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感受到的就是對我們同志/單親/收養家庭法律處境不了解,所帶來的困擾】
因為肉肉是同志伴侶收養的子女,目前法律上只能是單親,也就是圍爸跟肉肉有親子關係,喵爸沒有親子關係,只有姻親關係
所以,為了補上「當圍爸不在肉肉身邊時,這段時間,但需肉肉有照顧、看醫生、教育等等問題的時候,就會需要喵爸協助」,因此,在收養肉肉入戶口的時候,我也幫肉肉辦了「委託監護」,也就是「在圍爸無法行使監護的時候,喵爸可以行使暫時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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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92 條規定略以:「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 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若因種種因素事實上無法行使監護之職責,可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代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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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許多同志家庭面對法律親權不足時,使用的暫時性的 措拖
但這也造成一些困擾,例如:
A媽在2019年秋天幫孩子去銀行開戶時,銀行一直堅持要A媽提出「第二監護人」同意,但就是單親呀,哪裡有「第二監護人」?也因為看到戶籍上有委託監護,所以一直要去確認A媽的配偶和孩子是什麼關係,啊就是沒關係啊!
銀行承辦人回去問法務,最後A媽花了兩個小時,才順利幫孩子開到戶
另一個,B媽去郵局開戶,也跑了三趟,才順利開戶。最後也是郵局總局說沒問題,才結束這場戰爭。
我自己的經驗是今年(2020年)1月,幫忙肉肉開戶
甲銀行,也是看到喵爸的委託監護,就整個大亂,一會兒說要喵爸也親自來,或是沒來要寫委託書,過一會兒問了確認又說不用;過一會兒,主管又說喵爸要同意,後來也是問了銀行法務後,說不用。也是弄了我一個小時。
乙銀行,反而很順利,完全沒被問什麼奇怪的問題,快速拿到肉肉的存摺。
好,終於可以來講今天發生的事了
因為肉肉托嬰中心只上到七月份,所以想到8月可以再去請領未滿2歲的育兒補助2500元
因為是第二次申請,所以先把資料準備好,就直接去區公所辦理。里幹事收下後,想說就順利地離開了。
過了一小時後,里幹事打電話給我,說區公所社會課的承辦人,看到喵爸有被我委託監護,所以他也要同意簽名蓋章,才讓我申請補助,所以要我去補件。
什麼?!我簡單跟里幹事說明我們是單親之後,里幹事很為難,所以我想就不要對里幹事生氣。但掛完電話,我氣到摔東西。
明明就為了孩子好,才辦了委託監護。但委託的概念,本來就是「我不能行使監護權」的時候,才是委託給喵爸呀!
所以,回到家之後,我就打電話給「社會局」育兒補助的承辦人,確認我是「單親」是不是只要我一個人的資料即可。她說是,也會再幫我聯繫區公所溝通。
過了20分鐘,承辦人說:
還沒有聯繫到區公所,但她從戶籍詳細記事上,和同事討論後,看到喵爸是有接受委託監護,所以基於「共同監護」 的概念,需要有喵爸的同意,才能申請。
我就對她生氣了,先是
1. 法律上,他們只是姻親關係。
2. 法律上,從來沒有給我們共同監護。
3.我本人都到現場辦理了,為什麼我還要我委託的對象要同意?
她回覆我,是不是因為孩子是被收養的,所以才要辦委託監護,所以才會有這樣的問題。並強調自己不是負責收養業務的,也搞不清楚。
我整個更火大了,直接告訴她我感受到「歧視」,這是對同志家庭、單親家庭的歧視,現在我更感覺到這也是對收養家庭的歧視。就是因為是法律上的單親,所以才要保護孩子,委託給伴侶「在我不在的時候的監護權」。根本跟收養家庭無關。
她強調那是「你的見解」,我請她直接跟法務局討論。
我最後強調,同志家庭越來越多,大家會想保護自己的孩子辦委託監護,如果我委託監護給很多人,那是不是以後簽政府文件,都要所有被委託人全部都來到現場? 希望她弄清楚之後,能發文給所有區公所,不要再有類似的情況發生。
這是目前的狀況。
希望接下來會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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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度在想,喵剛才也陪我去現場申請了,如果她臨時現場就要喵簽字,我想我也會同意,彷彿,好像,法律上肉肉有兩個爸爸了呢。
但想想,明明就沒有,她們不是把喵當爸爸,這純粹只是對法律單親、同志家庭、收養家庭的歧視而已。別作夢了 。
申請委託監護,是要帶來對家長照顧的方便, 而不是帶來麻煩吧!
收養配偶未成年子女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感情很好竟然也會發生繼承財產的糾紛,原因竟然是它?
朋友是一對恩愛的夫妻,丈夫跟前妻生了一男一女,前妻生病過世後,在一個偶然的機會裡認識了現在的妻子,兩人共同扶養小孩長大,子女都已經獨立成年,一家四口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是再婚族成功的模範。然而,看到現在新冠肺炎疫情的新聞,他隨口問到,他們家這麼幸福,應該沒有財富糾紛的可能性吧?
我問他:請問你的妻子有收養這兩個孩子嗎?他回答:沒有,不需要吧。我再問他:你們兩人有寫遺囑嗎?他說:沒有。有做任何規劃嗎?他說:也沒有。
我很肯定的告訴他,我希望不會有糾紛或遺憾,但是如果不做任何規劃的話,『自然』在『法律上』會發生財產傳承的遺憾機率超過9成,原因不是感情不好,而是感情太好沒有危機意識,重點在於:繼子女不是繼母的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繼母所遺留下來的財產,繼子女在『法律上』完全分不到!
依照一般統計上顯示出的『自然』狀況來說,女性活得比男性還要長6歲,所以男大女小(或是女生年紀大過男生6歲以內),一般是丈夫先去見上帝,留下來的財產就由配偶與丈夫的兩個子女平分(先不管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果丈夫留有6000萬元遺產,兩個子女與配偶各分得2000萬元,幾年之後,如果太太去天堂 跟先生相會,配偶所繼承的2000萬元再加上本身有的1000萬元,這兩位『繼子女』在法律上並不是遺產繼承人,所以沒有辦法繼承他的任何財產。
雖然繼子女跟繼母的感情超級好,沒有遺囑是無法繼承到繼母財產的。接下來,如果太太(繼母)是他們家活得最久的人,財產就會充公。有寫遺囑的話,就可以給繼子女繼承,這是最好的狀況。
假設太太仍有兄弟姐妹,就由太太的兄弟姐妹繼承(沒有遺囑的狀況下),如果有寫遺囑的話,兄弟姐妹仍有特留分可以主張,要特別注意。
所以繼父母跟繼子女感情好,如果不注意『法律上』遺產繼承的順位上沒有他,忽略了預先的法律以及財務上的規劃,感情越深厚,就會越難過。幸好,現在知道還不晚,盤點一下自己所愛的人是不是你的『法定繼承人』?為整個家族做好財產的規劃,讓整個家族平平安安的,未來不需要為法律規定與情感不合而產生遺憾。
希望這篇文章能帶來『平安』給每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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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病毒
#財富傳承
#遺囑
#再婚族
#不是感情不好,而是感情太好沒有危機意識
收養配偶未成年子女 在 孟買春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似乎是個誤會?如果是這樣,我有錯轉太快,待我好好找點資料後該刪文就刪文。
不過再如果要從中國入境一律嚴格專案審核,可能會減少大家的疑慮。
**更新:往我希望的方向走,陸委會已宣布,改為專案非通案處理。僅讓無親人有能力照顧的,本來就生活在台灣的未成年子女可申請,專案審查。
網路和PTT下午冒出一大堆「陸委會開放陸配來台」的新聞,然後罵聲一片,這個理解是「完全錯誤」的。
1.必須要先認知一個事實:「有居留證的陸配一直都可以來台」,並不是今天宣布開放。
陸委會2月6日宣布暫停所有中國籍人士來台,本來就不包含居留證的陸配,他/她們一直都是允許來台,與從對岸回台的國人一樣,要居家隔離。
2.陸委會今天宣布的是,持社會考量專案長期居留證或長期探親證之「國人或陸配」的「中國大陸子女」入境。
部分媒體誤讀成「開放陸配入境」,這是陸委會在疫情中心記者會上讀新聞稿時,語意讓媒體記者誤會。
3.今天宣布開放入境的,就是這些中國籍的台灣或陸配子女「原本就生活在台灣」,只是尚未取得國籍,甚至已享有我國健保。為什麼他們有入境問題,因為過年期間或學校開學前,他們跟家人出國,但現在只有父母能回來,子女卻回不來,所以開放他們入境。
現在就有一個活生生案例(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350940),中國籍母親可以回台,但未成年女兒不行,今天的開放只是要解決這件事。
4.陸委會法政處長蔡志儒今天說明,持有上述專案長期居留或採親證人數,約2千多人。但不代表他們都在對岸,持證代表他們的生活居住地就是台灣。
5.好,大家現在沒有誤解「開放陸配入境」,卻開始誤解為「開放陸配子女入境」。這還是錯的,正確而言是,已在台灣「取得專案居留或探親證」的陸配子女,不是今天隨便一個人跟陸配結婚,他的子女就可以來台。
大家有興趣可以再讀這個(https://pse.is/H746H),就知道取得資格有多困難:必須已被陸配的台灣配偶收養、或是已在台灣生活4年、已定居台灣並有戶籍的陸配子女、台籍父/母死亡的未成年陸配子女。
6.陸委會的問題在於,其實今天宣布開放可入境的人,幾乎大部分的人「現在都在台灣」,主要是因為有那對去日本旅遊卻無法回台的母女才造成今天的個案狀況。那麼能否專案處理就好?如果講得不清不楚造成誤解,不就是現在的反效果?
7.救命,解釋了那麼多,結果被講成領人民幣?那我表態啦,我贊成專案審查處理,可以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