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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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年前的昨天,時任行政院長謝長廷宣布中華電信民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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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誰掌權?
早期的電信服務是由交通部電信總局負責,政府開放電信產業後,推動「電信自由化」政策,逐步讓電信事業由民間企業經營,而電信總局的營運部門也在 1996 年獨立成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初期雖然是交通部百分之百持股的國營企業,但也朝著民營化的方向前進。
2005 年 8 月 12 日,政府總共賣出 17% 中華電信的股份,加上開放給民眾購買的部分股份,政府對中華電信的持股降到 50% 以下,根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3 條,中華電信已經不是公營企業。2012 年 1 月底,政府持股比例只剩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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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後,就不是公務員?
按法律規定,公營企業在民營後又繼續留用的人員,將會喪失原本公務員的身份,當然,就不能享受原有待遇。員工們相當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認定他們還是具有公務員的身分。不過最後都敗訴收場,法院認為既然中華電信已經不是國營事業,所以原中華電信員工的身份性質,也從公務員變成一般吃人頭路的員工。
訴訟一路輸,最後這群員工認為,《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8 條第 3 項前段,關於公營事業變成民營事業的時候,留任員工喪失公務員身份,而且年資就此結算的規定違憲,提起釋憲聲請。而釋憲的聲請人總共有 13,564 人,創下司法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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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合憲!」
2018 年 5 月 25 日,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 764 號解釋,確認相關法律「合憲」。
大法官認為,憲法第 144 條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既然憲法都開了公營事業轉民營的門,那麼公營事業的員工也不能期待他們不會被民營。
而且,大法官認為服公職權利沒有厲害到像吃了無敵星星一樣,只要有適當的配套過度法律規範,國家還是可以限制相關的權利。
所以,在中華電信轉型的過程中,也有配套的法律規範,保障原本中華電信員工的權益,所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8 條第 3 項前段沒有違反憲法的規定。
公務員或許是鐵飯碗,有些人的鐵似乎還是會生鏽,沒辦法一票玩到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我已正式提案修法,罰鍰提高至「按次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請問陸委會陳明通主委是否贊成? 2. 台大教授違法兼職,在中國擔任由中共政府持股超過50%、實質控制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董事,但由於陸委會現行解釋以「單一來源計算」,須分開計算中共各級政府持股比例,因此無...
政府持股比例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嚴肅面對紅色媒體 居住正義別打假球】 2019-5-23 內政委員會
1.我日前質詢揭露,過去旺中集團董事長蔡衍明承認「有收中共錢、將新聞當廣告賣」的違法行為,依照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僅能裁罰10-50萬,對這些不肖媒體財團,根本不痛不癢。陸委會邱垂正副主委承諾研議修法,迄今仍未提出修正草案。
我已正式提案修法,罰鍰提高至「按次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請問陸委會陳明通主委是否贊成?
2. 台大教授違法兼職,在中國擔任由中共政府持股超過50%、實質控制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董事,但由於陸委會現行解釋以「單一來源計算」,須分開計算中共各級政府持股比例,因此無法處理。陸委會上次承諾1個月內修正,請問是否會跳票?
3. 今日內政委員會排審《平均地權條例》,執政黨召委僅排入自己的閹割版本,就行政院實價登錄2.0的版本竟未排入,前所未見。離譜的是,內政部在提出的報告當中,非但未表明實價登錄2.0不應打折為0.5版的立場,還為大幅縮水的閹割版本背書。
在我質疑內政部此事上的立場時,內政部徐國勇部長連最基本的「門牌地址揭露」與「預售屋登錄」此核心改革條文,都不願表態、也拒絕正面回答問題,僅不斷跳針、惱羞成怒。這項蔡英文總統及蘇貞昌院長所承諾的居住正義政見,難道為建商財團的利益而轉彎?
⛔附註:
2019-5-22 居住正義別打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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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2 「實價登錄2.0團進團出 別讓建商偷下架」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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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9 拒絕紅色媒體、強化國家安全:第三波修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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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2 國安法:處罰媒體通敵散佈假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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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8 廣電三法:拒絕紅色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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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1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面對違法貪污亂象 教育部別再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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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3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大學自治是違法濫權的保護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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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3 面對台大說謊隱匿、教育部還要縱容到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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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質詢影片都在【黃國昌國會質詢】YouTube頻道,歡迎訂閱:https://goo.gl/QrgJw7
政府持股比例 在 陳歐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林益世涉貪案引發法制面不足的檢討,昨在立法院一場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認定問題的公聽會上,包括律師、法官等均認為公務員身分難以認定,是執法上的困難點之一。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表示,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目的應該有二,一是預警作用,二是截堵作用,整體是要避免公務員貪污。他說,但就林益世案,事業機構之政府持股比例若沒有超過五成,就不算公營事業,那公司採購員等員工就不算公務員,如何科以此罪?
曾任法官的律師陳姵君也認為,從法令及實際判決來看,公務員身分難以認定,是執法上的困難點之一,公營事業採購人員算不算公務員?需要進一步釐清。
吳景欽說,當察覺公務員合法收入和財產申報不相稱時,要由誰來說明?他指出,林益世事件經檢察官調查,若無貪污對價關係,收賄罪不能成立,也可能無法適用財產來源不明罪;但若有貪污對價關係,就會以收賄罪論罪,基於一罪不兩罰的原則,財產來源不明罪怎麼修法都沒有用。
司法院法官何信慶表示,司法院曾召集相關修法研討會議,有學者專家認為,沒有申報義務的公務員,有何必要說明其財產來源?還有律師代表認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條文,違反「緘默權」保障,當事人不自證其罪。
召開公聽會的民進黨立委陳歐珀表示,林益世涉貪事件應是第一個按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的案例,不過,現行貪污治罪條例之財產來源不明罪漏洞多,可能讓犯罪的公務員逃避制裁,未來有必要修法以有效防制貪污。
政府持股比例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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