之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三)會員無定額者,不受開會額數之限制。
開會時間已至,不足開會額數者,得宣布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
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第 五 條 不足額問題
因出席人缺席致未達開會額數者,如有候補人列席,應依次遞補。
如遞補後仍不足額,影響成會連續兩次者,應於第二次延會前,由
出席人過半數之決議,決定第三次開會日期,預先以書面加敘經過,
通知全體出席人,第三次開會時,如仍未達開會額數,但實到人數
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並得對無故不出席者,
為處分之決議。必要時得決議改組或改選。
前項候補人遞補後,得臨時行使第二十條出席人之權利。
以上各項,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六 條 談話會
因天災人禍,須為緊急處理,而出席人因故未達開會額數者,得開
談話會,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行之,但該項決
議應於會後儘速通知未出席人,並須於下次正式會議,提出追認之。
第 七 條 開會後缺額問題
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出席人提出數額問題時,主席應立即按鈴,
或以其他方法,催促暫時離席之人,回至議席,並清點在場人數,
如不足額,主席應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但無人提出額數問題時,
會議仍照常進行。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繼續進行會議。
第 八 條 會議程序
開會應於事先編訂會議程序,其項目如左:
(一)由主席或臨時主席(發起人或籌備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布開會。
(1)推選主席。(由臨時主席宣布開會者,應正式推選主席,但臨時
主席得當選為主席。)
(2)主席報告議程,及各項程序預定之時間。(已另印發議事日程者,
此項從略。)
(3)主席報告議程後,應徵詢出席人有無異議,如無異議,即為認可;
如有異議,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二)報告事項:
(1)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如係第一次會議此項從略。)
(2)報告上次會決議案執行情形。(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3)委員會或委員報告。(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4)其他報告。(如有其他各種報告,應將報告之事項或報告人,一一
列舉,無則從略。)
(5)以上各款報告完畢後,得對上次決議案之執行,或其他會務進行情
形,檢討其利弊得失,及其改進之方法。
(三)討論事項:
(1)前會遺留之事項。(如前會有未完之事項,或指定之事項,須於本次
會議討論者,應將其一一列舉,如無此種事項者,從略。)
(2)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應將各預定討論事項一一列舉。)
(3)臨時動議。
(四)選舉。(如有必要,此項得移於討論事項之前)
(五)散會。
各該會議如已設置紀錄委員會者,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從略。
會議紀錄,如未失去機密性質者,應在秘密會中宣讀之。
第 九 條 來賓演講及介紹
開會時來賓演講,應以事先特約者為限,並以一人為宜,演講題目,
得先約定,並通知各出席人,或公告之。到會來賓,毋須一一演講,
但如有必要,得由主席向會眾簡要介紹。
第 十 條 致敬及慰問
凡以會議名義,對個人或團體致敬或慰問,應經正式動議及表決,於
會後以簡要文字表達之。
第 十一 條 議事紀錄
開會應備置議事紀錄,其主要項目如左:
(一)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人姓名及人數。
(五)列席人姓名。
(六)請假人姓名。
(七)主席姓名。
(八)紀錄姓名。
(九)報告事項。
(十)選舉事項,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無此項目者,從略。)
(十一)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及結果。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議事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分別簽署。
各該會議得設置紀錄委員會,專司核對紀錄事宜,如有異議,應向大
會提出報告。
第 十二 條 紀錄人員
會議之紀錄人員,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得由主席指定,或由會議
推選之。
第 十三 條紀錄人員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會議之紀錄,如係由會員兼任者,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 十四 條 處分之決議
會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出席人之提議,過半數之通過為處分之
決議。如情節重大,得由大會成立紀律委員會,研議處分辦法,報請
大會決定。
(一)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二次以上者。\
(二)發言違反禮貌,損及其他會眾之人格及信譽者。
(三)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妨礙議場秩序者。
前項處分之決議,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將姓名及其事由,列入會議紀錄。
(二)停止出席權一次。
(三)向會眾或受損害人當面致歉。
貳、主 席
第 十五 條 主席之產生
會議之主席,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應由出席人於會議開始時推選,
如有必要,並得推選副主席一人或數人。
第 十六 條 主席之地位
主席應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嚴格執行會議規則,維持會議和諧,使
會議順利進行。
第 十七 條 主席之任務
主席之任務如左:
(一)依時宣布開會及散會或休息,暨按照程序,主持會議進行。
(二)維持會場秩序,並確保議事規則之遵行。
(三)承認發言人地位。
(四)接述動議。
(五)依序將議案宣付討論及表決,並宣布表決結果。
(六)簽署會議紀錄及有關會議之文件。
(七)答復一切有關會議之詢問,及決定權宜問題與秩序問題。
其他有關大會會務之重大問題事事件,得依本規範第六十三條第四款
之規定,設立綜合委員會處理之,以維持主席公正超然之地位。副主
席之任務,在協助主席處理有關會議進行之事務,或因主席因故不能
主持會議時,代行主席職務。
第 十八 條 主席之發言
主席對於討論事項,以不參與發言或討論為原則,如必須參與發言,
須聲明離開主席地位行之。
主席如必須參與討論時,如有副主席之設置,應由副主席暫代主席,
如副主席亦須參與討論,應選舉臨時主席主持會議。但機關之幕僚會
議,由首長主持者,不在此限。
第 十九 條 主席之表決權
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
主席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
使其否決,但有特別規定之表決人數者,從其規定。
主席於議案之表決,可否相差一票時,得參加少數方面,使成同數以
否決之。
參、出席人列席人及代表人
第 二十 條 出席人之權利義務
出席人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權利。出席人有遵
守會議規則,服從決議等義務。未出席亦同。
第二十一條 議場秩序
出席人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
議場。
第二十二條 列席人
列席人得參與本身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
列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則,發言禮貌及議場秩序之義務。
第二十三條 代表人
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團體之其他出席人,
代表其發言。
前項規定,如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肆、發 言
第二十四條 請求發言地位
主席人發言,須先以左列方式之一,請求發言地位。經主席認可後,
始得發言。
(一)舉手並稱呼主席請求發言。
(二)以書面請求,遞交主席,並註明姓名或議席號數。
主席對前項各款之請求,應點首示意,或稱呼會員,准其立即發言,
或紀錄各請求人之姓名席次,依次准其發言。
左列事項無需討得發言地位,並得間斷他人發言: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申訴動議。
第二十五條 聲明發言性質
出席人取得發言地位後,須首先聲明其發言性質,對在場之問題,為
贊成,為反對,為修正,或為其他有關動議。
第二十六條 發言先後之指定
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者,由主席指定其先後次序。
主席依前項指定發言人次序時,得參酌左列情形,指定其先行發言。
(一)原提案人有所補充或解釋者。
(二)就討論之議案,發言最少,或尚未發言者。
(三)距離主席較遠者。
第二十七條 發言禮貌
發言應有禮貌,就題論事,除以對人為主體之議案外,不得涉及私人私
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失禮貌時,主席應予制止,或中止其發
言,其他出席人,亦得請求主席為之。
第二十八條 發言次數及時間
發言應簡單扼要,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以不超過兩次,每次以不超過五
分鐘為宜,但所有出席人均已輪流講畢,或另有規定者不受此限。
提案之說明,質疑之應答,事實資料之補充,工作或重要事項之報告,
經主席許可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出席人如需延長或增加發言次數,應請求主席許可為之。必要時,主席
應徵詢會眾有無異議,如有異議,應付表決。
第二十九條 書面發言
出席人得將發言要點,以書面提請主席,依序交紀錄或秘書人員,宣讀之。
伍、動 議
第 三十 條 動議之種類
動議之種類如左:
(一)主動議
一動議不附屬於任何動議而能獨立存在者,屬之。其種類如左:
(1)一般主動議 凡提出新事件於議場,經附議成立,由主席
宣付討論及表決者,屬之。
(2)特別主動議 一動議雖非實質問題而有獨立存在之性質者,
屬之。其種類如左:
1復議動議。
2取銷動議。
3抽出動議。
4預定議程動議。
(二)附屬動議
一動議附屬於他動議,而以改變其內容或處理方式為目的者,屬之。
其種類如左:
(1)散會動議。(休息動議)
(2)擱置動議。
(3)停止討論動議。
(4)延期討論動議。
(5)付委動議。
(6)修正動議。
(7)無期延期動議。
(三)偶發動議:
議事進行中偶然發生之問題,得提出偶發動議,其種類如左:
(1)權宜問題。
(2)秩序問題。
(3)會議詢問。
(4)收回動議。
(5)分開動議。
(6)申訴動議。
(7)變更議程動議。
(8)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
(9)討論方式動議。
(10)表決方式動議。
第三十一條 動議之提出
動議之提出,依左列之規定。
(一)主動議 得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一主動議在場待決時,不得再提另一主動議,如經提出,即為不合秩
序,主席應不予接述。
(二)附屬動議 得於其有關動議,進行討論中提出之,並先於其所附
屬之動議,提付討論或表決。
(三)偶發動議 得視各該動議之性質於有關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第三十二條 動議之附議
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各種會
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事項不需附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第三十三條 動議之程序
動議之程序如下:
(一)動議者向主席請求發言地位。
(二)主席承認動議者之發言地位。
(三)動議者發動議而坐。
(四)附議(以口呼附議為之。)
(五)主席接述動議,並付討論。
第三十四條 提案
動議以書面為之者稱提案,提案除依特別規定,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
單獨提出者外,須有附署。其附署人數如無另外規定,與附議人數同。
第三十五條
不得動議之時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除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
及申訴動議外,不得提出動議。
(一)他人得發言地位時。
(二)表決或選舉時。
第三十六條 附屬動議之優先順序
附屬動議優先於主動議。其本身之優先順序如左:
(一)散會動議。(休息動議)
(二)擱置動議。
(三)停止討論動議。
(四)延期討論動議。
(五)付委動議。
(六)修正動議。
(七)無期延期動議。
前項附屬動議如有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待決時,得另提出順序較高之
附屬動議。但有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待決時,不得提出順序較低之附
屬動議。
第三十七條 散會動議
議案進行中,得提出散會動議,如得可決,應即宣布散會。
散會時,未了之議案,應於下次會中繼續討論。
第三十八條 擱置動議與抽出動議
擱置動議如經通過,應將其所指之本題,及有關之附屬動議,一併擱
置之。擱置之議案,得於本會期中動議抽出之。
抽出動議之提出,得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行之。
抽出動議通過後,應由原案擱置時所在之秩序,繼續進行。
第三十九條 停止討論動議
議案討論中,得提出停止討論動議,如得可決,議案應立付表決。
第 四十 條 延期討論動議
議案進行中,得提出延期討論動議,如得可決,議案應俟指定時間
重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無期延期動議
議案進行中,得提出無期延期動議,如得可決,議案視同打銷。
第四十二條 動議之收回
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之。
動議經附議後,非經附議人同意,不得收回。
動議經主席接述後,原動議人如欲收回,須經主席徵詢無異議後行之,
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
動議經修正者,不得收回。
第四十三條 提案之撤回
提案在未經主席宣付討論前,得由提案人徵求附署人同意撤回之。
提案經主席宣付討論後,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除須徵得附署人同意外,
並須由主席徵詢全體無異議後行之。
提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第四十四條 動議之分開
一動議具有數段性質者,得由主席或出席人動議分開討論及表決。
動議經分開表決後,仍應將全案提付表決。
動議之各部均經否決者,該動議視為整個被否決。
陸、討 論
第四十五條 動議之討論
動議之討論,應依優先秩序,逐一進行,在同一時間,不得討論二動議。
如有違反前項情事發生,主席應予制止,或不予接述。
第四十六條 討論之程序
內容複雜或條文式之議案,得先就全案要旨,廣泛交換意見,其次分章
分節,依次討論,每一章節,應逐條逐款,順序進行,俟議案全部討論
完竣,最後再將全案舉行表決。
議案之討論,已進行至在後之章節條款時,不得將業經通過在前之章節
條款,重行提出討論,但如因在後之章節條款,有所變更,致在前有關
之章節條款,確有變更必要者,得於全案討論完竣時,再將該項章節條
款,提出討論之。標題之討論,應在全部條文或內容表決後行之。如有
前言,應先於標題討論之。議案經廣泛交換意見後,如認為無成立必要,
得由主席人提議,參加表決多數之通過,否決之。
第四十七條 讀會
立法機關於法律規章及預算案之討論,以三讀會之程序為之。
(一)第一讀會:於議案列入議程後,由主席宣讀議案標題行之,如全案
內容有宣讀之必要,應指定秘書或紀錄為之。
議案於朗讀標題後,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經大體討論後,決議不
經審查,逕付二讀或撤銷之。
(二)第二讀會: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
讀之議案,提付大會討論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逐條朗讀,提付討論,或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
意見,先作廣泛討論。
第二讀會,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廣泛討論後,得經主席人提
議,參加表決之多數同意,將全案重付審查。
第二讀會,得將修正之條款文句,交有關委員會,或指定人員整理之。
(三)第三讀會: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由出席人提議,並經參
加表決之多數同意,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令規章相牴觸應修
正者外,只得為文字之修正,不得變更原意。
議案全部處理完竣後,應將全案付表決。
第四十八條 不經討論之事項
左列動議不得討論: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散會動議。
(五)休息動議。
(六)擱置動議。
(七)抽出動議。
(八)停止討論動議。
(九)收回動議。
(十)分開動議。
(十一)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
(十二)討論方式動議。
(十三)表決方式動議。
柒、修正案
第四十九條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方式
修正案之提出及處理,可分為甲乙二式。各種會議,得採用任何一種
行之。但同一次會議中,以採用同一種方式為限。
第 五十 條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甲式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甲式,依左列各款規定行之:
(一)修正之方法:
甲、加入字句。
乙、刪除字句。
丙、刪除並加入字句。
修正案得與本題相衝突,但必須與本題有關,方得提出。(例如:﹁通
過擁護節約運動﹂一本題,得動議將「擁護」二字修正為「反對」二字
是。)
凡加入或刪除一「不」字之修正案,而有否決本題之效果者,不得提出。
(例如:「響應提倡食用糙米」一本題,不得動議修正在「響應」之上,
加入一「不」字是。)
(二)修正之範圍
修正案得對本題一部分字句,或不限於一部分字句,予以增刪補充提出之。
(例如:「設一圖書閱覽室供會員之用」一本題,得動議在「圖書」二字
之下,加入「雜誌」二字,或同時將「會員」二字刪除,而加入「員工及
其家屬」六字是。)
(三)第一修正案及第二修正案之提出
本題進行討論中,正反兩方意見未決前,對本題提出之修正,稱第一修正
案。第一修正案進行討論中,正反兩方意見未決前,針對第一修正案部分
提出之修正,稱第二修正案,或修正案之修正案。
(四)同級修正案之提出
一修正案未決前,不得提出另一同級之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表決後,方得另提其他第一修正案。第二修正案表決後,方得
另提其他第二修正案。
(五)先事聲明
凡欲提修正案,而不在前款所定之秩序者,得將所欲提之案,先事聲明,
以供出席人於表決時,為贊成與否之考慮與抉擇。
前項經先事聲明之案,至合於秩序時,有優先提出之地位。
(六)修正案之討論
第一修正案提出後,本題之討論即暫行中止,應將該第一修正案優先提付
討論,如有第二修正案提出,第一修正案之討論即暫行中止,應將該第二
修正案優先提付討論,如無第二修正案提出,即將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
(七)修正案之處理,有修正案之動議,其處理依左列順序:
甲、第二修正案。
乙、第一修正案。
丙、本題。
第二修正案經討論後,即提出表決,如經可決即納入第一修正案,而變為
修正後第一修正案。
對前項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如尚有修正意見提出,即為其他第二修正案。
如又經可決,即納入該項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而變為再度修正後之第一
修正案。
對前項再度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得再提其他第二修正案。其處理如前,
直至再無其他第二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最後修正之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
。前項表決結果,如又為可決,即納入本題,而變為修正後之本題。
對前項修正後之本題,如尚有修正意見提出,即為其他第一修正案,如又
經可決,即納入該項修正後之本題,而變為再度修正後之本題。
對前項再度修正後之本題,得再提其他第一修正案,其處理如前,直至再
無其他第一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最後修正之本題,提付表決。
第二修正案如經否決,並無其他第二修正案提出時,即將第一修正案提付
表決,第一修正案如經否決,並無其他第一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本題提付
表決。
(八)替代案
凡提出修正案以全部代替原案而仍與原案主旨有關者,稱替代案。
(例如:「設立幼稱園一所,以供本會會員子女之用」之案,得提替代案
為「交由會長調查設幼稚園需費若干,並研議款項之來源」是。)
(九)替代案之提出
提代案得於本題進行討論中,或於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在場時提出之。
對於替代案得提修正案,其處理適用修正案處理之方式。
(十)替代案之處理
替代案提出後,應予以優先處理。
替代案如獲通過,倘係於本題進行討論中提出者,本題即被打銷;倘係於
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在場時提出者,本題及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均被打銷;
替代案如被否決,仍回復至其提出時,原案所在之秩序,繼續進行。
第五十一條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乙式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乙式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行之:
(一)修正案之提出
對於本題之一部分數部分或全部得提出多數修正案。較繁複之修正案,必
要時應以書面方式繕成完整之提案提出之。
(二)委員會之整理
對同一本題之修正案,複雜繁多時,得由大會決議交特設委員會,綜合整
理為各種性質互異,界限分明之案,送還大會,討論表決。
(三)修正案之討論及表決
修正案之討論,與本題同時行之,其表決應先於本題行之。
對本題有兩個以上之修正案提出時,其討論之秩序,依提出之先後行之;
其表決之次序,應就其與本題旨趣距離最遠者,最先付表決,次遠者次付
表決,依此類推,直至所有修正案盡付表決為止。
多數修正案之一,如獲通過,勢須否決另一修正案者,該另一修正案不再
付表決。
(四)本題之表決
一項或數項修正案,如獲通過,應再將修正後之本題,提付表決。
修正案均被否決時,應將本題提付表決。
(五)分部表決
修正案之各部分,得分別付表決。
修正案經分部表決後,應將通過之各部分,納入原案,提付表決。
修正案之各部分,均經否決者,該修正案視為整個被否決。
(六)修正案之乙式,其修正之方法與範圍與甲式同。
第五十二條 修正動議之接納
修正動議,得由原動議人自動接納,經接納後之修正動議,成為原動議
之一部分,應併入原動議中,提付討論及表決,毋須分別處理,出席人
有反對接納者,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第五十三條
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之提出及改擬 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
等,依提出之先後順序,依次表決至通過其一為止。
第五十四條 不得修正之事項
左列各款不得修正: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申訴動議。
(五)散會動議。
(六)休息動議。
(七)擱置動議。
(八)抽出動議。
(九)停止討論動議。
(十)無期延期動議。
(十一)收回動議。
(十二)復議動議。
(十三)取銷動議。
(十四)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
(十五)討論方式動議。
(十六)表決方式動議。
捌、表 決
第五十五條 表決之方式
表決應由主席就左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求議場多
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用機械表決。)
(二)起立表決。
(三)正反兩方分立表決。
(四)唱名表決。
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上之贊同,即應採用。
出席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或﹁棄權﹂。如未應名,再
唱一次,但不得三唱。
(五)投票表決。
前項第五款,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
表示負責為原則。
第五十六條 通過與無異議認可
(一)通過 以表決之方式,獲得多數之贊同者。
(二)無異議認可 第六十條所列之事項,得由主席徵詢議場有無異議。稍待。
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須提付討論及表決,但經主席徵詢無異
議並已宣佈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第五十七條 兩面俱呈
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並由主席宣布其結果。
第五十八條 可決與否決
表決除本規範及各種會議另有規定外,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可
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表決,為否決。
參加表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可、否兩種意見為準。如以投票方式表決,
空白及廢票不予計算。
第五十九條 表決之特定額數
左列各款,須分別達到其特定額數,方為可決:
(一)須得參加表決之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者。
甲、關於變更團體宗旨或目的之表決。
乙、關於團體解散之表決。
(二)須得參加表決之三分之二以上之贊同者。
甲、關於修改團體組織或議事規則之表決。
乙、關於罷免會員之表決。
丙、關於處分團體財產之表決。
丁、關於已通過議事程序變更之表決。
戊、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之表決。
巳、停止討論動議之表決。
第 六十 條 無異議認可之事項
下列各款,得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意見,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
有異議,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一)宣讀會議程序。
(二)宣讀前次會議紀錄。
(三)依照預定時間宣布散會或休息。
(四)例行之報告。
第五十八條
所定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之議案,得比照前項規定以徵詢無異議
方式行之,但主動議及修正動議,不在此限。
第六十一條 重行表決
出席人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得提出權宜問題,經主席認可,重行
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玖、付委及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 議案之付委
議案全部或其一部,得經大會決議,交付委員會處理之。
付委案件,有修正案未決者,應一併付委辦理。
議案內容,包括數種不同性質,得分交數委員會。
第六十三條 委員會之種類
委員會之種類如左:
(一)常設委員會 永久性之議事機關,得置各種常設委員會。常設委員
會得定期舉行改選。
(二)特設委員會 各種會議,對特種案件,得特設委員會處理之,於該
案件處理完竣後,委員會因任務終了,而當然結束。
(三)全體委員會 各種會議於審查重要案件時,為使出席人均有暢所欲
言之機會,及盡可能獲得大多數或全體一致之見解,得以出席人全體,
舉行全體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於該案審查完竣,即行結束。
(四)綜合委員會 永久性之議事機關,或大規模之會議,得設綜合委員
會,處理有關大會會務之重大問題或事件,建議大會採納之。
第六十四條 委員之產生
委員會之委員,除有特別規定外,由大會推選之,或由大會授權主席指
定,提經大會同意之。
第六十五條 委員會召集人及主席
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大會推定或由委員會委員互選,或由大會授權主席
指定之。
委員會之主席,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成例外,得由召集人充任,或
於委員會開會時,由委員互選之。
全體委員會開會時,應另推選主席,原大會主席應暫行退位,俟全體委
員會結束,大會復開時,再行復位。
第六十六條 委員會之議事及表決
委員會之議事,應遵守一般會議規則,但不受發言次數之限制。
委員會之表決,除有特別規定外,以獲出席人過半數者為可決。
第六十七條 邀請列席人員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就所議事項提供書面報告或意見
,並予列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八條 付委案件之處理
委員會對付委案件,得予增刪修正,但委員會對全案認為無修正必要時
,得以原案送還大會,並敘明其理由。
委員會之討論程序,準用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第六十九條 對委員會之指示
議案付委時,得由大會附加各項原則性之指示,交由委員會遵照辦理。
第 七十 條 名稱不得修正
委員會對付委案件之名稱,不得修正。但認為確有修正之必要,得向大
會建議之。
第七十一條 不得修改原件
委員會審查案件時,應另作紀錄,不得就原件增刪修改。
第七十二條 委員會之報告及少數異見之報告
付委案件辦竣後,應將結果向大會提出報告,委員會中有少數異見者,
得另提少數異見之報告,以供大會參考。
第七十三條 委員於大會發言之限制
委員於大會討論委員會之報告或少數異見之報告時,除預先在委員會
聲明保留發言權者外,不得為與委員會報告相反之發言。
第七十四條 報告之解釋
委員會主席或報告人,為解釋委員會之報告,得優先發言。
第七十五條 重行付委
大會對委員會之報告,得予採納修正或不予採納,並得將原案全部或
一部交原委員會,或另行指定委員組織委員會重行審查。
第七十六條 不得對外公布報告
委員會非經大會許可,不得對外公布其報告。
第七十七條 付委案件之抽出
委員會對付委案件延不處理時,得經大會出席人之提議並獲參加表決
之多數通過,將該案抽出,另行組織委員會審查或由大會逕行處理之。
拾、復議及重提
第七十八條 提請復議之理由
議案經表決通過或否決後,如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
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得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提請復議。
第七十九條 提請復議之條件
決議案之復議,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者。
(三)須提出於同次會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提出於同次會,須有他事
相間,提出於下次會,須證明提出人係屬於原決議案之得勝方面者,
如不能證明,應得議決該案之會次出席人十分之一以上之附議,並列
入再下次會議事日程。
前款附議人數,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八十 條 復議動議之討論
復議動議之討論,僅須對原決議案有無復議之必要發言。其正反兩方
之發言,各不得超過兩人。
第八十一條 不得再為復議
復議動議經否決後,對同一決議案,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第八十二條 不得復議之事項
左列各款不得復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散會動議之表決。
(五)休息動議之表決。
(六)擱置動議之表決。
(七)抽出動議之表決。
(八)停止討論動議之表決。
(九)分開動議之表決。
(十)收回動議之表決。
(十一)復議動議之表決。
(十二)取銷動議之表決。
(十三)預定議程動議之表決。
(十四)變更議程動議之表決。
(十五)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之表決。
(十六)討論方式動議之表決。
(十七)表決方式動議之表決。
第八十三條 重提
左列動議如被否決,於議事情況改變後,可以重提:
(一)權宜問題。
(二)散會動議。
(三)休息動議。
(四)擱置動議。
(五)抽出動議。
(六)停止討論動議。
(七)延期討論動議。
(八)付委動議。
(九)收回動議。
(十)預定議程動議。
拾壹、權宜問題秩序問題及申訴
第八十四條 權宜問題
對於議場偶發之緊急事件,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利,得提出權宜
問題。(例如:議場發生喧擾,妨礙出席人之聽覺,出席人得提請主席
制止是。)
第八十五條 秩序問題
對於議題進行中發生之錯誤,或其他事件,足以破壞議事之秩序者,得
提出秩序問題。(例如:發言超出議題範圍,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正是。)
第八十六條 處理順序
權宜問題之處理順序,最為優先,秩序問題次於權宜問題,而先於其他
各種動議。
第八十七條 裁定及申訴
權宜問題及秩序問題之當否,不經討論,由主席逕行裁定,不服主席之
裁定者,得提出申訴。
申訴須有附議,始得成立。
第八十八條 申訴之表決
申訴之表決可否同數時,維持主席之裁定。
拾貳、選 舉
第八十九條 選舉之方式
選舉之方式,分為左列兩種:
(一)舉手選舉。
(二)投票選舉。
第 九十 條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會員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除另有規定外,一律平等。
第九十一條 選舉之程序
選舉之程序如左:
(一)主席宣布選舉之名稱,職位,應選出之名額,及選舉方法。
(二)辦理候選人提名,但另有規定或決議時,得省略之。
(三)推定辦理選舉人員。
(四)選舉。
(五)開票並宣布選舉結果。
第九十二條 辦理選舉人員
選舉設監票員若干人,由出席人推定。設發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各若
干人,由主席指定或由出席人推定。
第九十三條 候選人提名
選舉得先舉行候選人提名,其辦法如左:
(一)由會眾簽署提名。每一候選人所需之簽署人數,以達會眾十分之一
為原則。
(二)由大會選舉提名委員若干人,組織提名委員會推薦之。
(三)由議場臨時提出而有附議者。
候選人提名之方法,名額由大會決定。其由提名委員會提名者,選舉人
得於名單之外,自行擇定人選投票。
第九十四條
單記法,連記法及限制連記法 選舉得採單記法,連記法或限制連記法
,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一次選舉之名額在二名以上者,以採連記法
為原則;在三名以上者,得採限制連記法,其連記額數以應選出人總額
之過半數為原則。
第九十五條 選舉之當選
選舉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各該會議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九十六條 選舉名額及候選人均為一人之選舉
選舉名額及候選人均為一人時,仍應投票或舉手表決。
前項投票或舉手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行之,如反對者為多數,應
另提候選人,重行選舉。當選額數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舉行投票時,應以記「○」表示贊成,記「×」表示反對。
第九十七條 開票及宣布結果
選舉完畢,應立即當場開票,並由主席宣布其結果。
拾參、其 他
第九十八條 另訂議事規則
各種會議得就實際需要,在不牴觸本規範之範圍內,得另定議事規則
施行之。
第九十九條 未規定事項
本規範未規定事項,依 國父民權初步之規定。
第 一百 條 施行日期
本規範自公布日起施行。
附錄(一) 修正特點
一、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出席人代表其發言,但如無另外
規定,僅能參與發言不得參與表決,以防少數人收買委託書,操縱會議。
二、因出席人缺席,致未達開會額數者,應由候補人列席,以免流會情事時常發生。
三、各種會議,得設置紀錄委員會,專司核對紀錄事宜,下次會即可免予宣讀,以節
省會議時間。
四、動議重行分類:計區分主動議、附屬動議、偶發動議三種,以確定含議,避免混
淆,使其更能切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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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208.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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