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的網紅新北市議員鍾宏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宏仁要求朱市長撤回新莊第一公墓(墓六)變更為殯葬特區】 晚安!向各位愛新莊的朋友們報告! --------------------------- 【今日質詢重點看這邊】👉 1.宏仁要求朱立倫市長,即刻撤回新莊第一公墓(墓六)變更為殯葬特區案! 2.宏仁要求朱立倫市長,針對新莊第一公墓(墓六)改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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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際線 訂高度 淡水竹圍都計發布實施👷👷
#新北市 政府城鄉發展局辦理「變更 #淡水( #竹圍 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天際線高度管制)」案,明訂淡水(竹圍地區)各街廓建築物天際線高度,經2021年4月16日市大會審議通過,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透過公開明確之淡水(竹圍地區)自然天際線高度,以維護自然景觀,明確開發建築高度,精進都市設計審議效能及落實簡政便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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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阿鈞剛追完電視劇 #火神的眼淚 最終集,在看到消防人員的辛勞後,想起自己有規劃未來要在臺北市開設餐飲店面,想問:「設立店面在用地的登記及消防安檢方面需要注意哪些地方呢?」
👩🏫小編說明書:
💡有關用地登記的部分,在申請工商登記時,可提供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各縣市政府工商服務處窗口詢問,送件後再由主管單位進行查核。
臺北市自100年12月1日起已設置 #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櫃檯,公司(商業)申請設立、所在地變更(含分支機構設立、所在地變更)及新增營業項目登記時,皆須檢附「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網址:http://www.businesslocationinfo.gov.taipei/BLBQS/)之查詢結果或填寫「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以確認營業場所主行業營業項目代碼,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法規。
另自109年1月1日起,依 #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 規定,凡公司(商業)營業項目登記有 #餐館業 #其他餐飲業,申請前述登記時臺北市政府將主動提供其營業場所之協助查詢服務,期藉此提醒及促使業者應慎選合法地點營業。(其他行業類別請參照該作業須知規定)
💡至於消防安檢部分,一間好的餐廳,除了食材要讓客人吃得開心,更要讓他們吃得安心,因此餐廳環境的消防與公共安全設備也相當重要喔!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第十二條規定,將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歸類於甲類場所中,而應規劃配置的相關消防設備如下:
1️⃣滅火設備:餐廳包含室內室外均應設有水霧式或是粉末式滅火器。
2️⃣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餐廳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必須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3️⃣避難逃生設備:餐廳應設有避難逃生設備以及相關指示以防萬一。
4️⃣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餐廳應設有火警發生時,消防人員搶救之必要工具以及設備。
有關以上各項設備的詳細說明可以參考 #內政部消防署 查詢,然而因每個建築物件的設施、狀況等都不一樣,若有疑問還是要請教消防技師及建築師等專業人士喔!
建議餐廳老闆可多了解及認識《消防法》,違者將可能遭到相關單位取締、罰鍰,嚴重者甚至可能勒令停業,得不償失。而除了提高風險意識與確保店面預警系統,火災保險亦為商家營運不可或缺的保險之一;無論火災事故、顧客燒燙傷、或是員工跌傷,都有相對應的保險能夠彌補風險,後續再請多多關注我們的FAQ,圓夢小編會再為您說明喔!
註:劇照來源為<火神的眼淚>官方粉絲團封面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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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圓夢指南值得你分享
📌 創業可找 #新創圓夢網 #創業問與答
🔥 臺北市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http://www.businesslocationinfo.gov.taipei/BLBQS/
🔥 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nfa.gov.tw/pro/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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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在 新北市議員鍾宏仁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宏仁要求朱市長撤回新莊第一公墓(墓六)變更為殯葬特區】
晚安!向各位愛新莊的朋友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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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質詢重點看這邊】👉
1.宏仁要求朱立倫市長,即刻撤回新莊第一公墓(墓六)變更為殯葬特區案!
2.宏仁要求朱立倫市長,針對新莊第一公墓(墓六)改推動遷葬及規劃興建為特色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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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發生什麼事?懶人說法看這邊】👉
朱立倫市府搞不清楚狀況,沒有瞭解新莊第一公墓(墓六)究竟有多少公頃的土地就想直接將公墓用地變為殯葬特區。
宏仁揭穿市府引用計算面積錯誤,要求朱立倫市長撤回新莊第一公墓(墓六)變更為殯葬特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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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探究看這邊】👉
近來,新北市府打算把新莊第一公墓(墓六)變更為殯葬特區,此事鬧得新莊居民人心惶惶,深怕殯葬設施因此引進新莊。
經宏仁調查,原來新北市府是想在新莊第一公墓(墓六)興建新莊第二生命紀念館,而市府依據2002/06/11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實施)所發佈(墓六)面積總共為8.29公頃(公有地+私有地總和),為了符合林口特定區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公墓用地小於10公頃若要興建納骨塔需先變更用地為殯葬特區),因此市府遂提案欲將新莊第一公墓(墓六)用地變更為殯葬特區。
相關規定詳見:https://tinyurl.com/y7u6algh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次專案通盤檢討)書】P.125/第九章/第51條
雖然新北市府口口聲聲說要蓋第二生命紀念館,但這次會引起新莊居民恐慌的問題就出在,殯葬特區與公墓用地不同,一旦變更殯葬特區,任何殯葬設施包含火化場、殯儀館、納骨塔...等都可以不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上載的面積所約束,新莊居民的恐慌就來自於,難保市府包藏禍心,最終在(墓六)興建納骨塔以外的殯葬設施。
經宏仁追查後發現,新北市府送出的變更案,因(墓六)中公有地佔6.96公頃,故市府變更案就以這6.96公頃下去做變更。但這6.96公頃卻不是依據上述2002/06/11 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實施)所發佈(墓六)面積總共為8.29公頃(公有地+私有地總和)所得。
這6.96公頃,其實是依據2017年12月「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書中所發佈(墓六)面積經重測後面積總共為10.2公頃。
顯然朱市長、侯前副市長(送審前還在任且督導民政局),在送出本案前,根本沒有核對仔細,本案(墓六)總面積10.2已大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的10公頃,根本無需變更殯葬特區。
不論市府是疏失還是故意,這都已經表現得相當失職!沒想到今天宏仁質詢朱立倫市長時,他不但對情況依然不清不楚,竟還能以一痞天下無難事態度來面對。
在宏仁要求下,朱市長終於承諾(墓六)如果總面積超過10公頃,他就會撤會本變更案申請。宏仁也依據相關資料及規定,確定本案(墓六)面積共10.2公頃,即便要興建納骨塔也絕對不需變更為殯葬特區才可興建!
不過在本案撤回後,宏仁仍會堅持要求朱立倫市長,針對新莊第一公墓(墓六)改推動遷葬及規劃興建為特色公園!以使新莊居民能免與墓地繼續為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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