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顯智主張,約聘僱人員,應納勞基法!】
(回應1040910監院對新竹市政府糾正文)
作為「約聘僱人員自救會」的義務律師,很高興看到監察院調查報告糾正新竹市政府四大事項,但在此同時,關於約聘僱人員與臨時人員的權益,仍有許多不足、需要努力與改進的地方。
回想起4月10日陪同「約聘僱人員自救會」到監察院開記者會,也向保訓會申訴;印象最深的是有一名爸爸,她的女兒在懷孕到8, 9月的時候被開除,她的女兒做月子而不能前來,但那個爸爸為了自己女兒的權益冒著雨來到現場。
我覺得「汰弱留強」是一個很荒謬的說法;國家該談的應該是「保障弱勢」,更何況,這些人裡面,何者為強?何者為弱?如同監院調查文所述,也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來說明。
「約聘僱人員」的勞動權益保障,在現行法律制度裡不周延,因為沒有納入勞基法,造成已經在公家機關做20幾年的老員工,公家機關一聲令下就可以把你fire,在勞動權益上完全沒保障。
我認為,應該要修改現行法律,將約聘僱人員應納入《勞基法》的保障。同時應該檢討現行公部門約用、約聘、約僱、安定就業、派遣工體系混亂的狀況。
公家機關的約聘僱人員,如果臨時遭到解僱,不只攸關工作權,也攸關公務推動是否順遂的問題,影響公共利益甚鉅。例如,我的當事人之中,有追蹤性侵加害人與被害人的社會處專員,臨時解僱造成「政務空窗期」,對社會有很大的危害。
對於這次監院報告,一位約聘僱人員回應說:「非常感謝始終跟我們站在一起的邱顯智律師,及其他力挺的夥伴……非常遺憾的是,一樣都是勞工,約聘僱人員因為沒有納入勞基法,新竹市府於2/26日當天告知,當天解僱63位約聘僱人員,並無法被認定違法。監察院只能糾舉臨時人員的部分。」
未來,我們會進一步協助約聘僱人員,處理後續法律訴訟的問題,我們將會與約聘僱人員討論,市政府不續聘的狀況是否違法,是否應該進行,確認僱用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同時,我們也要進入國會,進行《勞基法》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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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院報告提要
新竹市政府以「汰弱留強」為由,於今年2月25日當日以書函通知63名「約聘僱人員」不予續聘,並於28日前辦妥離職手續的做法,監察院經調查後糾正新竹市政府:
一、
去年12月底與約聘僱人員在解僱前換簽2個月短期合約的做法,違反《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4條及《僱用辦法》第5條;
二、
不續聘標準未公開透明,且將63名未獲續聘僱人員,概以「弱」稱之,用詞有損當事人尊嚴,做法不當。
三、
宜建立制度化的「考核與淘汰機制」,與不獲續聘人員深切溝通,以符公平正義;並及早告知未獲留用名單與原因,以利工作交接、處理相關權益事宜。
四、
於2月25日發出「臨時人員不續聘書函」,再與其加簽3月份一個月的契約;然新竹市政府臨時人員之工作內容,多屬「繼續性工作」,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工作內容為「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的工作才得簽「定期契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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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監察院糾正案新聞稿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2Fdi%2FMessage%2Fmessage_1.asp&ctNode=903&msg_id=5340
公部門約聘、約僱、約用之差別說明
https://www.ptt.cc/bbs/SW_Job/M.1346256229.A.BF3.html
(圖片來源/PNN記者 王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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