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筆記
修憲廢考監之外
蕭白雪
若有心進行憲政改革,別忘了司法院的定位爭議。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在執政黨拋出修憲廢考監議題之際,立法院臨時會在執政黨強力輾壓下通過的國民法官法,引發執政黨是否真有心從事司法改革之爭;司法院握有審判、解釋權、法案提案權、司法人事權的憲政爭議也再度浮上檯面。若有心進行憲政改革,別忘了司法院的定位爭議。
早在民國九十年作出的大法官釋字五三○號解釋,對於司法院的定位,便提到憲法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刑、行政訴訟的審判及公務員懲戒,但現行司法院除大法官外,雖握有最高司法行政權,卻與最高審判機關的最高法院分離,當時的大法官要求應在兩年內修法。
不管是英美法或歐陸法系,最高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幾無疑義,但不像我國司法院既握有司法行政、人事權、法案提案權,又是憲法所稱的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到底司法院與最高法院何者是最高審判機關,在我國憲法特殊設計下,許多國人只怕也搞不清楚。
以現行運作來說,不管是在紛紛擾擾中通過立法的國民法官法,還是訴訟法爭議,司法院一方面是法案主管機關、一方面大法官又可能面對相關法令違憲與否的審查,首席大法官身兼法案政策拍板者與違憲審查身分,這樣的制度設計,能不令人錯亂?
就算不論每當司法院與法務部就相關法案意見不一時,幾度藉由大法官出手讓司法院勝出的方式,是否為應有的解決之道;司法院長一邊送法案給國會立法,若所提法案後來被質疑有違憲之虞,轉個身坐上憲法法庭審查自己送的法案是否違憲,能有公信?
至於釋字五三○解釋中認為司法院本於行政監督,可以訂定各種辦案應行注意事項,是否可擴大為司法院應有訴訟法及相關法案提案權,法界並非沒有雜聲。
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被提名時,也曾在法曹協會與法界人士的座談中,表示應落實釋字五三○號解釋,只是,上任後未見行動。
朝野政黨若真要認真討論修憲議題,別忘了問題重重的司法院定位。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XXY_Animal of Visio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歷史上的今天 1960-MAY-11 納粹劊子手落網 二戰期間執行「猶太人問題最終解決方案」,也就是大屠殺行動,有「納粹劊子手」之稱的阿道夫艾希曼,在二戰後潛逃阿根廷定居。但在1960年被以色列的情報機關「摩薩德」綁架,並被秘密運回以色列進行審判。 ▶ PODCAST收聽: http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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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國是會議討論大法官應該審查裁判違憲的問題。忽然一個問題自天外飛來,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違不違憲啊?回答這個疑問,其實需要解釋憲法;憲法沒有明文規定大法官不得審查裁判違憲,必須思索如何才能得出這樣的解釋。
解釋憲法不能望文生義
解釋憲法,起點依據是憲法的文本規定,稱為文義解釋。文義解釋,不能望文生義,隨意解釋。
譬如憲法在不止一處明文規定了司法院或大法官解釋憲法,一種望文生義的解釋,是據此認定只有司法院大法官需要解釋憲法,別的機關不必;甚者可能以為只有司法院大法官可以解釋憲法,別的機關不能。
又譬如憲法明文規定「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一種望文生義的解釋,是據此認定法官不必、甚或不得依據憲法審判。可是這兩種望文生義的解釋,都不合憲法法理。
不是只有大法官才能解釋憲法
每個憲法機關,掌握的都是憲法所交付的公權力;每位公職人員、每日行使公權力,都是在適用憲法,都受憲法約束,都有義務認識、解讀憲法,公職人員也就必須本著憲法忠誠,盡最大善意自行認知理解憲法,以執行其職務。公職人員,若是不能自行理解、解釋憲法,又如何遵守、適用憲法呢?如果說只有大法官可以解釋憲法,其他憲法交付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不必甚或不得理解、解釋憲法,除了大法官還有誰會遵守憲法呢?
說是只有司法院大法官才可以解釋憲法,別的機關不可以也不必,其實也正是在解釋憲法。但這是一項錯誤的理解,錯誤之處,在於信意對憲法的規定做出反面解釋,看到憲法規定其一,就得出排除其他的結論。殊不知這樣的望文生義,為害甚大,會讓公職人員誤會而排斥理解憲法,其結果就是公職人員都不適用憲法,不理會憲法,實際上都進入不受憲法約束的狀態,怎麼可能成就法治國家?
憲法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不是要使大法官獨占解釋權力,而是要在憲法機關解釋憲法出現爭議的時候,由大法官做出終局的判斷。
法官審判不能排斥憲法不用
同樣的,憲法說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非法官只可依據法律審判,不必甚或不得依據憲法審判的意思。民國40年代,大法官曾經解釋,法官的裁判違憲,當事人得提出理由加以指摘,也就是法官必須遵守適用憲法裁判的意思(釋字第9號);大法官又說,憲法規定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是其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的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的意思,解釋特別提到憲法,也就是要求法官裁判時,要適用憲法判斷法令規章是否合憲之後才能適用的意思(釋字第38號)。
法官若是自以為不必或不得適用憲法審判,其實亦在解釋憲法,卻也是犯了同樣錯誤的解釋。錯誤之處,也就在於對憲法的規定任意做反面解釋,看到憲法規定其一,就得出排除其他的結論。殊不知這樣望文生義,為害甚大,會讓法官自認不必甚或不能解釋憲法,其結果就是法官排斥適用憲法,不理會憲法,全不懂得適用憲法保障基本權利。法官審判時普遍排斥憲法不用、不習慣使用憲法保障權利的國家,就還不能算是法治國家。
為何要請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
司改會議為什麼會有大法官應該審查法官裁判違憲的提議呢?原因無他,包括最高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之中,審判時經常具有憲法意識,確保法律解釋能夠符合憲法要求,而足從保障當事人基本權利的法官,其實是極少數。大法官說,裁判違憲的時候,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加以爭執,可是數十年來,又數得出幾個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裁判違憲的例子呢?蒼白的紀錄,不就是法官審判不用憲法的天然證明?
憲法是約束政府的法,法官在裁判中經常運用憲法解釋法律,告訴政府如何尊重平民的權利,根本不會經常需要勞動大法官釋憲。有趣的是,法官們平日不肯用憲法審判,當人們想請大法官幫忙的時候,卻忽然想起憲法來了,問道:大法官審查裁判是否違憲,會不會合憲啊?像這樣的憲法意識,如果是用來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權利那就對了。
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
司改會議中提出來的一個論據,是釋字第553號解釋中有一段話,「衡諸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權限(參照憲法第78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尚不及於具體處分違憲或違法之審理(本院釋字第527號解釋理由書參照)」,用來論證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裁判是否違憲。這則解釋其實是在處理中央與地方憲法爭議的違憲審查範圍,若是可從這段話推演出來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那是一種不當連結。或許可有一比,好像是先塞了一段話在大法官嘴裏,再藉大法官之名,硬塞一段話到憲法之中。
憲法授予大法官解釋憲法,從事規範審查,而不及於具體行政處分的違憲審查,是在說明憲法並未明文要求大法官必須審查行政處分的違憲事項,這豈能與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行政處分劃上等號?再要從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行政處分推論出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那就離譜了。大法官是法官,應該獨立審判,本有憲法80條的適用;憲法設置大法官解釋憲法,就是授權大法官行使憲法裁判終審權的意思;如要得出憲法禁止大法官行使審判權審查法官裁判違憲,是與憲法完全相悖的說法,不是正確的解釋。所犯的錯誤還是一樣,以為憲法沒有明文寫出來的部分就是禁止的意思,又是任意在做反面解釋了。
憲法有什麼理由如此禁止呢?
不贊成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是一回事;論證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是另一回事。要說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應該交待憲法如此設限的理由,不能望文生義,想當然耳,無限上綱。反對者主要的反對理由是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將成為第四審,但這不能構成憲法上的反對理由,因為司法的審級安排是由立法院決定的事務,不是憲法的規定。如要避免大法官成為第四審,修正相關組織與程序立法,改成第二審、第三審都可以,怎麼說成是違憲呢?
現今大法官從事的主要是規範審查,容許當事人聲請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裁判所適用的法律違憲。大法官一旦解釋法律違憲,適用違憲法律的法院裁判難道不會隨之違憲嗎?在同樣一個案子裡,憲法有什麼理由要求大法官審理法律是否違憲,卻禁止大法官審理裁判違憲呢?
大法官審判法院裁判違憲才合憲
可別忘了,民國90年10月5日,大法官曾經解釋(釋字530號解釋),憲法規定司法院應該是最高審判機關,現在的司法院卻不是一個真正的審判機關,應該要在兩年內檢討修正相關組織立法,使得司法院成為不折不扣的最高審判機關,才符憲政體制。解釋做成之後,現已時隔超過15年,違憲的司法院組織立法迄未修改,主管修法提案的司法院有沒有責任呢?司法院大法官不只是要抽象解釋憲法,還要負起審判法院裁判違憲的責任,才能符合司法院做為最高審判機關的要求。進行司法改革,正是要實現大法官解釋的憲法意旨,沒有道理反過來質疑違憲。
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當然沒有禁止!反倒是大法官用憲法裁判審查法院裁判違憲,才能真正符合憲法的意旨。論者若是心中有疑,應該仔細讀讀釋字第530號解釋,這才是直接相關而能夠回答問題的解釋,釋字第553號解釋,其實並不相干,就不必牽拖了。
最高審判機關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司法將刪除判例制度,並於最高法院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設立大法庭等以促進統一法律見解.....
司法院完整新聞稿如下
為促進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司法院提出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設立大法庭之規定,並於今(22)日經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將送請行政院會銜後函送立法院審議。
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所為裁判具有引導下級審裁判、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的作用,為避免法律適用或具有普遍、原則上重要性的法律見解有所歧異,導致下級審及人民無所適從,司法院於今年5月間函請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意見,嗣於11月間邀集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等代表及司法院相關廳處與會研商,另又舉辦公聽會,邀請立法委員、審、檢、辯、學各界廣諮意見。相關意見彙整研議後,擬具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增列於最高法院分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亦設立大法庭之相關規定,以促進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同時配合刪除現行判例選編暨判例變更制度。
有關設立大法庭之修法重點如下:
一、最高法院分設之民事庭或刑事庭為數庭者,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法院組織法增訂第51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設立大法庭(行政法院組織法增訂第15條之1)。
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所持之法律見解與各庭或大法庭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發生歧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或具有普遍、原則上之重要性者,於書面徵詢其他各庭意見,仍認有歧異,經大法庭許可後,裁定移由大法庭審判。(法院組織法新增第51條之1;行政法院組織法新增第15條之1)
三、大法庭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庭員由原審理該案件之受命法官1名及法官會議議決之法官代表擔任。(法院組織法新增第51條之2;行政法院組織法新增第15條之2)
四、擔任大法庭審理案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應實際執行業務達一定年資以上,其年資之認定標準,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新增第51條之3;行政法院組織法新增第15條之3)
五、大法庭審理案件,除顯無必要外,應行言詞辯論;必要時得就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法律問題學術研究之人,並準用鑑定人之規定。(法院組織法新增第51條之4;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4)
六、刪除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選編判例制度,修正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得選取各該法院或下級法院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之裁判,提供法官參考。(法院組織法修正第57條;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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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 1960-MAY-11 納粹劊子手落網
二戰期間執行「猶太人問題最終解決方案」,也就是大屠殺行動,有「納粹劊子手」之稱的阿道夫艾希曼,在二戰後潛逃阿根廷定居。但在1960年被以色列的情報機關「摩薩德」綁架,並被秘密運回以色列進行審判。
▶ PODCAST收聽:
https://open.firstory.me/story/cka2p09oxscbt0873gtb13bqc
以色列的「摩薩德」,全名是「以色列情報及特殊使命局」,是一個相當神秘的情報組織;除了在世界各地進行情報蒐集工作外,也執行了相當多秘密的暗殺任務。包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世界各國逮捕潛逃到各地的前納粹黨員;或是在1972年慕尼黑慘案後,執行所謂的「天誅行動」,以報復性的手段殺害當時策畫慕尼黑恐怖攻擊的成員。
有關阿道夫艾希曼的審判過程相當值得討論,因為他到被執行死刑之前,都一直辯稱自己只是一個執行者;真正主導大屠殺行動的應該要把帳算到那些納粹高層頭上。審判的過程雖然有很多大屠殺受害者出面作證,但這些證人的證詞也與艾希曼的罪證並無直接關係,起訴的檢察官甚至在並未完全理解納粹的官僚體制下,誇大了艾希曼的權力與行為,導致這個審判爭議重重。
艾希曼最終在1961年4月11日以反人道等15巷罪名起訴,並在同年的12月被判死刑,隔年的5月31日晚間執行絞刑,終年56歲。
有關摩薩德的故事,大家可以參考在Netflix上的影集《摩薩德間諜》,由過去以諧星形象深植人心的沙夏拜倫柯恩主演著名的以色列間諜,也呈現了摩薩德在1960年代在世界各地的情報工作。
以別於過去沙夏拜倫柯恩的演出形象,《摩薩德間諜》他不僅嚴肅,也將真實的情報人員工作詮釋地相當到位;故事主要描述了情報人員與人交涉、並透過商人身分的掩護,在世界各地蒐集情資,是一部以對話、交談、攻心計的影集,值得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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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審判機關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上週連續假期,我本來想跟我老公蘿蔔頭去墾丁走走,在我的想像中,在空無一人的沙灘演偶像劇,結果沒想到墾丁是像巴西嘉年華一樣擁擠,搞了半天原來不是只有我會搞浪漫,還好我臨時決定乖乖待在家裡執行「睡覺防疫」,不然我現在就要自主健康管理14天了!
看了墾丁這畫面很多人就說,台灣就是太民主,要是你在中國,一聲令下,我看誰敢不配合防疫政策?有媒體報導,中國為了確定確診病人不會亂跑,是用鐵條把門窗焊死耶,你要這樣的政策嗎?我才不要。但是我知道,這時候很有威權的政府,對很多人來說,看起來比平常順眼很多,至少沒那麼礙眼,很多政府領導人知道民眾的想法,於是就開始趁著防疫偷渡權力。
我們先來看看民主大國-美國。
you are fired!這是我們川貴人當上總統之前的口頭禪,沒想到都已經當了總統了還很愛用。美國航空母艦「羅斯福號」,3月底驚傳百人染疫,淪為海軍版「鑽石公主號」,但軍方高層卻遲遲不讓船員登陸隔離,氣得艦長「克勞齊」上校向五角大廈發出求救信,沒想到信件內容外洩被媒體曝光,結果最後這名「英雄長官」慘遭撤職嚴辦,理由是洩漏軍機、製造恐慌、缺乏判斷力!結果這個被長官認定為無能的克羅澤,最後一次走下羅斯福號的時候,全艦弟兄以歡呼為老長官送行。
但不只吹哨艦長被拔官,根據彭博社報導,華盛頓、芝加哥都傳出,有醫護人員因為爆料裝備不足,而遭到院方開除,噤聲醫護來維護形象,這是美國版的李文亮事件嗎?
就連「川貴人」也把面子看得比防疫重要,大力支持開除艦長,先前還要紐約州州長古莫在內的敵營民主黨州長「對他有禮貌一點」,否則這些州就等著被放生,拿不到中央物資。
這就好像台北市長柯P向中央要求醫療設備,結果小英總統回他:「你態度太差了,自己掏錢買吧!」我先說沒這回事,是舉個例幫助理解。像川貴人這樣按照政治偏好分配防疫資源,不爽就賞你一丈紅,這樣對嗎?
我們接下來看另一個民主大國-英國。
英國國會緊急通過329頁的「新冠法案」,原本是為了防疫,但卻引發濫權疑慮。比如原本當局想要對國民逮捕、搜查和監視或取得私人資訊,就要取得特別授權令warrant,在英美國家,只要有司法人員找上門,有法律常識的第一句就會回do you have a warrant,沒有warrant想進我家搜索。一般如果要實施特別授權令,必須獲得司法專員的批准,比如法官,但這項緊急法案延長了司法專員「事後批准」的天數,來到12天,等於政府機關可以先斬後奏,在授權令經過批准前就直接執行,權力無限上綱!法案還規定,只要警察、海關人員、公衛官員「認為你有病」,就有權力無限期拘留你,但英國政府先前預估,最後會有80%的英國人遭到感染,就代表當局有權拘留幾乎每、一、個、人!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 匈牙利。
匈牙利總理奧班(Viktor Orban),一向主張「不自由的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也就是「號稱民主」,但公民個人基本自由得不到保障,隨時有可能被侵犯和剝奪,而這波疫情剛好替奧班鋪了一條捷徑。
匈牙利國會在3月30日通過防疫法案,無限期延長緊急狀態,允許奧班用「行政命令」無限期執政,簡單來說就是他可以跳過國會批准,直接用行政命令治國,而且總理可以當到天荒地老,緊急狀態哪時候結束,他說了算;不僅如此法案還規定,散播假消息的人得吃五年牢飯,阻礙政府防疫措施,最高入獄八年,但標準在哪裡沒人知道!法案讓奧班成為匈牙利1989年以來,掌握最多權力的政治人物,被各界批評不只趁亂擴權、還打壓媒體第四權!國際媒體紛紛報導,匈牙利民主已死,淪為歐盟第一個獨裁國家,歐盟執委會主席馮德萊恩也提出警告,但奧班回應:「我沒空!」,疫情結束再來談!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我們台灣朋友興趣非常高的-以色列
講到這個以色列總理尼坦雅胡真的有夠雷,3月中他原本因為賄賂、詐欺等罪名要接受公審,罪證聽說還滿齊全的,但疫情爆發後,尼坦雅胡竟然利用緊急狀態藉機關閉法院,讓他的腐敗審判硬生生延期兩個月,他還授權國內情報機構出動反恐措施,利用手機數據監視公民,要是敢違抗隔離命令,最高刑期六個月!
但最「抓馬」的要屬菲律賓了!
菲律賓總統杜特蒂,他曾經將憲法比喻成「一張衛生紙」,還嗆過要屠殺吸毒犯、把貪污的人丟下直升機,但最近馬尼拉因為封城而導致糧荒,引發民眾不滿上街抗議,導致20人被捕,結果杜特蒂不去救濟百姓,反而出言恐嚇說「鬧事的人都該死」,這是要學北韓「標靶治療」嗎?菲律賓國會還通過最新緊急狀態法案,給杜特蒂緊急權力,懲罰違反隔離規定或散布假消息的民眾,如果情況惡化,總統還可以接管私人企業!
標榜民主的國家,正朝威權主義火速邁進,原本就極權的國家更是光怪陸離。例如約旦,誓言將「堅決處理」散布謠言製造恐慌的人;軍政府掌權的泰國,必要時當局有權審查或關閉媒體;而前蘇聯國家更紛紛採取「蓋牌」措施,在土庫曼,「新冠病毒」變成禁忌字,像佛地魔一樣不能說,一講「新冠…」可能就被消失了;但第一名我給了白俄羅斯不但照樣舉辦足球聯賽,馬照跑舞照跳,總統還說伏特加可以殺病毒。總統帶頭發假新聞,這真的快瘋了!
在緊急狀況,人民把權利借給政府,緊急狀況結束了就要還!但剛剛看到許多國家祭出的緊急防疫法,幾乎沒有日落條款,來確保這些法案會隨著疫情結束乖乖退場,更沒有任何監察措施來確保領導人不會濫權,這就好像借條上竟然沒有還款日,還多少也沒人能管,難怪讓許多人權團體批評,假防疫,真集權。
而且這些往往都是主政者老早擬好,只花半天的時間就通過的「速食法案」,議員根本沒時間仔細研究,有沒有奇怪的法條混在裡面。而人民也像溫水煮青蛙一樣,沒意識到他們交出的權利,等到想要收回的時候一切都太遲了!
《紐約時報》就以美國在911事件後頒佈的《愛國者法案》為例,當年為了防止恐怖主義,賦予美國警察機關搜索電話、電郵和個資的權力,但直到事發14年後,法案才逐步失效。像這類的緊急法令,很容易滲透到法律結構中成為常態,標準的請神容易送神難哪!
盧森堡政治學家畢柏也警告,等這波危機結束後,許多國家的民主程度將遠低於今年3月疫情大爆發前的水準,為了對抗疫情的權宜之計,很可能變成長久之計。
我剛剛說了,緊急時,民眾可以把民權借給政府,但緊急狀況完了就得還,有借有還,才是有信用的好政府,借的時候就擺明了不準備還,那下次你還借它嗎?
這次琪斐大放送的關鍵字是
#假防疫真集權 #威權防疫有借無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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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Sir 特別講場:熱烈恭賀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回歸二十週年?
在此熱烈恭賀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回歸及基本法實施二十周年這個大日子,自一九九九年回歸以來,澳門成為全球經濟增速最快的地區之一。全面實施憲法和基本法,堅持擁護國家政治體系及國家核心價值,發揮「一國兩制」優勢,堅持推行愛國主義教育,為「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成功實踐奠定思想政治基礎。澳門的成功,實在值得香港研究及學習。
在過去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在多方面巳是合作無間,港珠澳大橋更打通大灣區「任督二脈」 令我們港澳居民有幸福感,把我們更緊密連聯,經商交流甚至志願者工作也便捷了不少。《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更以香港、澳門、 廣州、深圳四大中心城市作為大灣區發展的核心引擎,體現堅持「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為共同合作發展帶來無限機遇,澳門回歸紀念日,祝福澳門大發展,經濟進步快騰飛!
昨天國家主席習近平讚揚澳門在實踐一國兩制呈現多個亮點,包括愛國愛澳成為社會核心價值,牢固樹立憲法及基本法權威,又指澳門社會各界深明家和萬事興,不爭拗,不內耗,抵制外來各種干擾。
國家主席習近平致辭時表示,澳門回歸以來,經濟發展取得歷數史性成就,得益於祖國的大力支持,特區政府積極作為。他特別讚揚澳門政府和社會各界貫徹一國兩制,把愛國愛澳成為社會核心價值。他又說,澳門回歸後不斷完善法制,先後完成23條立法及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習近平又提到,去年超強颱風山竹襲澳,廣大市民並肩抗擊,場景感人至深。
習近平又讚揚澳門行政主導順利運行,社會各界都深明行政主導是基本法設計的重要原則,行政及立法機關相互配合及制約,並重在配合,司法機關則獨立行使審判權,各部門權責明確。
#華記 #何志光 #Man哥 #暴龍 #大衛Sir #冲san #馬池 #高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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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司法行政機關vs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差在那裡?
看法:從字面上來看跟本一模一樣,答案有法務部、司法院…
來源: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法務部 刑事訴訟法460條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55234&CtNode=27896&mp=001
我國司法制度自清末變法開始全面革新,光緒二十八年間,清廷六部中的「刑部」改為「
法部」,成為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民國建立以後,「法部」更改「司法部」。民國十七年
,依五權分立原則,成立司法院,下設司法行政部,嗣於民國三十三年改隸行政院。六十
九年七月一日,政府為了健全司法制度,明確釐清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際,乃實施審檢分
隸,將原隸屬於司法行政部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隸於司法院,將司法行政部改制為
法務部,仍隸屬於行政院迄今。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啟動本部新
組織架構。
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法務部)
法務部的業務,關係民主法治的發展與人權公義的維護。
法務部是我國法務行政的主管機關,掌理全國檢察、矯正、司法保護、政風及行政院的法
律事務。
所屬機關依業務性質分5大系統,一、檢察機關;二、調查機關;三、矯正機關;四、行
政執行機關;五、廉政機構。
分別負責打擊犯罪、為民眾伸張正義、矯正教化收容人、輔導更生人、保護犯罪被害人、
推動廉政革新、提供法規諮商、執行公法上金錢債權等各項重要施政工作。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192603&CtNode=27891&mp=001
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院 釋字530
是司法院除審理上開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
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
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
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
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 憲法77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所以
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
最高司法審判機關-最高法院
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院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法務部
談到司法院,是將「最高司法」這個詞組串在一起看
談到法務部,是將「司法行政」這個詞組聯在一起讀
最高擺前面就是院級的司法院
最高擺後面就是部級的法務部(隸屬行政院)
刑部→法部→司法部→司法院司法行政部→行政院司法行政部→行政院法務部
行政院司法行政部高等法院及以下改隸司法院
是這樣子解讀嗎?
最高司法(有最高司法行政、最高司法審判)
同兼最高司法與最高司法行政的是司法院
未來修法連最高司法審判都歸在司法院(那最高法院是降級還是被廢掉?)
最高司法、最高司法審判、最高司法行政三位一體都是司法院
這裡的司法行政是「最高司法」的司法行政
法務部的「司法行政」是從刑部、法部、司法行政部的歷史淵源來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指的是審判前、審判後的執行
「最高司法」行政機關指的是審判(司法業務、審判效率、行政工作)
是這樣子繞口令的區分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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