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與憲政發展專題:
陳淑娟同學報告釋字第745號解釋
爭點:
(一)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
(二)財政部函釋認大學兼任教師之授課鐘點費屬由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是否牴觸租稅法律主義?
解釋文: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華民國74年4月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釋關於大專院校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亦屬薪資所得部分,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規定尚無牴觸。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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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授課鐘點費 在 陳儀君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8第二屆【參與式預算.新店500萬】
(20案) 運動舞蹈教育推廣協會.2018免費親子拉丁舞夏令營
提案內容:
拉丁舞既是競技舞蹈,又具有表演娛樂、運動健身、休閒社交等功能,若是親子牽手一起跳舞,更可增進親子間情感互動。本協會去年親子拉丁舞夏令營曾獲新店參與式預算補助,為了推廣拉丁舞,擬再次提案:
★活動地點:新北市新店區馬公公園之文化劇場體育館。
★課程內容:各類舞步基本動作、舞序編排、親子互動表演等,計8堂課。
★授課師資:中華民國運動舞蹈教育推廣協會專業師資群。
★活動對象:有興趣之學童及家長。(免舞蹈基礎)
預期效益:
★舞動青春,健康邁步-培養全體市民優良的休閒活動,促進其正面、活力、健康的生活態度。
★增加親子互動,培養國際禮儀-藉由牽手一起跳舞,促進親子感情,並學習正確的國際標準舞。
預算金額:
★場地費用:10,000元;燈光、音樂及音響租借費用:30,000元
★文書及活動事務費用(含工作人員誤餐費及學員餐點):54,000元
★教師鐘點費(含教材):1000元x 6人x 8堂 = 48,000元;保險費:8,000元
總計約:15萬元。
提案人:
中華民國運動舞蹈教育推廣協會宋松貞
教師授課鐘點費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20502管碧玲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時表示,我國公部門教育投資不足,大專校院生師比遠高於OECD國家平均值,近三年甚至年年提高,且兼任教師容許量太高,使兼任教師大量增加,99年甚至出現專任教師負成長,此不但影響學生教學品質,兼任教師平均月收入不及2萬元,如同派遣人力,教育部長承諾將提高生師比5%。管碧玲再批評,軍教課稅後,國中小教師滅少授課所多出之課程,教育部僅以鐘點費補助,使國中小大量聘用鐘點教師,影響教育品質,且等同在剝削教師權益,教育部長承諾要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