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敗者回憶錄0908)
福兮禍所伏
1967年8月22日,中國以紅衛兵火燒英國駐北京代辦處,來回應英國對48小時「最後通牒」的置之不理,對香港「愛國同胞」打擊有多大?可以用《大公報》副總編輯陳凡其後在我面前的謂嘆,說明一切。這位資深前輩參加過二戰的前線採訪,和湘桂大撤退,觀察一向敏銳,「愛國」從不後人,「反英抗暴」開展幾個月來,他甚至帶一把刀上班,準備隨時抗英搏鬥。他那天跟我說,「反英抗暴」「玩完了」;「將軍欲以巧勝人,盤馬彎弓故不發」,弓滿不發才是致勝之道,不提最後通牒,對方不知你會怎麼出招,提了48小時,之後又冇料到,就被人「睇死」。說明中國需要香港保持現狀,絕對多於英國需要香港。
陳老凡見多識廣,在左派意識熏陶下少見有這種政治敏感度。但英國人的政治智慧也不低。「最後通牒」無疾而終意味什麼,陳凡看得到,英國人不可能看不到。歷史性的轉變,往往就是一件小事引發。「最後通牒」就是這件小事。
港英當局對左派暴動採取維持治安的強硬措施,並沒有預期會得到香港輿論和市民如此廣泛的支持,因為在此之前,英國幾乎毫不重視在香港的管治。二次大戰末期,以美國為首的同盟國認為,放棄殖民地是戰後的大勢所趨,美國和中華民國政府都主張戰後由中國接收香港。但英國首相邱吉爾卻斬釘截鐵地說:「中國要收回香港,除非跨過我的屍體!(Hong Kong would be removed from the British Empire over my dead body)」在1943年開羅會議上,他問陪同蔣介石參加會議的宋美齡:「你以為我真的是騙子、惡棍,守住殖民地不肯放手?」宋美齡收起常見的笑容,反問道,「你又怎麼知道我有這種想法?」可見保留殖民地,在那時候不是一件光彩的事。邱吉爾要保住香港,完全出於對遠東戰略和通過香港接觸中國的高瞻遠矚。
戰後四年,中國內戰導致大陸建立共產黨政權,一開始中共就制訂了對香港「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政策,此外是大陸人大批湧來香港,帶來了資本、工業技術和經營手法,改變了香港的經濟局面。然而,英國雖管治香港,在香港卻無法作「長期打算」。近年解封的英國國家檔案館一些文件顯示,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香港歷任總督多次尋求推行民眾選舉,但迫於中共領導人的壓力,都要放棄。主管香港事務的廖承志曾表示,如果倫敦試圖改變香港現狀,「我們將毫不猶豫採取積極行動,解放香港、九龍和新界。」另一份文件顯示,周恩來總理曾對英國官員說,任何在香港引入哪怕一點點自治的嘗試,都會被視作「非常不友善的舉動」和「陰謀」。
因此,在政治上,英國無法把民主制度引入香港,只能夠在香港延續殖民地制度。殖民地管治對英國商人在香港的傳統利益或有裨益,但對英國的國家利益卻很少,而且背上殖民主義的惡名。因此,1967年前,在英國國會,香港從來不是議題。
1967年英國在香港的管治,的確是在英國傳統法治下的「無為而治」。香港那時仍然實行「大清律例」,即容許納妾。香港紀律部隊的貪污也「制度化」。警察、海關、消防,貪污已經成為維繫運作的必要潤滑劑。消防隊救火,明言「有水就有水,冇水就冇水」。對大量中國難民湧入和建於山坡的寮屋大火,港府亦只是建造設施不全的狹窄徙置區應付需求。對於資本家盤剝、工人遭到不合理待遇,政府也沒有·立法規管。在殖民地掌權者眼中,這些也許都是中國人習慣的生活方式。
在港英政府內,或十里洋場中,有沒有結構性的種族不平等。肯定有。英國殖民政府的種族歧視不會明顯流露,但在就業、升職等各方面,華人受到洋人的不平等對待,是可以被看到的。
港英不作為,種族不平等,和一些管治弊端。香港人知道。但比較他們逃離的地方,這些不滿都在可以忍受的範圍內。最重要是在法治下的香港,人身安全有法律保障,不會有突然而來的政治災難。英治下不會要香港人唱國歌,敬英國旗,若非職業需要也不要求香港人講英文。比較起不滿,香港人更重視英國人帶來的自由、法治和安全感。
1967年的「48小時最後通牒」,令香港廣大市民知道:中共政權在可見將來,不會「收回香港」;港英以強硬態度對付暴動,值得支持;香港是可以作長久規劃的地方。「過客」心態漸漸讓位於對香港的認同感。
英國當局,料不到會受香港市民廣泛支持。於是,港英施政就進入一個進取的新階段。福兮禍所伏,六七左暴是禍,產生的結果卻是福·。(60)
圖·1,1943年開羅會議上,蔣介石、羅斯福、邱吉爾與宋美齡,邱與宋也許正就香港問題交談。
圖2,1945年接受日本投降儀式的人物,左二起是中國第二方面軍司令張發奎、英國海軍夏愨少將、(何東之子)何世禮將軍。
圖3,1960年代親台團體在九龍城慶祝「雙十」,啟德機場的起降飛機離樓頂不遠。
(《失敗者回憶錄》在網絡媒體「matters」從頭開始連載,網址:https://matters.news/@yeeleematter)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Dd tai,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法律制度以法治及司法獨立的精神為基礎,大部分沿襲自殖民地時期的宗主國英國,少部分沿襲歸英前的大清。查理•義律於1841年登陸香港島後,宣佈華人仍依當地習慣治理,而英國一直奉行的習慣法也引入當地。例如同樣的謀殺罪,當年若罪犯為歐洲人,則按照當時的英格蘭法律判處絞刑,但若罪犯是華人的話,就會被斬首。...
新界 大清律例 在 每日一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微冷 徘迴在香港澳門的大清幽靈──《大清律例》
眾所周知,末代皇帝溥儀在1912年宣布退位,大清帝國從此走入歷史;可是,大清帝國還是和這個世界藕斷絲連。
鴉片戰爭以後,大清割讓香港給英國,英法聯軍事件後再割九龍半島,甲午戰爭後三國干涉還遼,英國也見機分一杯羹,再租新界。這三次割讓以及租借的領土,合稱英屬香港。一直到1997年,才「回歸」中國,設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英國在統治香港時,也將英國的法制帶到了香港。在英屬香港時期,香港的法律來源可以分成幾個部分。
英國法律,英國是君主立憲國,君主是國家的代表,也是所有殖民的最高統治者,來自皇室的法律命令,包括英皇敕令(Command paper)、英皇制誥(Letters Pattent)、皇室訓令(Royal Instructions)、樞密院令(Order in Council)等都是,對殖民地香港來說,這些法律命令是最高位階的憲法性法律。
其次是同樣來自英國的法律,由國會立法通過的法律。不過,因為風土民情不同,這些由遠在天邊的英國國內所制定的法律,還要經過一些程序判斷是否適用香港。在不同時期有著不同的程序。
再來,就是英國透過大量判決所形成的普通法(Common Law)以及衡平法(Equity),當大英帝國在全球建立日不落帝國時,也將這樣的法律制度推及到海外的殖民地。
除了這些來自殖民母國的相關法律以外,在1843年4月5日以後,香港獲得一定程度的立法權,得以制訂適用於本地而不牴觸英國法律的條例。除了立法局制定的條例以外,香港歷來的判例也逐漸累積成本地的判例。
重重疊加的法律體系看似完整,難免有照顧不到的地方。如果英國的法律對香港的情況或是居民不適用,而香港立法局也沒有制定適合的條例,那就要引用原有的法律和習慣,對香港來說,所謂「原有的」法律和習慣就是《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在順治年間,以《大明律》為基礎,再加以修飾。之後再歷經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訂後才逐漸定型。律例是法、律、令、例的合稱。法是國家的基本政策及政府組織規範;律是成文的法律條文;令是行政命令;例則是判例。
需要援引《大清律例》的情況有數種,諸如:抵押、繼承、土地、婚姻、蓄婢等。最具代表性的莫過於婚姻。1875年時香港立法局制定了婚姻條例,然而條文中卻排除了非基督教人士:非基督教人士可以依照雙方的接受的法律禮俗宗教。(This Ordinance shall apply to all marriages celebrated in the Colony except non-Christian customary marriages duly celebrated according to the personal law and religion of the parties)
意即:對於身處香港的非基督教人士,他們可以依照《大清律例》的規範來結婚以及納妾,不會因為英國禁止重婚而受到懲處。人稱賭王的何鴻燊在原配以外的二太太就是因此而有正式的法律地位,擁有遺產的繼承權。大清都已經結束不知道多久了,《大清律例》的部分條文仍然適用於香港。香港華人仍然可以用清朝的法律來結民國的婚。
就這樣,在清退位以後,原先使用的《大清律例》仍然像個幽靈一樣的徘徊在香港上空,揮之不去。
在1970年代前後,港英政府陸續開始重新整編法律來取代過時的法律。各項法律逐漸完備,最後只有婚姻還需要參考《大清律例》。1971年《婚姻制度改革條例》頒訂以後,從此結束了香港需要援引《大清律例》規範的時代,《大清律例》終於完完全全走入歷史,功成身退。不過,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經由《大清律例》所締結的婚姻關係仍然可以享有既有的身分地位,並不會受到影響。
電影《五億探長雷洛傳II之父子情仇》也有觸及這個議題:雷洛本來要娶阿霞做妾,不過因為新婚姻條例上路,而未能如願。
由於找不到上述的這個畫面,因此改用了第一時間想到的「用明朝的劍來斬清朝的官」。
新界 大清律例 在 堅離地城:沈旭暉國際生活台 Simon's Glos World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沈旭暉隨緣家書📖】平行管治論:那些年,香港有七個「政府」……
香港特區政府的抗疫舉措當中,最奇怪的其中一點,就是在諸如口罩一類物質的供應上無能為力,甚至呼籲有能力的市民捐贈,令各門各派掀起目的各異的口罩採購潮。但與此同時,不少本來應該流向政府的口罩,被直接送到各大建制組織派發,他們自行訂立派發章程、充實名冊,甚至繞過特區政府直接與中國對口,以圖在林鄭政權民望破產之時,另建權威。昔日承擔這類民生功能、事無大小都被諮詢的區議會,卻因為已變天,被特區政府直接繞過;新任區議員受政府冷待,自然更努力突破框架,雖然權力很有限,但姿態很進取,同樣希望另起爐灶。至於中聯辦在香港的角色,早已從「聯絡」變成「第二支管治團隊」,這是十年前中聯辦研究部部長曹二寶的公開表述;所謂「建制派」對「中環」習慣無視,只在乎「西環」臉色,人所共知。日前剛過了7.21八個月紀念,元朗當晚為何自成一國,港人無不心裏有數……
說了這麼多,只是說明香港從來存在多於一個權力核心的「平行管治」,今天也不例外。只是港英治下的「平行管治體」之間亂中有序,貌似利益對立,卻能和平共存、互為表裏,都是持份者,共同催生了香港奇蹟,和今天完全相反。談及「管治體」、「平行政府」這類名詞,很容易被上綱上線,說的是曹二寶自然「政治正確」,來自其他人就是大逆不道;但從政治學概念,「管治體」定義可以很寬鬆,「有效管治」也可以很bottom-up。舉一個最極端例子:19世紀後期,三藩市出現了一位「美國皇帝」諾頓一世(Emperor Norton I),成為市民心目中的cult icon、平民社交名人,他自行印製的「鈔票」被店舖接受,戲院、交通工具會因為他是「皇帝」豁免收費,報章會刊登他的「憲報」,警察街上相遇會向他敬禮。一切當然是cult(今天術語就是「玩膠」),但當時有評論員認為他不應受遊蕩罪管轄,因為已成為「local institution」,確實也很難徹底否定。
從這角度看,二戰後英國人回到香港,到主權移交過渡期前,香港這塊彈丸之地,並存多個自成體系的「管治體」,起碼達七個:
1. 港英政府:這自然是英屬香港的合法政府,由倫敦直接任命港督作為首長,以往通常來自外交官體系。但英國殖民採取小政府、間接管治原則,靠的主要是文官系統,和本地精英階層配合,而不是單靠嚴刑峻法。這是香港管治的宏觀框架,一般人都生活在體制之內,但由於上述特性,同時也有其他身份認同、社會資本和國際網絡出現。
2. 英資洋行:香港殖民初年,直接參與鴉片戰爭的怡和、太古等老牌英資洋行才是香港的真正管治者,後來逐步被港英吸納到管治頂層,在行政局代表真正的英國利益;他們的本地買辦,則主導了華人精英潛規則。對尋求上向流動的香港人而言,order不是來自港督,而是來自大班。由於他們比外交官出身的港督更紮根,往往能制衡文官體系,直到中英聯合聲明簽訂、怡和遷冊百慕達,影響力才退減。但就是那樣,很近期的港督衛弈信被撤換,依然是源自這個管治體的小報告,可見百足之蟲,死而不僵。
3. 共產黨地下政府:以「新華社香港分社」之名運作,而中共得以在香港建立半公開官方體系,則源自戰後與英國的密約,時任社長喬冠華是外交元老,認為這個「紅色小政府」是對英首次外交突破;至於在港地下黨,則由廣東省的港澳工委負責。結果香港出現了「紅色經濟圈」,國貨公司、愛國報紙、親共機構等紛紛成立,附屬家庭、群眾自成體系,只聽單位號令,構成「港中國」,這卻是港英默許的,也符合英國在中美之間遊走的國策。直到六七暴動,雙方忽然攤牌,體系元氣大傷,但道統存續,中聯辦正是源於此。
4. 國民黨地下政府:曾幾何時,從大陸敗走的國民黨人和家屬聚居調景嶺,港英政府給予的援助有限,台灣當局的「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承擔了實質上自治政府的角色,建立治安隊,安排各種支援,聯絡香港各界,調景嶺居民視之為台灣代言人,日常高舉中華民國的青天白日旗。一些來到香港的退伍軍人,則和地下勢力結合,形成另一種秩序。這體系在1956年的雙十暴動後逐步萎縮,但並沒有消失,只是化整為零存續下去。
5. 九龍城寨「大清」政府:大清帝國把新界租借給英國時,依然擁有九龍城寨主權,並對之駐軍,令城寨成為大清飛地。不久港英驅逐城寨清軍,但又被當地居民趕走,加上李鴻章重申主權,令城寨變成無政府狀態、地下秩序大本營。後來城寨居民成立「福利委員會」,作為名義上的自治政府,聲稱繼續根據大清律例「依法執政」。所以當全港禁食狗肉後,在城寨依然合法;各種各樣的黑市、黑工,都在城寨生根;直到九十年代,城寨才在中英兩國同意下被清拆。值得一提的是,「港版諾頓一世」「九龍皇帝」曾灶財,也是源自相關「法統」。
6. 鄉議局:1926年成立,但其實自從英國與新界原住民打了一場「六日戰爭」,就有意識把城鄉分流,看待新界大族、鄉紳,就像對待印度土王、阿拉伯酋長,容許他們保持自身權威、給予種種特權,換取他們協助穩定局面,與一河之隔的中國政權保持距離。新界原住民權益,都是作為這個管治體的一環予以准許,而且在鄉議局成立初年,甚至連民事案件也可辦理。七十年代的丁屋政策、「丁權」,自然是這管治體的產品;元朗7.21觸及複雜的鄉事關係,也是一脈相承。
7. 灣仔「小華盛頓」:正如今天有美國駐軍的日本、南韓、菲律賓等地,美軍都改變了駐軍地的社會經濟面貌;美國沒有駐軍、但軍艦經常往返的英治香港,特別是芬域碼頭附近的灣仔一帶,也充滿美國色彩。這裏說的「色彩」,不只是《蘇施黃的世界》的酒吧配套般簡單;芬域碼頭海軍商場由港英以象徵式價錢交由「香港軍人輔導會」管理,儼然美軍勢力範圍;而當美軍消費壟斷區域經濟,美元自然成了灣仔非正式貨幣。美國在香港建立基地,也因利乘便:美國駐港領事館規模很大,各部門對口單位一應俱全,被稱為「小華盛頓」,實質上是觀察中國的前哨站。英國引入美國勢力、卻又偶爾壓抑,正是作為和中國討價還價的籌碼之一。
回到2020年,香港理應依然是不同勢力持份的地方,但林鄭月娥連美國也說「no stakes」,反映昔日兼容並包的真香港,已經被西環獨大的「全面管治」支配改造。但一天香港依然對北京有價值、依然是單獨關稅區,平行管治體們,就不可能不存在。然而現在某些人試圖以文革方式,讓一切推到重來,除了把各方默契一併打破,也無視本土派等新生代的切身利益和理念追求,結果不同板塊之間天天進行無差別零和遊戲,造就管治全面失衡。民間在這段期間,爭取自身訴求制度化、體系化,催生挑戰建制和舊制度的劇烈意願,自屬理所當然。物極必反,本來誰也知道,但似乎唯有越俎代庖的「第二支管治團隊」不知道。
明報筆陣,2020年3月23日
新界 大清律例 在 Dd tai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香港法律制度以法治及司法獨立的精神為基礎,大部分沿襲自殖民地時期的宗主國英國,少部分沿襲歸英前的大清。查理•義律於1841年登陸香港島後,宣佈華人仍依當地習慣治理,而英國一直奉行的習慣法也引入當地。例如同樣的謀殺罪,當年若罪犯為歐洲人,則按照當時的英格蘭法律判處絞刑,但若罪犯是華人的話,就會被斬首。而根據《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新界地區屬於被英國租借,主權仍屬於清政府,因此亦適用部分《大清律例》。即使在中華民國建立後60年間,包括推行《民法典》等法律時,《大清律例》依舊適用於香港,在香港的華人社會當中依然通行。根據 1844 年頒布的《最高法院條例》,英國法(包括普通法、判例法、衡平法及制定法等)均開始在香港適用,英國司法機構的設置及許可權的劃分、法官制度、律師制度等,也跟著引入香港,對本地的華人司法習慣等就未有所排除。到1970年代,香港政府開始著手將所有參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編寫成為成文法,與此同時亦利用合適的法例來取代過時的舊法。例如1971年頒布的《s: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結束香港男性依《大清律例》納妾及休妻。但在1971年10月7日前依《大清律例》訂立的妾侍若仍然在世,她們、她們的子女與後代仍然有繼承權(但繼承權分攤比例少於妻子)。而憲制性文件,就以英國皇室特權立法的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為準。英皇制誥作出了關於總督、行政局、立法局和法官的規定。皇室訓令則規範行政局和立法局運作方式。直至香港主權移交前,香港可以直接適用英國判例法;英國上議院與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判例,才具有約束力。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判例,一般就會尊重兼採納。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後,法律制度保持一國兩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了國家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據此,香港現時的憲制性文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香港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包括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和相關決定,以及其他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 而原本遺留的大清、英國等法律基礎均繼續沿用,例如2018年挑戰原居民丁權司法覆核案,訴訟雙方在解釋「合法傳統權益」時,仍會引用回大清律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關係國防、外交等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根據《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適用於香港特區,由香港特區在當地頒佈或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