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質詢,俊憲針對政府採購法的草案內容詢問公共工程會吳宏謀主委。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剛通過,公共工程委員會必須要發揮監督力量,賴清德院長將政府採購法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一定也是理解此法對前瞻計畫推動的影響。
第一,我在今年3月質詢時,針對法商ALSTOM在亞洲行賄的行為,要求政採法101條有關不良廠商應該加入行賄的要件。這次草案當中也已經加入了這個要件,我對此方向表示肯定。
第二,一個共識決的功能審查小組,過去是行政規則,現在準備增修為第11-1條。我也曾在之前的質詢中說過,共識決是為了修正公務員的保守心態,讓他們能有足夠的支持採取最有利標。目前草案內的規定,僅有巨額工程採購案要強制成立。事實上,三種類型的採購,所謂的「巨額」門檻,工程是2億元、財物是1億元、勞務是2千萬,有不同標準。之前我也跟主委說過財物採購案在機關購買機車的時候,出現品質低落的問題。雖然主委說草案第2項有讓機關得以準用的依據,但既然巨額工程有強制成立審查小組必要,我認為另外兩種巨額採購也應該納入第1項,強制成立審查小組。
第三,目前的機關工程查核率是否偏低?目前公共工程會的行政規則中,已經明訂查核金額以上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20%為原則,但以經濟部跟交通部為例,已經多年都沒有超過20%了。我向主委要求,既然是行政規則,機關自己訂定的標準,應該要努力達成目標。不然查核率持續低落,自己訂的標準自己做不到,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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