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健康精神好
#規律運動不可少
#運動防護員你是耐ㄟ這呢能熬
🗣總是在場上實現奇蹟的運動員背後都有一個優秀的運動防護員;而每一次的為國爭光總是竭盡全力付出,可曾有人想過他們的工作待遇真的好嗎?
三月二十五日虹安出席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國民體育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和體育相關議題質詢體育署長。
對於運動防護員的工作日常相當廣泛,包括:傷害預防評估、減少運動員受傷風險,以及監控運動員避免過度訓練和各心靈精神資源給予。他們是復健師、營養師、心理醫師及多種身份於一身的專業人員,更不用說因為陪伴運動員比賽、訓練下所造成的高工時問題。
⭕️而成為一位運動防護員有多困難?
➡️虹安提到要當一位運動防護員,除了要持有《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所頒發的「#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還要修習過運動傷害防護學會所認證的課程,並經過250小時以上運動防護實習時數獲得證明,才具備考試資格,而考試包含學科與術科,檢定合格後,再由體育署授證;取得證書後需每四年完成共60小時的「繼續教育訓練」時數才行。
⭕️若成為一個高度專業的運動防護員,那他的待遇呢?
➡️根據體育署「109 學年度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約用運動防護人員經費暨申請說明會實施計畫」,學士第一年工作酬金僅32,466元、第九年才到45,753元;碩士則第一年37,132元,第九年至51,057元。以大學畢業起薪32,466元計算,年薪約39萬台幣;這些需要高度專業養成、包山包海的工作內容,這樣的待遇真的夠嗎?
因此虹安質詢體育署長時,他也非常清楚運動防護員待遇不足的問題,表示會研議如何改善這問題,畢竟有好的運動防護員才有優秀的運動員、有優秀的運動員我們的體育發展才會好。
👉🏻另一方面虹安做為長期的職棒球迷也觀察到一個現象,就是 #職棒的經營其實很困難,幾乎都是企業贊助沒有盈餘的模式去運作,但成熟穩定的職業賽事環境需要有穩定的獲益去支持‼️
最近 #職棒五隊新紀元,虹安就觀察到台灣職業賽事的 #轉播權利金偏低,看看鄰近的🇰🇷韓國職棒,KBO現在每年可賺進轉播權利金760億韓元,球團年均分得76億韓元(約合新台幣2億1105萬元),大約是KBO球團每年預算1/3。這一筆錢對於穩定球隊的發展是 #重要的收入來源。
我們過去曾經有簽下15億的轉播權利金,每隊可以每年分到快9000萬,結果好景不長馬上就被人片面解約,看的到吃不到。針對這個問題,虹安也詢問了體育署長,他也承諾會加強輔導改善體育製播方面。
成熟的體育賽事都是需要 #穩定有獲益的轉播系統 支持的,看看韓國職棒、日本職棒跟美國大聯盟,轉播權利金是球團一個很重要的收入來源。因此虹安呼籲體育署針對運動賽事的製播需要更多的關注,畢竟打造出一個穩定的職業運動環境是你我共同的目標。💪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在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四條:... - Wei Kang Robert Hung 的推薦與評價
請問一下: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四條: 下列機關(構)或團體得辦理初級、中級救護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 一、各級衛生、消防主管機關。 二、設有醫療、衛生、消防等 ... ... <看更多>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在 [法規]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看板EMS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剛公告的
https://law.moj.gov.tw/fn/fn4.asp?t=&id=50382
97.07.29 行政院衛生署令:訂定「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702145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申請參加各級救護技術員(以下稱救護員)訓練,應具下列資格:
一、初級救護員:相當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二、中級救護員: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領有初級救護
員合格證書(以下稱證書)。
高級救護員:領有中級救護員證書四年以上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中
級救護員證書。
第 3 條 前條各級救護員之訓練課程基準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第 4 條 下列機關(構)或團體得辦理初級、中級救護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
一、各級衛生、消防主管機關。
二、設有醫療、衛生、消防等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之機關(構)或團體。
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高級救護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應先向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之許可,應於辦理前三個月檢具計畫書申請。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實施日期、級別名稱、課程大綱、時數及師資、場
所、設備、收費方式等事項。
第 5 條 完成初級、中級救護員訓練課程合格之人員,由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
團體,發給證書。
完成高級救護員訓練課程合格之人員,應由訓練機關(構)或團體報經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團體甄試通過後,應由該專業團體發給證書。
領有國外發給高級救護員證書者,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免除部分
或全部訓練課程,並經前項甄試通過後,發給證書。
第 6 條 各級救護員證書格式如附表四至附表六,其效期為三年。
機關(構)或團體應於發給證書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七格式造冊報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備查。
第 7 條 各級救護員於證書效期三年內,完成下列繼續教育課程者,得由第四條第
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機關(構)或團體辦理各該級別救護員證書效
期之展延,並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一、初級救護員:完成附表一所列科目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且其中十二小
時以上為模組二、四、六之科目。
二、中級救護員:完成附表二所列科目達七十二小時以上,且其中三十六
小時以上為模組二、五、七之科目。
三、高級救護員:完成附表三所列科目,每年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三年累
計達九十六小時以上,且其中四十八小時以上為模組二、四、五之科
目。
前項效期之展延,一次以三年為限。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當級別之繼續
教育課程達規定時數,但達較低級別救護員繼續教育課程規定時數者,得
發給該較低級別救護員證書。
第 8 條 各級別救護員訓練及繼續教育課程之師資,以實際從事緊急醫療救護工作
三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或高級、中級救護員為限。
第 9 條 初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
一、檢傷分類及傷病檢視。
二、病患生命徵象評估、血氧濃度監測。
三、基本心肺復甦術及清除呼吸道異物。
四、使用口咽、鼻咽人工呼吸道。
五、給予氧氣。
六、止血、包紮。
七、病患姿勢選定及體溫維持。
八、骨折固定。
九、現場傷患救出及搬運。
十、送醫照護。
十一、急產接生。
十二、心理支持。
十三、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器。
第 10 條 中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
一、初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二、血糖監測。
三、灌洗眼睛。
四、給予口服葡萄糖。
五、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
六、給予葡萄糖(水)、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食鹽水。
七、使用喉罩呼吸道。
八、協助使用吸入支氣管擴張劑或硝化甘油舌下含片。
第 11 條 高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
一、中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二、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或給藥、施行氣管插管、電擊術及使用體外
心律器。
高級救護員執行前項第二款所定之救護項目後,應將救護紀錄表送交醫療
指導醫師核簽。
第 12 條 救護員施行救護,應佩帶救護員證書。
第 13 條 各級救護員證書遺失、損壞,得由本人持相關證明文件與最近一吋正面脫
帽半身照片三張,分別向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機關(構)
或團體申請補發、換發。
前項機關(構)或團體,應就補發、換發證書之人員造冊報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備查。
第 14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對辦理救護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訓練課程之機關(構)
或團體進行查核,其有應改善事項者,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拒絕、
規避查核者,得令其停止辦理。
第 15 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取得各級救護員資格證明文件,且於效期屆滿前已完成相
當本辦法所定之繼續教育課程者,得分別向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
所定之機關(構)或團體申請換發證書。
第 16 條 本辦法發布前,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之救護員訓練機關(構)或團體
,屬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所定性質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
個月內,重新申請許可。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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