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所謂進步價值,其實比行政院慢了點,而且,也不需要簽公約了】
今年8月8日行政院通過「採購評選委員會準則」修法,未來評選委員公開為原則,修法前[公開是例外,必須全體委員同意]。
■下面這一段是追加的■
其實,過去的採購委員之所以採用秘密制,是以為真的有秘密這一回事,不會有人洩漏名單,後來狀況層出不窮,於是就以最低標為主,最有利標為特例,卻又造成低價搶標的種種亂象。
公開評選委員名單的利弊得失,會不會反而沒人願意擔任,討論了很長一段時間,一直沒有定論。
於是,在蔡英文2016年任命吳宏謀擔任工程會主委時,宣布最有利標改以公開委員名單為原則,於是有了下面的修法。但是我相信,未來還是會有魔高一丈的個案。
所以,不是只有某個人比較厲害,天縱英明才想得到做得到,體制的改變,還是要多方斟酌,採購用在都市和鄉村,用在勞務和工程,就會有不同狀況,會在自己世界的人,總是會有盲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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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第六條
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修正前條文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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