枋寮石頭營潛力軍事文化資產因生利能源等公司要開發光電廠後就命途多舛,首先前屏東文化處長吳錦發在2017年的主動文資會勘,竟然被現任文化資產保護所主任林洋助主任表示是:「個人行為」。哇!下屬單位說前長官耶!
試問吳錦發時代的石頭營文資會勘以縣府文化處發新聞稿,能是個人行為嗎?通常文資會勘委員可都有領出席費、車馬費,屏東文化處之下的文化資產保護所公務人員也陪同前去會勘,假若吳錦發的石頭營文資會勘是他個人行為,那這趟行程就成為以公帑遊樂的行為,文資委員若不是去會勘還收了費用就是貪汙,那豈不是要法辦????但是潘孟安縣長為何不敢將其法辦呢?我的推測是吳錦發處長不諳縣府政治生態吧!!!!
而文史工作者提報石頭營古蹟保存屢屢被屏東縣政府文化資產保護所刁難(被要求提日本時代石頭營建物謄本正身),可是對於生利能源卻特別關愛。
生利能源在事件爆發後打算提報2個工程區內碉堡為歷史建築,到底是「六月芥菜假有心」?還是「十二月芥菜真好心」?或是「提籃仔假燒金」?建議可以由幾個部分判斷。
1.文史團體提報石頭營古蹟沒有通過,屏東縣府說法是: 「未符合古蹟指定價值,但有文資價值」,既然如此,試問屏東文化處為何不自行啟動其他類文資審議,非得等廠商提報,這不是文化處的權限?也是應該積極,可是為何公部門沒做,連列冊都不肯,各位會不會懷疑唱雙簧?
2.業者提報的碉堡是否遭到業者破壞?這是文資見解的問題,目前碉堡旁戰地有刺植物其實是被剷除的,有刺的莿竹其實就是日軍刻意種植的戰地防禦性植栽,也是不容忽視的文化資產,屬於文化景觀一部分,試問將防禦地景剷除,這樣算不算破壞。而一旁的鋼梁難道沒有遮蔽潛力文資的問題嗎?
3.碉堡內有地道及蝙蝠存在(是否有保育類蝙蝠也沒有任何報告),即使在上方或一旁施工,難免因震動影響,試問結構安全會不會影響?一旁施工並將碉堡蓋上帆布,沒有影響生態跟文資嗎?
4.文化部文資局即將於23號南下會勘,但是是否能承受壓力不得而知,對於業者提報2處碉堡(僅僅是60多處石頭營地景中的2處)各位看法是什麼?我沒給答案但是有3個選項讓大家猜
1.「六月芥菜假有心」
2.「十二月芥菜真好心」
3.「提籃仔假燒金」
猜一猜就好,不要太認真
圖片提供 臺灣阿賢
#就問問碉堡一旁的鋼梁有沒有遮蔽潛力文資的問題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近年,政大校方礙於學校教學空間及學生活動空間長年不足,決定部份拆除化南新村無人居住之建物,興建法學院,且於2015年五月拆除外圍兩戶雙拼建物,引起附近居民、民意代表與校外人士異議。 2015年11月二日,化南新村被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列為歷史建物的列冊追蹤名單,校方計畫因此擱置。化南新村目前居民多是向政...
文化景觀文資法 在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星期是「準備週」,星期五開議,意謂著即將進入留在立法院開會、質詢的生活,意謂著本週部會會來辦公室拜訪,意謂著要在辦公室跟夥伴們討論各項工作的進程。
不過,我就像來不及完成功課的學生,抓住最後的時間,奮力的補作業。
星期一上午,應邀 #獅子鄕地方創生計畫討論,這裡有山線、有海線,這裡是進出台東、恆春半島的樞紐,從以前我就對這裡充滿想像,我知道這裡有很多可能,我希望每個原鄉都能帶給族人幸福,所以,我們一起努力。
星期一下午,受邀 #春日鄉勘災及地方需求座談。我們跑到路程遠、路況差的士文,關心這裡的替代道路、農路、運動場、老師地域加給差額回復,以及春日、力里、古華國小的設施需求;大漢山農業灌溉服務勢在必行,道路復建、野溪整治也攸關著地方的發展,林林總總,真的需要中央地方協力完成。
星期二,回到立法院,一個接著一個的拜會、會議,我真不知道要怎麼敘說,容我先跳過!
今天星期三,八點半我就抵達了 #巴楠花實驗學校。這是多年共同打拼的學弟Alang 校長的學校,他很了不起,在多元族群的高雄杉林大愛村,辦理一所「布農:多族實驗學校」。為了讓喜愛這教育方式的孩子向上延伸,從「實驗小學」變成「實驗國中小」,孩子們即將面對高中階段,希望可以再延伸為「實驗高中」。我今天約了陳幸富議員同行,跟家長、老師、市府、國教署一同達成共識,剛剛校長傳來簡訊「…….這一次巴楠花案例成為通例,也打開後續原民實驗學校的開展銜接進路,與朝向更多元的原住民族教育型態保種紮根與把夢做大…….」,我會找一天來寫今天在巴楠花發生的故事,因為夢想、勇氣所以動人,敬請期待!
下午,我趕到禮納里茂管處遊客中心參與 #瑪家鄉八大源及舊排灣劃設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會議。我一直很關心這件事,因為我常說「原住民的文化在現代法制中滅失,我們也要學會如何透過法制重構曾經滅失的文化」。這幾年,我有幸和縣政府共同努力這個地方的屏北旅遊品牌推廣,微電網、文資身分、專用道路、網路通訊的取得,文資保存發展計畫、舊排灣射鹿聯絡道路的爭取。如何讓地方未來能夠自主管理、發展產業,這塊拼圖就是透過「劃設成為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感謝茂管處在關鍵時刻提供縣政府、瑪家鄉支持,期盼接續能夠找到熟悉在地紋理的規劃團隊從事調研,與地方共同產出前瞻性的未來。
明天又是新的一天,總希望有機會好好的寫下一件有意義的小故事,但總是追趕不上日子,只好拉拉雜雜的先填充日誌。那些來不及寫下的,我會努力補回來。
文化景觀文資法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看見台灣∣共生或填平?千埤之鄉的都市規劃選擇題】
從雲端俯瞰桃園地景,3000口左右的百年埤塘就像散落一地的水晶,閃閃發亮。數百年前,來到桃園臺地拓荒開墾的先民,利用地勢開挖埤塘儲存地表水,形成與農田共生的人為濕地,人與動植物的多樣化聚落傍埤塘而生,其密集程度不僅全台灣獨有,放眼世界也相當獨特。
然而閃閃發亮的埤塘水晶,正面臨被填平為地皮的危機。2009年文化部將桃園埤圳文化列為世界文化遺產潛力點,然而未公告為文化景觀,不受文資法保護;3000口埤塘中,只有340口被列為國家濕地,當都市開發需要土地,直接填平未受法律保護的埤塘,是最便宜方便又合法的做法。
從桃園航空城、捷運周邊土地到中壢運動公園,桃園目前進行中的都市計畫相當多;當氣候變遷日益嚴峻,透過埤圳系統把自然留在都市裡,才有韌性應變環境的考驗。百年來先人與土地共生協作的智慧,千埤之鄉能否存續?考驗著現代人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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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景觀文資法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近年,政大校方礙於學校教學空間及學生活動空間長年不足,決定部份拆除化南新村無人居住之建物,興建法學院,且於2015年五月拆除外圍兩戶雙拼建物,引起附近居民、民意代表與校外人士異議。
2015年11月二日,化南新村被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列為歷史建物的列冊追蹤名單,校方計畫因此擱置。化南新村目前居民多是向政大租約短期之住戶,舊居已全數遷離。
法定聚落建築群登錄:於2018年一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第102次文資審議大會,文資委員無異議通過決議將政大化南新村登錄為聚落建築群,但是指定範圍與保存方式,則留待下次文資審議會再作討論。政大總務處表示尊重決議,且若全區保留或無法興建法學院,原址也會以教育目的作最有效利用。
臺北市文化局於2018年三月三十日召開第104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暨文化景觀審議會,政大代表與當地里民代表各陳述意見,委員會最後則宣布化南新村全區保留。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去年登錄為聚落建築群,但政大不服,以行政程序瑕疵為由,向市府提出訴願並成功翻案,化南新村目前身分為暫定古蹟;不過,5/24上午重啟文資會勘,居民提出疑義,政大要求撤銷文資身份的理由之一竟引用到舊的文資法。
這已是文化局、政大、社區代表化南萬新願景團隊,第三度至化南新村會勘,受邀參加的文資委員也都是去年曾出席的老面孔,對化南新村的文資價值都有所了解。
室內討論過程氣氛和平,政大派總務處秘書和承辦人作代表,僅表示政大會提供書面意見給局裡頭,還是多聽聽社區代表的發言,一併帶回,強調只是來聆聽,其餘完全沒有提到政大的訴求。
化南萬新願景團隊則把握機會,針對訴願書整理出3項政大撤銷文資的理由一一作出回應。訴願書中,政大對文化局文資審議會議紀錄出席委員人數和表決程序有疑義,認為不應將乙區空地(現為化南新村停車場)劃入聚落建築群中,和文化局未在登錄前對化南新村具體提出維管措施和指定登陸範圍影響、財務規劃等。
化南團隊強調,政大的撤銷理由引用到錯誤的法條,文資法106年修法,修法前,登錄文資前需做財務規劃,修法後這項規定已被刪除,政大不慎引用到舊法。
他們也認為,關於停車場的空地,翻查地籍圖發現,此地和建築是同一筆地號,且經口述歷史調查,該處早期是農地,居民會種茭白筍、抓蟬,直到民國96至98年間才改為停車場,屬於居民共同記憶,是不可或缺的一塊,仍堅持要全區保留。
有文資委員在席間提到個人看法,指出政大確實引用條文不太正確,而過去的確有些資料不足,或發現引用條文錯誤卻沒適時糾正,因此要再重新審議程序。
文化局今日派文資科長王秉五作代表,他表示,委員閉門討論時,主要針對訴願意見釐清、討論、交換意見,有討論到停車場空地是否有必要登錄文資,會遵照當時的歷史紋理和社區關聯性作價值判斷,全案要等送進文資會大會上才作決議。(維基百科 聯合新聞網)
文化景觀文資法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文化景觀文資法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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