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
前些天阿真(化名)來找我諮詢,說他哥哥阿勇(化名)十餘年前過世時,銀行有找過父親,說阿勇有欠款沒還,十幾年過去了,阿真早已忘了此事,去年父親不幸病故後,阿真卻收到銀行向她請求清償阿勇借款的起訴狀,阿真有義務替哥哥阿勇還債嗎?
原來阿勇因為沒有結婚就過世,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而阿勇的父親(第二順位繼承人)又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所以阿勇的債務當時由他父親概括繼承了,現在他們的父親過世了,阿真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阿真沒有在她知道她可以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明拋棄繼承,那麼,阿真對於被繼承人(父親)之債務(即阿勇欠款),就要以她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換句話說,如果阿真沒有繼承他父親任何財產,就不用替她哥哥阿勇還債,如果有繼承父親遺產,就以她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責清償,但要在知道可以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所以阿信提醒大家:在親人過世後,如果知道他的債務大於債權,可以在知道可以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明拋棄繼承,並以書面(如寫存證信函)通知因自己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而且一定要確定所有繼承人都有辦拋棄繼承,才不會害了其他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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